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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09:14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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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促进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事项)的实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和《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工作应当坚持高效、规范、便民、廉洁的原则,为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三条 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 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心是市政府派出的综合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由中心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组成。

中心管理机构由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履行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职责,对窗口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服务单位:一是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进驻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经营服务单位,为窗口单位;二是不在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指定特派员联络,按照中心相关规定完成行政服务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为特派员单位。

办事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中心的综合办证大厅是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场所,其运行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必须进入中心设置窗口集中办公。客观条件不具备或暂时不宜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须报中心备案,并由中心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事项,应当进入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第八条 凡在窗口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不得在本单位另行受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整合单位内部的行政服务事项,将所在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在一个科室,并将该科室建制作为一个“窗口”进入中心办公。

特派员单位指定特派员应当报中心备案,按照规定与中心保持工作联系,承办相关行政服务事项。

行政服务事项少的单位可以由中心设立联合窗口。

第九条 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因特殊情况需保留的、或暂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与县 (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信息沟通、业务协作和工作配合,实行行政资源共享、互联互动。

第十一条 中心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并依照本办法,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各进驻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提供服务;

(二)召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对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定期对窗口进行考核;

(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政府决定由中心管理机构行使的其他工作职责(负责政府招标采购、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协调落实等)。

第十三条 中心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推动各窗口积极开办网上受理和办理行政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 窗口与窗口单位的电子政务网应当互联,中心的网站与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站应当互联,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之间应当逐步链接,统一操作程序。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窗口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首问责任制即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一次性告知制即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属于受理范围,但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对不能办理的,应告知理由,并按否定事项报备制处理。

第十六条 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本窗口的各项工作。

窗口代表窗口单位履行职责,窗口单位应按照责权统一原则,与窗口组长签订授权责任书,并授予充分的审批权限。

授权责任书应当报中心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窗口单位对窗口应充分授权,赋予受理、初审和部分审批权。

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授权窗口当场办理。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窗口统一受理后,由窗口单位其他职能科室在承诺期限内做好现场查验、技术论证等工作,并由窗口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需要窗口单位内设的多个科室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牵头协调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窗口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承诺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分类管理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按规定将受理事项进行登记,根据实际情况,按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上报件、联办件进行分类处理。即办件即来即办,非即办件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理,联办件按联合审批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实行办事时限承诺制。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并将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群众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对在一个窗口单位不能单独办理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大、紧急项目,市政府可委托中心牵头组织实行并联审批。中心管理机构是主办单位,相关部门为协办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办单位负责受理申请,抄告相关协办单位窗口;

(二)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投资项目,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协办单位进行集中踏勘;

(三)主办单位召集协办单位召开联审会议,集中进行审议,整理审议意见,出具联审会议纪要;

(四)协办单位按照联审会议纪要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或者办理有关证件;

(五)主办单位组织相关协办单位联合验收。协办单位集中在现场分别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主办单位综合验收情况,通知服务对象领取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推行代办服务制。中心设立联办代办综合窗口,配置专职代办员实行代办服务:一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代办,并实行全程督查;二是对投资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场准入类事项的行政审批由联办代办综合窗口代为办理,组织协调,跟踪落实项目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局领导窗口办公制度。各窗口单位应围绕满足窗口工作需要开展业务,处理好“本部”与“窗口”的业务关系。各窗口单位的分管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到窗口现场研究解决问题,定期到窗口现场办公。

第二十四条 实行否定事项报备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认为服务对象诉求事项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而不能办理的, 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行超时默许制。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社会承诺办结制,如果窗口办理行政服务项目超过承诺时限,未能按要求向服务对象出具书面通知说明延期理由,且未向中心申报、备案的,视为超时默许。

第五章 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中心管理机构和窗口单位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保留在窗口单位,日常工作由中心管理机构管理。窗口的具体业务运作由窗口单位组织实施,窗口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由中心统一规范。

第二十七条 窗口单位应当至少配备两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并报中心审核、备案;窗口组长由窗口单位任命,必须是副科级以上干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中心管理机构对窗口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业务培训,增强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由中心负责,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调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窗口单位需中途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应将调整名单报中心备案;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心向窗口单位提出调换意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心根据本办法和窗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工作规范、服务规范、事项办理规范、并联审批程序规范、考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心管理机构通过现场巡查对窗口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通过设立意见建议箱、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任具有良好政治法律素质、社会责任感强、作风正派的社会人士作为中心的社会监督员,通过明察暗访,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开展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窗口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单位应当根据中心管理机构的意见及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市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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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









  鹰潭市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统计资料的共享性和统计调查整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江西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具体指市直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省驻鹰单位(以下统称部门)。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关统计工作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条  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第五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市统计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调查活动,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情况,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三)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管理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四)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和市统计局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统计资料,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

  (五)加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科学研究,制定部门信息化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保障本系统(行业)统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六)管理本部门各种统计资料。依法核定本部门公布的统计信息。

  (七)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进行统计理论和实践技能、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以及统计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本系统统计人员参与统计继续教育;负责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负责对本系统(行业)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六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其名单应当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七条 部门应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市统计局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统计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依法统计的能力。

  第八条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应当先补后调。部门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统计负责人的意见;统计负责人调动后,应当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并指定合适人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

  第九条 部门统计机构应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对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开展定期统计检查工作,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统计检查员参加,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各部门应遵循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根据统计报表中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来源设置统计台帐。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制度。各部门应对基层统计报表中指标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对综合统计数据要进行评估,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把各项报送任务落实到科室和人,按时向市统计局相关科室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各部门发布部门统计数据前,应当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发布涉及全市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市统计局核准,方能发布。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时,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统计资料管理与保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包括统计资料档案保存、统计资料保密、统计资料交接等内容。各部门应对统计报表、重要统计文件、重要会议材料、统计调查分析资料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按照《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统计档案,统一归档保管,以便于查阅。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各部门还要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制度,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改进统计信息传输手段,按照统计工作现代化的要求,为本部门统计人员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统计工作效率,为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技术条件。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制度。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内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对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行检查制度,并将对统计工作规范化的检查列入对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市统计局有计划地对市直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市统计局对其提出明确的指导建议,要求其整改,限期达到规范化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30日起施行,由鹰潭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