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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2:20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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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9〕128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中医药事业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牢固树立“特色立业、人才强业、科技兴业、优势固业”的理念,大力扶持中医药发展,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健康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励中西医相互借鉴、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坚持继承与创新,将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作为中医药工作的着力点,推进中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中医药事业。
  (三)主要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推动我市中医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不断健全,特色优势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明显提高,科研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中医药人才队伍结构逐步优化,人员素质进一步增强;传统医学文化得到充分保护,中医药文化进一步弘扬,力争使我市中医药整体实力继续位居全省前列。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四)优化中医药机构布局。将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形成以市、辖市(区)中医院为主体,以综合医院中医科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为重要力量,以中医诊所、门诊部为补充,涵盖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功能的中医药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五)加快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达标建设,所在地政府应给予支持, 促使其完善基础设施,配齐基本设备,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和水平。2009年常州市中医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竣工并投入使用。坚持中医医院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各级中医医院均须通过等级复核评价。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各级中医医院急诊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
  (六)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标准设立中医科、中药房,并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所有综合医院在2013年底前均要达到国家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引导各级综合医院重视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开展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创建工作,建成3个以上省、市级示范中医科。
  (七)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推进中医药服务和科学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齐中医药人员和设施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中级职称的中医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服务覆盖率要达到100%。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示范区创建工作,建成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1个。
  (八)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建成10个左右省、市级中医“治未病”中心和服务点,推动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把预防保健与临床服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中医文化等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以预防、保健、养生、康复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三、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
  (九)创建中医“名院”。以现有条件较好的中医医院为基础,通过改善基本条件、加强内涵建设、吸引高层次人才,形成一批服务功能健全、临床疗效显著、社会影响广泛、中医特色突出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并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全国示范中医院和国家级重点中医院创建工作,强化我市中医药的医疗优势。常州市中医医院要按期完成国家级重点中医院建设任务。
  (十)培育中医“名科”。加强中医重点临床专科、中医示范专科、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开展市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复评工作,引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突出中医专科特色优势,着力培育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疗效显著的中医名科,在全市形成中医药优势明显的专科群,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整体水平。通过5年的建设,使每个辖市(区)中医医院都有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市级中医医院有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建成国家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2个、全国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2个、全国农村医疗机构针灸理疗康复特色专科1个,新增省级中医重点专科不少于3个。
  (十一)培养选拔“名中医”。制定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实施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开展多层次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一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完善名中医培养和评选制度,制定常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每5年评选一次市级名中医。对在中医药领域科研、教学、成果转化、疑难病症诊治等方面取得杰出成就的人才,由所在单位和部门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名中医、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十二)切实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以孟河医派和明代王肯堂医家为重点,加强历代医家及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的整理研究。依托现有中医医疗机构设立一批名中医工作室,系统整理研究当代名中医医药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对传统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进行挖掘整理,形成规范,传承推广。注重加强中医药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
  (十三)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常州市孟河医学研究所建设与发展,开展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研究室(实验室)创建工作。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临床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的深入研究,加强中药新药以及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加强中医优势病种的临床研究,形成一批成熟的诊疗方案和技术方法,争取在证候、病因病机等方面有所突破,并指导临床实践。鼓励临床疗效显著的名方、验方向制剂、新药转化。加大对中医药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增加中医药科技经费投入。市、辖市(区)中医医院要按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提取科研经费,用于中医药科研创新。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抓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组织不同层次的中医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继续深入开展“中医青苗培养工程”,完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学习《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四大经典”等活动,推动经典处方应用于临床实践;加强中医辨证思维方法的培训,增强中医医生运用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方法诊疗疾病的能力。鼓励在继承的基础上,吸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丰富并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服务水平。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
  (十五)提高基层中医药队伍素质。鼓励和引导执业中医师到农村从事中医药服务。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依托市、辖市(区)中医医院对乡村和社区医生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扩大中医药服务的覆盖面。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十六)促进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快中药产业现代化进程。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建设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切实加强对中药资源的有效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支持野生药材家种家养,扶持中药材规模化种植。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快产业升级,培育现代中药企业,加强中药材研究,形成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现代中药科技产业。加强名医名方开发及名优中成药的二次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中药企业合作研究开发中药新药,加强中药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十七)加强中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中药质量标准,提高中药饮片质量。加大中药监督抽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犯罪行为。改善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保管条件,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中药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弘扬中医药文化
  (十八)大力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促进孟河医派传承人培养,争取将孟河医派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进中医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各中医医院要成为弘扬和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要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行为形象、诊疗活动和建筑风格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充分利用庭院、大厅、走廊、候诊区、诊室等区域全面展示中医药文化,形成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建设国家级中医院中医药文化示范单位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十九)切实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与对外交流。广泛开展中医药科学知识宣传推广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的宣传力度,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队伍建设,大力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充分利用我市中医药资源,积极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传播中医药文化,推广中医药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中医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活动,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进行中医药研究与开发,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走向世界。
  八、努力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中医药工作政策,依法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把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要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十一)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各地要按照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财政性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各级财政要继续将中医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要逐步增加市级中医专项经费。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加强中医药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二)完善中医药事业管理体制。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深化中医药事业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中医药事业发展活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中医管理职能,辖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有专职中医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准入标准和中医药相关管理标准,规范中医药行政审批和执业行为,提高中医药行业依法行政水平。重点打击非法行医、制售假药劣药、制作发布虚假中医药广告等行为。
  (二十三)健全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研究落实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根据行业特点,适当提高中医及民族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将更多有利于参保人员临床应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中医药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包括中药饮片、单味颗粒剂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继续将市、辖市(区)中医医院列为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提高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技术费用的补偿比例,鼓励使用中医药。根据中医药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制临床需要的中药制剂,按规定合理调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资源。设立市振兴中医贡献奖,表彰奖励为我市中医事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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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2]33号


