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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商家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2:42:57  浏览:9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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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业外观的保护模式
1、英美法:将商业外观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强调市场混淆等要求,推崇自由市场经济,更为突出的是效率;
2、大陆法:将商业外观作为一种特种商业成果,作禁止他人侵害的商业成果保护,确立了以“原样模仿”或者“寄生竞争”为代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似于英美法中商业外观的商业成果进行保护。更为突出的是公平,但近年来又逐渐转向效率观念。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目前尚未正式使用“商业外观”一词,是从英文法律术语“trade dress”一词直接移译过来的,更多地是受美国法中的 “商业外观”的影响。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其起草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中将商业外观纳入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之中。

二、商业外观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随着当代复制技术的高度发展、商品生命周期的缩短以及流通体制的发达等,开发创造者通过投入大量金钱研发和付出巨大努力将产品推向市场所取得的成果,他人可以轻而易举地模仿,且模仿者可以大大降低其成本和商业化过程的风险,而开发创造者的领先优势很快会被破坏。

三、原告需要证明
1、其外观具有来源上的显著性;
2、存在其商品与被告的商品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四、必须严格地适用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要求

1、目的是避免损害谨慎制定的按照专利法和版权法保护实用性和装饰性产品设计的法律制度 。
2、商业外观不能保护具有功能性的设计,不能施加于功能性,即,功能性的商业外观都是通用的,因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3、功能性,不能通过第二含义来规避。

五、关于功能性、实用性
1、功能性与专利法上的实用性不是一个概念。专利法中,“功能性”相当于“实用性”,“非功能性”相当于“装饰性”。
2、如果一项设计,有碍于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比如此设计影响物品的成本或质量则其属于功能性设计。
3、商业外观保护的非功能性要求实际上也是防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产品外形商业外观法律保护的重叠。
4、事实功能性和法律功能性
(1)事实功能性(不保护):把手的功能是提握,盖子的功能是密封,杯子的功能是装水,缺少该构造就无法完成该产品某个基本功能;
(2)非事实功能性(美学功能性--反法保护):该产品构造可以有不同的外形设计选择,而不影响基本功能, 只是为了某些附加的价值,例如更具可辨识度,那么该外形设计不是为了实现基本功能而存在,不具有事实功能性;
(3)法律功能性(实用功能性----专利保护):某个设计可以降低产品的成本,或能提高产品质量,或能延长产品的寿命,那么该设计就具有法律功能性。
案例1:上海锦禾防护公司诉上海纪达制衣厂纠纷案----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
1、被告辩称:
(1)、我国《著作权法》对产品设计图的保护仅限于保护其不以印制、复印、翻拍等方式被复制使用。对于按照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进行施工并生产出产品的,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2)、系争样衣、样板不属于产品设计图,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图纸所包含的内容,如反映的原理、技术方案,受专利法调整
2、法院认定:样衣具有独创性,构成侵权,赔偿2万元。
3、商业秘密:一般条款适用的前提之一在于利益显失平衡,原告正当权益通过其他法律无法得到救济,而本案中法院已经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服装样板著作权的侵害,原告权益可获救济,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2:“保时捷”建筑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保时捷公司1999年设计了新风格的汽车销售中心建筑物,该设计统一应用于保时捷在世界各地的汽车销售中心。2003年底建成了北京保时捷中心。保时捷公司于2006年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了该建筑作品的版权,登记的对象是三维建筑物本身,主要特点为:建筑整体采用特有的圆弧形设计,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
2、被告北京泰赫亚特公司2005年末在金港汽车公园内建成“精装保时捷4S中心”,该建筑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保时捷建筑作品相似;
3、保时捷公司遂起诉要求:停止侵犯原告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改变其侵权建筑物的侵权特征,赔偿20万及合理支出1.7万。
(二)被告答辩:
1、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不具有独创性:
(1)圆弧形建筑、入口及上方的玻璃等相关特征,均是其建筑功能性的表现,所谓“特有的圆弧形设计”,属于常见的建筑特征,一个普通的建筑师就可以做到;
(2)圆弧形建筑及玻璃幕墙等都是普通的设计模式,原告对该类建筑不享有独占性权利,被告的建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建筑并不相同;
(3)内部装饰:工作区外部呈条带状,完全是建筑材料压型钢板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该建筑不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被告亦委托了设计公司设计图纸,委托装修公司装修,应由设计、装修单位承担责任。
(三)法院认为:

