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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特别程序之设计/陈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38:31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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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特别程序之设计
                 ——以意大利刑事诉讼制度为视角

                ◇ 陈 超

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性质和量刑差别、被追诉人认罪情况异同、证据收集和认定情况的差异,定分止争的方式和程序要相应有所变化。针对刑事案件特点及其刑事司法实际情况,意大利确立多元化的刑事审判特别程序。意大利刑事审判特别程序设计,与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英国的认罪协商程序、德国的处罚令程序和简易程序、俄罗斯的法院判决特别程序相比,具有鲜明的意大利特色。

一、诉讼阶段的制度设计

各国刑事审判特别程序往往是通过简化诉讼环节实现节省诉讼成本。意大利刑事审判特别程序作为简易、快速诉讼程序,以省略掉某些诉讼阶段实现缩短诉讼周期。意大利刑事审判特别程序不仅通过缩略诉讼某些阶段,缩短诉讼周期,实现诉讼效率的提升,而且还减轻了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与其他国家相比,意大利刑事审判特别程序简化更加彻底和大胆。

简易审判程序省略了正式的审判阶段,刑事判决依赖于非口头的书面初步庭审的讨论程序。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省略了案件的正式审理阶段。直接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都省略掉了初步庭审程序,但是案件遵照普通程序正式的对抗式审判程序,没有简化庭审程序。处罚令程序则可能省略了案件的初步庭审和正式审理程序,省略了三个诉讼阶段的两个阶段,是简化程度最大的一个程序。由此可见,意大利的刑事审判特别程序基本上采取了省略诉讼阶段的方法,而且省略不仅仅集中于案件的审判阶段,初步庭审阶段也可以省略。

简易审判程序和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省略初步庭审阶段。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初步庭审和审判的时间期限,省略初步庭审或审判阶段,就可以大量缩短诉讼周期。因为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仅对初期侦查规定了期限。在意大利,没有明确规定一个迅速审判制度对刑事审判施加时间限制,至今,意大利仍然没有对初步庭审和审判规定期限,经过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历时很长时间,甚至是几年。2001年八国峰会期间热那亚45名警察涉嫌殴打和虐待示威者的案件,直到2005年才第一次开庭审理。美国学生阿曼达·克瑙斯(Amanda Knox)涉嫌杀害室友迈瑞迪斯·科克(Meredith Kercher)案件,2009年1月中旬法院开始对此案进行审判,12月1日才作出一审判决,仅仅一审判决历时将近一年。与无限期初步庭审和审判相比,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侦查要求迅速进行,确立了刑事侦查期限制度。刑事侦查期限制度是意大利刑事侦查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二、刑事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1988年司法改革中,意大利立法者将80%至85%的案件通过刑事审判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尽量避免或者减少通过繁琐的费时费力的普通审判程序审理。

从量刑角度讲,刑事审判特别程序适用任何处以刑罚的案件。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arreto)、财产刑(罚金、罚款);附加刑包括剥夺公职、终止某种职业资格、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公共事务管理权。意大利五种刑事审判特别程序的适用包括所有刑期的案件。简易审判程序适用于范围除处以无期徒刑以外的案件;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适用于处于7年零6个月以下刑期的案件;而直接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则适用于所有刑期的案件;处罚令程序适用于财产刑。可见,刑事审判特别程序适用于所有刑期的案件。通过刑事审判特别程序可以审理所有案件皆可这样减少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和无谓的复杂的互相诘问,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同时,就案件性质而言,适用于任何性质的案件。在意大利,无论是性质恶劣的犯罪还是乱停汽车等性质轻微的违警案件,都可以适用于刑事审判特别程序。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修订时,没有将案件性质作为是否适用刑事审判特别程序的依据。因此,任何性质的案件皆可适用刑事审判特别程序。

应该引起注意的是,任何案件性质和任何量刑的刑事案件并非全部进入刑事审判特别程序。刑事审判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在控辩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进行,法官不能主动自行启动刑事审判特别程序进行案件审理。