局机关各司局,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特点,我局对《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2年10月31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及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公布的目录及标准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局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局规划财务司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有效组织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项进行申报、审批或备案;组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其他管理事项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采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列入国家局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并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基础航空航天影像获取项目、测绘专业仪器设备、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大型设备购置和其他业务专项等。


  分散采购,是指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九条 当采购金额超过规定的公开招标金额标准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应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原则上应对比3家以上供应商择优选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及统计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国家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调整、追加部门预算时,也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按要求报国家局。


  第十六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分季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等信息,及时总结本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按规定格式编报政府采购报表,并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四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二)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明确采购项目范围。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明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具体范围,逐级下达到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编制计划。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局的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国家局。


  (三)制定方案。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汇总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具体采购方案。


  (四)实施采购。国家局有关部门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择优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公开招标的,其招标、中标信息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应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报财政部批准。


  (五)政府采购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签订工作,并及时组织采购项目实施等工作。


  (六)采购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特殊采购项目经国家局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员组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项目中属于分散采购的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工作程序比照部门集中采购程序执行。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政府采购的文件及相关资料,不得随意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局对所属单位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或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及采购活动事项,按规定予以申报、备案或审批的行为。


  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政府采购申报、备案和审批事宜。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报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一)局所属单位制定的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


  (二)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的总结报告。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批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上报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在报批前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对专家意见和项目信息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试论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的作用与影响
洪碧华

