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李志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3:37:09  浏览:8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李志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徐式媛 中国人民银行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对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为人民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和市场主体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诉讼确立了法律依据。但该条规定的功能仅限于建立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对反垄断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中的具体问题,如原告资格、起诉条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问题均未作进一步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后,如何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正确、稳妥地审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已决案件的主要特点

据统计,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0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民事案件共9件。[1]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考虑到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经济法,以行政执法为法律的主要执行方式,与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年左右的时间里就有9件,并不为少,这一数字也远高于我国同期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总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主体以反垄断法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的积极性还是比较高的。

从这9个案件中的原告性质看,既有经营者,也有消费者。而以消费者身份起诉的原告,其本身还是律师。律师以消费者的身份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有多种原因:一是因为律师法律意识比较强,以民事诉讼方式对垄断行为提起诉讼,也是其维护自身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表现。二是律师与法为伴,以法为业,如果普通消费者出于成本收益考虑而不愿意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投入时间精力的话,对律师而言,这本身也是其工作的一部分。三是律师通过诉讼引发社会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关注,并以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公益诉讼的性质,也推动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赔偿诉讼的起步和发展。

从结案方式来看,以撤诉和驳回为主。这样的结案方式对于以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为重要职责的人民法院而言,均已实现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但一定程度上却回避了法院对被告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实质性判断。从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目的来看,反垄断法对原告的民事救济的目的应当已经得到实现,如有多起案件是以被告给付原告一定数额金钱而了结的,给付金额甚至已远远超过了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足以实现民事赔偿责任的补偿功能。但从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个别了结并未从根本上终止垄断行为。

由此看来,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推进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尚未完全显现。笔者认为,原因并不在法院和法官,事实表明,反垄断实施伊始,人民法院就已经全面、积极地参与到反垄断法的实施中来,通过受理和审理反垄断案件,行使反垄断民事司法的职责。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其中,最集中、最典型的问题还是体现在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上。

二、审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之难

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适用难。反垄断法的条文具有高度概括性,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对关键性的操作术语,反垄断法往往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何为不公平价格,法律并未作出确切解释,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和市场数据来界定。在诉讼当中,原被告双方往往出于不同的利益需要分别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反垄断法在立法上的开放性赋予了反垄断制度的一种内在灵活性和演进性,与此同时,也给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带来宽泛的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二是经济分析难。评估一项垄断行为的市场效率需要复杂的经济学分析,对一些问题经济学理论本身也有争议,如一项具体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究竟是促进了市场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还是阻碍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市场效率,在经济学理论上可能就存在争议。在对垄断事实的认定中,法官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专家证言或者书面研究报告,而对争议事实的论证过程,基本上都是围绕经济学问题展开,对法官的判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垄断损失的计算上,经济学家在对有限的市场数据进行收集的基础上,运用理论的抽象和假定分析得出的结论与客观事实肯定是有差异的。因此,对垄断损失的计算也很难有严格的精确性。三是原告胜诉难。在法律没有就反垄断法的证明责任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原告须证明被告有垄断行为、原告有损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垄断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才有可能获得胜诉结果。但就举证责任的承担而言,由于原告并不掌握被告的经营情况,因此,要以翔实的数据证明被告的垄断行为并非易事。从法院的角度来说,由于反垄断法不仅涉及原被告双方企业或个人,还涉及整个行业的竞争状况,要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垄断并就损失赔偿的数额提出裁判意见,必须极为慎重。因此,反垄断案件审理的时间可能很长,这无疑提高了原告的诉讼成本,比起在取证、资金实力均占优势的垄断企业而言,原告并不占优势。

