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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途径探究/莫小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28:32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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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途径探究

莫小春


摘要:消费者隐私权不断被侵犯的事实使得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备受关注。但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使得在实践中消费者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和体现,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进步的体现,可以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加速我国经济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其措施主要是完善立法、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

关键词:消费者;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Abstract: consumer privacy has been infringed the fact that consumer privacy protection to people's attention. But in no privacy laws in China will be as a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make consumer privacy in practice can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To protect consumers' privacy is people-oriented scientific development view and reflect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is a national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of the rule of law as soon as possible, can achiev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main measures to perfect the law, strengthen the consumer is on guard consciousness.

Keywords: consumer;Privacy;Network privacy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不管是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环境下,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事件都日益增多,特别是2008年广州“资料门”事件的发生,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思考和慨叹:谁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1]并且,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网络上势必还将出现更多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现象。用美国学者的话来说就是“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2]因此,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己经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如不及时关注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对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以规制,对市场经济和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会造成极大的阻碍,甚至会使我国在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大潮中错失发展的良机。

一、消费者隐私权概述

  目前学界一般认为,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美国,以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萨谬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当年第四期的《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具有开拓性意义的论文—《隐私权》为标志。[3](P171)该论文发表后在美国侵权法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后,美国法学家发表了大量关于隐私权理论研究的文章。与此同时,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的观念也得到了美国大多数法院的支持。历史发展到1974年时,美国联邦议会正式制定了《隐私权法》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随后,又陆续出台了《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电子通讯隐私法》、《财务隐私法》等针对具体事项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使美国成为目前隐私权立法最发达的国家。世界上其他国家也随着美国隐私权概念的提出,陆续认可并立法保护隐私权。但关于什么隐私权,目前世界各国尚无统一的定义。如《牛津法律大词典》将隐私权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他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4](P41)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5](P487)
笔者赞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因为隐私主要是指个人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有领域。而其核心主要是个人信息。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也主要表现为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消费者权益中,并没有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因此,“消费者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它是学者们从学理角度在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消费者隐私权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可以自由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消费者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是隐私权在消费者这个特殊群体上的具体体现,是对消费者权利内容的扩展和重要补充。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消费者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个人有权对个人信件、日记、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公开、利用;有权对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个人信息加以保密,不受非法公开和扩大知晓范围[6](P181);二是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向谁公开、在何种程度和场合公开,也可以自主选择放弃全部或部分隐私;三是隐私收益权。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广泛的财产价值,是经营者希望获得的潜在商机。因此,消费者隐私权也具有一定的财产性,消费者对其提供的个人数据有权要求收集或使用者支付相应的对价。对侵犯消费者隐私权,不合理强求消费者让渡其隐私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财产赔偿;四是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了解与自己相关的经营者收集个人隐私的权限范围、收集的目的、用途等情况,有权获知其所提供的隐私被使用的目的和情况;五是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保障个人隐私的安全性,防止不当泄漏或恶意使用。六是隐私救济权。消费者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二、我国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在当今电子通讯、网络等飞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中,消费者私人生活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变得愈加严重,消费者隐私权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和保护,甚至可以说,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及司法保护已成为大多数文明国家的共识。

(一)我国法律层面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1、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中。我国宪法和作为我国最基本的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的《民法通则》都没有把公民的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保护。也就是说,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方式采取的间接保护方式,即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他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将隐私权当作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只是在第139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140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这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宜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人格权一编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此外,我国第一部有关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已形成草案,但至今为止尚未出台。

2、在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方面。专门针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只有地方性法规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作了些专门规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最先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进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它在第29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其中列入保护范围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个人隐私权受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7]近年来,已有几个省如福建、北京、浙江、宁夏等省市、自治区都先后对如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作出了规定。还有已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生效的《河南省信息化条例》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有权向开发利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对不实的信息,将有权要求修改或者清除”。但是由于上述规定毕竟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影响面也不够广泛。

3、关于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处于探讨阶段,只有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l0月8日通过的《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对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隐私权还没有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独立人格权,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仅在司法实践上确认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下加以保护或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内容之一。可以说,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实践层面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隐私权,因此,对隐私权的含义、主体、客体、内容等均无详细、具体地规定,而对所谓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规定也过于抽象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时无所适从,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在网络消费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后,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更加举步维艰。因为在传统的营销模式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是面对面的接触,那么消费者比较容易界定诉讼的主体,举证也相对容易,但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在网络的虚拟环境里,取证、侦察、诉讼都是相当困难的。无论是打到家里的推销电话,还是寄到家里的各种宣传资料,消费者的地址、姓名全都准确无误。那么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隐私是如何是泄露出去的呢?人们除了怀疑以外,一般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也因此防不胜防。就正如2008年广州发生的“资料门”事件,如果不是内部人员揭发,谁也无法想到是厂家免费赠送的物业管理软件将业主的所有信息资料“盗走”。所以,如果没有法定义务的规制,没有对消费者隐私予以保护的敏感度,没有大众舆论谴责的压力,消费者面对经营者肆无忌惮地侵犯隐私权的状况始终是无能为力。

