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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和田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25:28  浏览:8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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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和田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事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部队,各群众团体:
  地区民政局制定的《和田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行署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和田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2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和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优抚对象可参加相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享受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医疗服务等待遇。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 持有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户籍,并享受定期抚恤待遇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因公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人员);
  (三)在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
  (四)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军人;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优抚对象。

第三章 资助参保、参合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城镇户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二次救助或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农村户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按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条 城镇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以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安排财政资金,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农村户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县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合登记手续,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
  第六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的优抚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 无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既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企业工作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所在企业缴费确实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县市财政安排资金缴纳;对优抚对象中个人缴费存在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通过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资金资助参合参保。

第四章 医疗补助标准

  第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先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地区医保规定的标准支付后,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民政部门二次救助的规定标准给予救助,剩余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
  第九条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结算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102号)精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符合“三个目录”的,50%由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剩余50%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支付。使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博器、支架等体内放置材料,个人自付20%的费用不予报销,个人帐户不划拨资金。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三条(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先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地区医保规定或“新农合”的标准支付后,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民政二次救助的规定,按标准给予救助,剩余的自付部分超过200元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以不低于50%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病种的医疗补助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地区医保规定的标准支付后,剩余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具体的结算办法依照(和地劳社字〔2009〕131号)执行。

第五章 医疗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2号)精神,适用本办法的优抚对象享受以下医疗优惠和医疗服务照顾:
  (一)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持县市卫生、民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优抚对象医疗证(卡)》,享受免收门诊(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优先就诊、取药、住院和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的医疗服务。
  (二)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注射费、换药费减免10%,免收卫生费、服装费、空调费、取暖费;危、急重症和75岁以上患者需要住院抢救、治疗的,半价计收救护车接诊费;护理费减免10%,床位费减免30%,药品费减免10%;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优抚对象患者住院时,优先享受“济困病床”及济困医疗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医疗服务、药品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其本人或亲属同意,履行签字手续,并及时存档和向有关管理部门传输或报告。自费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要转院就诊时,须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危重病人可优先转院。

第六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强化政府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收入。要广泛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扩大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规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项补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优抚对象自然减员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加强资金管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账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财政专户”,专门办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核拨和支付等业务。对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优抚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县市民政部门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支付专户”,办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的核拨、发放、垫付结算等业务。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并略有结余。

