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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33:55  浏览:9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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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0日新闻出版署新出图<92>1109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为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深化出版改革,简政放权,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选题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古旧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此类选题可由各有关出版社自行规划。但在安排选题时,务必考虑作品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及其学术、艺术价值,并注意提高整理质量。未经整理的版本,不得翻印。这部分选题,经报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出版范围中有文学图书的出版社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古旧小说中确有文学价值、可供学术研究工作参考,但有较多性描写内容、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仍需专题报我署审批。
二、关于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新武侠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内容健康,具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作品,包括港、台的新武侠小说,可以选择出版。为防止选题的重复,加强出书的计划性,这类品种的出书计划须经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文艺专业出版社(含一个省里没有分出文艺专业出版社的人民出版社)均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三、关于人体美术图书的专题审批权


  1989年新闻出版署在《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776号)中,对人体美术图书的出版作出规定:“确有价值的这类选题必须事先专题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否则,不得出版。”现决定下放此类选题的专题审批权,由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四、取消对比基尼泳装、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选题的限制


  1985年原国家出版局在《关于从严控制印售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的通知》(<85>出综字第429号)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印制、出售专辑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的持历。”1987年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不要安排印制比基尼泳装挂历的通知》(<87>新出综字第46号)。现决定上述两通知停止执行。
五、关于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国办发<1987>14号)中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或个人。”1990年新闻出版署为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在《<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0>新出图字第972号)中规定:“凡用于圆内发送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印制。如出版向国外发送的宣传用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地方的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事先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现决定将用于向国外赠送的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下放,各单位可以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准印证,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述选题管理规定调整后,原通知中的其它规定,在我署未正式通知调整前,仍然执行。各单位如认为有需要调整的,应向我署报告,提出建议。

七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根据党和政府的新闻出版政策法规先例管理职权时,应自觉按照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从促进出版改革、繁荣出版的大局出发,既要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同时也要尽心尽力为出版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对在改革、调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署通报,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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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张政发〔2009〕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按职权临机决定。市政府行政首长决定的,应当及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行政首长报告。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除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外,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市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其他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步骤:

(一)决策启动。市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决策事项,直接启动决策程序。下列单位或人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启动决策程序:

1.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

2.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提出的;

3.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

(二)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

2.由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三)前期调研。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也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四)征求公众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张家界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应对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在征求意见时,应当充分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区县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部门之间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承办单位按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报请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协调。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的,应如实反映。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五)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其签名确认的书面论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对未予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六)决策听证。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1.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2.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七)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初审意见,最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审议该项决策的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召开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初审意见、法律依据及说明等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八)集体审议。拟决策的方案成熟后,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市政府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九)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决定。市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决策程序。市政府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经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七)项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在集体审议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第七条 对重大事项行政决策作出的决定,应当形成正式文件或者会议纪要。已作出决定的行政决策,非经集体讨论审议,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市政府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会议应当记录决策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以及异议持有人应特别载明,记录入卷。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待决策方案、决策事项说明(决策主要内容、决策依据、利弊分析、倾向性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众主要意见(经过决策听证的,另附具听证会简要情况与听证会主要意见)等决策材料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张家界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6个月后,市政府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张家界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于存在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要及时进行讨论,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按照上款规定的方式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要明确决策实施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同时,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政府办公室应跟踪进行督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决策依法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决策,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市政协、新闻媒体、法人、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对决策进行社会监督。对程序和内容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决策以及未按本规则进行的决策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决策以及决策的执行,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决策所涉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招投标、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情况的督查。

第十八条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无效。

第十九条 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一)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
  (二)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三)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本级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卫科教〔2007〕15号


海 南 省 卫 生 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各三级医院:
现将《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积极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具备条件的学科申报,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填写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申报书一份并附电子版(可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我厅科教处。
联系人:程璧荣 联系电话:65388351
邮箱:cbr@wst.hainan.gov.cn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预防和控制各类疾病,解决临床诊疗疑难问题,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推动卫生事业的进步,更好地发挥我省的科技优势,创建一批省内领先的、国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以带动全省整体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认定,学科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综合实力,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建设有望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学科,能带动全省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包括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二个类型,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级、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原则,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经过周期建设达到甲级标准的可晋升为甲级,甲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评估进步不明显或有滑坡现象的可降为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四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遵循“省卫生厅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我厅科教处负责。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计划的制定、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申报原则
(一)坚持以临床和疾病控制为重点,充分考虑各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二)坚持以发展我省卫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使这些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保持省内领先水平,争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鼓励优势凸现、特色明显、基础好和起点高的学科(实验室)通过项目建设成为主攻方向明确,促进交叉学科发展的重点学科,并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建设资金和卫生资源,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
(四)通过项目建设,带动全省各医学专业的发展,促进疾病防治水平的提高。
(五)申报的学科(实验室)应是本单位的重点科室,本单位能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保证,具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
第七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能力
甲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省级及以上级别的计划科研项目。
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接近或部分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省卫生厅及以上级别的计划科研项目。
(二)业务技术
甲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两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
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先进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两项省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
(三)学科带头人与人才梯队
具有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人才梯队,整体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群体,有团队合作和开拓精神,人员固定且均为本科室在编人员。项目负责人应是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省卫生厅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相当水平。
(四)基础设施
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省内较先进的医疗、预防、科研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资料,能独立承担本学科省部级科研攻关项目,具有与国内先进水平接轨、交流、协同攻关的能力。
(五)学科管理
单位领导重视,重点扶持,相关学科有协作攻关能力;科研管理完善,能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学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申报的时间由省卫生厅确定。每3年为1个建设周期。
第九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及其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申报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我厅科教处。
填写申报书时应重点阐明学科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发展方向、对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意义、建设目标和预期水平、现有的工作基础及本单位的保障措施。对经费的预算应充分考虑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自筹匹配经费应统盘纳入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科教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情况进行书面审查,条件符合者进入实地评审。
省卫生厅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地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单位公开答辩。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建设对象。相同的学科,原则上一个级别只确定一个为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相关文件,组织医学重点学科的评审、监督与管理工作,对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进行中期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检查,公布相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按周期建设、滚动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工作。重点学科确立后,要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省卫生厅将根据各学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对未按规定配套经费的单位以及未按规定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无特殊原因未履行《项目建设任务书》,或工作不力、效果不好,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消建设计划立项,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检查评估结果在全省卫生系统内通报,不合格的淘汰,具备条件的补充,建立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不断提高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和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3、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4、所在单位经费配套情况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5、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7、对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8、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除了省专项经费外,各有关单位还应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十八条 列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其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核定,分年度拨款。所在单位要以1:2以上的比例匹配经费。
第十九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软、硬件兼顾,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实验装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进和推广医学高新技术,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培养和引进人才等。其中,用于增添或改善重点学科实验室及研究相关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的经费应占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2/3以上。重点学科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当年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有偿重大科学研究任务,以争取科研资金、增强自身活力、弥补经费不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所确定的医学重点学科,省卫生厅将通过新闻发布、卫生厅网站及各种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推荐。
第二十二条 对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显著成绩的医学重点学科和在推动学科发展、确立学术地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单位内部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我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