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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32:43  浏览:8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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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人口办[2006]34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省计划生育科研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省人口计生委科研管理机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课题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课题的申请与管理工作,有效利用课题经费,确保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口计生委重点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针对我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科技处将定期制订、修订和发布课题申报指南,以指导申请工作。

第三条 省人口计生委立项的研究课题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重点课题;第二类是一般课题。两类课题都分为计划课题(我委资助)、指导课题(经费自筹)两种情况。

第四条 省人口计生委研究课题的立项程序是:个人(或联合)申请、单位汇总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科技处汇总、委主任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我委立项的研究课题由省人口计生委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省人口计生委根据研究规划和在研课题的情况,采取普遍发布或定向发布的形式发布课题申报指南。

第七条 申请省人口计生委的研究课题,须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河北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申报书是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应认真填写,实事求是。

第八条 进行动物实验的研究课题,按照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必须取得动物实验合格证,应用大、小鼠必须达到二级(清洁级)以上。

第九条 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并从事申请课题实质性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在职科技人员。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有两项以上(不含两项)在省人口计生委立项的在研课题。

第十一条 有合作或协作单位的,合作或协作单位应在申报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认真审查和筛选,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按规定期限报送到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以下简称:科技处)。

第十三条 重点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一般课题的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对申请者的申请,省人口计生委一般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由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具体组织,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步骤是:形式审查——专家论证——审批。评审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形式为会议评审。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工作由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负责,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不予通过:

1、申报书的填写字迹潦草,内容难以辨认或文字不通顺,表达的意思不准确,应填写内容缺项;

2、研究内容不在当年申报指南范围内;

3、有动物实验内容但未取得实验动物合格证;

4、未提交检索或查新资料;

5、承担国家、省级课题2个(含2个)以上未完成或委科技计划课题1个未完成;

6、预算不切合实际,虚报经费或超过省人口计生委的支持能力;

7、课题周期过长;

8、工作条件太差。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要求是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专业的国内外研究进展等信息、适应面比较广、认真负责、办事公正、不徇私情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及情报研究人员。科技处每年视申请课题的学科分布情况聘请专家,组建课题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从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成。应用性课题的评审,亦可适当邀请部分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实际工作者担任评委。

第十九条 课题评审工作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审工作客观、公正、不受干扰。每个评审小组的专家须选定5—7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不超过2人。参加评审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制度,同时对会议评审情况予以保密,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参加评议、评审的专家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创造性、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社会和/或经济效益等方面,对每项申请进行量化打分,做到公正合理,实事求是。

第二十一条 科技处将专家评审论证的结果汇总、整理,报委主任会审批。

第四章 立 项

第二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委根据委主任会的审批意见和经费预算,集中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课题获得批准后,由省人口计生委正式下达科研计划,以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与科技处负责人签订课题协议书,即正式立项并列入省人口计生委管理的研究课题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专家评审,认为确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又符合当年课题申报指南要求的课题,由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负责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部委)级课题。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省人口计生委对立项的科研课题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教)处,依据课题协议书和本办法,要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八条 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九条 课题立项以后,研究资助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课题研究经费不得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开支主要用于该课题研究所必须的资料费、材料费、调研旅差费、交通费、成果印刷费等,必要时省人口计生委有关部门将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对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省人口计生委按年度计划拨款。课题负责人每年(以工作年度的年底为限)提交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逾期不报者,将停止拨款。对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省人口计生委一次全额拨款。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和财务处,对管理范围内的经费使用承担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课题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报告。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课题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因故需要修改研究内容或延长计划执行时间的,须提前向省人口计生委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能按新计划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科技处委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延期提交最终成果;
6.撤销课题;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对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完成研究计划后,须认真总结,并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交课题工作总结。课题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评审和考核,并作出学术评价和审核意见,连同课题总结的资料(河北省人口计生委科研课题工作总结及研究课题结题的资料清单)和论文、著作、研究报告、数据图表、软件等成果一同报送科技处。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科学地评估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课题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验收评审,通过评审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三十八条 成果的鉴定。经省人口计生委推荐立项的课题成果,经课题承担单位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鉴定。课题承担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奖手续。成果鉴定所须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自理。

第三十九条 由省人口计生委资助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享由省人口计生委、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研究者各方订立合同约定。

第四十条 凡以内部报告形式或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著作,都应在著作的适当版面注明“河北省人口计生委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课题”字样。在国际上发表的,遵从国际惯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由河北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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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和传讯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和传讯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的函

1962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62年1月27日报告称: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法庭),委托该院向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审判文书或代讯当事人,往往对当事人的住址交代不清,查找困难,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等情。另外,我院也不断接到一些法院来信,反映有些人民法院,对被委托代为调查案情或代为讯问案件当事人的工作,长期拖延,不予办理,也不作答复,因此要求我院代为催办。这种情况,都影响了原办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
为了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请你院转告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调查案情或代传讯当事人或关系人,或者送达审判文书时,应将被调查、送达或被传讯的人姓名、住址和有关情况,详细搞清楚,以减少被委托法院查找上的困难;受委托的法院,应对被委托办理的事项,迅速、认真地办理,无法办理的事情,也应给委托的法院说明,以免案件受到不必要的拖延,造成不良影响。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海 府[2007] 31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琼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含土地开发基金)、金融机构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利用国债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或其它资金需地方财力配套资金的项目管理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琼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它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并指定琼海电视台、《琼海新闻》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科技与信息等有关政府组成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每年11月底以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表)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应于当年的一月份前编制完毕。省或国家年中下达的各项投资计划计入当年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
第九条 新开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总投资。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市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建设。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需由省或国家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统一上报审批。
项目申请审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
(二)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对经济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对环境污染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审批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总概算须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 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必须进行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及时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施工图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应作为项目招标投标的依据。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政府指定职能部门作为建设单位。
对非盈利性的建设项目,凡由市政府指定的企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提取工程总造价的1.5—3%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概算,从项目建设总投资款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合同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二)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招标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未依法实行招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占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项目责任人是指政府指定的专门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的负责人。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建立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凭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书、下达投资计划、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工程实施进度认定书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商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凡利用国家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其融资方法及贷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依照市政府与相关金融单位共同签订的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建设、设计、监理、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联合现场办公,共同确认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并签证,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大宗材料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变更设计后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减少投资规模的,必须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向市政府申报,市政府审核并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后,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有特殊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正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或审核。审计部门必须从接到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或审核申请书起,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或审核,未经审计或审核,财政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单位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审计部门审计或审核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法人须与市监察部门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七)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八)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 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