第七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要统一登记并办理参保参合手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要协调解决其参保、参合、就医等具体困难问题,并在每年年底前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次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的审查审核工作。各单位、有关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资格审查所需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县市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做好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费用补助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县市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市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对优抚对象的医疗减免政策和优质服务措施。
  第二十二条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退休残疾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精神,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退休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待遇,一至六级残疾的军队退休干部同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过程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或不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发放优抚医疗保障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对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疗费、采取虚报骗取医疗费、政府医疗补助费的,由县市民政部门从其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中扣除,并追回非法所得,同时给予停止两年申报补助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停止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障补助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细则,制定本县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确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落实优抚对象应享受的各种政策,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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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6日,财政部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政部、原农牧渔业部1987年制订的《关于国营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国营农场事业费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原“规定”已不符合现行制度的要求。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国有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国有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
一、为了加强国有农场事业费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国有农场事业费是国家财政对国有农场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和社会事业的一项补助性经费,包括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和集体转业人员离休费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和财力的可能核定预算,并将这项补助经费按国有农场的隶属关系纳入预算支出。
三、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只能用于补助国有农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包括农场内的小型蓄水、灌溉、排涝、治碱、防渗、防洪、打井和机井设施,原有水利设施维修,以及植树造林、草场改良、水土保持等所需的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小型设备购置费。不得用于人工工资、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开支。
四、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只能用于国有农场的中小学经费补贴、安置老残干部工资、专职政法人员经费和边防民兵值勤经费。其补助项目和开支范围如下:
中小学经费补贴是指补贴场办中小学教职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业务费及小型教学设备购置费等。
安置老残干部工资是指历史上城镇精简、由农场安置的老残干部所需工资、补助工资及职工福利费。
专职政法人员经费是指场内专职政法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业务费及小型设备购置费等。
边防民兵值勤经费是指边境农场接受军区执勤任务的民兵工资及边防工事所需的材料费。
五、集体转业人员离休费补助是补助给国有农场集体转业人员离休费的专项支出,包括集体转业的离休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
六、国有农场事业费应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预算如数拨给农场,不得截留和减少,不得用于自身建设和开支。国有农场事业费的使用,应当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国有农场的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分配指标,应根据农场的耕地面积、农田水利情况确定。使用时,应贯彻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着眼于现有农田水利的配套挖潜,做到补助一个,搞好一个,补助一批,搞好一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集体转业人员离休费补助,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开支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开支标准。
七、国有农场事业费在执行中如有结余,留归农场;如有超支,财政部门不补。超支部分,属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属集体转业人员离休费补助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八、国有农场应编制事业费计划和决算。国有农场应编制事业费使用计划,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编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层层下达执行。在执行中要及时检查使用情况,切实加强管理。年度终了,要认真编制财务决算,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国有农场事业费计划表格和决算表格,应按财政部规定的表式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原农牧渔业部“印发《关于国营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7)财农字第367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
  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和"借力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项目工作水平,确保2004年全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一类部门:市计委、经委、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地税)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电力局、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西区管委会。
  (三)市级二类部门单位:市检察院,衢州学院(筹),市粮食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局、林业局、广电局、民政局、人劳局,团市委,衢州日报社,衢州教育集团。
  二、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
  考核指标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4年衢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5号)和《关于下达200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11号)确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完成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60分)。其中:
  (1)完成重点建设项目计划(15分)。
  (2)完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15分)。
  (3)完成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15分)。
  (4)完成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15分)。
  2、前期工作经费落实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质量(20分)。
  3、项目工作制度建设(10分)。
  4、建设工程的廉政建设和质量安全(10分)。
  5、省重点建设工程争取、上级政府资金争取、重大项目稽查(得附加分)。
  (二)市级一类部门中的市建设局、交通局、电力局、西区管委会、水利局、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和市级二类部门单位。
  1、完成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60分)。
  2、前期工作经费落实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质量(20分)。
  3、项目工作制度建设(10分)。
  4、建设工程的廉政建设和质量安全(10分)。
  5、省重点建设工程争取、上级政府资金争取、重大项目稽查(得附加分)。
  (三)市级一类部门中的市计委、经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地税)局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挂钩,同时综合考虑其管理服务水平。
  三、考核程序
  (一)签订责任书。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签订《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自查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在2005年1月15日前,将重点建设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将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经委。
  (三)实地考核。由市重点办牵头,会同市经委、财政(地税)局等部门,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组织实地考核,考核结果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奖惩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考核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给予嘉奖记功;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五、考核期限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二)市重点办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1、2004年度县(市、区)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
  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2、2004年度市级部门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
  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附件1  2004年度县(市、区)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
  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单位:个,万元考核项目
  
  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为 民 办
  实事项目
实 施
  项目个数 年 度
  计划投资 新开工
  项 目 年内投产
  项目个数项目个数实施项目个数年 度
  计划投资新开工
  项 目年内投产项目个数项目个数
合 计 110 53.8 38 459012835947750
市 本 级 41 22.5 10 21363311.5252027
柯 城 区 6 1.1 2 1261.2444
衢 江 区 12 2.8 5 471431384
龙 游 县 14 8.7 3 61620712124
江 山 市 11 6.3 7 49205.217123
常 山 县 16 8.7 5 6921514134
开 化 县 10 3.7 6 311142.1984附件
2  2004年度市级部门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
  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单位:个,万元考核项目
  
  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为 民 办
  实事项目
实 施
  项目个数 年 度
  计划投资 新开工
  项 目 年内投产
  项目个数项目个数实施项目个数年 度
  计划投资新开工
  项 目年内投产项目个数项目个数
一、市级一类部门 33 163470 9  15203189000241922
市建设局 3 8640 0 1400009
市交通局 4 46200 0 0400002
市水利局 3 11430 0 1100000
市电力局 11 44550 7 8400006
市开发区管委会 7 43500 0 14296900023180
市高新园区管委会 1 1200 1 11220000110
市西区管委会 4 7950 1 3200005
二、市级二类部门 6 45072 1 4800004
市检察院 0 0 0 0100000
衢州学院(筹) 1 25000 1 0000000
市粮食局 0 0 0 0100000
市文化局 1 364 0 1200000
市卫生局 1 4500 0 1100001
市公安局 2 4400 0 1000000
市林业局 0 0 0 0100000
市广电局 0 0 0 0100000
市民政局 0 0 0 0000001
市人劳局 0 0 0 0000001
团市委 0 0 0 0000001
市事务局 0 0 0 0000000
衢州日报社 0 0 0 0100000
衢州教育集团 1 10808 0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