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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巨能钙事件”看媒体的合理怀疑权/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5:59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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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巨能钙事件”看媒体的合理怀疑权
杨涛

11月20日下午,北京巨能公司总裁李成凤和总裁办副主任谢华再次做客新浪网,回答网友对巨能钙含双氧水的质疑。记者同时获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巨能钙样品送检卫生部认定的一家食品、药品安全性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将于下周出具。北京市药监局表示,尚未向药品零售机构发出“下架巨能钙”的通知。(《新京报》11月21日)
“巨能钙事件”被炒得热火朝天,其源于《河南商报》11月18日的一篇报道,该报道称:神秘来客提供线索,商报记者深入调查,权威部门反复鉴定,揭出一个令人心惊肉跳的事实——大名鼎鼎的巨能钙竟然含有致癌和致衰老的化学成分(双氧水)!然而,巨能方面认为,“巨能钙残留少量双氧水无毒”,双氧水在巨能钙生产中不是作为添加剂,因而不适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巨能公司还称将请行政部门指定一家第三方权威机构来对巨能钙进行检测,并将采取法律措施对该媒体提起诉讼。
一方面,作为新闻媒体的《河南商报》有对社会不正常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也称:“我们发表这篇报道,目的只有一个:协助政府整顿混乱的保健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而另一方面,我们也确实看到,在这篇报道发表以后,一些省市的药店纷纷将巨能钙撤下货架,如果巨能钙确实在食品安全上不存在问题的话,这篇报道无疑在客观上对其商品的销售及商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那么,媒体的行为侵权吗?
在现代法治社会,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存在,对于社会进行监督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记者的天职就是要充当“大众的岗哨”,去挖掘社会丑恶的东西,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但是,记者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各种侦查、调查等各种强制手段,记者的舆论监督的权利往往会与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誉权及其他一些民事权利发生冲突,如何平衡两者的冲突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协调冲突的途径应当是赋予记者以“合理怀疑权”,就是记者对其报道经过了谨慎的调查,并在这种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一般民众所认为是合理的质疑,并且在事实真相公布后也作了客观的澄清报道,那么他就可以就其报道免责。正在酝酿中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就明确规定了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合理怀疑权,笔者认为这种合理怀疑权记者不仅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当享有,在进行其他舆论监督时都应当享有。
《河南商报》在发表该报道前,专门委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质检测中心对其两次购买的该产品进行检验,而记者采访的一位专家表示,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显示的检验结果换算,每千克巨能钙相关产品中残留有1.04~6.28克过氧化氢,,在保健食品中存在如此大的残留比例实乃令人震惊。另一位专家也表示,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法规中,已明确规定食品中(包括保健品)不得有过氧化氢残留,出现如此问题简直不可思议。因此,记者在进行报道时,已经进行了谨慎的调查并对专家进行了咨询,其基于一般人的理性作出:“巨能钙竟然含有致癌和致衰老的化学成分”的判断是一种合理怀疑,即使巨能钙含有的双氧水是在安全的范围和巨能钙中所使用的原料在合成中用到的双氧水是氧化剂,没有将双氧水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适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这些理由都只能作为由巨能公司回应媒体合理怀疑的必须回答的义务,而不能作为起诉媒体侵权的依据。如果《河南商报》在事实查清以后,再对先前的报道进行了澄清,那么他们就应当对先前的报道免责,这是保护媒体的监督权,进而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维护。
美国职业新闻家约瑟夫.普利策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艘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伫立在船头上的守观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汹涌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不测风云和暗礁险滩,并及时发出警报和预告。”但是,如果要想让这个守观者不被汹涌浪头卷走,那么,无疑,“合理怀疑权”应当成为他们的护身符!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341000
电子邮箱: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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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七号)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屋按时拆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建委等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须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开发建设单位免交每户5万元回迁保证金。


  第五条 被拆迁人应在30日内搬迁,特殊建设项目可适当缩短搬迁期限。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按《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应直接按房改政策购房,有房产产籍的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收取购房款,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20元收取购房款,产权全部归己;无能力购房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第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拆迁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根据结构、成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至900元发给产权人拆迁补偿费。拆迁非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发给产权人拆迁补偿费。对房屋使用人给予适当搬迁补助费。


