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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兴复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与大连通发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5:30:10  浏览:9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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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兴复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与大连通发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知初字第9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2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其所有人有权通过商业秘密转让合同向他人提供或转让该项商业秘密,根据受让人取得商业秘密实施权的范围以及受让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将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分为五种类型。当商业秘密遭受侵犯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商业秘密的受让人可以单独或与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一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基本案情
1998年年初,原告通发公司开始生产铜包铝线产品,被告刘某于同年12月至1999年5月在原告处担任铜包铝线生产车间主任,并逐月领取工资。通发公司和刘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1999年7月1日,戴某等7人与原告通发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由戴某等人许可原告使用包覆焊接法生产铜包铝线的设备及工艺。大连市沙河口区、浙江省临安市等地公证处于2000年10月出具公证书,内容为戴某等7人证明其与原告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主要是许可原告使用其享有专利权的包覆焊接装置,因专利权人没有研制相应的生产工艺,故只是向原告口头提供了一般的工艺过程及包覆加工方法。
被告佳兴公司于1999年6月成立,后开始生产、销售铜包铝线产品。被告刘某在佳兴公司成立后担任该公司的副经理和技术部长。佳兴公司向珠海汉胜公司、广州富雅公司、深圳柏卓公司、江苏山湖公司等客户供应铜包铝线产品。
后通发公司以刘某、佳兴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审理期间,法院委托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原告和被告佳兴公司的铜包铝线产品的生产工艺进行对比分析的技术鉴定,该委最后出具了的《技术鉴定意见的函》(以下简称《鉴定函》)将原告通发公司铜包铝线的生产工艺主要概括了六个方面,并认识上述技术信息均是在书本中或技术文献中未涉及的或未公开发表过的;同时经过对比,认定被告佳兴公司有五处工艺与原告的工艺基本相同,其生产实际亦表明其所采用的关键工艺与原告的工艺基本相同。
另查明,1998年12月,原告及其销售公司制定并向有关职工宣布《车间规章制度》和《销售规章制度》,该两项制度均规定原告职工要严守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包括已知的工艺技术、客户名单、销售信息等)。原告生产的铜包铝线供应给天津六○九电缆有限公司、珠海汉胜公司等客户。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光电线缆分会于1998年10月在原告公司召开与生产铜包铝线相关的技术研讨会,当时在上海安可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可公司)工作的宋某收到会议通知及会议邀请单位名单。该名单中有天津六○九电缆有限公司等原告的客户。
1998年期间,宋某和被告刘某曾在安可公司工作。安可公司自1998年起向珠海汉胜公司等客户供应铜包铝线产品。

