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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史洪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32:43  浏览:9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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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方式。也即留置送达是直接送达被拒绝时所采取的强制送达方式。司法实践中,留置送达面临困境,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拍照留置送达方式,但是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困境。


目前,留置送达面临困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否认自己的身份,送达人员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受送达人真实身份,此时,无法适用留置送达。2.受送达人不让送达人进门,更不会让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留置在自己的住所,此时,无法适用见证留置,也无法适用拍照留置。3.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为躲避送达,白天上班,晚上不回住所。4.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居无定所,或者住所长期无人,又拒绝接受直接送达。5.受送达人是已经没有住所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又拒绝接受直接送达。6.部分当事人自行到法院签收裁判文书,但是看到裁判结果不理想时,便拒不签收,此时无法留置送达,后当事人又下落不明。


留置送达所面临的困境使得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无法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严重影响了诉讼程序的进展,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如果留置送达的场所不是被送达人的住所,即使有拍照或者录像见证,有些当事人也会以送达不合法为由上诉、上访,使守法的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迟迟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知道法院的送达和相关诉讼内容,至少知道被起诉这一事实。但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责任意识的缺失使得多数当事人在可能败诉时消极应诉,千方百计逃避送达,意图规避法律责任。原告在起诉初期积极配合,甚至三天两头询问案件进展,一旦得知裁判结果可能不理想,便想方设法躲避送达,被告在得知自己被起诉时早出晚归,居无定所,都印证了这些当事人知道起诉而逃避送达,而非因送达不及时导致不知被起诉,权益被侵害。


接受送达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为解决留置送达所面临的困境,打击当事人规避送达的行为,提高诉讼效率,凡是能够传播诉讼内容的送达方式均应采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经验,适当扩大留置送达的场所及方式。如美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诉讼文书可以在住所、经常居住地、办公室或者最后所知的地址进行。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送达的地址可以是当事人指定的地址或者住所地、营业地、经常居住地、知悉的最后居住地、知悉的最后营业地以及与诉讼请求有密切联系的地点。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住所、营业地点、办公室或者任何相遇的地方送达。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场所为住所、居所、营业所、事务所、就职场所、当事人申报的场所或者任何相遇的地方。


我国也应借鉴上述规定,拓宽送达场所的范围,采取“随时随地送达”原则,明确规定在与当事人或代理人相遇的任何地方都可以送达,这种地方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从业地,可以是受送达人或代理人来法院领取文书时的办公室,可以是受送达人临时住宿的酒店、宾馆、医院,可以是受送达人临时乘坐的交通工具。总之,凡是发现受送达人或有义务接受送达的人时他所在的地方均应视为“受送达人所在处”,受送达人或有义务接受送达的人在此处所拒签文书时,均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如果受送达人拒绝送达人员进入其住所或者所在区域,送达人员有权当场在受送达人所在处或者所在区域附近张贴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并拍照为证,即可视为送达。这种张贴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方式不是公告送达,而是留置送达。因为受送达人就在现场,可当场或者在送达人员离开后立即知晓相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内容。


同时,应授予送达人员强制查验受送达人身份证件的权利,以免由于受送达人隐瞒身份导致“错误送达”。在送达过程中,对于撕毁法律文书,侮辱、谩骂、殴打、围攻送达人员的行为必须予以惩戒,以惩治违法之徒,维护法律尊严。


总之,我们需要一个良好的送达制度,该制度的设计既要保护善良的当事人,也要对恶意规避送达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戒,树立公民的诚信意识,守法意识。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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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商 务 部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 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培育
9.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三、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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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
2.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保健食品开发
3. 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 婴儿、老年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
2. 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
3. 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
(三)饮料制造业
1.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烟草制品业
1. 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五)纺织业
1. 采用非织造、机织、针织及其复合工艺技术的轻质、高强、耐高/低温、耐化学物质、耐光等多功能化的产业用纺织品生产
2. 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的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3. 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山羊绒等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4. 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
5. 功能性、绿色环保及特种服装生产
6. 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六)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 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 高档皮革加工
4. 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 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造纸及纸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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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九)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 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钠法漂粉精、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新型下游产品开发与生产
2. 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环氧丙烷、甘油法环氧氯丙烷、萘二甲酸二甲酯(NDC)、1,4-环乙烷二甲醇酯(CHDM)生产
3. 合成纤维原料:己内酰胺、尼龙66盐、熔纺氨纶树脂、1,3-丙二醇生产
4. 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不包括热塑性丁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酯橡胶、氯醇橡胶、乙丙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5. 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6万吨/年及以上非光气法聚碳酸酯(PC)、聚甲醛(POM)、聚酰胺(尼龙6、尼龙66、尼龙11和尼龙12)、聚乙烯醋酸乙烯酯(EVA)、聚苯硫醚、聚醚醚酮、聚酰亚胺、聚砜、聚醚砜、聚芳酯(PAR)、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6. 精细化工:催化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化学品和造纸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7. 环保型印刷油墨、环保型芳烃油生产
8. 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9. 高性能涂料、水性汽车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
10. 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1. 高性能氟树脂、氟膜材料,医用含氟中间体,环境友好型制冷剂和清洁剂生产
12. 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13. 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14.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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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生物肥料、高浓度钾肥、复合肥料、缓释可控肥料、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16. 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以及相关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甲叉法乙草胺、胺氰法百草枯、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
