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试析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现象/陈晓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22:04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试析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现象

陈晓航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65)


内容摘要:近年来,在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人肉搜索;侵权行为;隐私权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

在网络世界,人们主要采用网络检索或者网上搜索的方式获取信息。目前,互联网提供了多种搜索工具,比如分类目录型搜索引擎,关键词的检索搜索引擎、内容的检索技术等,另外像百度、Google等搜索网站,对人们大量的信息检索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而“人肉搜索”是近年来,继传统的搜索工具之后,在互联网搜索领域所出现的新型网络搜索工具。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一般来讲,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泛指一切由信息“征集者”提出问题、信息“应征者”回答问题的信息搜索与提供方式。人们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触动万颗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是通过集中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把从互联网上寻找网页和信息答案变成从网民身上找寻答案。而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人信息,然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这个人并确认某个人信息的过程。

总之,“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方式,是依托数万网民而不再仅仅依靠网络数据库,是一种网民自发性的、集体完成的行动。网民们可以利用Google、百度等超强的搜索引擎,输入不同的关键词;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询目标对象及朋友的博客、播客、论坛、QQ空间等,寻找蛛丝马迹;同时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如淘宝、天涯、猫扑、百度贴吧、新浪论坛等,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ID或邮件地址,查其IP号,锁定目标对象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

跟传统的搜索引擎相比,“人肉搜索”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人肉搜索”是一种智能式搜索具有广泛性。其提供答案并非单纯的网络信息采集方式,而是成百上千具有智慧的网民以自己的知识提供解答。其次,“人肉搜索”可以作为一种自力救济方式。因为“人肉搜索”的广泛性,其可以作为一种意见评价机制。网络中挑战人们道德底线的言行因“人肉搜索”的出现而能够被揭开匿名、虚拟的面纱,使网络言行不当者能在现实社会中接受公众的监督与道德评判,为其言行承担应有的责任。在公权力不够发达或公权力不作为时,公权力救济不必完全排斥自力救济,尤其是在我国案件多、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背景下,合理限度内的自力救济不仅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及时救助,还提高了违法者违法成本和机会成本,节约了稀缺公共资源,达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人肉搜索”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正是由于回答问题的对象各式各样,各有各的知识面与性格类型,这就造成回答问题的时必然带有一定的非理性因素。甚至过于情绪化的回答者以相当粗暴的方式去攻击讨论的对象。正如我们所见到的一样,网络上被人肉搜索的当事人身份被“搜索”曝光后,适当的指责是应该的,但失去理智的辱骂已偏离了正当的理性。这种非理性因素,给被搜索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侵犯了其应有的正当性人身权利。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

(一)“人肉搜索”是双刃剑——“正义”还是“邪恶”

首先,就“人肉搜索”的本质来说, 其是搜索信息的一种方式,能够弥补传统搜索引擎的不足。一方面,从技术角度来说,其是有优越性的, 其本身并不是邪恶之源, 合理的使用是信息检索技术革新的表现。“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 由于通信、交通的大面积中断, 失散的人们难以知道自己亲人的生死及下落, 灾区犹如一片信息“孤岛”。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医院、报纸、网站都在以不同的形式, 发布着遇难者或幸存者的信息, 但这些杂乱的信息即使用常规的搜索引擎也难以有效查询。此时, 谷歌的技术人员则率先制作出了专门用于寻找亲人的“人肉搜索”引擎。该寻亲搜索平台在短期内收集了大量的急救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消息, 让急切寻找亲人的网友搜索。因为大部分消息都是以纸质形式发布的, 都是凭热心网友通过手机、相机等工具拍下图片传到网站, 再由网站技术人员手工录入, 这也凸现了该引擎的“人肉搜索”的正义性。再如持续数月的华南虎事件最终能够水落石出,“人肉搜索”的力量同样显而易见。

但另一方面,如果“人肉搜索”被不当利用的话,对于人们来说就是一种灾难。在去年12 月27 日晚间, 中央电视台在一则关于网络视听的新闻里, 出现了一名北京某初中在校女生张某接受采访的镜头。该女生在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上网查资料, 突然弹出来一个网页, 很黄很暴力, 我赶紧把它给关了。”张某的外貌和真实姓名均在新闻中公开。随后, 关于张某的视频、图片、恶搞漫画、帖子开始在互联网上泛滥。尤其是有人根据央视的本期报道也作了一篇名为《很黄很暴力》的帖子, 自2008 年1 月1 日发出后, 截至1 月5日凌晨, 跟帖达1200 条。其中一个回帖中, 有匿名人士把张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平时成绩以及所获奖励详细公开, 内容精确到张某的出生医院名字。还有好事者, 公布了一份某年的中小学生书法比赛名单,其中就有张某的名字。此次事件给张某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 因而这一案例更加引起人们对于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问题的思考。

