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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25:57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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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不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争议;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具有法定管理职责,就执法环节、标准而发生的争议;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其理解不一致,需报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答复的;(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因联合执法而发生的争议;(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移送行政违法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七)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一)不涉及法律规范适用的行政管理事务争议;(二)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或问题的协调有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协调,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二)及时协调处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高行政效率;(三)公平、公正地对待发生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四)保障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的具体工作,市政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应于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协调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一)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双方或者一方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解决争议的申请;(二)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或者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就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行政执法争议的情形,可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申请;(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行政执法争议事项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争议事项、相关情况、建议及理由;(二)涉及争议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其他有关争议事项的材料。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项接受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通知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进行协调时,可向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发出协调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时,应当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协调处理受委托组织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时,必要时可通知委托机关参加协调处理,委托机关不得以该事项已委托为由拒绝参加。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协调过程中,对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的争议事项,可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紧急情况下,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指定牵头执法部门。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争议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原则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解释。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作为以后协调处理此类争议事项的相关依据。《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应载明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参与协调处理事项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协调处理人员姓名及职务、争议事项、处理依据和结果、争议部门的印章及日期。《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制作后,争议部门各执1份,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1份。

  第十六条 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对所争议事项和主张理由的陈述及调查笔录,制作《行政执法协调处理建议书》,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决定和《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行政执法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管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因行政执法争议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二)应当提请争议协调而不提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采纳市政府法制机构基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而提出的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阻挠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争议协调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市政府决定和协调意见书的;

  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资格;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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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川法民示字第29号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民事制裁决定与民事判决的性质不同。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其本身不是诉讼程序,不适用案件两审终审制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应适用民诉法知151条的规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余献文诉郑平德赔偿上诉案件,以民事制裁结案是不正确的。
被制裁人对制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必单就不服制裁决定再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对一审人民法院未作制裁,二审认为应当制裁的,可提出制裁意见,建议一审法院采取制裁措施。如一审法院仍不同意制裁的,二审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上级法院经复议后,应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在编号上用复制字。复议后的制裁决定,既可以维持也可以撤销,或者部分变更。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于对“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3]号

关于对“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青州烟草研究所、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是青州烟草研究所和湖北省五峰县烟草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承担的国家烟草专卖局2000年科研课题(合同号110200001005)。2002年8月,该课题通过了国家局科教司组织的田间评议。该课题组经过3年的科研开发,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基本完成合同指标。经审查,鉴定所需的技术材料基本齐全,符合鉴定要求。国家局定于2003年7月27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召开“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鉴定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组织并主持。
  二、聘请7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组成人选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名单见附件。
  三、请青州烟草研究所做好鉴定文件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技术资料寄送鉴定委员会成员。请湖北省五峰县烟草公司准备马里兰烟烟叶样品。
  四、鉴定会定于2003年7月27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召开,会期一天。请鉴定委员会专家于7月26日报到。
  会议地点:山东省临沂市荣华大酒店
  青州烟草研究所联系人:王元英、蒋予恩
  电话:13605369016、13869641638
  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陈小渝、程多福
  电话:13611277581、13611135953
  五、会务工作由青州烟草研究所承担,请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科教处协助。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