17. 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18.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19. 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
(十一)医药制造业
1.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2. 氨基酸类:发酵法生产色氨酸、组氨酸、饲料用蛋氨酸等生产
3.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生产
4.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5. 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及宫颈癌、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生产
6. 生物疫苗生产
7. 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8. 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9.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
10. 动物专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 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生产
12. 新型诊断试剂的生产
(十二)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聚苯硫醚(PPS)等高新技术化纤(粘胶纤维除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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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烷二甲醇酯(PCT)、二元醇改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G)
3. 利用新型可再生资源和绿色环保工艺生产生物质纤维,包括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Lyocell)、以竹、麻等为原料的再生纤维素纤维、聚乳酸纤维(PLA)、甲壳素纤维、聚羟基脂肪酸酯纤维(PHA)、动植物蛋白纤维等
4. 单线生产能力日产150吨及以上聚酰胺生产
5. 子午胎用芳纶纤维及帘线生产
(十三)塑料制品业
1. 新型光生态多功能宽幅农用薄膜开发与生产
2. 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3. 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
(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 节能、环保、利废、轻质高强、高性能、多功能建筑材料开发生产
2.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 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宽幅(2米以上)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宽幅(2米以上)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生产
4. 新技术功能玻璃开发生产: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制品(管、板、坩埚、仪器器皿等)、光学性能优异多功能风挡玻璃、信息技术用极端材料及制品(包括波导级高精密光纤预制棒石英玻璃套管和陶瓷基板)、高纯(≥99.998%)超纯(≥99.999%)水晶原料提纯加工
5. 薄膜电池导电玻璃、太阳能集光镜玻璃生产
6. 玻璃纤维制品及特种玻璃纤维生产:低介电玻璃纤维、石英玻璃纤维、高硅氧玻璃纤维、高强高弹玻璃纤维、陶瓷纤维等及其制品
7. 光学纤维及制品生产: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倒像器及玻璃光锥
8. 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9. 水泥、电子玻璃、陶瓷、微孔炭砖等窑炉用环保(无铬化)耐火材料生产
10. 氮化铝(AlN)陶瓷基片、多孔陶瓷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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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生产: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含高速油封材料)、特种摩擦材料(含高速摩擦制动制品)、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纳米材料
12. 有机-无机复合泡沫保温材料生产
13. 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包括高档体育用品、轻质高强交通工具部件)、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包括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和玻璃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
14. 精密高性能陶瓷原料生产:碳化硅(SiC)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氮化硅(Si3N4)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μm)、低温烧结氧化锆(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高纯氮化铝(Al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金红石型TiO2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100nm)、钛酸钡(纯度>99%,粒径<1μm)
15. 高品质人工晶体及晶体薄膜制品开发生产:高品质人工合成水晶(压电晶体及透紫外光晶体)、超硬晶体(立方氮化硼晶体)、耐高温高绝缘人工合成绝缘晶体(人工合成云母)、新型电光晶体、大功率激光晶体及大规格闪烁晶体、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
16. 非金属矿精细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17.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18. 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
19. 多维多向整体编制织物及仿形织物生产
20. 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处置固体废弃物
21.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22. 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
23. 非金属矿山尾矿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
(十五)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直径200mm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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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砷化镓、磷化镓、磷化锢、氮化镓),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镍、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特种大型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镍、铜铁合金带,铍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钨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带材及钛焊接管,原子能级海绵锆,钨及钼深加工产品
(十六)金属制品业
1. 航空、航天、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与制造(专用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2. 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其五金件开发、生产
3. 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
4. 节镍不锈钢制品的制造
(十七)通用设备制造业
1.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坐标镗铣加工中心、数控坐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精密数控加工用高速超硬刀具
2. 1000吨及以上多工位镦锻成型机制造
3. 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及后处理分选设备制造
4. FTL柔性生产线制造
5. 垂直多关节工业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及其焊接装置设备制造
6. 特种加工机械制造:激光切割和拼焊成套设备、激光精密加工设备、数控低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亚微米级超细粉碎机
7. 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8. 工作压力≥35MPa高压柱塞泵及马达、工作压力≥35MPa低速大扭矩马达的设计与制造
9. 工作压力≥25MPa的整体式液压多路阀,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10. 阀岛、功率0.35W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11. 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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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压力10MPa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10MPa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与制造
13. 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与制造
14. 第三、四代轿车轮毂轴承(轴承内、外圈带法兰盘和传感器的轮毂轴承功能部件),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加工中心具有三轴以上联动功能、定位重复精度为3-4μm),高速线材、板材轧机轴承(单途线材轧机轧速120m/s及以上、薄板轧机加工板厚度2mm及以上的支承和工作辊轴承),高速铁路轴承(行驶速度大于200km/h),振动值Z4以下低噪音轴承(Z4、Z4P、V4、V4P噪音级),各类轴承的P4、P2级轴承,风力发电机组轴承(2兆瓦以上风力发电机组主轴轴承、增速器轴承、发电机轴承等),航空轴承(航空发动机主轴轴承、起落架轴承、传动系统轴承、操纵系统轴承等)制造
