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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合资前的知识产权评估/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58:28  浏览:9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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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合资前的知识产权评估

对于大型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性和重要性已经不用多说,如果说现在国内大型企业在引进外资时,不重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评估,有点求全责备了。但是国内的企业在与外资合作时,在知识产权方面还是屡屡中招,我们需要重新看待知识产权的评估。

关于知识产权的评估方式1989由四部委共同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确定了三种评估方式,1991国务院出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增加了一种评估方式,并且还预留了其他评估方法。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其实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即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知识产权的评估技术含量高、程序要求严格,知识产权的分类、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时,评估方法也不相同。我们不考虑评估受到人为的控制等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假设这些评估过程是合法的、结果是确切的,但是这些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显然是有缺陷的。

目前的评估方式仅仅是对知识产权进行静态的评估,得到的价值是对以前的的判断,而购买知识产权是为了未来长期的使用,当然不能仅仅依据过去某个静态的评估价值去购买。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动态的,波动的幅度非常之大,而且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对于商标而言,其价值很可能在顷刻之间从数亿跌落到零,甚至是负数,我国已经有这样的实际案例,比如南京的“冠生园”因为使用了陈年的月饼馅,“冠生园”牌月饼让人们避之惟恐不及,那么其商标价值因为该事件几乎是瞬间跌为负数,还有众多的国际顶级品牌因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被暴光,这些国际大品牌在国内的价值也因为暴光而大打折扣。而专利不确定性的因素更多,评估起来更是困难。

目前的评估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而对专利的评估需要很深的技术背景和专利方面的专业知识,会计师们仅仅依据会计准则评估出来的结果无法反映专利的真实价值。影响专利价值的因素非常之多,不具备专业技术以及专利专业知识是不可能理解的。比如某项专利的技术含量很高,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其价值当然会被评估很高,如果发现更先进的替代技术那么该专利的价值立刻贬值到很低。是不是很快就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这需要对专利文献进行非常专业的检索和分析。还有的专利从各方面看起来都非常不错,可以评估很高的价值,但是其专利文件却写得很糟糕,几乎使这个专利的关键技术点完全不受保护(这种情况在我国比比皆是),那么这个专利的实际价值是零,这个判断需要相当的专利代理知识。还有的专利技术很容易被绕过,有的专利本身包含其他专利技术权利关系复杂等等都将影响专利的价值,而且不同行业的专利还需要不同的技术背景,这些技术背景是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具备的。

我们可以组合各专业的人才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评估,得出最接近真实的价值,但是知识产权只有使用才能实现其价值,而且知识产权的价值巨大波动还和使用者具有很大的关系,价值再大的商标如果不注意维护,一次假冒伪劣可能就是致命的打击,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上面提到的南京“冠生园”陈年月饼馅事件直接导致了该公司的破产。专利没有使用好也可能被他人饶过,或者被人扎篱笆围困等等都将影响专利价值波动。这又是另一个专业问题——知识产权管理,本人在其他文章中有过讲述,这里不赘述。

以上的分析,在合资之前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还需要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参与,这样才能反映真正的知识产权价值,为自己在合资中赢得主动,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维护和最大的发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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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政府令第228号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包括下列各项: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

  (五)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八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计价依据,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编制和发布补充计价依据,补充计价依据具有与计价依据同等的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本省计价依据。

  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或者销售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当根据本省计价依据开发,并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评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

  第十二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省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且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前,严格依法完成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3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且专业配套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编制和审核本单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其它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依据投资估算指标、投资估算办法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并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概算应当经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且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等编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控制建设项目工程投标价的最高限价,并不得超过定额计价模式计算的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得列为投标竞争性费用:

  (一)社会保障费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三)住房公积金;

  (四)工程排污费;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工程签证,应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签字。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施工单位超过约定期限15日,提交的有关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可不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

  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一般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工程签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竣工结算审核。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约定竣工结算审核时限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完成审核:

  (一)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4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超过约定期限或者前款规定期限15日,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视同认可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就下列事项约定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

  (一)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存在设计错误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漏项的;

  (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误差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核中未发现竣工结算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误差的。

  第二十四条 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财政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实施审计或者评审,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20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备案,国家委托省管的项目和省管项目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

  (二)竣工结算是否按约定或者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核;

  (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审核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成当事人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活动有争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调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调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执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员从业资格,并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转让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四)为同一工程的招投标双方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为同一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六)为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核同一工程的竣工结算;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牟取不当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按照规定出具客观、公正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被依法查处的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 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它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并追究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出现错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履行规定义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的;

  (五)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或者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前未依法完成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药管人[20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加强执业药师注
册管理工作,现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及结构
二、执业药师注册证编码规则
三、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报表
四、执业药师注册专用印章式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注册范围:
1. 凡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执业范围内工作尚未注册者;
2. 已经注册须重新注册换证。