四、法院审理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原告通发公司生产铜包铝线产品的关键性工艺、产品销售的客户名单和销售价格等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且通过制定和向有关人员宣布保密制度的方式采取了保密措施,故上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根据两被告的举证,原告的部分客户已在有关的行业会议上公开,并为同行业的经营者所知晓,故原告该部分的客户不属于原告商业秘密的范围。
被告刘某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实际受聘为原告的铜包铝线生产车间主任,有充分的条件接触到原告相关生产工艺的技术秘密,且刘某应清楚知悉原告制定和宣布的包含遵守企业技术秘密内容的车间管理制度。但被告刘某却在离开原告公司后立即到被告佳兴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的实际生产铜包铝线的过程中使用了原告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关键生产工艺。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刘某将其在原告处所掌握的技术秘密披露给被告佳兴公司,并使用在该公司的产品生产中。故两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有关铜包铝线生产工艺的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刘某和被告佳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虽曾在安可公司工作,但这并不能证明刘某在到原告处之前已经掌握了原告所使用的铜包铝线生产工艺方面的技术秘密,故两被告认为其不构成对原告有关技术秘密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被告刘某在原告处从事的是铜包铝线产品的生产管理工作,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刘某有条件接触到和向被告佳兴公司披露原告的客户名单和销售价格等经营信息,故原告关于两被告侵犯了原告这部分商业秘密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由于原告未能就其因两被告的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提供相应的依据,法院根据两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的赔偿数额。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佳兴公司、刘某立即停止使用、披露原告通发公司铜包铝线生产工艺的商业秘密;两被告共同在《光电线缆信息快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及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判决后,佳兴公司、刘某不服,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
佳兴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的生产工艺并不构成商业秘密;刘某不可能获得被上诉人所谓的商业秘密;上诉人并未实施侵犯被上诉人生产工艺技术秘密的行为。刘某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的近半年间只从事车间的日常生产管理工作,并未窃取被上诉人的任何商业秘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任何合同关系,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任何义务。二上诉人都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被上诉人通发公司的相关生产工艺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刘某、佳兴公司的行为显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上诉理由由于均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市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通发公司同戴某等7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从该7人处受让取得了包覆焊接法生产铜包铝线的设备及工艺,之后就以此工艺开始生产铜包铝线产品。在刘某、佳兴公司利用该工艺生产出产品并销售后,通发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对刘某和佳兴公司提起了诉讼。据此,本案中,我们要探讨的是商业秘密是否能够进行转让。并且在何种情况下,商业秘密的受让人能够以原告身份对侵犯该商业秘密的侵权提起诉讼?
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其所有人有权通过商业秘密转让合同向他人提供或转让该项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列明违约的情况及责任等。在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包括:让与人应是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者,保证在订立合同时该项商业秘密未被他人申请获得专利;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此项商业秘密信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商业秘密;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等。
根据受让人取得商业秘密实施权的范围以及受让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将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范围内,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商业秘密,且商业秘密所有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商业秘密。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范围内,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商业秘密,但商业秘密所有人自己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范围内,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可能同时存在若干个被许可人,技术秘密权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种许可是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中最常见的一种。
(四)分使用许可,是相对于基本的使用许可合同而言的,在商业秘密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就同一商业秘密再与第三人订立许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该项商业秘密,则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后一种使用许可合同就是分使用许可合同。分使用许可合同只能从属于基本的使用许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为。
(五)交叉使用许可,是指两个商业秘密权人互相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这种许可中的两个商业秘密价值大体相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原告通发公司同戴某等7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实质上即为上述所说的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故其完全具有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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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9〕51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吉安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引进国外智力激励机制, 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与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来我市服务, 更好地发挥引智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推动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委颁发的《关于鼓励引进国外智力的暂行规定》(国引办发[1991]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吉安市外国专家局为隶属吉安市人事局管理的主管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引进国外专家技术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引智项目审核与申报,指导协调全市国外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及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等工作。

  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的资助奖励工作由市外专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引智项目和引智基地的资助奖励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的引智项目,是指我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申报,经市级以上引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且当年执行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引智项目按引进渠道、方式不同,分为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专家项目、自有专家项目及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三种。

  (一)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专家项目是指国(境)外专家通过省、市引智部门与外国专家组织联系、推荐并邀请的项目。

  (二)自有专家项目是指国(境)外专家由项目单位确定、联系并邀请的项目。

  (三)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主要是指在农、林、牧、渔(大农口)等行业领域内,引进国(境)外或合作开发新品种、新技术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的引智基地,是指引智项目单位通过采取聘请国(境)外专家来华指导或派遣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等方式,在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推广作用,并经省级以上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列为省级、国家级的引智示范基地。

  第五条 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省外国专家局印发的《江西省引进国外智力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分类指导意见》(赣外专发[2008]14号)为依据,围绕“决战两区、推进项目建设”战略部署和我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与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来吉安服务,不断提高引智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水平,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海外人才智力支撑。我市重点对以下引智项目予以资助奖励:

  (一)重点支持特色农业、设施农业中的引智服务,深入推进“一村一品”和“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积极调整种养结构,引进国外优良种养品种,重点支持在无公害蔬菜、特色果业、特色中药材、特色畜禽产业等领域的引智项目;

  (二)重点支持工业结构调整优化、新型工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积极为电子信息、医药化工、食品、电力、建材、冶金机械等六大支柱产业项目的发展提供国外智力支持,积极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推动工业升级,拉长产业链条;