(二)“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肉搜索”的行为人寻找线索、证据、知情者,所体现出的才智固然让人肃然起敬,而这种精神,正是维护社会正义所必不可少的。有学者认为,网络发挥了正面的监督舆论作用,既促使了当事人良心上的觉悟,也对社会其他人有一定的触动和约束。但是,这些被“人肉搜索”到的信息,没有征询被搜索人的意见,在当事人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公之于众,并受到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抨击甚至是搔扰。笔者认为,行为人不顾忌别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个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这些法律所赋予所有人的权益而进行不当网络搜索的此类“人肉搜索”,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侵权行为。首先,从行为上看,最初发布者、网民、网络经营管理者中部分人作为侵权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公布当事人真实的信息,或捏造当事人信息,对当事人进行毫不留情的攻击、侮辱等。其次,从主观上看,最初发布者和网民在发表文章或言论时,都能预见到他们的言论将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仍放任自己的行为。而网络经营管理者在将文章和评论帖子置顶用于吸引更多的点击率或是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希望删掉相应帖子而网络经营管理者未采取行动时,作为网络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他们未尽自己的网络经营管理义务,也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再次,从损害结果上看,利用网络侵权的后果比较严重。网民们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精神的指引下,搜索出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和信息。但由此而导致了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无数的电话骚扰、围追堵截、甚至生命的威胁等。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被露骨的践踏,生活不再安宁,这就是其隐私被损害的事实;最后,从因果关系上讲,最初发布者、网民、网络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正是由于“三方”的“集体加害行为”,才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漩涡,导致当事人及其身边的相关人士在这漩涡中无法正常生活,行动举步维艰,精神几近崩溃,终日惶恐不安。因此,在此类事件中,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人肉搜索”都是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侵犯,也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了极度恶劣的影响,只是侵权的方式和载体十分特殊而已。

(三)“人肉搜索”涉及侵权的行为特点

“人肉搜索”在我国还催生过一系列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比如: “女子虐猫事件”,事件,“北京女白领姜岩自杀”事件,汶川大地震后的 “辽宁骂人女”事件。我们看到,这类事件的“人肉搜索”模式,都是锁定现实生活中的个人或事件作为搜索对象,然后发动网友,公布与之相关的信息,比如姓名、年龄、电话号码、QQ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有些事件中还出现了所谓的“网络追杀令”,对当事人进行网上声讨、追捕,更有甚者脱离网络虚拟世界波及到现实世界之中。以致于当事人的慑于强大的心理压力与社会压力,给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带去破坏性的影响。这样的情况发生后,网络搜索者们往往处在一种激愤的情绪之中,他们认为“为民除害”,“正义已揭露了黑暗”,是一件大快人心之事。但是,参加“人肉搜索”的网民们却忽略了这一行为本身的性质,因此也出现了“人肉搜索”之后的“罪恶”———肆意曝光隐私,辱骂他人,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地进行滋扰等。通过对以上“人肉搜索”事件的总结,“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行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侵权行为人的广泛性。侵权行为人不但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包括众多网民。不管是直接发起“人肉搜索”的网民、响应“人肉搜索”的网民,还是利用“人肉搜索”得来的信息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骚扰的网民,都可能构成侵权。第二,侵犯的客体的多样性。侵权行为人通过“人肉搜索”,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但直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还间接地侵害名誉权,甚至可能发展到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财产权、个人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第三,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对于网络侵权问题,目前我国仅有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域名侵权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人肉搜索”所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型案件,既无类似案件的审判经验可供借鉴,也无比较法上的资料可供参考,更谈不上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网络匿名导致了调查取证的困难,并且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等权利之间的界限模糊,这也使得“人肉搜索”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的认定比较复杂。

总之,“人肉搜索”涉及侵权的事实是不可隐瞒的,特别是一些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正常的道德底线。众所周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有些“人肉搜索”的事件具有一定的道德可遣责性,但是因“人肉搜索”所产生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扰乱他人生活等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规制。