三、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的社会价值

(一)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每一个人都是现实或潜在的消费者,但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专业信息不对称,因此,消费者在消费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也正是基于此,我国专门立法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消费者意识到大量的垃圾邮件、垃圾短信、莫名的电话推销等等已经严重扰乱了他们的生活安宁,使他们缺乏安全感时,他们要求保护其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他们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目前全国各地正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所以法律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和体现,是顺应民心的大工程。

(二)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进步的体现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理应作为公民人格权的独立组成部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因此,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往往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成正比,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越大,反之,则越小。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化和提升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大势所趋。确立和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实现消费和谐和消费发展,从而达到整个社会发展和安定的目的。目前,各国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均呈加强趋势。

(三)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可以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加速我国经济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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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重新颁发《加强内河航运企业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重新颁发《加强内河航运企业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6年11月4日,交通部

今年九月,我部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内河安全工作会议。会议对《加强内河航运企业安全工作若干规定》进行了讨论修改。现将这一规定重新颁发执行。
《加强内河航运企业安全工作若干规定》是在总结了多年来内河航运企业安全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自一九八四年颁发以来,对加强内河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次会议根据“改革、开放、搞活”的精神,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当前内河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又进行修改补充。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及部属航运企业接文后,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情况和存在问题报部内河局。

加强内河航运企业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一、加强安全工作责任制
1.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对待安全工作;严字当头,以身作则,敢于管理,狠抓落实;认真抓好各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加强安全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扎扎实实地把安全措施、各项制度、安全要求真正落实到工作中去,千方百计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2.各级内河航运企业的行政主要领导(局长、经理)对安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副经理原则上由分管生产的副局长、副经理担任,他们和总船长应协助局长、经理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安全工作,负第二位的责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航运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都必须亲自听取上级主管部门季度安全办公会议精神的传达,并研究落实会议的决定。发生重大事故或险情,党政领导都要立即赶赴现场或在机关指挥施救。对不重视安全,不抓安全工作,发生了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3.各级内河航运企业的领导、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基层单位的职工,都要按照专业分工建立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以明确各自对船舶安全生产的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要有相应的人事和奖惩权,实行职、责、权的统一。责任制是否贯彻落实,应按行政系统逐级检查,一级查一级,发现贯彻执行不严格的,应检查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4.船舶干部和船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熟知和严格执行船员职务规则的规定和岗位责任制,保证船舶机器、航行仪器、通讯导航和消防救生等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要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逐步做到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坚持、巩固安全活动制度
1.各航运企业应根据地区和水系的特点,规定每年进行若干次船舶安全大检查(如春运、汛期和枯水期、雷雨大风和台风季节到来之前)。检查必须深入船舶,结合实际,讲究实效,防止走形式或走过场,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制订措施,限期解决。
2.各航运企业的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都必须根据交通部的统一规定,在每月十五日安全活动日全面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开展前要制订活动计划和具体内容,重点检查为船舶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和解决船舶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隐患和尚未解决的问题。开展安全活动一定要有的放矢,使本企业的安全工作通过活动得到巩固和提高。
安全活动日后一天,企业主要领导要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处理问题,检查季度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布置安全工作。每月十七日或十八日,按系统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以电告或书面的形式汇报。
船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活动,除认真检查、总结、制订安全措施外,还要按规定进行消防和救生演习。上述活动都要做好记录,并向主管企业的航务监督部门汇报。
3.交通部于每季首二十日召集一次直属海上、内河港航单位参加的安全办公会议,检查、研究安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地区、市、县交通(航运)局也可参照实施。