  (三)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支持旅游业、物流、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依托“红、绿、古”特色旅游资源,实施精品开发战略,以红色摇篮文化、绿色自然生态、古色庐陵文化、会展节庆活动、休闲度假、专门兴趣等六大类旅游产品为主题,不断加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各项目单位每年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市外专局申报下一年度引智项目,经市级、省级引智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凡经市级或省级引智部门同意立项上报的均列入引智资助项目,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的列入引智奖励项目,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对当年不能执行、下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重新申报,重新取得下一年度项目批号;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已开始执行,尚未完成需跨年度执行的项目,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后,项目号可继续使用。重新申报和备案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八条 按照“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自筹引智经费,鼓励民间团体和个人增加对引智的投入,初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市、区)引智专项经费投入,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和其他社会投入为基础的多元化引智投入体系,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引智工作中的作用。

  (一)按照“项目统一管理、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市本级、各县(市、区)均需设立引智专项资助奖励基金,用于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申报并已执行的引智项目以及对评选为省级以上的引智示范基地进行资助和奖励。

  (二)引智专项资助奖励基金数额根据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每年引智项目申报数量,按需列入下一年度各级财政预算。

  (三)各级财政在对引智项目和引智示范基地进行资助奖励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引智工作经费的投入,要根据引智工作开展情况,逐年增加引智工作专项经费,不断改善引智工作条件,推动引智工作更好更快发展。引智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引智部门为引进国外智力所发生的日常性开支,包括:与引智活动有关的公务费、专项活动经费以及专项或定项补助费等。引智工作专项经费每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引智工作专项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现行财务制度办理,有关费用开支,严格按指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开支。

  第九条 引智项目和引智基地的资助奖励标准,由各级财政按项目审批立项的类型和引智基地评定的级别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和奖励。

  (一)对经市级或省级引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但未列入国家外专局审批立项予以资助的引智项目且本年度已执行的,每个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资助费用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开支。

  (二)对经国家外专局审批立项,国家予以资助的引智项目且本年度已执行的,除按《江西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专项经费资助与核销实施细则(设区市单位适用)》规定的标准核销有关开支经费外,每个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配套资金奖励。

  (三)鼓励、引导、扶持引智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发展、壮大新的引智基地。对经省级以上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评选列为省级、国家级引智示范基地的引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各级引智部门根据引智工作开展情况和国家外专局对引智项目的审批立项情况,统计汇总本辖区引智项目审核(审批)类型及数量,提出下一年度引智专项资助奖励基金和引智专项工作经费预算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所有引智项目执行经费采取先预支后核销的拨付方式。本年度引智项目执行完成后,各级引智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实际需划拨的引智专项资助奖励基金和引智工作专项经费的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下拨到同级引智部门财政专门账户。

  (一)对列入资金资助的引智项目,在项目执行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引进国外专家专项经费开支核销单》及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票据报同级引智部门按《江西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专项经费资助与核销实施细则(设区市单位适用)》规定有关标准予以核销,超出标准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负担。

  (二)对列入资金奖励的引智项目,在项目执行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引进国外专家专项经费开支核销单》及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票据报市外专局进行审核,经省外专局审批后,省外专局将有关经费拨付给相关项目单位,其配套奖励资金由同级引智部门按相关奖励标准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奖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引智项目和引智示范基地资助奖励实施细则,扎实、有效开展引智项目和引智示范基地资助奖励工作,通过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推动引智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1月1日起施行。


开展平安创建要做到“十个结合” 
  