二、注册条件:
1. 凡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
册。
2. 申请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身份证
明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
月内健康体检表;(5)执业单位证明;(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并填写“执业
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3. 重新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
证》;(2)执业单位考核材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4)县级(含)以上医
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并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4.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须提交申请首次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
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三、注册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
的注册管理工作。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机构办理注册。
3.注册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注册,
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
4.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时,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
专用印章(由各注册机构根据规定的印章式样。制作,见附件四);在《执业药师注册证》
及其副本中须填写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和有效期限。
5.注册机构须定期公告准予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并报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筒称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四、注册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在注册登
记过程中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本次注册工作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在2001年1月31日前将各类注册
表及年度统计报表(见附件三)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今后各注册机构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执业药师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考试管理
中心”。
3.各注册机构应按照附件一、附件二的格式要求,建立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
库,并同有关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五、其他:
1.执业药师申请再次注册,应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2.尚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暂由省级医药管理局继续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3.执业药师注册后,颁发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
副本。副本由执业药师本人保管。
4.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所用的各种注册表格由“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各地注册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注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中出
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考试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一: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及结构
一、基本要求:
数据必须全面、准确、真实。
二、格式要求:
数据库:来用DBF数据库文件格式.
库文件名定义:省拼音代码+年度.DBF
三、数据库基本结构:
序号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字段含义 代 码
l ID C 4 编号 记录号
2 XM C 8 姓名 文字
3 XB C 1 性别 男1 女2
4 MZ C 1 民族 汉1 少2 外籍3
5 SFZH C 18 身份证号 号码
6 ZZMM C 1 政治面貌 党1 团2 民3 群4
7 CJGZSJ D 8 参加工作时间 年 - 月
8 ZC C l 职称 正高1 副高2 中3 初4 员5 无6
9 XL C 1 学历 硕研以上1 大本2 大专3 中专4 高中5 初中6 职高7 其他8
10 BYXX C 20 毕业学校 文字
11 ZY C 1 所学专业 药学1 医学2 化学3 化工4 生物5 工程6 文科7 其他8
12 ZYDQ C 6 执业地区 省份
13 ZYLB C 1 执业类别 药学1 中药学2
14 ZYFW C 1 执业范围 生产1 经营2 使用3
15 ZYDW C 30 执业单位 文字
16 DWDZ C 30 单位地址 文字
17 DWYB C 6 邮政编码 号码
18 DWDH C 14 单位电话 号码
19 ZZDH C 10 住宅电话 号码
20 XGW C 10 现工作岗位 文字
21 KSNF C 4 考试或认定年份 年份
22 ZGZSH C 8 资格证书号码 编号
23 ZCZSH C 12 注册证书号码 省份+ 类别+ 范围+ 年度+ 地市代码+ 大流水编号
24 SCZC D 8 首次注册时间 年 - 月 - 日
25 ZCJL M 10 注册记录 文字记录
26 BGJL M 10 变更记录 文字记录
27 ZXSJ D 8 注销注册时间 年 - 月 - 日
28 JXJY M 10 继续教育记录 文字记录

附件二:
执业药师注册证编码规则

一、注册证书编码规则
注册证书编号采用12位码,编码格式极其表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 执 执 注 地 大
级 业 业 册 市 流
代 类 范 年 代 水
码 别 围 度 码 号

注:省级代码:为我国行政区代码,数字是11-65。
执业类别:药学为l,中药学为2。
执业范围:生产单位为1,经营单位为2,使用单位为3。
注册年度:为注册年度后两位数字。
地市代码:为各地(市)代码。
大流水号:为各地(市)自然流水号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标准。GB/T2260-1999

省、市 拼音代码 数字代码 省、市 拼音代码 数字代码
北京市 BJ 11 湖北省 HB 42
天津市 TJ 12 湖南省 HN 43
河北省 HE 13 广东省 GD 44
山西省 SX 14 广西自治区 GX 45
内蒙古自治区 NM 15 海南省 HI 46
辽宁省 LN 21 重庆省 CQ 50
吉林省 JL 22 四川省 SC 51
黑龙江省 HL 23 贵州省 GZ 52
上海市 SH 31 云南省 YN 53
江苏省 JS 32 西藏自治区 XZ 54
浙江省 ZJ 33 陕西省 SN 61
安徽省 AH 34 甘肃省 GS 62
福建省 FJ 35 青海省 QH 63
江西省 JX 36 宁夏自治区 NX 64
山东省 SD 37 新疆自治区 XJ 65
河南省 HA 41      

附件三:
——————————————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盖章)

项 目 总人数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药学 中药学 生产 经营 使用
一.上年度末注册人数
二.本年度注册人数
其中:首次注册人数
再次注册人数
注销注册人数
三.本行政区取得资格人数
其中:考试合格人数
认定人数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四:

执业药师注册专用章式样


XXX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
注册专用章


34×48mm (注:图章为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