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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40:13  浏览:8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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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克政办发〔2008〕98号

关于印发《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迎接自治区2004—2009年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全面检查,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办公室制定了《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经州政府研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抓好全区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9号)精神,根据《转发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克党办发〔2008〕10号)部署,切实做好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工作,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全州3县1市、37个乡(镇)、223个行政村,从2004年开始到2009年底实施的所有抗震安居工程。

二、验收程序

1、提交验收申请。由完成抗震安居工程任务的村、乡(镇)、县(市)逐级提交验收申请。内容包括: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基本情况、村庄规划、工程质量、拆危情况、资金管理、村容整洁等任务完成情况(用定性和定量的方式说明)及取得的成效、变化和验收结论意见。申请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2、逐级进行验收。根据自治区的要求,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工作实行逐级验收,地州负责验收县(市),县(市)负责验收乡(镇),乡(镇)负责验收村组。完成抗震安居工程任务的村,由村委会进行自验并写出自验报告,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全面验收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颁发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完成抗震安居工程任务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并写出自验报告,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全面验收书面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颁发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完成抗震安居工程任务的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并写出自验报告,向克州人民政府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经克州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颁发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全州抗震安居工程任务完成后,由克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接受自治区验收。

三、验收方式

采取听、看、查、测、访、评、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听”就是听取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情况的汇报;“看”就是实地检查抗震安居工程实施具体情况;“查”就是查阅档案资料;“测”就是利用检测设备检查工程质量;“访”就是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建房户,广泛听取群众对居民点规划建设、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评”就是现场评定检查意见;“改”就是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按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采取普遍验收与抽样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乡(镇)验收村组时,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户验收,覆盖面达到100%;县(市)验收乡(镇)时,村的验收覆盖面要达到50%,每个被抽查村所抽查的村民小组户数不少于30%;州验收县(市)时,乡(镇)的验收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村的检查覆盖面要达到30%以上,并要一户不漏地验收被抽查村的一个村民小组。

四、验收依据

《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克州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施工验收标准》、《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验收记录》。

五、验收方法

1、科学建立评分体系。验收评分体系共分5大类,均实行百分制。其中数量真实100分(实际得分占总分值的35%)、质量可靠100分(占总分值的35%)、设施配套100分(占总分值的10%)、档案齐全100分(占总分值的10%)、群众满意100分(占总分值的10%)。

2、合理确定定等档次。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验收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79分-70分(含70分)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3、严格执行评价程序。1、验收完成后,分别由验收机构和被验收机构及验收组成员签章签名;2、验收要明确给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结果;3、被验收机构对验收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向验收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4、验收机构对被验收机构的申诉意见,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与被验机构进行沟通,必要时可重新进行核对。如被验收机构申诉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如申诉意见不正确,应予以说明,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对验收结果予以确定并签章。

六、验收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对抗震安居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逐级建立验收机构。各县(市)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确定验收人数,分成若干验收小组,开展具体的验收工作。每个验收小组人数一般不能少于5人。

2、强化业务培训。要对参加验收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验收人员正确掌握验收程序、方法、标准及评分方法,保证验收结果公平、公正。

3、配备检测设备。要尽快筹措专项资金,配备必要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

4、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市)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村级验收试点工作,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乡(镇)验收试点工作,做好接受自治区全面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奖惩办法

1、把抗震安居工程纳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验收范围,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验收结果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

2、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县(市),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县(市),并在2009年10月底前整改完毕且复验“合格”的县(市),既不予处罚,也不予奖励;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要在2009年11月底前整改完毕且必须达到“合格”以上标准,但年终不得参与评先选优。

3、2009年12月底之前,未完成验收任务的县(市),将追究县(市)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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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政发〔2008〕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以及信息公开内容的备案;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政务公开专网的日常监管和后台管理与维护;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和执法公开内容的定期检查;市教育、卫生、公交、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物业八个系统的办事公开工作由该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管理。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确定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市政府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1.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须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分工等情况;
  

7.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能等情况;
  

8.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程序和结果;
  

9.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10.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1.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1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者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3.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
  

1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5.市政府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4.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5.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6.支农、救灾、扶贫、低保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0.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1.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12.市级学校的位置分布情况、学区划分情况、录取分数线及招生情况;
  

1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情况;
  

14.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15.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者重组情况;
  

16.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17.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 国家秘密;
  

(二) 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 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报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审核后,制定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三章 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
  

(一) 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网;
  

(二) 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
  

(三) 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热线查询电话等;
  

(四) 新闻发布会;
  

(五)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两种。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本年度行政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年度以前产生的政府信息可到档案局进行查询。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已公开政府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做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新;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公开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其真实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六条 市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把需要公开的重要内容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负责制发,并报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要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管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平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内容、公开形式、更新撤换时限和公开效果等内容进行考核,确定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主要是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等;群众评议主要是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综合评审主要是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平时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综合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单位,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依据《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予以行政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5〕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局:
近年来,我国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有所抬头,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以及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已严重威胁我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卫生部、农业部根据双方工作特点,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卫生部、农业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司局长担任。协调小组负责防治工作、疫情处理以及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
二、建立部门例会制度卫生部、农业部建立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地点可轮流选择在卫生部和农业部举行。会议目的是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根据不同时期双方工作重点,确定重点需要控制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病种,确定双方业务部门合作工作机制。每次例会前,双方提出会议计划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编写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疫情通报
(一)定期通报。双方按月通报全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间和动物疫情,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发病数、死亡数。
(二)不定期通报。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疫情,在接到疑似或确诊报告后24小时之内互相通报,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发病时间、发病数、死亡数。
四、督导检查
(一)定期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督导检查频率。督导检查方案由双方组织专家共同制定。
(二)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情况,双方共同组织专家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防治对策建议。
五、监测
(一)双方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病种的监测方案,并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
(二)在监测工作中,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采集所需标本进行实验室分析。卫生部门主要开展人类疾病监测和检测,农业部主要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卫生部、农业部相互通报检测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双方相互提供所需菌毒种、相关标本及试剂。
(三)双方共同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对病料保存和毒株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漏和扩散。
六、专家资源共享
(一)充分利用和发挥专家的作用。卫生部和农业部建立专家定期会议制度,研究讨论防治工作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并根据需要组织双方专家对疫情进行分析预测。
(二)双方互派专家进入对方领域的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
七、研究加强合作研究,双方共同研发新发传染病的检测和诊断手段,并根据疫情及研究进展,相互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