三、反垄断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责任性质的考察

民事责任是以民事法律规范为基础,对民事违法主体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根据民法理论,最主要的责任类型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并非因合同关系而起,故当属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该条文旨在明确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从该条文列举的权利类型看,没有将公平竞争权列入其中,但从该条文的文义解释及侵权法的一般理论来看,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不仅包括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列举的民事权利,还包括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有学者将其称为民事法益。以此为基础,民事主体基于反垄断法而享有的民事权益可被称为反垄断法益,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侵害反垄断法益的行为具有可诉性,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然而,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与普通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因为从性质上来说,反垄断法是经济法,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切地说是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商法中的民事责任有何差异?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着眼于民事权利的恢复;商法中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维护企业的存立及其经营,着眼于企业的营利性,二者都是为了维护私益;经济法调整的标准并不在于私人方面,而在于公的方面,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是采用私法性的手段以达到一定的经济政策目的。[2]关于反垄断法(日本称为禁止垄断法)所保护的法益,金泽良雄认为,禁止垄断法的规制已经超越了以私益为保护法益的市民法的限度,因此,其保护法益,非私益,应为公益,是作为公益的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的公益,虽然日本的反垄断法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从本质上来看,反垄断法保护的主要还是公益。

与普通民事赔偿责任相比,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有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原告主体的不确定性。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是确定的,因此,在原告资格的认定上并不复杂。而垄断行为的受害人为不特定人,由于垄断侵害具有“涟漪效应”,不仅直接作用于竞争者或者上下游的经营者、消费者,而且像涟漪一样渐次传递,间接受害者可能远远超过直接受害者,这给科学界定反垄断法上的原告资格带来困难。第二,损害赔偿额计算的复杂性。对于普通民事赔偿责任而言,一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具体的、可测度的,但在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中,据以计算损失的价格包括了时间和市场多种不可重置的历史因素,要准确界定原告的损失是否是因为垄断行为导致的,难度很大。

因此,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具有保护民事主体私益的功能,但由于其又属于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还具有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公益功能。这种责任和功能上的双重性对于解决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实务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责任的目标功能

反垄断法的经济法性质和民事责任的私法性质,使得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实施目标上呈现出多元性,不同的目标对于反垄断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设计有不同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厘清反垄断法上民事赔偿责任的目标设定。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追求的目标功能包括以下四种:

1.补偿。即行为人实施垄断行为并致他人损害以后,应当向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因其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补偿功能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功能之一。以补偿为目标,在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上,原告须举证证明其基于垄断行为所遭受的确切经济损失,法官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主要依据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补偿的对象可以是一切基于违法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既包括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也包括消费者。

2.惩罚。即通过对垄断行为实施主体的制裁,使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民事责任也具备惩罚性功能,但根据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均是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重心,惩罚功能并非民事责任的主要目标。相反,刑事责任则体现出强烈的惩罚性功能,但我国反垄断法并未规定基于垄断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此外,反垄断法规定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也具有惩罚性功能。在国外立法例中,最为典型的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设计是美国的3倍损害赔偿制度,即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数额须按照原告实际损失额的3倍来计算。显然,这种3倍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已经超越了补偿的范围,而把惩罚侵权人摆到了反垄断法民事司法救济的重要位置。

3.威慑。即通过规定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应负的民事责任,责令实施了违法垄断行为的主体进行损害赔偿,以此警示行为主体不要再次实施,并教育其他潜在的主体不要实施违法垄断行为,防止不法行为的再度出现,从而实现反垄断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

4.恢复。即恢复因违法垄断行为而受到危害的市场竞争状态。反垄断法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因此,不管是反垄断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制裁来恢复受违法垄断行为侵害的公平竞争秩序。从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来看,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体现的恢复功能最为直接,而以损害赔偿方式承担的民事责任体现的恢复功能则比较间接。甚至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被告以给付个别原告远超过其损失的若干倍数额的财产为代价,换取原告的和解、撤诉行为,原告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获得了远超过其损失的额外收入,被告以赔偿起诉的原告一笔不算太高的费用为代价,换取司法干预的退出,从而继续实施违法垄断行为。