三、保留部分职权主义特征

从传统意义上讲,意大利属于大陆法系,秉承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在刑事诉讼中,法官以追求案件真实为基本目标,保留部分职权主义特征。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修订,引入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五种刑事审判特别程序体现了协商型刑事司法理念,协商型司法是遵循契约理念,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协商型刑事司法以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为追求目的,追求程序简化和速决。协商型刑事司法理念对意大利传统刑事司法构成挑战,也对传统的刑事诉讼原则甚至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构成挑战。在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和诉讼构造转型中,意大利仍然坚持事实发现作为其诉讼目的之一。法官部分保留真实发现的职权主义特征成为意大利刑事审判特别程序的特色。

在快速审判和立即审判程序中,审判采取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同时,法官在庭审中仍然保持较强的职权作用。法院必须保留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以便查明事实真相之后作出合乎理性并附具理由的裁判。意大利法官不仅主持庭审,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作出裁决,在证据调查过程中还享有强大的诉讼指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款的规定,即使当事人同意使用传闻证据的,法官仍然有权要求当事人使用原始证据。此外,审判长不仅在当事人询问之后可以进行补充性的职权询问,而且可以向当事人指出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有权自行调查新证据,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调查证据,并指定日期必须提交法庭。

在简易审判程序中,法官一旦接受举行简易审判的要求,其就应当对公诉人移送的卷宗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保障案件的定罪与量刑的适当性。意大利法官审查和裁定与普通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和角色也是不同的。这些规定有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也保障了事实真相的发现。

在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中,立法者设计该程序时也专门规定了法官具有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注重法官对程序形式和内容的控制,以体现国家司法权的行使。通过法官的积极作用,使诉讼体现出国家权力和当事人权利的融合。尽管检察官必须做出让步和被告达成协议,但是不存在导致不适当轻缓或者象征性刑罚的危险,因为最终由法官做出量刑,其必须评价事实,确认刑罚的减轻,并且衡量量刑协议和犯罪严重性之间的可能的不平衡。法官以检察官的卷宗材料为基础,对控辩双方协商和交易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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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2001)5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各局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便企业,提高检验检疫报检工作效率,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以下简称电子报检)行为,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和检务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行为。
报检人包括自理报检人和代理报检人。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电子报检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子报检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子报检实行自愿原则,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电子报检工作。

第二章 电子报检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三)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四)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五)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第六条 报检人在申请开展电子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检验检疫机构取得的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三)《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对申请开展电子报检业务的报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检人可以开展电子报检业务。
第八条 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人(以下简称“电子报检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电子报检
第九条 电子报检人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测试认可的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第十条 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因电子报检信息与报检单等书面单据不一致而造成不受理报检等后果的,由报检人自负其责。
第十一条 电子报检人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二条 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接收电子报检数据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对报检数据的审核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首先由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对报检人提交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自动审核,通过后,交由检务人员审核。
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符合报检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将报检号、施检部门信息及所需随附单据的种类等信息反馈给电子报检人。
对经审核不符合报检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将不受理报检信息和不受理报检的原因及修改要求等信息同时反馈给电子报检人。电子报检人可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报检数据修改后,再次报检。
第十六条 电子报检人接收受理报检信息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第十七条 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电子报检人所提交的报检单和随附单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予以修改或更换。
入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电子报检人所提交的报检单和随附单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予以修改或更换。
第十八条 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应将随附单据和检验检疫结果及时交检务部门。检务部门应对随附单据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检人修改或更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电子报检人的管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理报检人以及负责报检、验货、取单等主要环节的代理报检人可按规定采用电子报检方式。
(二)只负责向检验检疫机构送交报检单及随附单据的代理报检人暂采取准电子报检方式,条件成熟后转为电子报检方式。
准电子报检方式是指报检人将报检电子数据发送至检验检疫机构后,还需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据,由检务人员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据与有关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报检手续的方式。
(三)对于连续5次发生报检信息不准确,造成报检信息错误的,自动降为准电子报检方式报检,需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据,经检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报检手续。若连续10次保持数据准确,顺利通过检务人员审核,则自动转为电子报检方式。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电子报检人实施年度核查制度。电子报检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审核报告书”,报告其上一年度的电子报检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暂停或取消报检人电子报检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年度审核的;
(二)有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行为的;
(三)被撤消、解散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实行公开竞争和测试认可制度,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电子报检软件开发商参加竞争,对测试认可的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发商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的统一的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负责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应确保网络设备和数据存储与交换的安全,以保证电子报检业务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电子报检工作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七条 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发商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电子报检软件的安装、使用与维护等技术支持。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电子报检企业端和签证端软件在应用及维护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电子报检人可随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使用、维护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一:

