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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45:35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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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0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水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挖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管理的河道内采砂、挖石、取土的活动。

  第三条 河道采砂坚持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国土、环保、交通、安监、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河道采砂必须保证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和堤岸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禁止乱采滥挖。

  第二章 采砂规划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河砂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进行勘查,编制勘查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砂资源储量和分布情况,编制采砂规划,与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后实施。

  编制采砂规划,应考虑河道防洪和城乡水源地水质安全。

  第七条 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砂规划,制定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控制砂场和开采量。

  年度开采计划主要包括砂场数量、采砂量、采砂地点和范围等内容。

  第三章 采砂许可

  第九条 河道采砂权实行许可和有偿出让制度。

  河道采砂权许可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

  第十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年限为1—3年。其实施方案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权出让底价按照砂场位置、砂质、开采难易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确定。

  第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二)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

  (三)有采砂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所得款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收取后转存市财政专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凭转存凭证通过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采砂单位和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应当与采砂单位和个人签订河道采砂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时按许可开采面积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收取后专户储存。

  采砂单位和个人终止采砂活动后,经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采砂。

第十五条 下列河道采砂活动,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河段进行并免交采砂费用:

  (一)因防洪抢险需要采砂的;

  (二)因河道整治需要采砂的;

  (三)农村个人建筑用砂和其他非机械性少量采砂的。

  第四章 采砂收费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单位和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取得河道采砂权时,一次性收取招标、拍卖费。招标、拍卖费包括资源补偿费、采砂管理费等依法收取的费用。其他部门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收的费用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河道采砂权出让收入要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河道采砂规划制定、河道管理和河道整治及上缴有关规费。

  第五章 采砂管理

  第十八条 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执行采砂规划。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运砂、储砂工作管理,维护河道管理秩序,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第十九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深度、时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不得擅自扩大采砂范围和采砂深度,不得变更开采地点;

  (二)采砂活动不得影响河岸、堤防、闸坝、涵渠、测站等水利水文设施安全,不得影响跨河公路、铁路桥梁和管线等公共设施安全,不得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构成潜在污染隐患;

  (三)采砂现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四)随采随运,不得随意在开采现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五)在河道采砂的大型采砂机具应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建采砂临时设施应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河道内乱搭乱建、修筑阻水道路和其他阻水设施;

  (六)禁止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采砂;

  (七)开采后的河床必须按要求及时平复,保持水流畅通;

  (八)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终止采砂活动,应当清除在河道内修筑的运砂道路、坡道、临时设施,平复砂坑、堆体,修复堤顶道路,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清除、平复、修复不彻底的,可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其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采砂、运砂、储砂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采砂的;

  (二)超出许可范围或许可量采砂的;

  (三)擅自转让采砂许可证的;

  (四)在禁采期或禁采区内采砂的;

  (五)未按规定作业方式采砂的;

  (六)破堤毁岸或占用耕地林地修筑运砂道路的;

  (七) 不按规定交纳各类税费的;

  (八)撤离采砂现场时不按要求消除行洪障碍物的;

  (九) 安全管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因采砂、运砂、储砂活动影响治安管理秩序或危害工程安全的;

  (十一)采取辱骂、殴打、围攻、无理取闹等方式拒绝或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二)未落实环保措施的;

  (十三)运砂车辆不密闭,沿路撒落砂石的;

  (十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河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采砂许可的;

  (二)不执行已批准的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的;

  (三)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采砂、运砂、储砂管理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截留、挪用收取的有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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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生 故 吏 遍 天 下
----两 汉 的 官 吏 选 举 制 度