比较上述四种功能目标可以发现,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容易实现的是补偿功能,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确规定3倍的赔偿制度,所以,法官既不能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制度,也不能援引美国法上的3倍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不具有突出的惩罚功能。相对于个别原告提起的损失而言,违法垄断行为的实施者获益要高得多,因此,单倍赔偿尚不足以威慑和预防违法垄断行为的发生,也不能起到显著的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的作用。这是在设计和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赔偿制度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反垄断民事赔偿责任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原告资格

从损害对象的性质上来看,违法垄断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与违法垄断行为实施者从事同一业务或类似业务的经营者,也包括其上游或下游的商业实体及商品的最终使用人,如原材料供应方或垄断企业的产品经销商、消费者。在国外司法实践和国内学术研究中,争议最多的是间接购买者或普通消费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


  1.总则1.1目的为保证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使《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更具体、明确和便于操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3号)、《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豫政办〔2004〕135号)、《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新政〔2003〕64号)、《新乡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总预案》(政府令第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3适用范围
  在我市发生一般地震(3.0~4.4级)、较大地震(4.5~5.4级)、重大地震(5.5~6.4级,人口密集的城镇5.0级以上)、特大破坏性地震(6.5级以上)和周边城市发生的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对本市造成损害的地震应急行动。
  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见附件1。对地震震级未达到上述指标,但伤亡人数和灾害情况已经达到震级类型指标的,按照实施细则中相应震级类型的规定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应急机构及职责
  2.1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组成
  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是市政府的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新乡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由市委主管副书记任政委、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由新乡军分区、驻新部队、市公安局、地震局、建委、发改委、工业经济发展局、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见新文〔2002〕181号)。
  2.1.2市防震抗震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震情和灾情,建议市政府启动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作出地震应急反应;对特大破坏性地震,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总指挥提出启动市应急委员会的建议;
  (二)接受并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三)组建地震前线(现场)指挥部;
  (四)指挥、协调各县(市)、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非灾区向灾区援助;(五)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防震抗震指挥部关于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的指令。
  2.1.3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各预报区和灾区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
  (三)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抢险救灾情况及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四)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
  (五)负责震情监测和趋势判断工作;
  (六)负责审核抗震救灾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
  (七)负责与市防震抗震前线(现场)指挥部、省地震局、灾区政府之间的联系;
  (八)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2前线(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前线指挥部组成
  前线指挥部由新乡市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新乡军分区、驻新部队、市公安局、市地震局、震灾区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电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通信部门、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2前线(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执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二)指挥协调前线各抗震救灾队伍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协调震灾区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做好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警戒保卫工作;
  (四)指挥协调震灾区的灭火救灾工作以及对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进行监测,做好次生灾害防治。
  (五)指挥协调震灾区县(市)、区卫生部门开展紧急抢救和转运伤员工作;
  (六)组织协调震灾区县(市)、区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和救灾食品;
  (七)组织协调震灾区县(市)、区相关部门迅速解决临时供水、供电、通讯问题和道路、桥涵的抢修以及水库大坝、河渠堤坝的抢险排险;
  (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监测和震灾评估工作;
  (九)向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处置情况;
  (十)处理现场其他有关应急事宜。
  前线指挥部应急救援组织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
  2.3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及职责2.3.1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设立专项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3)。
  2.3.2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二)启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专业应急队伍的组建、应急救援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紧急调运;
  (四)派遣前线(现场)工作人员,迅速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3.应急反应
  3.1临震应急反应
  地震预报意见由地震工作部门提出,由省级以上政府适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制造地震谣言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应立即做出临震应急反应,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人,通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3.1.1全面检查落实地震应急的各项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资金、物资,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监督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3.1.2加强与省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和周边市地震局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震情趋势变化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汇报。
  3.1.3根据震情发展和预报区建筑物抗震能力,适时发布避震通知,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1.4根据地震预报意见变化,建议市政府延长或解除临震状态。临震预报解除后,妥善处理各种善后事宜,帮助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2震后应急反应