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
| | 登记注册号 | |报检类别| □自理报检 □代理报检 |
| |---------|-------------------------------------|
| | 企业名称 | |
| 企 |---------|-------------------------------------|
| 业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信 |---------|-------------------------------------|
| 息 |主要进出口货物 | |
| |---------|-------------------------------------|

| | |进口: 批/每月 |
| |每月报检批次 | |
| | |出口: 批/每月 |
|---|---------|-------------------------------------|
| |计算机品牌型号 | |
| |---------|-------------------------------------|
| | CPU | | 内存 | |
| |---------|-------------------------------------|
| 硬 |硬盘类型及容量 |容量: 接口:□IDE接口 □SCSI接口 |
| 件 |---------|-------------------------------------|
| 条 | 光驱类型 |型号: 接口:□IDE接口 □SCSI接口 □其他 |
| 件 |---------|-------------------------------------|
| | MODEM |型号: 速率: KBps |
| |---------|-------------------------------------|
| | 打印机 |型号: 驱动: |
| |---------|-------------------------------------|
| | 操作系统 | |
|---|-----------------------------------------------|

| | 本企业申请安装电子报检软件,并作如下声明: |
| 企 | 1.在进行电子报检时遵守国家法律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规章。 |
| 业 | 2.保证电子报检中报检数据真实准确,保证不传输无效信息。 |
| 声 | 3.保证通过电子报检所传输的报检数据与实际发货相符。 |
| 明 | 4.如弄虚作假,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法人签字: |
| | (企业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意见 | |
|检 验|---------|-------------------------------------|
|检 疫| 批复人 | 年 月 日 |
|机 构|---------|-------------------------------------|
|批 复|电子报检信箱 | |
|情 况|---------|-------------------------------------|
| | 备注 | |
-----------------------------------------------------

附二:

年度审核报告书
-----------------------------------------------
| 登记注册号 | |报检类别|□自理报检 □代理报检 |
|--------|------------------------------------|
| 企业名称 |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 |主要进出口货物| |
| 年度报检情况 |-------|----------------------------|
| | |进口: 批/每月 |
| | 报检批次 | |
| | |出口: 批/每月 |
|--------|-------|----------------------------|
| |主要进出口货物| |
| 年度电子 |-------|----------------------------|
| 报检情况 | |进口: 批/每月 |
| | 报检批次 | |
| | |出口: 批/每月 |
|--------|------------------------------------|
| 遵守检验检疫 | (单位盖章) |
| 法律法规情况 | 年 月 日 |
|--------|------------------------------------|
| 检验检疫 |经办人 |
| 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口岸通关速度,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方便进出,为外经贸服务,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以下简称电子转单)工作,实现数据共享,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转单是指,通过网络将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一式四联)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需到出境口岸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和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二、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三、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四、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
五、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的。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电子转单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子转单的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电子转单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及管理。

第二章 出境电子转单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出境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以书面方式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第七条 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八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第九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
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条 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一、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二、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三、申报总值需按有关币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四、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因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电子转单信息错误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电子转单信息错误时应主动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