[摘要]:近年来,非政府人权组织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异军突起,频频亮相,积极发挥作用,产生重大影响,值得关注。文章阐述了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含义,探析了非政府人权组织在维护和保障人权、提供信息、游说政府、促进国际法的制定、监督国际法的实施等方面的作用,并分析了产生影响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 国际人权组织 作用 影响
一、 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的内涵
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是指“各国民间的团体、联盟或者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们的国际联合体”。
联合国给非政府人权组织下的定义是:确保人们了解他们的权利和要求权利的手段,为个人或集体受害者起诉,或支持受害者这样做,作出人权呼吁,监督、调查和报告各国的人权状况,包括使用可靠的公共程序来提出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问题,通过游说来影响与侵犯人权的国家有关的政府外交政策,动员利益集团和建立人权标准。
西方学者认为:非政府人权组织是指那些独立于政府和政治团体,通过各种方式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而自身并不追求权利的私立组织。它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自治性五个基本特征。
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兴起源于西方国家,之后在非洲、南美、和南亚,大量地方性非政府人权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人权领域。非政府人权组织是人权国际化的产物,也是当代国际人权事务中不可忽视的相对独立的、事实上的国际行为主体。
全球最大的非政府人权组织是“大赦国际”, 成员超过150多万人,每年都要向联合国提交500多份报告文件,并组织各种人权主题活动,给侵犯人权的国家政府施压;最小的非政府人权组织是“香港人权监察”,只有两名专职工作人员。据统计,至少有250个非政府组织在积极从事跨国人权活动,参与国际人权法规和人道主义事务的倡议;截止1993年,至少有1500个与人权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存在。随着更多的国家走上民主法治道路,这个数字将不断增加。
二、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的作用
1994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报告中,对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做了充分的肯定,报告声明:“甚至粗略地检验非政府组织参与决策体系和联合国的运作行动,也显示出,毫无疑问,非政府组织不仅证明了《联合国宪章》第71条款内容的正确,而且它还远远超过了执行法律条款的原有范围。非政府组织具有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咨询地位,有资格参加经社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公开会议,作口头声明和提交简短的书面声明,这些声明被翻译成联合国使用的各种语言,并作为联合国的正式文件传阅。”
20世纪90年代后,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在数量和规模上迅速增长,在人权保障、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科学发展、疾病防治、扶贫救助、妇幼教育、体育健身及裁减军队等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活动。它们在促进国际法的编篡和制定、监督国际法的实施、参加国际诉讼程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促进或参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
非政府人权组织一般通过提出新的国际条约草案、参加谈判、起草条约或游说政府或政府间组织等方式促进国际人权标准或文件的制定。它们充分发挥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人权领域的经验和比较超然的地位等优势。经常开展演讲、发起人权运动,力争使制定出来的人权标准或文件反映其观点和呼声。如1894年,“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积极倡导和协助日内瓦会议并促使该会议通过了《改善战地陆军伤病员待遇公约》;上世纪70年代,“大赦国际”发起一场反酷刑运动,直接推动了1984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通过;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有170多个国家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环境保护组织”直接介入了起草有关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1997年12月,非政府组织(NGO)努力促使122个国家在加拿大达成《关于禁止使用、储存和出售地雷的公约》;2000年在达沃斯的世界经济论坛上,来自15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代表第一次被邀请参加关于全球化的讨论;目前“大赦国际”正致力于敦促更多国家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希望与联合国共同构建一个国际人权保护体系。这些事件不断扩大非政府组织影响,使它从国际问题的旁观者变成全球政策的制定者之一。
(二)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和人权监督
1、非政府人权组织在缔约国报告程序里的作用
非政府人权组织在报告程序中的作用因程序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首先,在缔约国准备或起草国家报告阶段,它们可以鼓励或提醒国家按时提交报告,积极地促使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还可以参与报告的讨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协助国家起草报告。其次,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原名人权委员会)审查缔约国提交的报告阶段,非政府人权组织可以为人权理事会审查报告的工作提供相关的信息。第三,公开和宣传国家报告及人权理事会做出的结论性意见,监督国家是否认真实施了人权理事会的建议。第四,在缔约国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有时会综合包括非政府人权组织提供的信息做出结论。在一国政府没有向人权理事会提供它怎样考虑实施公约义务的信息的情况下,人权理事会必须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结论。这些资料当然包括官方文件中的数据和非政府渠道得来的信息。大家知道“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相当严重,部分官方数据往往不够真实。倒是民间组织和老百姓愿意说实话真话,面对虚假的统计数据,一位不肯造假的女职员气愤地说:“我只会生孩子,不会生数字!” 尽管官方数据有“水分”,但也不是完全不可相信,毕竟政府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大部分统计数据还是能够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决策依据。
2、在特别程序方面的作用