15. 高密度、高精度、形状复杂的粉末冶金零件及汽车、工程机械等用链条的制造
16. 风电、高速列车用齿轮变速器,船用可变桨齿轮传动系统,大型、重载齿轮箱的制造
17.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制造
18. 蓄能器胶囊、液压气动用橡塑密封件开发与制造
19. 高精度、高强度(12.9级以上)、异形、组合类紧固件制造
20. 微型精密传动联结件(离合器)制造
21. 大型轧机连接轴制造
22. 机床、工程机械、铁路机车装备等机械设备再制造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矿山无轨采、装、运设备制造:2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5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8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 2500千瓦以上电牵引采煤机设备等
2. 物探、测井设备制造:MEME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MWD随钻测井仪
3. 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1500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及配套海底采油、集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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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口径2米以上深度30米以上大口径旋挖钻机、直径1.2米以上顶管机、回拖力300吨以上大型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成套设备、地下连续墙施工钻机制造
5. 520马力及以上大型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6. 1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规格的清淤机、1000吨及以上挖泥船的挖泥装置设计与制造
7. 防汛堤坝用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装备设计与制造
8. 水下土石方施工机械制造:水深9米以下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
9. 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10. 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11. 铁路大型施工、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维修养护机械和检查、监测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
12. (沥青)油毡瓦设备、镀锌钢板等金属屋顶生产设备制造
13. 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酯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酯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备、改性硅酮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备制造
14. 高精度带材轧机(厚度精度10微米)设计与制造
15. 多元素、细颗粒、难选冶金属矿产的选矿装置制造
16. 10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制造:年处理能力40万吨以上混合造粒机,直径1000毫米及以上螺旋卸料离心机,小流量高扬程离心泵
17. 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8. 金属制品模具(铜、铝、钛、锆的管、棒、型材挤压模具)设计、制造
19. 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汽车仪表板、保险杠等大型注塑模具,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
20. 汽车动力电池专用生产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21. 精密模具(冲压模具精度高于0.02毫米、型腔模具精度高于0.05毫米)设计与制造
22.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23. 6万瓶/小时及以上啤酒灌装设备、5万瓶/小时及以上饮料中温及热灌装设备、3.6万瓶/小时及以上无菌灌装设备制造
24. 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25. 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6. 楞高0.75毫米及以下的轻型瓦楞纸板及纸箱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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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单张纸多色胶印机(幅宽≥750毫米,印刷速度:单面多色≥16000张/小时,双面多色≥13000张/小时)制造
28. 单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75000对开张/小时(787×880毫米)、双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70000对开张/小时(787×880毫米)、商业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50000对开张/小时(787×880毫米)制造
29. 多色宽幅柔性版印刷机(印刷宽度≥1300毫米,印刷速度≥350米/秒),喷墨数字印刷机(出版用:印刷速度≥150米/分,分辨率≥600dpi;包装用:印刷速度≥30米/分,分辨率≥1000dpi;可变数据用:印刷速度≥100米/分,分辨率≥300dpi)制造
30. 计算机墨色预调、墨色遥控、水墨速度跟踪、印品质量自动检测和跟踪系统、无轴传动技术、速度在75000张/小时的高速自动接纸机、给纸机和可以自动遥控调节的高速折页机、自动套印系统、冷却装置、加硅系统、调偏装置等制造
31. 电子枪自动镀膜机制造
32. 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3. 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34.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35.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品、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备,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36.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120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油菜籽收获机,甘蔗收割机,甜菜收割机
37. 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38.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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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农用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资源化利用设备制造
40. 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
41. 机电井清洗设备及清洗药物生产设备制造
42. 电子内窥镜制造
43. 眼底摄影机制造
44. 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设备、X线计算机断层成像设备、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设备等) 关键部件的制造
45. 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
46. 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
47. 图像引导适型调强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48.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49.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50.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51. 天然药物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52. 非PVC医用输液袋多层共挤水冷式薄膜吹塑装备制造
53.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
54. 电脑提花人造毛皮机制造
55. 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56.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低NOx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含重金属废气处理装置
57. 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50kg/h以上的臭氧发生器、10kg/h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含重金属废水处理装置
58.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资源利用设备、日处理量500吨以上垃圾焚烧成套设备、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理技术装备、垃圾填埋场防渗土工膜、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废钢铁处理设备、污染土壤修复设备
59. 铝工业赤泥综合利用设备开发与制造
60. 尾矿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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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62. 废旧纺织品回收处理设备制造
63. 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设备制造
64.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
65. 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66. 移动式组合净水设备制造
67. 非常规水处理、重复利用设备与水质监测仪器
68. 工业水管网和设备(器具)的检漏设备和仪器
69. 日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与制造
70.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71.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72. 三鼓及以上子午线轮胎成型机制造
73. 滚动阻力试验机、轮胎噪音试验室制造
74. 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新技术设备制造
75. 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76. 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1000℃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