三、坚持不懈,严格执行科学管理制度
1.各级航运企业应根据船舶保有量设立航务监督处(室、科组),配足合格的专业监督人员,具体负责船舶安全航行工作。监督人员要认真执行航务监督部门的职责,并经常会同机务管理、通讯导航、商务监督等部门上船检查船舶及其各种设备的技术状况,船员操作和遵章守纪情况,各种日志、仪表记录簿等的记载情况,以及航行中发生的事故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等。检查情况、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都要记在“登船检查记录本”上,作为船舶整改和船员考核的依据。
2.凡具备条件的航运企业,在不削弱生产第一线力量的条件下,应按部规定分期分批的配足指导船长和指导轮机长(每10—15艘船配一名指导船长、指导轮机长),建立起指导船长、指导轮机长制度。企业领导必须从思想上认识这一制度对于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意义。指导船长、指导轮机长必须是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为人正直、敢讲敢管、有严格科学态度的同志来担任。要明确他们的职责,把他们放在安全监督的第一线充分发挥作用。每年在船工作半年以上的指导船长、指导轮机长按规定可享受船员待遇。
3.要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和遵章守纪教育。航务监督和机务管理部门要深入船舶了解船员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情况,建立干部船员技术登记卡。船舶(特别是客轮)的技术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动。其提升、调动或奖惩,必须分别经航监、机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执行。船长有对本船船员的调动、提升、奖惩的建议权,航运企业的领导要尊重他们的意见,并及时作出处理。要组织船员认真学习《船员职务守则》、《内河避碰规则》、《船员值班、交接班、护船制度》、《驾驶台纪律》、消防救生演习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以及应急措施等主要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4.严格遵守客货运输定额的规定,不准船舶超额、超载、超拖、超航区航行。企业的客货运和调度部门要负责把好关,各级航运企业的领导,要教育广大船员,遵章守纪,服从各地港航监督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船员也要加强监督,如发现有违章装载情况,可拍照记录,船长可以拒绝开船。
5.加强对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包括石油)的安全管理。装运危险货物(包括石油)时,要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规定办事。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安全检查,严防发生事故。
航运企业要配备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审核配载、监督积载和现场检查。应根据工作需要,添置必要的检查仪器和设备。
6.安全工作要与经济挂钩,经济承包责任制一定要有安全承包内容,有安全保证指标和措施,否则不能实施。要坚决落实“安全否决权”,企业(船舶)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得再好,只要安全搞得不好,就不能得奖。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必须扣发责任者当月奖金。重大事故除要扣发当事船的奖金外,还要扣发主管企业机关、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处室的奖金。并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政纪、党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对事故的处理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找出教训,制订措施,限期落实。航运企业要普遍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劳动竞赛活动。安全工作搞得好,做到百日安全无事故的,除给以精神奖励外,还要发给物质奖励。资金来源可从企业劳动竞赛奖和留成奖励基金中支取。

四、切实搞好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素质
1.各航运企业招收的新船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一定时间严格的船舶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的操作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具备相应职务应知应会的基础知识,才能分派相当职务上船工作。
对于在职船员,尚不完全具备本职工作基础知识的,企业要认真做好调查,摸清情况,制订轮训计划,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开办船员短期单项培训班,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期分批办好短期轮训。鼓励职工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苦练基本工。争取在二、三年内把在职船员的水平提高到与他们所担任职务基本相适应的水平。
2.各航运企业有条件的都应设立教练船,也可以在运输船舶中选择基础较好的船兼作教练船,根据教育部门统一的培训计划,轮番培训和专门培养驾驶、轮机人员。
要充分利用电化教育的有利条件,广泛积累资料,把已经发生的典型事故,以及其他船舶技术管理教材与安全宣传教材摄成录像,轮番在各船舶上放映,扩大安全教育面,普及提高安全知识。
3.船舶要建立正常业务学习制度,由船长负责安排。船舶各部门领导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学习技术业务及规章制度。各级航运企业、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学习材料并监督检查学习情况。船舶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
航运企业所属航运(职工)学校的各科专业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课程,使学生一进学校便受到安全教育。
各单位要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劳动总局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劳动总局



