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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15:10  浏览:8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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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颁布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凡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学校、医院、街道、农村的区、乡 (镇),以及省政府派驻外省的办事机构。
三、经中央和省以及由省委托市、地、州政府或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后,才能收费。临时性收费应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
四、收费许可证由四川省物价局统一印制。每套由申请登记表、内页及外壳组成。申请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收费单位名称 (全称)、单位性质、地址、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和帐号、财政拨款形式、邮政编码、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批准机关? 暮藕蜕笱榧鞘隆J辗研砜芍ふ镜哪谌荩辗训ノ幻啤⒌ノ桓涸鹑耍约笆辗严钅俊⒓品训ノ弧⑹辗驯曜肌⑴蓟匚暮藕蜕笱榧鞘掠肷昵氲羌潜硐嗤猓褂μ钚锤北镜羌呛土煊米ㄓ闷本莸羌恰?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和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分别核发。中央各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派驻成都市区 (锦江、成华、青羊、金牛、武侯)的单位和省级机关、团体、事业性单位 (包括省编委编制序列中的大型企业)由省物价局核发;? 醒牒褪?(含外省)驻省内其他各地的单位,由省物价局委托所在市、地、州物价局核发。
全省的测绘单位统一由省测绘局负责办理,经审查造册报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经省政府批准用集资、贷款修建 (扩建)的跨市、地、州的高等级公路收取机动车过路费的许可证,由省交通厅负责办理,经审查,报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省内的铁路系统土地管理收费许可证,由成都铁路局负责办理,经审查,报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市、地、州物价局机关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县级物价局机关的《收费许可证》由市、地、州物价局核发。
上述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在当地财政部门购买专用收据。
六、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程序和办法
1.办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需事先填写申请登记表,报送物价部门,经审核后办理许可证。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领取收费许可证正本,同时为本单位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点办理一个或若干个副本,原则上一个收费点应有一个证。
2.办理《四川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一个收费单位因某种需要报经批准的一次性收费或在六个月以内的临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事先填写临时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报送物价部门,经审核后办理收费临时许可证。
各级物价部门应严格审查,并加盖“×××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发证专用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章”方为有效。
七、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1.填写申请登记表时,要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翔实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领导人名章和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公章。
2.收费单位在报送申请登记表的同时,必须携带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的文件。国家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持国务院的文件或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的批准文件,以及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贯彻执行的正式文件;省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持省政府的文件或省物价局和省
财政厅的批准文件;委托市、地、州审批的事业性收费,持市、地、州物价局和财政局的批准文件。
八、收费单位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临时许可证》时,应向颁证机关缴纳费用。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每本各25元 (含证照工本费);收费临时许可证每证15元 (含证照工本费)。
九、收费单位新增、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应在接到批准变更的文件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新增、取消或变更手续。
十、收费许可证丢失或损坏,收费单位应从丢失或损坏之日起,十日内向颁证机关写出书面说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重新补办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费用加倍收取。
十一、收费许可证的合法收费的凭据,不得涂改、转借和复印。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正本到财政部门购买《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持《收费许可证》副本的各收费点,应到持《收费许可证》正本的收费单位领报《专用收据》。
办理《收费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可凭证到财政部门购买《专用收据》。当《收费临时许可证》有效期终止,收费单位在十五日内将《收费临时许可证》送还原发证机关注销。将《专用收据》送还财政部门注销。
十二、在一个单位内,同时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按规定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属经营性收费项目,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四川省发票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税务机关印制或监制的发票。
十三、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证照审验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同时进行。由省、市 (地、州)县 (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经过审验,符合《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制、
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规定的,由颁证机关加盖年审章后,方可继续收费。
1.年度审验的时间为每年的一、二季度内进行。各级收费单位持收费许可证,上年收费票据,单位财务收支决算、收费收支明细表到原颁证机关进行年审。
2.年度审验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2)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支解项目和自立名目乱收费行为;
(3)是否按规定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或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
(4)属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5)年收费总金额,支出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
3.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工作量大,必须组织专人进行这一工作。年审所需经费,在国家统一规定未下达前,向政府请示决定解决办法。
十四、凡无证收费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一经查实,其所收费用金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由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处以所收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不按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机构吊销收费许可证。其多收、乱收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由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处以多收、乱收费用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十五、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有权对收费许可证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被检单位应向检查人员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七、各市、地、州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十八、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施行。过去在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199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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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停止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停止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部(89)交工字699号文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施行中由于有些问题文件中不够明确,各地理解不一致,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另外,各地执行也不同步。为了使这一规定进一步完善,经研究决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自今年四月十五日起停止执行,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与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商议后,再联合发布施行。
为了确保超限运输车辆安全通过公路和公路设施免受破坏,请各地结合通行公路的技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的,也按上述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991年4月3日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洛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为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是我市科学技术最高奖项,其授予从严审批,可以空缺。

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活跃在科研、生产前沿,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并且在科技活动中取得重要技术突破,引起该行业、该领域技术的重大进展,为本市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技术,以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八条 申报市科技奖的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过的成果。

(二)申报项目需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性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或经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评审验收,方可申报。

(三)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经县(区)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奖励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并由主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四)凡申报的项目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五)申报项目经市奖励办形式审查后,在有关媒体公示,征求异议,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交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省驻商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规范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资料与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市科技奖候选人和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㈠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㈡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㈢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㈣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㈤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奖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是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涉及项目的,应当回避。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由市奖励办公室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15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委员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下年度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及异议处理意见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若市奖励委员会审议结果公示期内无异议,则其审议结果视为决议,直接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

一、二、三等奖如属于推广类成果,可在其原有基础上各增加2人。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15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8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唯一科学技术奖项。原有的企业技术进步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均纳入市科技奖范围。

第二十七条 科技奖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2004年12月10日商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