  3.2.1一般地震应急反应
  一般地震发生后的地震应急工作由震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根据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应急状态,并视情况给予对口支援。
  一般地震发生后,震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了解此次地震的有感范围、灾损情况、社会反映,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地震部门报告;要加强应急值班和对宏观异常现象的监测,并随时向市地震部门报告;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3.2.2较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较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地震应急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内了解震情和可能产生的灾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提请市政府启动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确定前线指挥部组成人员,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确定新闻发言人。
  (二)市政府根据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建议,批准启动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一般10-20天),并安排如下应急工作:
  (1)视情况协调新乡军分区、市武警支队、驻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3)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区给予支援,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省紧急支援项目的衔接工作;
  (4)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
  (5)向灾区派出慰问组;
  (6)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适时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三)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迅速采取如下应急行动:
  (1)迅速将震情通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领导和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必要时于震后1小时以内在市地震局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
  (2)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3)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指挥调度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5)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做好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6)安排其他应急救援事项。
  (四)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接到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抗震救灾命令后,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携带应急装备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新乡军分区:组织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100名、车辆10台,执行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物资运送等任务;
  驻新部队:组织官兵200名、车辆30台、指挥车2台,执行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物资运送等任务。
  市武警支队:组织官兵100名、车辆10台,执行重点部位保卫、重点区域警戒等任务。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参加紧急抢救等。
  市消防支队:组织市内50%的消防力量,对发生的火灾立即进行灭火,控制次生灾害蔓延。
  市卫生局: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组织医护及防疫人员100名、救护及防疫车辆5台、担架30副、手术设备10套、急救用药及相应的卫生防疫设备、药品,赶赴灾区执行人员救护及卫生防疫任务。
  市建委:组织本系统30%的干部职工,对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等市政设施迅速组织抢险整修,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及时了解掌握灾区供水、供气、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的破坏情况,并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
  市交通局:组织公路、桥梁抢修人员100名、运输车5台,备用钢梁5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出发,24小时内恢复公路、桥涵通行。
  市电业局: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组织足够的电力抢险人员,对输、送、变、配电路和电力设施及时抢修,迅速恢复被破坏的设施和线路,确保灾区用电供给。
  市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紧急调拨帐篷、衣物等救灾物资支援灾区。
  市红十字会:必要时进行救灾募捐,支援灾区。
  市商务局:组织征购50吨纯净水、10吨方便食品运往灾区。
  市粮食局:保障灾区群众每人每天0.5公斤成品粮,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面粉或大米。
  市地震局: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地震观测仪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2.3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工作分别在省政府、国务院领导下进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市政府党政副职任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并全权行使抗震救灾指挥职责。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由其主管市级领导牵头,本单位主要领导具体领导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应急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听取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和受灾情况的汇报,并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1)市政府立即宣布启动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全市进入抗震救灾应急期(一般10-20天)。属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市防震抗震指挥部还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总指挥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启动市应急委员会的建议;
  (2)迅速协调新乡军分区、市武警支队、驻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4)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和自救互救工作,要求各应急分支机构、驻新各单位立即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救灾支援人员的对口接待和救灾衔接工作;(5)请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并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救灾支援人员的对口接待和救灾衔接工作;
  (6)向重灾区派出慰问团,并接待上级政府慰问团;
  (7)适时向社会公告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贯彻执行省政府的各项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指令。
  (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迅速采取如下应急行动:
  (1)请示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获准后,立即开展震后应急工作;
  (2)成立前线(现场)指挥部,确定组成人员;
  (3)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队伍的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向各应急救援机构下达地震应急命令,要求按照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行动规模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6)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安定;
