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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放开七种工业品价格等问题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25:30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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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放开七种工业品价格等问题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放开七种工业品价格等问题规定的通知

1986年8月28日,商业部

国家物价局以〈1986〉价轻字第243号通知印发了全国物价局长座谈会议情况向国务院的报告,确定放开自行车等七种工业消费品价格,这是逐步放开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重要步骤。为使这一工作顺利进行,经与国家物价局商量,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商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作价等问题作如下安排:
一、放开价格后,浮动的基础价格在生产企业、商业企业的批发、零售价格应以进货价(或厂、销价)为基础,按照正常经营费用、利润,并参照当地市场供求情况由经营企业制定。
二、商业批发企业之间的进销价格,取消现行的“倒扣”办法,改为按照合理费用、税金、利润顺加办法,并可根据供货批量大小、商品供求和质量等情况有所不同。
三、价格放开后,应鼓励少环节经营。多环节经营的,各经营企业所得利润应低于少环节经营的利润。具体供货价格,由经营单位在一定的幅度内灵活定价。
四、价格放开后,天津、上海等主产地对九个边远省区供应的自行车数量,仍应维持一九八四年供货基数。作价办法按放开价格的原则与供应其他地区企业相同。
五、企业由于价格变动,库存部分的升值与减值,均随同商品销售按损益处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参照以上意见,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作出具体部署安排。
各地安排后,请向我部备案。在放开初期,价格变化前后,要特别注意市场动态、供求变化、消费者的反映等情况,及时向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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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并政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加快我市电网工程建设,现将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
电网工程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输电线路塔基永久性占地及电缆沟道永久性占地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即按山西省统一年产值的8倍计;安置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7倍计;青苗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倍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情况确定。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要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统一年产值的5倍计;征收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只收取土地补偿费。
(一)输电线路走廊的杆、塔基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7〕6号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征地,只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用标准以当地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乘以塔基占地面积(计算方法为地面以上基础外侧各加0.5米)计算。
(二)电缆沟道占地只补不征,补偿分两个标准:一是电缆沟顶部覆土大于1米按0.5倍征地标准支付,二是电缆沟顶部覆土小于1米按征地费用支付(计算方法为电缆沟断面外侧宽度乘以电缆沟长度再乘以征地标准费用)。
(三)直埋电缆只补不征,以征地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为1米宽乘以延长米再乘以征地标准费用)。
(四)变电站建设用地需办理土地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依据有资质评估公司评估的评估价,参照当年各项省、市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制定。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市辖六区附着物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没有涵盖内容以评估价执行):
1.围墙
砖围墙 60元/平方米
片石基础 150元/立方米 
2.迁坟 
1500元/座(包括迁葬工料及新选坟址费用)
3.棚房(钢管、钢架玻璃钢瓦顶房屋)
100-200元/平方米
4.畜禽舍 
砖混结构 80-16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 50-80元/平方米 
5.温室
塑料布顶 80-150元/平方米
玻璃顶 200-300元/平方米
6.水池、水渠等
  土筑水渠、水池 25元/立方(按挖方体积,不包括田间毛渠)
  石砌水渠、水池 90-100元/立方
  砖砌水渠、水池 70-90元/立方
7.水井 
手压井 200元/米 
废枯井 120元/米 
机井(深20-50米) 180-230元/米
  机井(深50-100米) 230-280元/米
机井(深100-250米) 280-600元/米
机井(深250米以上,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600-800元/米 
8.树木
落叶乔木(按胸径计算) 每公分按5-10元补偿
常绿乔木(按高度计算) 每米按100-300元补偿
灌木(按高度计算)     1米以下按20元补偿,1米以上按50元补偿。
栽种1年果树 30-50元/株 
栽种2年果树 50-80元/株 
栽种3年果树 80-150元/株 
初果期 150元/株
中果期 300元/株
盛果期 500元/株

(果树包括苹果、梨、 桃、杏、核桃、樱桃、柿、枣等树种,超出农林部门规定的合理栽种标准部分不予计算)。
葡萄(1年生) 15-25元/株
  葡萄(2年生) 25-40元/株
  葡萄(3-5年生) 70-100元/株
中果期 200元/株
盛果期 300元/株
三县一市按照评估分别制定标准。
三、电网建设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一)临时占地补偿依据当地土地部门核定的当地3年平均产值1倍计算,影响几年耕种,按几年补偿。
(二)放线占地费按照架线时人工展放导线绳踩踏实际发生面积计算,确实损坏严重的,经实地丈量进行补偿。施工期间有农作物的,补偿标准按3年平均产值1倍计算;无农作物的,按复垦费200元/亩计算。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光盘母版刻录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光盘母版刻录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
光盘(包括激光唱盘〔CD-DA〕、图像激光唱盘〔CD-V〕、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等激光数码储存片和激光视盘〔LD〕均须通过刻录母版方能批量复制生产。因此,对光盘母版的刻录管理
,是光盘复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有必要将其纳入音像复制管理范围,由音像复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光盘母版刻录单位的设立,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关于复制单位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鉴于目前国内光盘母版刻录能力过剩,今后一个时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光盘母版刻录生产线和扩大现有生产能力的项目。更新原有光盘母版刻录生产线,应经省级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单位出具的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正式委托书(复印件无效),承接刻录母版业务。
三、严禁为非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单位刻录用于出版的光盘母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确需刻录非经营性的光盘母版,应向所在地省级音像或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母版刻录单位凭批准文件承接业务。
四、承接海外母版刻录业务,须要求委托人出具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受托人到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省级音像复制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刻录。
五、为充分发挥国内光盘母版刻录生产能力,今后一个时期原则上不允许音像和电子出版单位到境外刻录母版。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所在地省级音像或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提供未经批准的境外刻录的光盘母版,有关复制企业不得擅自承接复制加工。
六、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必须建立承接、登记、检验、保管、发货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刻录业务须手续完备,并按规定查验委托证明并作详细登记。所有登记材料保存三年,接受管理部门的查验。
七、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应参照《全国音像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要求,填报生产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级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上报新闻出版署。
八、违反本通知的,由省以上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99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