废止理由: 已被《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代替

第一章 总 则
一、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学校,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的教育方针。它的基本任务,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能够掌握现代生产技能的四级技术工人(指实行八级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
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是:
思想政治方面: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精神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技术操作方面:使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能完成本工种中等复杂程度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程和文明生产的习惯。
技术理论方面:使学生能够掌握本工种、专业所要需的技术理论基础知识。
文化知识方面:使学生掌握本工种、专业所需要的文化知识,并且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文化水平,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主要文化课程要提高到高中水平。
身体方面:使学生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教学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要以教学为中心妥善安排,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全面完成。
学校的教学,应该理论联系实际,以生产实习教学为主。文化、技术理论课程要切实注意加强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
生产实习教学应该尽可能地结合生产进行,不适宜结合生产的工种、专业,也应采取实习、实验、模拟等形式,着重培养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生产任务要根据教学的需要确定,要保证教学大纲的全面完成。
学校的技术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教学,都应注意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
三、学校的规模、工种、专业设置和学制,应该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
每所学校设置的工种、专业性质要相近,不宜过多,而且应该是操作技术比较复杂、技术理论知识要求比较高的。
根据工种、专业性质的不同,招生对象分别为具有初中毕业和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年龄一般为十五至二十二周岁。
招收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制一般为二年。
四、学校应该具备进行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并且积极地加以改善。
学校应该按照规定配备行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生产辅助人员。
学校应该有必不可少的校舍、实习实验场地和教学、生产实习实验设备。
学校应该有相应的教学文件和图书资料。
五、学校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搞好生产、财务管理和后勤工作,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反对辅张浪费。承担国家生产任务的学校,要保证完成生产计划,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料、材料和燃料,降低生产成本。
学校的后勤工作,要为教学和生产服务,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服务,必须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
必须关心群众生活,实行劳逸结合,搞好集体福利事业,减轻教职员工的负担,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
六、学校由各主办部门直接领导,分别由中央和地方主管部、局归口管理,并受劳动部门综合管理。
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国家劳动总局汇总平衡,列入国民经济计划。

第二章 教学工作
七、学校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生产实习教学和文化、技术理论教学。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制订,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学校贯彻执行时,不得任意改变,如果必须修改或者自行另订的时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八、学校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制学期和月份的生产实习计划及文化、技术理论课的学期授课进度计划;教师要编制生产实习的授课计划和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授课计划,使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九、学校全年的教学时间为四十三周,假期(包括法定节日)为七周,机动时间为二周。
生产实习教学和文化、技术理论教学的比重,原则上各占一半为宜。但有的工种、专业需要的文化和科学技术理论知识较多,可以适当扩大文化、技术理论课在总授课时数中的比重。
十、生产实习课和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教学都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生产实习课每班一般二十五人左右,文化、技术理论课每班五十人左右。
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必须有入门指导、巡回指导和结束指导等主要环节。在生产实习课教学中,学生的操作练习应该结合生产进行,并且定期轮换学生的工作位置和实习作业。有些工种的课程和工序在基本操作训练阶段,不能结合生产进行的时候,允许不结合生产进行。
有些工种、专业的学生,除在校内实习外,还必须去厂矿企业等单位实习的,学校的主管部门必须指定有关企业专责协助学校安排好学生的实习,并保证学生有符合教学计划要求的实习工作位置。
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教师,必须组织好课堂教学,把课题基本内容讲解清楚,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还必须根据学生的特点,加强对学生的个别辅导,适当布置和细致批改学生的作业。
十一、加强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建立和健全考核制度。各门课程都必须加强平时考查,认真组织学期考试和毕业考试,及时评定学生成绩。
十二、加强教学检查工作。学校领导人员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通过听课、参加教学研究、检查学生作业和实习工作、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方式,深入地了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和学生对所学知识、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十三、加强教学研究工作。学校应该按照工种、专业和课程的不同,分别组织教学研究组。教学研究组的工作,应该着重研究贯彻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措施,研究教材内容、教学方法,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总结交流教学工作经验。组织教师学习业务技术。
十四、必须做好实验室、专课教室、图书馆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并且根据需要,充实仪器、教具、图书和有关技术资料,逐步实行电化教学。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
十五、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根据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结合技工学校的特点,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教育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团结,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奋斗。
十六、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认真地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完整地、准确地领会和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自觉改造世界观。
十七、要认真地传达学习党的决议和指示,经常对教职员工进行阶级教育,路线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时事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作风的侵蚀,勤奋学习,为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全校师生的思想情况,深入细致地解决思想问题,表扬好人好事,防止和克服不良倾向。
十八、要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热爱劳动,热爱本专业,勤学苦练,学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基本技能,完成学习任务。
教育学生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养成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和作风。
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合学生和青年的特点,要坚持说服教育的原则,着重正面启发诱导,防止简单粗暴的做法。
十九、经常了解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学习情况和技术水平,做好学生操行评定的工作。学生操行的评定,一个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评定操行只写评语,不评等级。评语主要是为了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优点、缺点,帮助家长了解子弟的情况,鼓励学生不断上
进。评语应该首先肯定学生的优点和在本学期中的进步表现,同时要适当地指出他们的缺点,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写评语要实事求是,并且要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评语应该告诉本人和通知家长。