1、原告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
2、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原告的建筑作品的基本特征相同,虽然二者在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等部分存在细微的差异,但仍属于与涉案建筑作品相近似的建筑。
3、原告关于建筑作品内部特征亦应受保护的主张依据不足。工作区部分的设计属于汽车4S店工作区的必然存在的设计,其外部呈现的横向带状及颜色,与所用建筑材料有关,并非涉案原告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成分,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4、遂判决:改建、赔偿15万及合理开支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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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和秘鲁外交部秘书长会谈纪要

中国对外贸易部 秘鲁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和秘鲁外交部秘书长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周化民先生阁下,应秘鲁外交部邀请访问了利马。访问期间,双方于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至四月二十八日进行了旨在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之间贸易交流可能性的会谈。会谈表现了双方的共同愿望:在平等、尊重、互惠和互利的精神下发展贸易关系,为加强两国人民友谊做出贡献。
  会谈中,双方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来促进和扩大贸易,并对在本纪要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相互提供必要的方便,但并不妨碍用今后协议中的商品扩大上述货单。
  双方还表示愿意在进出口上述商品方面,以及海关关税,其他捐税和海关程序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是双方同意这一义务不适用于任何一方给予或可能给予邻国的利益,特惠,特权和豁免,及任何一方在执行一体化区域性和小区域性协议时已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的任何特别利益或免税。
  双方还确定:双方的商船在进出和停留对方港口期间,在港务规章和港口业务方面应享受该国按法律给予悬挂第三国国旗船只的最优惠条件。但是,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和在各自规定的领海管辖范围内的各种捕鱼活动,也不适用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商船而做出的特殊规定。
  双方还同意,双方之间商品的交换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贸易公司和秘鲁国营贸易机构或从事秘鲁对外贸易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
  秘鲁外交部高兴地接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周化民先生阁下提出的派遣一个秘鲁贸易代表团前往中国访问的邀请,以便继续在利马开始的会谈,为促进和具体实现经常贸易往来,为可能在双方国家内设立商务办公室,建立最合适的程序。
  关于海洋权问题,双方重申,作为国际政策的共同原则,沿海国家有权支配其沿岸海域,海底和海底下层的自然资源,以促进其人民的发展和福利,因而沿海国家也有权根据各自地理条件和合理利用上述资源的需要来规定其领海主权和管辖权范围。
  对此,副部长先生阁下再一次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秘鲁和其他拉美国家在区域和国际性会议上,为重申其对二百海里海域行使主权权利和在海上建立更公正、现实和持久的秩序所一贯采取的行动。
  最后,周化民阁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秘鲁海上劳动者和企业人士所进行的努力感到钦佩和同情,他们在二百海里内得到政府的保护下,使秘鲁成为捕鱼总量世界第一的水产国家。从而为国家的普遍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贡献。
  在商谈结束的时候,双方特别指出商谈中表现出的热诚和合作的精神,这种精神同连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两国人民的悠久的高贵的友谊是一致的。
  本纪要确认上述各点,于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利马签订,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共两份。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秘鲁外交部秘书长
     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卡·加·贝多亚
      周 化 民           (签字)
       (签字)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2〕189号



为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体系,立足“三农”需要,坚持市场导向,兼顾发展差异,积极创新“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加快实现富民惠农奔小康,现就实施富民惠农创新工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顺应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格局和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变化,围绕富民惠农目标,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积极创新符合农村经济特点,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持续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为导向,积极创新“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持续提升创新工作的针对性。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立足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兼顾不同主体服务需求的差异性,不断适应“三农”金融服务需求新变化,积极创新易于为百姓理解接受、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成本合理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紧扣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效开展。加强创新产品服务的成本核算,实行保本微利,保证业务开展的商业可持续性。