77. 海上溢油回收装置制造
78. 低浓度煤矿瓦斯和乏风利用设备制造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汽车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7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5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
2.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双离合器变速器(DCT)、电控机械变速器(AMT)、汽油发动机涡轮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自动变速器执行器(电磁阀)、液力缓速器、电涡流缓速器、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大于2000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达到中国Ⅴ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及耦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柴油机颗粒捕捉器、低地板大型客车专用车桥、吸能式转向系统、大中型客车变频空调系统、汽车用特种橡胶配件,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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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限于合资、合作)、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控单元(TCU),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避撞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4.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 ≥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
5. 大排量(排量>250ml)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限于合资、合作)、达到中国摩托车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
6. 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
7. 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控股),通用飞机(限于合资、合作)
8. 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与维修
9. 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中方控股),3吨级以下(限于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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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用直升机零部件制造
11. 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中方控股)
12. 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4. 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5. 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民用机场设施、民用机场运行保障设备、飞行试验地面设备、飞行模拟与训练设备、航空测试与计量设备、航空地面试验设备、机载设备综合测试设备、航空制造专用设备、航空材料试制专用设备、民用航空器地面接收及应用设备、运载火箭地面测试设备、运载火箭力学及环境实验设备
16. 航天器光机电产品、航天器温控产品、星上产品检测设备、航天器结构与机构产品制造
17. 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8. 豪华邮轮及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19. 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20.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1.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中方控股)
22. 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23. 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系统设备、船舶电子导航设备、船用雷达、电罗经自动舵、船舶内部公共广播系统等
24. 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关键辅机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安全阀、调节阀
2. 燃煤电站、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硝技术装备制造
3. 火电设备的密封件设计、制造
4. 燃煤电站、水电站设备用大型铸锻件制造
5. 水电机组用关键辅机设备制造
6. 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非晶态合金变压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压开关用操作机构、灭弧装置、大型盆式绝缘子(1000千伏、50千安以上),50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用出线装置、套管(交流500、750、1000千伏,直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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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调压开关(交流500、750、1000千伏有载、无载调压开关),直流输电用干式平波电抗器,±800千伏直流输电用换流阀(水冷设备、直流场设备),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
7. 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2.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8. 额定功率350MW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水泵水轮机及调速器、大型变速可逆式水泵水轮机组、发电电动机及励磁、启动装置等附属设备
9. 斯特林发电机组制造
10. 直线和平面电机及其驱动系统开发与制造
11. 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锌镍蓄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除外)
12. 电动机采用直流调速技术的制冷空调用压缩机、采用CO2自然工质制冷空调压缩机、应用可再生能源(空气源、水源、地源)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13. 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
14. 生物质干燥热解系统、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
15. 交流调频调压牵引装置制造
(二十一)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高清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2. TFT-LCD、PDP、OL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6代及6代以下TFT-LCD玻璃基板除外)
3. 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微显投影设备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4.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卫星公共接收电视(SMATV)前端设备制造
5.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18微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8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MEMS和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及BGA、PGA、CSP、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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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7. 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8. 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9.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0. 高速、容量100TB及以上存储系统及智能化存储设备制造
11.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12.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13. 电子专用材料开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14.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5.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分子固体电容器、超级电容器、无源集成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
16. 触控系统(触控屏幕、触控组件等)制造
17. 发光效率100l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1001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1001m/W以上且功率200mW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18. 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19. 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
20. 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1. 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22. 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23.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4. 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5. 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10Gb/s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26. 超宽带(UWB)通信设备制造