三、如何对“人肉搜索”进行立法规制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徘徊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在其中出现的前述非法行为,早已经超出了正义的底线。毋庸置疑,对“人肉搜索”在立法上进行规制势在必行。前不久,就“人肉搜索入刑法”这个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讨论得很激烈。有人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明确提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对隐私权作出的高规格保护。但是,国家机关等公权机构泄漏公民个人信息,毕竟只是各种侵犯隐私权行为中的一种,还有其他的侵害情形需要更多的民事、行政立法予以规范。因此笔者认为,与“人肉搜索入刑法”相比,更值得关注的是如何在引导“人肉搜索”发挥正常功用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规范,这也是目前我国法律相对薄弱的环节。而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明确“人肉搜索”涉及侵权的行为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 涉及侵权的行为主体应当包括:“赏金猎人” ,网民,网络经营者。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12〕275号


北京、山西、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省(市)卫生厅局:

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236号)和《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11年医改重大专项工作的通知》(卫规财便函〔2011〕301号)的要求,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项目目标

(一)到2012年10月,在北京、山西、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等6个省(市)的40个项目县(市、区)筛查和干预脑卒中高危人群80万例。

(二)研究和推广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适宜技术,建立并完善防治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努力降低脑卒中发病率、复发率、致残率和死亡率。

二、组织实施

(一)卫生行政部门。

1.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农卫、妇社、医政等相关司局检查评估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包括疾控、农卫、妇社、医政等相关处室参与的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负责本辖区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工作,制定项目工作方案,推选符合条件的医院作为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基地医院。

3. 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工作,负责项目所在街道(乡镇)居民的宣传动员,现场工作协调,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技术执行机构。

1. 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是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工作的国家级技术指导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组织专家制定工作手册,提供技术指导,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项目检查评估,监督项目执行进度。

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项目技术方案总体设计,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开展质量控制,选定筛查目标人群,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相关数据。

3. 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基地医院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下,负责做好基层医疗单位的临床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和技术把关。对初筛出的高危人群组织进一步筛查,完成筛查表的全部信息收集,并针对个体的高危因素,提出干预方案,依据各承担单位的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4. 项目所在街道(乡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基地医院指导下,负责做好筛查人群的组织工作,开展高危人群初筛,对高危人群进行个体化干预及随访。

三、工作内容

(一)项目范围。北京市4个项目县区、山西6个项目县区、山东10个项目县区、河南8个项目县区、四川7个项目县区和陕西5个项目县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项目点与筛查对象选取原则。

1. 确定项目点。以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为单位选择项目点,项目点要求区域分布合理,有代表性,具有较完善的居民健康档案,有一定的项目工作基础。

2. 确定筛查数量。按照当地城市与乡镇人口数量比例基数,确定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各项目点的筛查任务量,每个项目县区年度筛查人数不少于2万人。

3. 确定筛查对象。选定项目点40岁以上人群,筛查人群性别和年龄的分布应与本地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相近,本地户籍90%以上的常住居民要能够被纳入,半年以上在外居住或打工者可排除。

(三)筛查内容。

1. 筛查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因素初筛、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和颈动脉超声检查等。

2. 根据脑卒中筛查和干预工作流程,对于筛查对象依据以下8项危险因素进行脑卒中高危人群风险评估:

(1)高血压病史(≥140/90 mmHg),或正在服用降压药;

(2)房颤和心瓣膜病;

(3)吸烟;

(4)血脂异常或未知;

(5)糖尿病;

(6)很少进行体育活动(体育锻炼的标准是每周锻炼≥3次、每次≥30分钟、持续时间超过1年。从事农业体力劳动可视为有体育活动);

(7)肥胖(BMI≥26 kg/m2);

(8)有卒中家族史。

3. 针对具有3项及以上危险因素的高危人群,或既往有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者,根据个体危险程度不同,选择性开展相关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并对其进行生活方式干预和早期临床治疗。

四、实施步骤

各级各类项目承担单位在坚持维护健康、防治并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的原则下,实施项目工作。

(一)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技术执行机构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项目开展前共同组织健康教育和宣传动员,从户籍登记中提取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基本信息,编制筛查对象名单,并通知到户。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地医院的指导下,组成医务人员联合工作组,具体实施以下工作:

1. 对符合筛查条件的人员开展初筛工作,进行问卷调查,填写“脑卒中高危人群风险初筛评估简表”,开展风险评估。

2. 对经风险评估为非脑卒中高危人群或无慢病史者,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有慢病史者,根据相关疾病诊治指南给予干预和定期随访。