(四)风险可控原则。妥善处理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关系,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到制度先行,强化人员培训,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三、工作内容

(一)理念创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将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作为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不断创新和丰富服务“三农”和社区的经营理念。以专业化的经营、特色化的产品、差异化的服务、精细化的管理作为农村金融理念创新的基本原则。

(二)组织创新。按照“流程银行”要求构建以农村金融服务为核心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层级的良好信息沟通和紧密业务协作机制,鼓励通过专业支行或事业部方式,加强对区域支柱行业和特色产业的金融服务。

(三)产品创新。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对象、行业特点、需求差异,细分客户群体,积极开发符合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户消费习惯的金融产品。加强融资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客户的融资需求,科学运用微贷管理等先进技术,开发多样化有特色的农户、商户贷款产品,积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探索与银行卡授信相结合的小额信贷产品;创新涉农科技金融产品,切实加大对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立足区域经济特点,围绕地方支柱行业、特色产业及其核心企业、产业集群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开发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产品,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和产业升级;加快结算产品创新,根据农村金融客户的融资特点创新结算产品,开发适合农村客户需要的结算工具,提高农村客户结算效率,降低资金在途成本。

(四)担保方式创新。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创新开办多种担保方式的涉农贷款业务,有效解决担保难问题。扩大抵押担保范围,鼓励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资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要因地制宜灵活创新抵押、共同担保、产业链核心企业担保、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商铺承租权质押、自然人保证、信用、联保和互保等贷款担保方式;积极鼓励以政府资金为主体设立的各类担保机构为涉农业务提供融资担保;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业务品种。在全面调查农户信用状况等“软信息”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门槛和抵押贷款比重。

(五)商业模式创新。着力打造适应农村金融服务特点的商业模式,以全面满足“三农”客户需求、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整合内外部金融服务资源,探索“信贷工厂”、“金融管家”等不同形式,形成完整、高效、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可持续经营的运行系统,实现对农户、商户、农企的标准化、批量化、规模化的营销、服务和管理。

(六)业务流程创新。积极开展流程再造,合理配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审批,动态管理授信额度,建立透明高效的信贷流程。探索推行在线审批等方式,对专业化市场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风险特征类似的客户群体可以探索采用集中授信方式。

(七)服务渠道创新。拓宽授信业务申请渠道,利用通讯、网络、自助终端等科技手段广泛受理客户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推广农户贷款“一站式”服务,开办自助循环贷款业务。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灵活、便捷的服务方式,逐步扩展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范围。

(八)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完善区域信用评价体系,创新农户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农户经济档案,全面记录农户贷款还款情况,加强各类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引导增强农户信用意识,为开展产品服务创新打造良好外部信用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省级联社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各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制订金融创新规划,指导开展相关培训和经验交流,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及时为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指导以及IT系统等技术支持,研发推广区域性的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本机构富民惠农金融创新组织实施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与协办部门。

(二)制度保障。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围绕富民惠农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成熟的业务管理技术和经验,对各业务条线的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和优化。对于新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条件成熟的应制定产品手册。

(三)机制保障。一是创新风险机制。坚持“内控先行、简便有效”原则,采取“人防+技防”方式,创新风险管理技术方法,规避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通过创新担保方式、银保合作等,有效缓释和转移信用风险。二是创新定价机制。要按照收益全面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及其风险特征,实行灵活的差别定价,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三农”客户,可采取贷款利率优惠方式进行正向激励。三是创新激励机制,建立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专项奖励制度和免责机制,充分激发员工创新潜能。监管部门要从实际效果出发,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科学评价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支农服务评价和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

(四)人才保障。积极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建立高效实用的营销队伍,在人力资源方面对金融创新工作予以倾斜,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创新体系奠定基础。省级联社要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培训,集中辖内创新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熟悉“三农”和现代金融业务的复合型创新专家团队,充分发挥省级联社的金融创新平台作用。

(五)科技保障。要建立先进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数据分析与挖掘,细分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要建立健全与内部控制相适应的创新型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新业务顺利推广,风险监控及时到位。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