27. 无线局域网(含支持WAPI)、广域网设备制造
28. 40Gbps及以上速率时分复用设备(TDM)、密集波分复用设备(DWDM)、宽带无源网络设备(包括EPON、GPON、WDM-PON等)、下一代DSL芯片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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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交叉连接设备(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40G/sSDH以上光纤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29. 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
30. 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与制造
31. 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与制造
32.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 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
2.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制造:电子显微镜、激光扫描显微镜、扫描隧道显微镜、电子探针、大型金相显微镜,光电直读光谱仪、拉曼光谱仪,质谱仪、色谱-质谱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衍射仪,工业CT、450KV工业X射线探伤机、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三座标测量机、激光比长仪,电法勘探仪、500m以上航空电法及伽玛能谱测量仪器、井中重力及三分量磁力仪、高精度微伽重力及航空重力梯度测量仪器,光栅尺、编码器
3.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4.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5. 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备制造
6. VXI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国际规范)制造
7.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8.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数字三角测量系统、三维地形模型数控成型系统 (面积>1000×1000mm、水平误差<1mm、高程误差<0.5mm)、超宽频带地震计(φ<5cm、频带0.01-50Hz、等效地动速度噪声<10-9m/s)、地震数据集合处理系统、综合井下地震和前兆观测系统、精密可控震源系统、工程加速度测量系统、高精度GPS接收机(精度1mm+1ppm)、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精度<1微伽的绝对重力仪、卫星重力仪、采用相干或双偏振技术的多普勒天气雷达、能见度测量仪、气象传感器(温、压、湿、风、降水、云、能见度、辐射、冻土、雪深)、防雷击系统、多级飘尘采样计、3-D 超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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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仪、高精度智能全站仪、三维激光扫描仪、钻探用高性能金刚石钻头、无合作目标激光测距仪、风廓线仪(附带RASS)、GPS电子探控仪系统、CO2/H2O通量观测系统、边界层多普勒激光雷达、颗粒物颗粒经谱仪器(3nm-20μm)、高性能数据采集器、水下滑翔器
9.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S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NOX及N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O3自动监测仪、CO自动监测仪、烟气及Pm2.5粉尘采样器及采样切割器、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空气中有机污染物自动分析仪、COD自动在线监测仪、BOD自动在线监测仪、浊度在线监测仪、DO在线监测仪、TOC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监测仪、辐射剂量检测仪、射线分析测试仪、重金属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生物毒性水质预警监控设备
10.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11.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中深海水下摄像机和水下照相机、多波束探测仪、中浅地层剖面探测仪、走航式温盐深探测仪、磁通门罗盘、液压绞车、水下密封电子连接器、效率>90%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能量回收装置、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浮标、剖面探测浮标、一次性使用的电导率温度和深度测量仪器(XCTD)、现场水质测量仪器、智能型海洋水质监测用化学传感器 (连续工作3~6个月)、电磁海流计、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自容式、直读式和船用式)、电导率温度深度剖面仪、声学应答释放器、远洋深海潮汐测量系统(布设海底)
12. 1000万像素以上数字照相机制造
13. 办公机械制造:多功能一体化办公设备(复印、打印、传真、扫描),彩色打印设备,精度2400dpi及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头,感光鼓
14. 电影机械制造:2K、4K数字电影放映机,数字电影摄像机,数字影像制作、编辑设备
(二十三)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 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3. 全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
4.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汽车、机电设备、橡胶、金属、电池回收处理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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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10万千瓦及以上增压循环流化床(PFBC)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2. 背压型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3. 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4.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5. 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
6. 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
7. 供水厂建设、经营
8. 再生水厂建设、运营
9. 机动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 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中方控股)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6. 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7.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8. 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9. 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0. 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中方控股)
11.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2. 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
13. 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4. 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一般商品的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低温配送等现代物流及相关技术服务
2. 农村连锁配送
3. 托盘及集装单元共用系统建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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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2.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咨询服务
3.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4. 创业投资企业
5. 知识产权服务
6. 家庭服务业
八、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2.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4.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5.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6. 海上石油污染清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及相关产品开发,海水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海洋生物爆发性生长灾害防治技术,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技术
7. 节能技术开发与服务
8.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9.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10. 化纤生产及印染加工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11.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2.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13.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4. 研究开发中心
15.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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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3. 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4. 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十、教育
1.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 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 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