曾广荣


  两汉时期的官吏选举主要是通过察举、征辟、任子等途径来实现的。
察举制度 汉文帝时已有“贤良”、“孝廉”之选,但未形成正式制度,汉武帝时始以明文规定下来。具体而言察举是由中央的三公九卿、列侯和地方上的郡国守相等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把所谓品德高尚、才干出众之士推荐给朝廷,然后根据策试水平高下,按等授官。不久又规定依人口的数量、按比例进行选举,取消了资产的限制,这样使察举制度逐渐完善起来。察举制度如认真执行,对封建政府并无不利。但问题是察举制度常为豪门权贵所垄断,成为他们网罗党羽、发展帮派势力的重要途径。进入东汉后,察举制度就逐渐演变成大官僚集团拉帮结派、扩张权势的工具。
征辟制度 征辟制度包括征聘和辟除,也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
征聘由皇帝直接聘请地主阶级中的知名人士入朝参政或备为顾问,是皇帝的直接用人之权,除非皇权旁落,一般不会成为臣下结党的工具。但征聘之权如落入后妃手中,亦可作为其扩张权势、巩固地位的手段。如吕后聘商山四皓(夏黄公、东园公、绮里季、角里先生)来辅佐太子,以打消刘邦易储的念头。
辟除是指中央公卿和地方州郡长官可以自己选用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为幕僚掾属。汉代的选官制度规定,三公可以自行置吏,刺史可置从事,二千石得辟功曹、掾吏。辟除制度除了赋予公卿牧守以很大的用人权,可以随意任用掾属而无须向皇帝呈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士人被辟为高级官员的掾属后,入仕和升迁的机会都会大为增加。在一般情况下,由中央公卿辟除者,经过试用、通过公府商第或由公卿举荐即可在中央或地方担任要职。如董卓征辟荀爽初拜平原相,后迁光禄勋,视事三日,策拜司空,自布衣之三公,仅九十五天。由州郡牧守征辟者,因积功积劳,或经过试用,也可升补中央大员或地方长官。因此,从东汉中期起,这一制度逐渐被大官僚集团控制、操纵。一方面二千石以上的大官僚为了培植私人势力,竞相利用手中掌握的用人大权辟除士人为掾属,树立私党;另一方面士人为猎取高贵厚禄,也纷纷托身官僚贵族门下,于是公府、郡国的幕僚掾属与其长官之间就形成了故吏与府主的关系。
任子制度 任子制度是汉朝根据荫庇的原则任用二千石以上大官的子弟为郎或与郎官秩位相近的太子洗马、庶子、舍人之类的官职。此外皇帝还常将特辟、荫庇的对象从二千石以上的官员子弟扩大到他们的门生、宾客。
此外,两汉时期还有“公车上书”之制,天下吏民上书言事,如有可取者,即以其所长,授以官职。另在博士弟子中取能通一经者入仕,补文学掌故的官缺,而考试成绩甲等者可为郎官。
两汉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初期确实选拔了一批有才能的人,充实和加强了封建统治机构,尤其是在汉武帝时期,《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记载“汉之得人,于兹为盛”。但至东汉,“以族(门第)举德,以位(权位)命贤”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选举乖实”的状况,连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汉明帝刘庄就说:“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后汉书》卷二《明帝纪》)。于是一批“累世宠贵”、“世代为官”的豪门阀阅、“儒学世家”开始形成。以“中兴元功”著称的邓禹一家,东汉一代“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将军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余侍中、将、大夫、郎、谒者,不可胜数”(《后汉书》卷一六《邓禹传》)。还如弘农杨氏四世为三公,汝南袁氏则四世五公。门生与举主、故吏与府主之间彼此结纳,出现了一个个依附性极强的宗派集团,“门生故吏遍天下”之势亦已形成。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为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及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对象和范围
   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芜湖市市区范围内,自1990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可享受养老补贴;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者,鼓励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其中已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者不作为适用对象。
   二、 给付条件和标准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其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可领取养老补贴每人每月110元;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应一次性缴纳6400元,在其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其中个人专户每人每月发放50元。
   三、资金来源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1.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标准的30%筹集;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市级留存部分的20%筹集;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应征收的50%筹集;
   4.其他资金渠道。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填写花名册出具有关证明并附征地协议,经镇政府核准后,到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芜湖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
   五、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征地农民保障的经办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专户,其个人专户由个人缴费组成,个人专户记帐利率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个人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障金高于养老补贴(110元)部分,即月均50元,个人专户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违者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同时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符合享受城保待遇的,其个人专户和存款利息在享受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资金征收和管理
   (一)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筹集的资金,按原征收渠道进行征收,并实行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对所征收资金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清册,由市财政局按季拨付所属区财政局,各区当年资金余缺,由市政府统一调剂。各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征收从土地补偿费中筹集的资金以及个人缴费部分,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征收的相关资金是被征地农民保障的专项资金,必须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趺狻9敛棵判朐诨狙媳U献式鹫魇兆愣畹轿缓螅娇砂炖碛玫叵喙厥中?br>   (三)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可按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进行直接投资,不得转借、挪用或挤占,不得作担保或抵押。
   七、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国土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时间为准。
   八、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开始筹集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养老补贴从2005年1月开始发放,基本养老保障金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的第3个月开始发放。
   九、各县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工作由各县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十、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