  (7)协调指挥其他具体事项,指导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三)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各应急分支机构和驻新单位接到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命令后,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携带应急装备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新乡军分区:组织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200名、车辆20台、指挥车辆2台,执行人员抢救及其他抢险救灾。
  驻新部队:组织官兵1000名、车辆50台、指挥车5台,执行人员抢救及其他抢险救灾。
  市公安局:组织全体公安干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人员抢救及其他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支队:组织官兵200名、车辆20台、指挥车辆2台,执行重点部位保卫、重点区域警戒、物资运送、搭建帐篷等任务;
  市消防支队:组织全部消防力量,投入火灾扑救、次生灾害控制、人员抢救及其他抢险救灾工作。
  市卫生局: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组织医护及防疫人员200名、救护及防疫车辆10台、担架30副、复苏设备10套、手术设备10套、急救用药及相应的卫生防疫设备、药品,赶赴现场,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运安置伤病员;开展防病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市建委:组织本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对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等市政设施迅速组织抢险整修,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及时了解掌握灾区供水、供气、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的破坏情况,并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
  市交通局:组织交通系统抢修人员60-100名、翻斗运输车5台,装载机2部、备用钢梁10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出发,24小时内恢复道路通行。市水利局: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组织60-100名工程抢险人员携带车辆及抢修机械按要求迅速出发赶赴受破坏的水库、河渠及其他水利设施受损现场,及时组织抢险排险。
  新乡黄河河务局:组织100名人员,对不靠水的堤防、涵闸、河道工程进行巡查;对受破坏的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修恢复。对靠水的防洪工程,在原防守抢险所需人数的基础上增加50%的查险抢修人员,认真开展查险抢险,对出现的工程险情按照抢险预案要求处理,并及时将国家常备防汛抢险设备、物资运达防守区段。
  市电业局: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组织足够的电力抢险人员,对输、送、变、配电路和电力设施及时抢修,迅速恢复被破坏的设施和线路,确保灾区用电供给。
  市网通、市移动、联通公司和邮政局:接到指令后,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30分钟以内到达指定应急岗位,保障通信畅通。
  市民政局:紧急调运帐篷1000顶(6小时内,请示省民政厅紧急调运)、棉被3000条、衣服若干件,接到指令后6小时内启运。负责接收、调配救灾物品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抗震救灾所需药品、石油等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与市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郑州铁路局新乡办事处等部门联系,协调有关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事项。市红十字会:组织救灾募捐活动;组织协调国内外红十字会实施紧急救灾援助;按照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指令,将紧急救援物品运发地震灾区。
  市商务局:组织征购方便面、饼干、火腿肠、面包等方便食品500吨,纯净水1000吨,保障灾民7天生活必需品需要。接到指令后,首批生活必需品12小时内启运。并视情况向省商务厅请求支持。
  市粮食局:组织震灾区所在地粮食部门,在本辖区统筹解决粮食问题,若所在县(市)级储备粮源不足时,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商品周转粮。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省级储备粮;保障灾区群众每人每天0.5公斤成品粮,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面粉或大米。
  市地震局: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6-8人,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迅速开展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紧急调拨应急资金,并向省财政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工业经济发展局: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工业原料和产品,应严加防范。及时了解掌握受破坏情况,灾害信息随时报告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对煤矿及其他行业的受灾情况要及时掌握、及时排险、及时报告。
  郑州铁路局新乡车站:震后2小时内,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对被破坏的路段及工程设施立即抢险;优先安排抢运伤员、救灾物资和灾民安置车辆;对因震灾滞留在车站的旅客,紧急疏散到安全地带。
  市国土资源局:对地震引起山体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应急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人员并携带相关设备,对震后产生的空气及水质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加强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意见,防止灾害扩展。
  市旅游局(市外侨办):立即了解掌握旅游景区的受灾情况和滞留游客(尤其涉外旅游团组)伤亡情况,做好应急救护和妥善安置工作;了解地震灾区外国人的有关数据和受灾情况,通过规定途径通报情况;组织协调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的现场考察和救灾事宜;负责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境外记者进入震灾区采访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3.3新闻报道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4.5级以上地震或周边市发生对我市造成较大破坏和影响的地震后,对震情、灾情的报道,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1)新闻通稿。新闻通稿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已经发生的震情、灾情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向群众传达党和政府对灾区的关心、慰问和支援。针对实际灾情,宣传救灾知识以及预防措施和自救互救技能,消除人们的恐慌心理,稳定灾后的社会秩序。新闻通稿由市地震局拟定,经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批准后,统一供我市新闻单位刊发。
  (2)新闻发布会。地震发生后,由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介绍震情、灾情和市委、市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3)领导或专家访谈。地震发生后,新闻单位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就地震成因、地震类型及震情趋势等问题接受记者专访。
  (4)现场报道。记者深入地震灾区,通过电视录像或电视直播,报道市委、市政府领导指挥抗震救灾、慰问灾民的现场,反映各抢险救灾队伍在灾区一线开展工作的精神风貌。
  3.4应急结束
  3.4.1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确认灾情已得到有效处置,震情趋势相对稳定,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地震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参加应急行动的单位和部门结束应急行动,撤消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
  3.4.2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县(市)、区政府,在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向市政府提交地震应急(或抗震救灾)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理工作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4.后期工作
  4.1善后处置
  4.1.1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4.1.2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造成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现场清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1.3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灾后的恢复重建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2社会救助