  第九条 被拆迁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一类房屋套型100元;二类房屋套型150元;三类房屋套型200元;四类房屋套型250元的标准,由拆迁人发给。
  其他补偿费按《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70%给予补偿。


  第十条 被拆迁单位需要重新建房安置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原结构、原面积建造。新建房屋造价超出原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其超标准和超面积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货币安置以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每平方米按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计算,以现金支付,其中租用房屋的,扣除15%作为产权补偿费,自住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原有私房不再给予补偿。
  无房产产籍房屋原则上不实行货币安置,确需货币安置的,按前款规定标准的50%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在新征土地上建造安置用房的,免交综合设施配套费,按规定收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可实行就地安置或易地安置,房屋拆迁易地安置的,发给易地安置补助费。拆迁地与安置地最近边线距离两公里以上的,按每类套型发给2000元,五公里以上的发给4000元,五公里以上每增加一公里,加发1000元。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由拆迁人负责,拆迁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按期回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审计署 等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11月21日,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
199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会计工作秩序整顿。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整顿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会计工作秩序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仍然存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经秩序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继续整顿和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各级财政、审计、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实行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切实抓好对会计工作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实现会计工作秩序的根本好转。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
199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会计工作秩序整顿。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顿工作开展顺利。各地区、各部门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的同时,从加强会计基础、健全会计法制、提高人员素质等环节入手,促进会计工作秩序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会计工作秩序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搞假报表、假决算、虚列成本、隐瞒利润等还没有彻底根治,影响会计工作秩序正常运行的因素仍未根本消除。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要求,继续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在实现会计工作秩序根本好转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为了切实解决会计工作秩序中的问题,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现就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切实贯彻《会计法》
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是保证财政经济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切实重视和不断加强会计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会计法》的要求,定期检查会计工作秩序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要根据1996年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情况,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专项检查,有重点地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抽查和复查,发现整改不彻底、顶风违纪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要针对会计工作秩序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实施措施和其他会计法规、制度,促进会计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继续贯彻和不断完善“两则”、“两制”,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规范企业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和兼并、租赁、出售、清算、破产等会计处理办法,发挥会计在企业改革中的作用;逐步在上市公司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业务,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加强《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要结合“三五”普法,广泛开展会计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单位领导人、广大会计人员和其他经济工作者的会计法制意识。
二、改善基础管理,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的实际,提出规划,实行分类指导,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工作程序,做好检查、考核、确认工作,督促各单位限期做到依法建帐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对各单位依法建帐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3到5年的努力,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基本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当前,要重点抓好私营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基础工作,做到依法建帐。
三、实行分类指导,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资金管理、财产清查、内部控制等基础管理制度。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成本核算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成本核算管理;规范购销活动;明确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和职责,加强对财务收支各个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国有企业要严格消费资金和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加强资金管理和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加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进一步实行民主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监督和指导。
四、健全总会计师制度,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配备总会计师,保证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参与重要经济问题分析等职责到位。要加强对总会计师队伍的培训,积极培养总会计师后备人才。同时,继续开展在职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观念,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加大职业道德宣传教育的力度,在会计战线树立敬业爱岗、坚持原则、钻研业务、搞好服务的职业道德观。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上岗资格。
五、单位领导人要对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承担责任
各单位的领导人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的职责,组织领导本单位职工认真执行《会计法》,督促会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并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领导人的监督和考核,对存在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侵犯会计人员职权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要依据《会计法》和《刑法》的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结合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和建设,加强对企业经营者财会法规等培训,进一步实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定期审计制度,重点审查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并将审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的状况,制定会计工作发展规划和监管办法,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法规制度、会计队伍等建设,不断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继续深化会计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运行机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环节的监督;规范和强化企业年度决算审查制度;继续推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同时,开展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整顿工作,加强监督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在继续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方面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力度,督促用票人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配合搞好会计监督工作。要逐步理顺政府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监督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