2. 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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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2. 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 棉花(籽棉)加工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 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加工,玉米深加工
2.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二)饮料制造业
1. 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
(三)烟草制品业
1. 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五)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 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纯碱、烧碱以及规模以下或采用落后工艺的硫酸、硝酸、钾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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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感光材料生产
3. 联苯胺生产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 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氯化合物生产
6. 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
7. 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生产
8. 采用落后工艺、含有有害物质、规模以下颜料和涂料生产
9. 硼镁铁矿石加工
10. 资源占用大、环境污染严重、采用落后工艺的无机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 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 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3.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
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 血液制品的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 粘胶纤维生产
(九)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 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3.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1. 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 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1.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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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十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十三)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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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
  
深府〔2004〕6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增创新优势、走出新路子、实现新发展、办出新特色”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在中共深圳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 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部门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的,应事先征求区人民政府意见;同时,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积极贯彻依法治市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质量。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技术审查,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二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
第六章 向市委、人大报告工作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市政府的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审议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六)通报国内外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印发。会议文件及议题相关背景资料应于会前发放。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需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要求的参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请假。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单位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经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八条 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办公会议解决;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办公会议;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第四十条 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遵照执行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四十一条 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全市性大会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重大的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理由依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第四十四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如需发文,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涉及临时性请款的公文,须先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审批。规范性文件或其它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第四十六条 向国务院、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的请示、意见、报告,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其它事项,发布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市长签署。
   第四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紧急事项发文,经授权后,可由常务副市长或其它副市长签发(上行文的签发人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提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第四十九条 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刊登。《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其它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侨)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侨)办、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第五十四条 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新闻办负责。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办、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协调。采访的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章 工作效能与纪律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市领导的重要交办事项,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专项任务,由常务副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其它副市长负责协调,相关副市长配合。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它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深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它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深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出差、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要同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差的,由常务副市长代行职责。
   第六十条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分管同一系统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出访。
   第六十一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勤政、廉政、善政的水平。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简短。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讲求行政成本,树立绩效观念,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中体现绩效原则。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