第三章 入境电子转单
第十一条 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第十二条 入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第十四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第十五条 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报信息受理报检,提取电子转单信息,实施检验检疫,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
第十七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应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第四章 电子转单中心
第十八条 电子转单中心是对全系统电子转单信息分类、整理、存储、交换、分析、监控等信息处理中枢。
第十九条 电子转单中心应确保出境电子转单信息及入境电子转单信息的安全、及时、准确接受与发送。
第二十条 电子转单中心应对电子转单信息实行监控与管理,分析整理信息处理情况,并定期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电子转单中心的相关设备应做好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以确保电子转单业务正常运转。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应确保电子转单中心网络与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应确保电子转单中心的数据存储与交换的安全。检验检疫机构应确保本机构电子转单数据存储与交换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应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妥善保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发生遗失时,应及时通知相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因出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泄漏相关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身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电子转单业务中发现出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停止其电子转单业务:
一、冒领《出境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通关单》的;
二、虚报、瞒报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布实施电子转单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 电子转单运行环节出现异常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的正常运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01年7月17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08〕184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减少生活垃圾二次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品位,深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是指市城区内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含商业垃圾,不含建筑装修垃圾,以下同)装入专用垃圾袋,放在指定的收集点,由环卫部门定时定点收集、运输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市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各类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及暂住人员。
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袋装化工作的实施,督促搞好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服务,负责辖区内主要公共场所生活垃圾袋装化的日常管理工作;船山区政府、开发区、河东新区、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垃圾袋装化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楼道垃圾窗的封闭和社区、小区、辖区内单位垃圾容器、专用垃圾袋的设置,负责本辖区内垃圾袋装化日常管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街面无乱堆、乱倒、乱放的生活垃圾;对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物业公司、经营场所、集贸市场未按规定设置垃圾容器和专用垃圾袋,乱倾乱倒生活垃圾的,市城管执法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爱卫办、公安、工商、教育、商务、环保、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障本办法的施行。

第二章 生活垃圾袋装投放及管理
第五条 市城区内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经营场所、集贸市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须自备垃圾容器和专用垃圾袋,安排专人将生活垃圾装入袋内,扎好口子,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放至垃圾收集容器内或垃圾收集车辆上。禁止不按时或随地散装投放。
第六条 现有的楼道垃圾窗必须在2008年8月1日前自行封闭。楼道垃圾窗封闭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增设垃圾容器或修建垃圾房。
第七条 主次干道和重要公共场所的果皮箱须套垃圾袋,由市、区环卫部门在各自辖区内负责设置。
第八条 居民住宅区内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房的布局要便民、合理。垃圾收集房式样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垃圾收集房窗口要有规范性告示,垃圾收集房周边空地要绿化。
第九条 没有条件设置垃圾收集房的居民住宅小区和沿街单位、居民的垃圾,要先放在室内自备的垃圾容器内,待垃圾收集车行至门前时,自行投放到垃圾车内。
第十条 严禁乱抛、乱扔、乱堆放垃圾。居民产生的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在楼道口、房前屋后、绿化带、道路边缘或其他公共部位。集贸市场内摊主产生的垃圾不得向居民区或市场外公共场所堆放。严禁个人对袋装垃圾进行分拣和处置。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生物制品企业、屠宰场及其他有关生产、科研单位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在未进行消毒处理前,不得进行袋装和投放。

第三章 生活垃圾袋装化清运及管理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袋装后,实行定时定点清运。市、区环卫部门应充分兼顾单位及居民的作息时间、清运交通线路情况等因素,安排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合理安排清运时间、次数和顺序,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并做好清运后的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环卫部门应保持垃圾清运工具整洁,禁止清运过程中的抛、扬、撒、漏。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在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评选卫生先进单位条件之一。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相关责任单位,同时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垃圾容器和垃圾专用袋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
(三)垃圾袋破损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的分拣和处置,影响环境卫生的;
(五)不按时封闭楼道垃圾窗的;
(六)故意损坏生活垃圾袋装化设施的;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市财政专户。

第五章 垃圾袋装化的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搞好宣传发动,提高广大市民的自觉性和参与意识,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起好带头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