  4.2.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4.2.2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和拨发工作,并加强监督。
  4.2.3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2.4震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地震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4.3应急工作总结
  各级人民政府在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对此次地震的发生、造成的破坏、应急经验和教训进行及时总结,表彰抢险救灾英雄、模范和无私奉献单位。
  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此次地震进行科学调查,认真总结,汲取教训,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5.保障措施
  各类保障措施均要按照应对突发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标准进行准备。各参加地震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必须自备2-3天的生活必需品。
  5.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新乡军分区和驻新部队、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要在各自管辖的相对固定建制的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队伍内组建应急工作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应急抢险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通信联络方式,制定应急队伍调遣方案;结合各部队业务特点和应对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为应急工作队伍配备必要的照明、升顶、切割、挖掘、搬运等救生救援设备和防化、防毒、防辐射、防高温等防护装备及防污染面具;各支队伍都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5.2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局要按照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防疫区域,整合应急卫生资源,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应急抢险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配置应对严重地震灾害的抢救器材和必备物资;配置必要的救护车辆、担架和其他医疗救护器械及设备,为队员配置个人防护装备。
  5.3工程抢险保障
  5.3.1市建委、水利局、电业局、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要按照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建立本系统应急抢险(修)队伍和设备登记制度,配齐必需装备。应急抢险人员、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应实行登记管理。
  5.3.2各应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调试和更新补充,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做到拉得出、用得上、效能高。装备要及时更新补充。
  5.4交通运输保障
  5.4.1市交通局、公路局、郑州铁路分局新乡火车站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5.4.2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5.5通信保障
  市网通、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和邮政局负责组建通信应急抢险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针对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基干队伍配置必要的通信应急设备和抢修器械;快速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建立治安保障应急队伍(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应急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警械及警用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5.7救灾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市民政局负责接受的市内、省内非灾区以及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以及相关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市商务局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征购网络建设。
  市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
  5.8经费保障
  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加大预备费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经费。
  5.9社会动员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民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持,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为补充,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5.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难基础设施,并应具备应急饮用水源、给排水、应急照明等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5.11供水、供气、供电保障
  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要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和设施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地震应急状态下,灾民基本用水、用气、用电安全;根据破坏性地震灾害预测数据,结合本单位工程设施建设的抗震设防情况和可能造成的破坏情况,制定出在不同破坏情况下,组织出动包括应急抢险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地震应急方案。供电部门要考虑准备必要的临时发电设施和照明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之需要。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公众宣传教育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是有效减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针对社会公众地震常识缺乏、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的现状,要按照“积极、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深入持久地普及宣传防震减灾科学知识。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地震部门、科协、新闻单位和大、中、小学校,要经常性开展面向本地区、本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帮助群众掌握防震、避震、自救和互救的知识与技能。
  6.2培训
  6.2.1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培训,把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
  6.2.2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队员救灾技能的培训。
  6.2.3积极鼓励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人群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6.3演习
  6.3.1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习,必要时多部门举行联合演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能力。
  6.3.2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7.表彰及惩戒
  7.1在地震应急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以表彰和奖励。
  7.2在地震应急过程中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决定、命令和指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以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8.1本办法由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
  8.3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
  2.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3.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4.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流程示意图