3. 对经风险评估为高危人群者,填写“脑卒中发病风险筛查表”,对既往有脑卒中病史或有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的患者,填写“脑卒中患者再发风险筛查表”。

4. 对筛查出的脑卒中高危人群或有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既往有脑卒中病史者,进一步开展相关项目的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及颈动脉超声检查,开展针对性的干预指导和定期随访。

5. 对筛查出的疑似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患者或颈动脉狭窄≥50%的患者,转诊到基地医院进行规范化诊治;治疗结束后,转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展定期随访和规范化干预管理。

(三)项目基地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集、整理、汇总筛查数据信息,妥善保存个人筛查资料,并于每月10日前,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后,将上月高危人群筛查、干预数据上报全国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协同工作平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汇总工作动态逐级上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办公室。

(四)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并定期将有关结果报告卫生部疾控局;上述相关填报表格由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办公室另行下发。

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五、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拨付。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财政部门,按照医改重大专项要求,落实配套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各省(市)制定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及专项资金预算,须在项目正式启动前报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中央财政拨付的项目经费,应按照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例数,落实到每个筛查个体。各级项目承担单位要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超范围支出。

(四)各级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工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财务等情况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核时发现的不合理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已报账费用,应予以扣回。

六、监督与评估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项目督导考核办法和要求,对项目的组织、进度、实施过程、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问题。

(二)卫生部疾控局、农卫司、妇社司、医政司会同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各级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监督及评估健康教育、筛查任务完成、高危人群检出及经费使用等情况。核心考核指标为健康知识知晓率、任务完成率、高危人群检出率。

(三)项目年度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成效、存在问题和资金使用等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



附件:工作流程图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jbyfkzj/s5878/201204/54492.htm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4年2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一)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 67亿。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高度重视对下一代的教育培养,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保证。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对新世纪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切实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道德实践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广大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是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精神世界的主流。

(二)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为广大未成年人了解世界、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国际敌对势力与我争夺接班人的斗争也日趋尖锐和复杂,他们利用各种途径加紧对我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能低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正在丰富着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与此同时,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骗欺诈活动有所蔓延;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成为社会公害;一些成年人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等,也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渠道。与此同时,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传播,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在各种消极因素影响下,少数未成年人精神空虚、行为失范,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面临一系列新课题。

(三)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担负起领导责任;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还存在种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消极因素;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依然存在,推进素质教育的任务艰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人员流动性加大,一些家庭放松了对子女的教育,一些家长在教育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的观念和方法上存在误区,给未成年人教育带来新的问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在体制机制、思想观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政策措施等方面还有许多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些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从未成年人抓起,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我们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应对挑战,加强薄弱环节,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采取扎实措施,努力开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既要体现优良传统,又要反映时代特点,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2)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深入浅出,寓教于乐,循序渐进。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多用生动典型的事例,多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多用疏导的方法、参与的方法、讨论的方法,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3)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重视课堂教育,更要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注重自觉实践、自主参与,引导未成年人在学习道德知识的同时,自觉遵循道德规范。(4)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思想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未成年人的思想,规范他们的行为。

(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1)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深入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了解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和中国人民进行的英勇斗争,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2)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进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3)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大力普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倡导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牢固树立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意识,懂得为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具备文明生活的基本素养,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4)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培育未成年人的劳动意识、创造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和进取精神、科学精神以及民主法制观念,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未成年人保持蓬勃朝气、旺盛活力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造,使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三、扎实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

(八)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必须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思想道德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

加快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的改进和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德育资源,深入研究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把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教材之中,并保证占有适当份量,努力构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积极改进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教学方法和形式,采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外文化体育活动、怡情益智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丰富课外生活。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要把思想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二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要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教育,坚决防止毒品、邪教进校园。要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

要采取坚决措施,改革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方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九)要依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抓紧修订和完善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对小学生重点是规范其基本言行,培养良好习惯。对中学生重点是加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制定和推行行为规范,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映时代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对学生的尊重与信任,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十)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感,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要完善学校的班主任制度,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服务工作也要明确育人职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加强中学团组织建设,把中学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总体布局,推荐优秀青年教师做团的工作。要办好中学生业余团校,配合学校党组织办好高中生业余党校,在确保质量、坚持标准的前提下,做好在高中生中择优培养发展党员的工作。加强对中学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十二)把少先队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把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各级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要参与同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中小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少先队开展活动,并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把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培训体系。要建立和完善校外辅导员制度,选聘热心少先队工作、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士担任校外志愿辅导员。少先队小干部要实行民主选举,定期轮流任职。共青团组织和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推进社区少工委建设,扩大少先队工作的覆盖面。

