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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45:45  浏览:8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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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姜大明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三)加强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的责令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二)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三)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六)依法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七)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评价,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教育部门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四)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五)文化、卫生、民政、农业、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加强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的报道。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职责。

  有关部门在审查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其开办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审查手续。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县(市、区)的消防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规划或者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等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制止,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违法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疏散居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并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在合同中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承担。

  两个以上业主或者使用者共用的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者对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十四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检测、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技术条件,对工程和服务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检测、维修、维护保养等消防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其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主要负责人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主管部门与被监督管理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 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下级人民政府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火灾隐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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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1〕113号

2001年8月31日

《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经市政府第117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合理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的有关精神,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0〕3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与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持同一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水平相一致。保证公务员合理医疗待遇基本不变。坚持以收定支、合理使用、专项管理、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及医疗补助金,根据市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条 建立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实行分档补助、个人支配、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由基本医疗费用和补助医疗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计入比例是依据职工不同工龄段,按本人工资收入前四项(下同)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入。即:
工龄1—10年的,记入6%(基本医疗费用记入2.7%,补助医疗费用记入3.3%);
工龄11—20年的,记入8%(基本医疗费用记入3%,补助医疗费用记入5%);
工龄21—30年的,记入11%(基本医疗费用记入3.6%,补助医疗费用记入7.4%);
工龄31—40年的,记入15%(基本医疗费用计入4.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0.5%);
工龄41年以上的,记入20%(基本医疗费用记入5.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4.5%);
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20%记入,(基本医疗费用记入5.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4.5%)。
第六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个人帐户补助医疗费、医疗救助、封顶线以上医疗补助。
第七条 公务员因患长期慢性病(乙肝、丙肝、肝硬化、肾透析、强烈性传染病等),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的合理门诊医疗费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支出超出本人年度工资收入50%以上,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附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处方、结算证明、报审表等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报送财政部门,视资金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并拨付给申请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单据,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由该机构与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按8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20%。
第九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设立专户单独核算,结余资金结转使用,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及各项支出制度,对医疗补助费用开支要严格审核后再予以支付。
第十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中的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医疗待遇不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各区县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其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6]7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
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

政府新闻发布是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权威、规范的新闻发布制度,对于准确传达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全面、及时、深入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重大工作的进展和取得的成就,掌握突发事件舆论主动权,提高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正确引导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3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是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和政务信息透明度,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要求;是对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介绍许昌,向国内、国际社会展示我市良好形象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0号)《中共河南省委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豫外宣领导小组〔2005〕4号)都明确要求,建立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把政府新闻发布会作为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定期发布政务信息;提高新闻发布的效果和权威性,推动政府新闻发布向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公众及媒体介绍我市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增进国内外公众和媒体对我市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良好形象,为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推动许昌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国内舆论环境。
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介绍政府有关工作,包括政府制定的重要规章、重大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及进展;就国内外关注的我市重大热点问题,阐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主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共防范措施等;针对外界对我市政府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发布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的政府信息。
政府新闻发布的内容一般由各县(市、区)、各部门新闻发布机构提出建议,经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三、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
市委外宣办履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工作职能,负责市委、市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和全市范围内政府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引导舆论的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出席,发布相关新闻并答记者问;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应根据舆论引导工作的需要积极出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逐步开展自主新闻发布会,根据授权发布相关新闻信息,或就跨地区、跨部门的某些重大问题等发布新闻信息。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要逐步做到定期举行。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区分情况、分类处理,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新闻发布制度,确定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要就本部门的日常工作主动开展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件等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活动。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及其它形式的企业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政府部门做法,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不断完善新闻发布机构,充实人员以适应新闻发布工作的需要。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新闻发布机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进展,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新闻发布会均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否者,各新闻媒体一律不予报道。
四、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任务比较重或有条件的要逐步设立专职新闻发言人。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注意挑选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精通业务、具备一定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专业知识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新闻发言人,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要为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安排新闻发言人参加本地、本部门与新闻发布内容有关的会议,并参与相关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情况,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发言人应对媒体、引导舆论的能力。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政府部门的做法设立新闻发言人。
五、不断提高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将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作为本地、本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增强新闻发布的针对性、新闻性和有效性,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周密安排、精心策划新闻发布工作。要根据有效利用新闻媒体、主动引导舆论的原则,认真策划和选择新闻发布的主题、内容、时机和形式。
做好新闻发布,特别是新闻发布会的报道组织工作。除有特殊安排外,政府新闻发布会应向具有采访资格的中外新闻媒体记者开放,包括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记者证件、具备采访资格的港澳台地区新闻机构记者,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来访的境外新闻机构记者。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政府新闻发布有多种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要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从实际效果出发,充分利用不同的形式,达到引导舆论的目的。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