特别程序是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建立起来的、与条约机构监督程序相对应的人权监督程序,它包括“1503”程序以及“1235”程序和一系列主题机制的工作组或者报告员等。“1503号程序”以及“1235号程序”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处理个人或者团体有关指控大规模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来文的程序。一般来说,在国际人权公约中,非政府人权组织是没有个人来文申诉权利的,但是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1503”程序中,个人或者团体都可以提交关于“持续不断的、大规模的和证据确凿的侵犯人权”的非匿名来文。对于“1503”程序,尽管它对于提供有关系统性侵犯人权的可靠信息的任何人都开放,但绝大多数信息还是来源于非政府人权组织。
(三)在人权教育和宣传方面发挥作用
非政府人权组织的作用不仅仅限于促进或参与起草国际人权标准或文件和提供信息等方面,它还从事人权教育和宣传工作。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成功经验经常举办各种研讨班、培训班和国际会议,讨论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机制,宣传人权观念,公布国家报告或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结论性意见,对于提高社会公众的人权素质起着独特的作用。号称全球最大政治舆论压力集团的“大赦国际”就经常谴责、控诉某些国家违背《公约》、践踏人权;2003年以来,“国际红十字会”和各国媒体不断揭露美国政府违背《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错误地发动伊拉克战争,批评美军士兵在伊拉克本土和古巴关塔那摩监狱的虐待囚犯事件。给世人包括美军士兵上了一堂生动的人权教育课。
三、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的影响及其原因
1993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共有841个非政府组织的3681名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这是联合国有史以来非政府组织参与规模最大的一次人权会议。维也纳会议呼吁设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早在联合国成立初期就有人提出,1964年“美国犹太人委员会”的代表又提这一设想,维也纳会议上,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再提议案,每个国家都认为那是在做无用功,没想到非政府组织不停的酝酿和游说致使大会最终接受了这一建议,并授权非政府组织可以在人权高级官员向大会所作的报告中加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原来在大会召开前,“大赦国际”丹麦分会主持了一次有关人权专家和积极分子参加的会议,他们一致认为人权保障与促进迫切需要一个由联合国高级官员主持的新机构,这个机构能面对大规模的人权侵犯的紧急状态迅速做出反应。当时,“大赦国际”还向联合国大会筹备会提出一份名为“面对失效”的报告,提出应设立“人权特别专员”,以使人权机制的功能得以发挥。随后,许多非政府组织的骨干分子开始游说当时的克林顿政府,得到美国官方的支持是非政府组织游说国家政府取得进展的前提。
非政府人权组织不仅在人权会议上,而且在其它会议上产生影响。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宣言和行动纲领中特别强调非政府组织所要求的妇女权利、难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法移民妇女的权利和反暴力的权利等方面。
非政府人权组织对联合国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提供大量信息。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意监禁工作小组1995年统计:该工作组在1994年所处理的案件信息中,有97%是由非政府组织报告的(其中74%由国际非政府组织报告、23%由国内非政府组织报告);只有3%由家庭报告的。
非政府人权组织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①为了提高国际地位,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因为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具有法律权威的政府间组织,全球几乎每个国家都是其成员国。所以,非政府人权组织要想方设法参与国际事务,争取在联合国的拥有咨询地位或者以观察员资格参会,体现自身的价值。②非政府人权组织的许多愿望和主张只有通过联合国人权机构才能实现。为了能够长期游说和施加持续性的影响,一些超级组织如 “大赦国际”和“人权观察”在联合国设有办公室和常驻联合国代表。③对联合国的人权的决策与监督、公约的制定和机构的创设等施加影响是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另一重要目标。如“大赦国际”要求联合国在其维和部队中进行人权培训和承担人权保护责任的建议就被接受。“人权观察”在2003年5月提出的防止民主刚果内部种族冲突的应急措施也被安理会采纳。
事物都是相辅相成的,联合国也要依赖于非政府人权组织帮助和支持。二者情同手足,难分难舍,谁也离不开谁。没有非政府人权组织的热心参与、协助和合作,联合国将很难有所作为。因为:①联合国人权机构经费紧张、人员短缺,连起码的文献资料和信息数据库都没有建立。而一些大型非政府人权组织材料齐全、信息灵敏、经费和人员充足。因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官员多次指出:“要允许非政府组织参与更多的活动,通过与之建立良好的正式关系,允许非政府组织进行口头干预及提供与人权监督有关的信息”②对于联合国认为棘手的事情,就由非政府组织充当开路先锋。联合国作为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其权利来自各个主权国家,其职能就是要为主权国家服务。由于各国文化传统和具体国情不同,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联合国在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时,总是小心谨慎、消极应对,通常不敢大胆干预监督。倒是那些非政府组织纷纷站出来披露真相、谴责批评,并游说联合国有关机构采取有力措施。联合国限制主权国家的一些公约制度都是由非政府组织首先提出、并酝酿产生的。③联合国人权事务中的许多政策措施的实施需要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现有国际人权法规往往停留在宣言和决议的形式上,有的只是一些指导性的原则和精神,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力;当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定相冲突时,还会受到主权国家的抵制。这些人权公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于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带有政治性的指控信息。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47年成立,但主要职责只是起草文件。直到近20年来,在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倡议、请求下,才逐步完善各种程序,设立特别报告人制度和人权高级专员,但仍然缺乏有效的实施监督制度。
当然,看事物都要“一分为二”,非政府组织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正如英国《新科学人》杂志所评论的:“当它们好的时候,会很好,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当它们糟的时候,会很糟,它们只顾自己,毫无责任可言。”(全文4800字)
[参考书目]
[1]周琪著:《美国人权外交政策》[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2.
[2]蔡拓、刘贞哗《人权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J],载《国际观察》2005,1.
[3]卢芳、毛俊响《非政府组织与国际人权保护》[J],载《法制与社会》2006,第1期.
[4] 黎尔平《NGO在中国人权事业进步中的作用》[J],载《学会》2006,10.
[5]阮宗泽《认识非政府组织(NGO)》[J],载于《世界知识》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