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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姚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8:13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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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我国,由“非典”危机所引发的对于行政问责的思考,已进入一个制度化建设的新时期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一定进展,但随着行政问责制实践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存在行政责任不明、行政问责乏力、行政问责法律缺失、行政问责文化滞后、针对行政问责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存在缺陷等问题。本文针对行政问责制度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行政问责制把对行政权的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辐射到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并使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救济等制度化。实质上它是搭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制约、沟通、和谐的平台机制,是一种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推行、完善行政问责制,必将拉近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距离,有效地预防行政腐败,减少行政运作成本,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概述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行政问责制的构成要素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或可能影响工作秩序、工作效率或者损害社会利益。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问责制的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予质疑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造成的事后责任的一种追究方法及模式,也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使得行政监督主体在行使行政问责权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行政问责制所包含的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问责的主体

就如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即行政主体一样,行政问责制的主体即行使行政问责的机关、单位或组织。其中包括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全国人大、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行政问责主体相对其他一些主体来说比较广泛。

2、行政问责的客体

也称行政问责的对象,处于被动状态,指被问的对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直接和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者和负责人。

3、行政问责的内容

指行政问责针对的问题,包括一切与职权或职务有关的行为和过程。主要是对过错责任、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但也注重对无作为的行政行为的问责,争取做到行政领域制度化的规范。

(二)行政问责的程序

行政问责的程序,即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官员进行问责。其关键是要实现责任划分的法制化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化,责任要体现到位到人,否则就会出现由于弹性过大,而最终无法实施。对于问责的程序,至少应该包括:问责的启动程序,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及责任追究程序。

(三)行政问责的方式

行政问责的方式,即问责方法。问责方式改变以往让问责对象作出简单的书面检查,为了让问责制落实到行政的各个层面,问责的方式应该包括行政责任、道德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等,

(四)行政问责的后果

行政问责的后果,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包括政治上、行政上、道义上的责任。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

在我国,2003年发生的“非典”危机到现在,因“失职”而受到行政问责的行政官员已有成百上千人。通过对失职行政官员的问责,对提高行政官员的责任意识,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据初步统计,至2008年8月,中国大陆共有12个省级政府出台了行政问责相关规定或办法,现行试点或推行问责制的市、县级政府更多;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的过程中也伴随着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缺陷,表现在如下几点:

(一)行政问责法律制度性缺失

目前中国各地虽然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问责的办法和规章,但全国性的规范成文的法律特别是问责程序法仍处在缺失状态。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权力机关、监督机关以及公民的合法问责权利无法顺利实施。问责制度中随机性大,这不仅导致了“异体问责”的相对薄弱,而且使民主政治建设受到一定的阻碍。

(二)行政责任不明致无从问责

政府官员所使用的权力来自公众,与之相对应,政府官员就理应对公众负责并受其监督,而权力有多大,责任就应有多大。行政问责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政府官员和国家公务人员。而在中国,各级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责任划分不清。而且,由于缺乏科学的职位分类制度,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职责划分也不清楚,从而导致责任虚置或责任无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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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西藏班插班生高考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西藏班插班生高考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民厅[2005]1号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教育厅(教委)、招生办公室:

  根据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精神,从2002年起,北京等18个省(直辖市)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插班生(以下简称插班生)。2005年首届插班生即将毕业,为做好2005年高考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关于“学生毕业后,参加所在省(直辖市)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由教育部按西藏班有关规定组织升学工作”的精神,插班生与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高中毕业生统一招生政策,实行“统一试卷、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考生全部在学习所在地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二、学生的报名、体检、考试、阅卷和登分造册工作分别由学生学习所在省(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号”和“准考证号”按各校所在省(直辖市)高考号码统一编排方式确定。报名、体检费自理。

  三、18个省(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要在2005年6月25日之前将考生原始考分登记册并附光盘(分文、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加盖封章后,通过特快专递寄至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以备高校招生录取。

  四、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18个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要加强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未经批准,在计划外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西藏班高校招生录取。

  五、插班生升学招生计划,由我部下达给有关高校,届时将抄送各办班学校。学生可根据下达的计划自愿报考。凡符合条件,达到录取分数线的,根据学生的志愿录取到内地有关高等学校学习;不能升学的,回西藏。插班生升入高校后,要严格按高校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53所内地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缴费上学观念的教育。

  联系电话:010-66096530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0日



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效率,规范征收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由区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市级财政性投资征收项目,包括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第三条 项目征收由区级政府费用包干,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四条 征收项目获市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提供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征地宗地图),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用地单位于放线之日起1个月内对项目征收量进行初步调查。
用地单位对调查结果清点核量后,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照征收补偿政策进行成本测算,测算结果报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
对于征收户数较多、产权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调查测算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收到测算报告后,会同区级政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投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项目审查核实,抽查核实项目征收量。对测算不准确的,退回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测算,确认无误后报审;对测算无误的,提出资金来源、任务完成时限、费用包干征收等具体方案。
第六条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将项目征收包干方案报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包干费用、包干时限。
第七条 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定结果,用地单位先期拨付20%-40%的项目包干费用作为项目征收预付款,以后根据项目征收进度核拨进度款。
第八条 项目征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和区级政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用地单位与区级政府签订交地协议。
交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用地单位与区级政府进行征收费用结算。项目征收费用资料由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费用包干的征收项目,用地单位将征收包干费用的1%作为工作奖励费予以预留。包干征收责任主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征收任务的,经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确认,用地单位直接将工作奖励费支付给包干征收责任主体;超出包干时限1个月以上的,工作奖励费应予全部扣减。
第十条 各项目征收责任主体单位及用地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