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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9:45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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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援办〔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指挥部)的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方指挥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建(构)筑物、车辆、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总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家具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后勤保障组是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的统一采购、验收、登记、调配、维修、明细账核算、清查盘点、仓库保管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办理报损、报废等有关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四条 各工作组原则上在每年11月将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预算报后勤保障组汇总,经指挥部领导审定并申请经费后实施。申请固定资产购置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各工作组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本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送后勤保障组审核;

(二)后勤保障组核实是否需要,相关技术需求由评估单位出具意见,报前方指挥部领导审批。

第五条 经审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后勤保障组安排专人按以下原则采购:

(一)前方指挥部办公地点在甘肃省陇南市,为不影响援建工作进度,提高采购效率,节省运送成本,原则上采购固定资产在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完成,必要时可委托陇南市财政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代为采购,完成后移交前方指挥部;

(二)固定资产属于当年我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类物品,陇南市政府有协议供应商的,可向当地供应商按协议价直接采购;

(三)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固定资产项目,由前方指挥部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组,对不同的采购项目按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进行直接采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及账务处理

第六条 购置、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必须组织验收。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采购或接收人员按财产类别详细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登记单》,并分别在发票和验收单上签章,同时将实物交后勤保障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对大型的精密仪器或技术含量高的专用设备,后勤保障组还应会同申请购买的工作组及其专业人员共同验收签章;

(二)验收必须认真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验质验量。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性能不良、数量短少、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残缺损坏、短少附件、资料不齐等情况,应立即联系供货单位解决;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一律交后勤保障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后统一登记造册入库,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对于捐赠的固定资产,由接受或使用工作组会同后勤保障组进行鉴定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连同原始单据一并送后勤保障组办理登记、领用等有关手续。财务人员应凭捐赠方提供的价值凭证入账,如无价值凭证,应估价入账。

第七条 账册设置及账务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后勤保障组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实物账和财务账,并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后勤保障组应及时办理已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的编号、建账、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发票和验收入库登记单,办理入账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领用、使用和维修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工作组和个人负责制。

(一)各工作组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经办人)负责本组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经办人名单须报后勤保障组备案;

(二)经办人如工作变动,应及时指定新的经办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者本人负责;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有保养、维护的责任。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各工作组提出申请,由后勤保障组负责进行维修,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保修期内的设备用品由供货商按购销合同约定条款落实维修;

(二)保修期外的设备用品,应联系该设备在当地的特约维修商维修,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商维修;

(三)建(构)筑物的修缮和车辆维修由陇南市政府采购定点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及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后勤保障组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后勤保障组可对各工作组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检,主要检查实物外观是否完好整洁,性能是否良好,标签是否完整,账实是否一致,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二条 申请报废固定资产(包括摄像机、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等特殊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逐一填明报废固定资产申请工作组名称、报废设备及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原值(单价)、设备编号、经办人、使用人,并由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后勤保障组审核;后勤保障组根据需要可组织检查鉴定,出具专业意见后,报前方指挥部领导批准,批准后再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保障组统一处理,所得款项及时入账;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连同审批报告一并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前方指挥部所购交通运输车辆若在援建期间发生报废,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陇南市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处置,处置结果抄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程序均参照深圳市财政部门印发的《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执行。援建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第六章 日常办公用品及消耗品

第十四条 办公用品及消耗品的采购由各工作组提出需求,后勤保障组审核后统一购买。各工作组紧急购买办公用品的,事后应及时根据行政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报前方指挥部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前方指挥部对购买的办公用品及消耗品建立台账管理,依次登记购入数量及领用数量,领用人需在台账备注栏签字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另作详细规定的,按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起开始执行,至深圳市援建工作结束时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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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江礼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江礼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依法决定罢免江礼银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江礼银原担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当然随着他的代表资格的罢免而相应撤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0]3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户籍迁入管理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迁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其户籍迁入本市,不包括原为本市户籍因复员、毕业、回国、休学、退学等回户口所在地正常办理的户籍登记。
第四条 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迁入条件,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
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户籍迁入管理相关工作。人事、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籍迁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户籍迁入管理实行条件准入制。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及年龄、学历、职称、投资、就业、养老保险等作为准予迁入本市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依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可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迁入本市: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二)国家科技奖获得者及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及自治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四)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及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五)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六)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七)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八)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第八条 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
(一)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
(二)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
(四)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
第九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落户:
(一)购房面积在90㎡以上(不含90㎡)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二)购房面积在60㎡以上90㎡以下(均含本数)的,可申请办理1人(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的户口;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
(一)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或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调动至本市的工作人员在本系统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的;
(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或医疗保险的;
(三)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第十一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满三年或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企业(含外资企业),依据其在本市投资额度和纳税情况,可为下列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二)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股东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第十二条 被投靠人在本市落户满四年,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落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离退休(职)人员,可申请投靠在本市的子女落户;
(三)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在本市的父母落户,未婚的独生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年龄限制;
(四)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申请投靠其在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第十三条 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调入、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选调、聘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及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随调家属子女;
(三)由安置部门批准的异地安置军队转业、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四)军队移交到地方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五)在本市安置的军队或地方离退休干部及随迁人员;
(六)国家政策规定应当予以特殊照顾的从事特殊工种、伤残的人员;
(七)其他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调入、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人员。
第十四条 下列户籍迁入事项,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一)成建制单位人员的户籍迁入;
(二)外地政府驻乌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户籍迁入;
(三)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迁入;
(四)获得本市“荣誉市民”称号人员的户籍迁入;
(五)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户籍迁入事项。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应每半年将户籍迁入情况书面告知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户籍迁入人员,应提出申请并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经查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户口。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户籍迁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和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本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