第四章 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二十、学校的生产任务,由主办部门安排,列入国家生产计划之内,主要依靠学生在生产实习中完成。生产的品种应该根据教学的要求确定,并且力求稳定。产品批量、生产周期同教学需要、教学进度应该相适应。
二十一、学校必须根据生产实习计划,相应地制订辅助工人的生产计划、协作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和财务计划。同时要做好统计工作,为改进教学工作和生产管理提供切实可靠的资料。
二十二、加强技术管理。要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要教育学生严格按照图纸与工艺规程进行操作。要制定设备维修计划,定期检查和维修机床、工具、夹具、量具等设备,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适用。
要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 技术水平。要有计划地添置先进的生产实习设备。师生的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确有成效的,应该给予奖励和表扬。
二十三、必须加强物资管理,建立原料、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制度。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移作他用。
二十四、学校必须严格履行签订的经济合同。要重视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防止和纠正单纯追求产量,忽视质量的倾向。
实行学生、教师、检验员三级检验而以检验员检验为主的产品检验制度。检验员既要严格检查质量,又要积极协助教师分析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对于原料、材料、燃料和备品的质量,也应该严格检验。
二十五、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对学生和辅助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护设备,以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切实照顾女师生员工的生理特点,注意他们在经期和女教职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二十六、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政纪律,一切开支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要根据学校生产特点进行成本核算与定额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
学校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有生产收益的学校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上缴和留成。

第五章 教 师
二十七、教师的根本任务是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教好。教师应该认真备课,精心讲课,深入辅导,细批作业,经常考查和正确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不断提高教学
质量。生产实习教师还必须做好学生生产实习的准备工作,检查生产实习场所的安全设施,组织学生按时完成生产实习计划。
教师必须关心和爱护学生,随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且要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来影响和教育学生。注意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二十八、学校必须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的政策。要加强对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在职学习或者离职进修,鼓励教师参加学术研究活动。
二十九、学校必须定期做好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要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的工资级别的评定和调整工作。优秀教师可以越级提升,不受学历、教龄的限制。对于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职员工,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法失职的教职员工
,应该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三十、学校必须保证教师有不少于六分之五的时间用于教学业务工作。文化、技术理论教师的任课时数,根据所任课程、年级的不同分别确定,一般每周担任十二节至十六节课。担任教研组长和班主任的教师,每周任课时数应该少一些。对教师担任的课程应该尽可能地不予变动。生产
实习教师应该固定在一个班级,不要轻易变动。

第六章 学 生
三十一、学生要努力做到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全面地发展。要努力提高无产阶级的政治觉悟,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学校的规章制度和革命纪律;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要为四个现代化刻苦钻研技术,努力学好功课,锻炼身体,把自己培养锻炼成为
有社会主义觉悟的能够掌握现代生产技能的熟练工人。
三十二、学校、共青团、学生会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积极开展课外马列、毛主席著作学习和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应贯彻自愿原则,同时要安排适当,防止负担过重。
三十三、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凡经录取的新生,应该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休学、退学。休学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应该取消学籍。学生入学
后三个月内发现不适合继续学习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令其退学。
技工学校的学生,非经省、市、自治区以上劳动部门的批准,不得提前毕业分配工作或者随意抽调参加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劳动。
三十四、对于在道德品质、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该分别情况给予表扬、记功和颁发奖状的奖励,也可以发给一定的奖品。对于严重破坏纪律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应该分别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以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开除学生学籍和责令学生退学,应该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审核批准后执行,并且报告主办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三十五、学生学习期满,经过毕业考试,成绩及格才能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毕业。毕业考试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只发肄业证书,按学徒工最后一年待遇分配工作。

第七章 行政工作
三十六、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生产等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学校应该建立校务会议。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学校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都应该提到校务会议上讨论。
三十七、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以及教导、总务、财务等机构和实习工场。实习工场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计划调度、供销、技术、检验、机修、工具材料保管等人员,或者设立若干职能组,协助实习工场负责人组织生产实习。供销任务比较大的学校,可以单独设立供销室。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做到人人分工明确,事事有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三十八、学校必须办好食堂。食堂要实行民主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帐目,杜绝贪污浪费,努力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
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做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定期检查身体,防止疾病,增进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注意对校舍和其他公物的保护和维修工作,保持学校环境的整洁。
三十九、学校教职员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教职员工的探亲假以及回家探亲往返车船费,按照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实习工场工作人员和生产实习教师、学生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学校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深入到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去,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扬民主,事实求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把学校切实办好。



197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