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8]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东北粳稻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中央财政继续对关内(除东北三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采购并运至本省(区、市)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新粳稻(含大米),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我们研究制定了《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补贴办法》规定执行,确保补贴政策顺利落实。

  附件: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对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
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东北粳稻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继续对关内企业采购新产粳稻(大米)入关给予运费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
(一)关内各省(指除关外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三省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或组织协调本地区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下同),运粮入关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
政策执行主体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确定:一是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二是省内不限企业数量,实行资质确认办法进行管理,但单个企业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中单省外运粳稻数量必须累计超过5000吨(含5000吨)。少于5000吨的企业建议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具体由各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商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关内各省享受入关运费补贴的粮食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的,应具有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出具的委托收购文件或资质确认证明。
2、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采购并调运2008年度生产的粳稻或由新稻加工的大米。
3、企业应依法成立、守法经营,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实力较强,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
(三)关内企业在东北承包土地种粮运回企业所在省自销5000吨以上,或东北三省粮食企业在关内地区的分支机构,采购东北粳稻入关5000吨以上的,也可享受补贴。
(四)中储粮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调运入关,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中粮集团、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入关的,中央财政给予同样的运费补贴政策。具体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办法,参照对地方粮食企业的办法研究确定。
二、运费补贴标准
(四)从黑龙江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6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1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7元。
从吉林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3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8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4元。
从辽宁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1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2元。
本办法所指铁水、公水联运,是指从东北三省内陆地区通过铁路或公路将粮食运至辽宁沿海港口,或直接从辽宁港口收购粮食,再通过海运方式运至关内地区。
补贴粮食数量,以到货数为准。其他运输方式无运费补贴。
三、补贴政策的起止期限
(五)运费补贴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至2009年4月30日(含30日,到达)。
(六)起始时间指粮食在购粮省份的启运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或公路直达运输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且收货地点必须为关内销区具体地点。
2、铁水、公水联运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收货地点必须为东北三省外的具体地点;同时要与联运相衔接,联运后的收货地点必须为关内销区的具体地点。
(七)截止时间指运输到购粮企业所在省份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
2、铁水、公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
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八)受托企业可以在2009年5月15日前,向省级粮食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申报材料由省级粮食部门汇总、整理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九)省级财政部门在2009年6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送至财政部驻本省财政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相关省专员办负责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效凭证,核实中央财政应补贴的粮食数量。需审核的有效凭证包括:
1、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从企业采购的需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收购所在地粮食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新粮质检证明;关内企业在东北承包土地种粮并运回企业所在省自销,没有收购或增支税发票的,须提供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产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量证明。
2、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铁路、公路直达运输或铁水、公水联运的正式合法运输单据。
3、货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或银行汇款凭证。
(十)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专员办审核结果,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申请(西藏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核上报)。
(十一)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根据审核确定的购运粮食数量(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品计算),按规定的标准安排运费补贴,地方粮食企业的运费补贴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采购业务的企业;中央企业的运费补贴,由企业总部所在地专员办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中央企业。
五、附则
(十二)2008年11月1日(含1日)至2009年4月30日(含30日)政策执行期间,受托企业在粮食收购调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负担。
(十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十四)此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