五、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

(十三)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要与社区密切合作,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并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充分发挥各类家庭教育学术团体的作用,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十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镇等城乡基层单位,要关心职工、居民的家庭教育问题,教育引导职工、居民重视对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品质培养,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注意加强对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子女作表率。要把家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特别要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民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六、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十五)思想道德建设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要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区分不同层次未成年人的特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各种道德实践活动都要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并与丰富多彩的兴趣活动和文体活动结合起来,注意寓教于乐,满足兴趣爱好,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党团队组织统一协调和部署,把学生安全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采取多种手段,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十六)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革命领袖、民族英雄、杰出名人等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建党纪念日、红军长征、辛亥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九一八”、“南京大屠杀”等国耻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都蕴藏着宝贵的思想道德教育资源。要抓住时机,整合资源,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丰富多彩的主题班会、队会、团会,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引导未成年人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每年的“公民道德宣传日”,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道德教育的同时,要注意组织好面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丰富未成年人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的思想道德内涵,精心组织夏令营、冬令营、革命圣地游、红色旅游、绿色旅游以及各种参观、瞻仰和考察等活动,把深刻的教育内容融入到生动有趣的课外活动之中,用祖国大好风光、民族悠久历史、优良革命传统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教育未成年人。

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七、加强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重点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

(十七)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创造条件对全社会开放,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要采取聘请专业人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专兼职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为未成年人开展参观活动服务。

(十八)要加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已有的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于其中,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功能。要深化内部改革,增强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同时,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因地制宜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要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经过3至5年的努力,要做到每个县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各地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新区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特别是社区活动场所。有关部门要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场所,也要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积极主动地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十九)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保证,中央可酌情对全国重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活动设施建设,予以一定补助。要在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八、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二十)各类大众传媒都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扩大影响。各级电台、电视台都要开设和办好少儿专栏或专题节目。中央电视台要进一步办好少儿频道,各地要切实抓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落地、覆盖工作。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电视台要创造条件逐步开设少儿频道。少儿节目要符合少年儿童的欣赏情趣,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少年儿童的欣赏需求,做到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教育性相统一。各类报刊要热心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宣传报道。面向未成年人的报纸、刊物和其他少儿读物,要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努力成为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园地。

加强少年儿童影视片的创作生产,积极扶持国产动画片的创作、拍摄、制作和播出,逐步形成具有民族特色、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展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动画片系列。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新路子,形成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院线。

(二十一)各类互联网站都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教育网站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开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网页、专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在有条件的校园和社区内,要有组织地建设一批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网站的管理,规范上网内容,充分发挥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要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规律,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

(二十二)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需求,精心策划选题,创作、编辑、出版并积极推荐一批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未成年人读物和视听产品。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歌曲和图书的展演、展播、推介工作,使他们在学习娱乐中受到先进思想文化的熏陶。要积极鼓励、引导、扶持软件开发企业,开发和推广弘扬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游戏软件产品。要积极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让健康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网络进入校园、社区、乡村、家庭,丰富广大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三)要积极推动少儿文化艺术繁荣健康发展。加强少儿文艺创作、表演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少儿文艺骨干力量。鼓励作家、艺术家肩负起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历史责任,多创作思想内容健康、富有艺术感染力的少儿作品。加大政府对少儿艺术演出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少儿艺术表演团体发展活力。文化、教育、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团体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大力繁荣和发展少儿文化艺术。


九、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二十四)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玩具、饰品制作销售的监管,坚决查处宣扬色情和暴力的玩具、饰品。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

(二十五)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按照取缔非法、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完善自律、创新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网吧的整治和管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落实在网吧终端设备上安装封堵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过滤软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推广绿色上网软件,为家长监管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治理利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远程通信工具和群发通信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认真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规定,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环境,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的地方设立经营性娱乐场所。

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领导。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政治责任,经常分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及时了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狠抓措施的落实;要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七)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部署的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各地文明委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担负起相应责任。要采取切实措施,充实和加强各级文明委的办事机构,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各级宣传、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民政、公安、海关、财政、税务等部门,共青团和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结合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科学研究,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二十八)要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一切基层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责任,整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和活动场所,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思想教育和文体活动,真正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工作落实到基层。要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都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着力建设好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队伍,各类文化市场管理队伍,青少年宫、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各类文化教育设施辅导员队伍,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队伍。要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都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根据各自担负的职责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勇于开拓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切实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