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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能否获得精神赔偿/张长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56:55  浏览:8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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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能否获得精神赔偿

[案情]
王男与肖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王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3年10月1日在吉祥餐厅见面。肖女同意子王某的邀请。肖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吉祥餐厅,但肖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王男的影子。肖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王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肖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王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本案在审理时,对是否应当支持肖某的诉求,存在争议。
[评析]
本案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明确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所说财产应包括:(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2)智力成果。(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2)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3)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共分两类:一类是人格关系;一类是身份关系。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具有下列特征:(1)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2)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3)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性。由于人身关系反映存在于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这种精神利益自然与人身具有不可分的属性:一是离开人身它无以发生;二是它以人身的不存在而不存在。精神利益与主体的不可分性决定了这种精神利益不能转让或继承(企业名称权除外)。
本案中,王男与肖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即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王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肖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王男的行为未侵害肖女的人格权,因此,王男不存在对肖女的精神赔偿的理由。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张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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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遴选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

国食药监协[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开展了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促进了农村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遴选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促进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大力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推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二、遴选条件
  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现状、地域、人口、民族等因素,布局合理,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应是各省(区、市)确定的省级示范县(区、市)。县(区、市)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基本建立了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和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创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工作积极性高。
  (二)县(区、市)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好,有创新,有活力。
  (三)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农村食品安全责任网、监督网、流通网等“三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四)连续三年未发生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同级财政有相应的保障能力。

  三、工作目标
  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应经过一年的建设,实现以下目标: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县政府对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四)流通环节特别是农村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检测手段有保障。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了“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
  (五)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80%以上。
  (六)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七)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得到整合,检测计划和信息发布实现统一。
  (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至少3个行业30家食品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九)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
  (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遴选比例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地区县级行政区划数量2%的比例,遴选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市)(见附件)。
  (二)时间安排
  2008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将遴选的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名单和创建方案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
  (三)经费保障和使用要求
  1.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各地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根据《财政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0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财政部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比较困难的25个省(区、市)确定的51个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省级财政应给予配套经费保障。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6省(市)第二批国家级示范县试点经费仍由当地自行解决。
  2.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领导
  1.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在认真总结创建第一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实效。
  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工作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县的示范作用,全面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比例数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比例数表

序号
省份
县级行政区划数
示范县数

1
北京
18
1

2
天津
18
1

3
河北
172
3

4
山西
119
2

5
内蒙古
101
2

6
辽宁
100
2

7
吉林
60
1

8
黑龙江
130
3

9
上海
19
1

10
江苏
106
2

11
浙江
90
2

12
安徽
105
2

13
福建
85
2

14
江西
99
2

15
山东
140
3

16
河南
159
3

17
湖北
102
2

18
湖南
122
2

19
广东
121
2

20
广西
109
2

21
海南
20
1

22
重庆
40
1

23
四川
181
4

24
贵州
88
2

25
云南
129
3

26
西藏
73
1

27
陕西
107
2

28
甘肃
86
2

29
青海
43
1

30
宁夏
21
1

31
新疆
99
2

32
新疆兵团
36


合计
2898
60



注:行政区划数截至2008年1月

关于学校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关于学校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979年4月18日,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共青团十届一中全会以后,全国少年儿童组织恢复了少先队的名称,工作已经全面开展。为了加强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全面开展队的活动,配合学校把少年儿童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革命事业接班人,现就少先队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领导要关心和支持少先队工作。少先队工作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要加强联系,共同做好队的工作。团委对每个时期少先队工作的部署,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教育部门需要团、队组织配合的工作,也应向团委提出,做到互相通气,互相支持。学校要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作用,定期研究少先队工作及活动,关心和指导少先队工作,吸收大队辅导员参加校务会议。辅导员应该经常向学校汇报少先队工作情况,在接受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工作后,要向学校行政汇报,取得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辅导员是做好少先队工作的关键,教育部门和团委要共同做好辅导员的配备、培训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1.配备好辅导员,减少任课时间。要选配党、团员或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担任大队辅导员,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教育部门及学校在调动大队辅导员工作时,要征求团委的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
城市学校和农村较大的(一般指15个班以上的)学校要设专职大队辅导员,他们要以主要精力做少先队工作,尽可能不兼任教研(或年级)组长、班主任。为了便于工作,可以兼一些课,但兼课时间不宜过多,一般每周不超过六课时。农村较小的学校的大队辅导员,也应适当减少任课时间。
学校应为大、中队辅导员安排一定的业务学习和研究工作的时间。
2.做好辅导员的培训工作。在师范学校和师资训练班,应尽可能讲授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知识。团委要适当利用假期举办辅导员短训班或经验交流会。
3.从政治上关怀辅导员。在评奖、晋级时应将辅导员对少先队工作的贡献作为条件之一,评选表扬优秀教育工作者时,要有一定数量的辅导员名额。
(三)少先队是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它除有奋斗目标、组织纪律外,还有自己的旗帜、鼓号,这都是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教育形式。少先队活动也需要一些经费。因此,学校中少先队的设备和活动经费,根据需要和可能,本着节约的精神,由学校统一安排。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接本规定后,对上述问题要作一次检查和研究,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订出具体的执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