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江 涛 
  
  平安创建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形势下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形式。通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力求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保稳定;在防控机制落实方面保安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保和谐。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对政府抓社会治安工作的满意率、对政法队伍的满意率。具体采取十个结合:
  一、与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建立健全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千方百计地减少矛盾、解决矛盾,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减少社会对抗。要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依法律、按政策办事,把解决矛盾纠纷纳入法制化轨道,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利益调整,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二、与建设繁荣海峡西岸经济区相结合。发展以稳定为前提,没有稳定的发展是不全面的发展。稳定为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没有稳定,发展无从谈起。建设“平安大田”,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个方面,蕴涵了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的思想精髓,是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的具体实践,贯穿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特别是在政绩观问题上,要树立起抓发展、抓经济是政绩的观念,也要树立起抓稳定、抓综治,同样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同样也是让广大群众受惠得益的政绩观念,通过活动的深入开展,减少发展的负面效应,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生活质量,真正让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果,创造深受群众欢迎的实实在在的政绩。
  三、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平安建设工作的规模和水平,平安社区(村)创建活动要与城市建设、社区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为重点,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组织公民道德建设工程为依托,以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道德建设,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使全体人民自觉实践和践行公民道德规范。重点在抓落实、求实效、上水平上狠下功夫,努力把平安建设打造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品牌和亮点。要拓展平安建设的范围和内涵,向深度和广度延伸。把平安创建活动向单位、学校、繁华场所拓展和延伸,提高平安建设工作水平。
  四、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相结合。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大决策。这一活动的核心是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目的是使广大党员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关键是通过活动增强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建立党员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和新方法。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的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与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与“三个代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使广大党员始终保持先进性,确保党肌体不受腐蚀,党的战斗力不受削弱,党的形象不受损害,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建设“平安大田”工作,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扎扎实实工作,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不断把各项工作推向深入,这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体现。
五、与政法部门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相结合。罗干强调,公正才能平安,公平才能和谐。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保障。各级政法部门一定要端正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切执法活动中。要围绕解决告状难、执行难、关系案、人情案等群众意见大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 政法系统深入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是新形势下“争创”活动的深化和发展,也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政法部门是建设“平安大田”工作的主力军,通过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始终忠于人民、忠于法律;通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法干警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提高公正文明执法的本领;通过狠抓执法作风建设,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突出解决政法队伍中存在的管理不严、监督不够、精神不振、体制不顺等问题,坚持从严治警,落实从优待警,进一步树立队伍的良好形象;通过建设完善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以严格的制度确保执法公正;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新闻监督、群众监督作用,确保政法干警执法活动公平、公正与文明,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为建设“平安大田”工作提供组织力量的保证。
  六、与落实维护稳定和综治责任制相结合。建设“平安大田”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有效载体,把建设“平安大田”与落实维稳和综治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综治工作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完善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考核严格、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促进建设“平安大田”活动的各项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新思路、新举措,认真研究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安定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立足于新的实践,不断推进工作思路、方法和载体创新,使综治工作更好 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把开展建设“平安大田”活动推向前进。
七、与开展综治宣传工作相结合。采取多种手段,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在公共场所设置防范提示标牌,举办各种法律知识培训班,设立法制宣传栏,印发法律宣传明白纸,组织专家和法律志愿者现场咨询、以案说法、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平安大田”是人民自己的事业,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是每位公民的光荣义务,全县广大干部群众都应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通过开展“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遇事能走法律途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切实做到“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努力减少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经济快速稳步发展,全县社会治安秩序良好,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投资环境优化,经济协调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八、与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相结合。坚持固本强基,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高度重视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和其他各类基层单位的党组织、群众组织的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做好选派干部到后进村任职工作,认真抓好基层创安、帮教及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等常规性、基础性工作。要通过抓乡镇带村居,抓系统带单位,一级带一级,积“小安”为“大安”,营造稳定的大环境。加强“一办两所一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等基层组织人员,整合规范治保会、调解会、治安巡逻队、保安保卫等群防群治力量,形成抓防范、促稳定的合力,使基层基础工作有人抓 、有人管、有人干、干得好。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要求,明确职责,科学界定量化维稳指标,严格标准、严格考评,提高基层工作整体水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督察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实在、管用的指标量化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安全创建的有效方式。深入扎实地开展争创 “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社区”、“平安单位”等活动。根据其特点,延伸创安领域,拓宽创安范围,提升创安档次。实行分类指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夯实“平安大田”建设的基础。     
  九、与完善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相结合。要继续深化“四项”活动。即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创建“综治合格单位”活动;在农村广泛开展以落实“一区两会三包”、创“四无一满意”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在旅店业、娱乐业和城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创建“治安优胜单位”活动。形成由党委政府领导,综治机构协调,以公安机关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单位内部的防范工作为基础,以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的社会治安防控大格局,做到“人防抓落实、物防抓巩固、技防抓提高、协防抓合力”,实现指挥高效、打击有力、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管理到位的目标。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面的治安防控体系,把“严打”与严防、严管、严控、严治结合起来,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犯罪。
  十、与完善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相结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基层发现、控制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把解决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人员。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切实提高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管理和教育,把刑释解教人员、失学失爱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和转化措施,逐个落实到具体组织、单位和责任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电话0598-722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