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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6:09  浏览:9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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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35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营造良好的防范非法集资舆论氛围,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的函》(新处非办发〔2010〕6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哈密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势头,维护哈密地区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为出发点,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哈密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系统、本辖区宣传教育和监测预警工作,金融监管、公安、司法、工商和宣传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有效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
(一)工作重点。按照面向公众、面向基层、注重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进一步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适时结合法律法规、工作部署和典型案例等,以案说法,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宣传工作。
2.巩固和扩大已有工作成果,扩大教育覆盖面。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方式,加强创新,推出诸如公益广告、宣传单、宣传手册、招贴画、以案说法等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社会宣传产品,使宣传教育深入社区、家喻户晓。
3.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有效遏制不法广告。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大对非法集资类广告的审查力度,有效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4.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中的责任,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适时总结、推广、交流工作经验。
(二)工作安排
1.不定期的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开展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注重引导和发挥都市类媒体的引导力。
2.策划制作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为内容的公益广告,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各类媒体进行播放和刊登。
3.通过短信形式向公众免费进行远离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4.印制《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手册》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5.利用显示屏、广场大屏幕等媒体发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口号。
6.加强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监管,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宣传行为。
7.加强对网络非法集资的监管和预警,及时封堵不良信息,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投资风险意识。
8.统一协调重点案件宣传口径,做好舆论导向引导,加强媒体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在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工作计划,认真落实每项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用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方法,努力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确保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信息收集、案件线索报送及总结考评工作。
(二)严守纪律,严格把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工作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要统一宣传口径,对公安机关尚未侦结或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报道,以及所有涉及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稿件必须报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审定后,方能对外宣传,避免产生负面效应,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正确引导,掌握主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强化正面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资源,始终把握和引导好社会舆论导向,配合案件处置工作的开展,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地区工商局、地区文化广播影视局等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广告审查、批准、监管的职责,在广告审查中,应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以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广告宣传行为。


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的函》(新处非办发〔2010〕67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及基本目标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宣传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开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条 基本目标
1.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观念,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2.不断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有效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各县(市)对本辖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第五条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工作要求,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遏制非法集资 案件的发生,增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坚持正确引导,严守纪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遵守宣传纪律,坚持正面宣传,按照有利于教育群众、有利于案件处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加强法制教育和风险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统筹安排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落实,推动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第九条 各行业主(监)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将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新闻媒体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围绕地方党委政府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将普及法律常识和经济金融知识作为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使广大群众增强学法、知法、用法的意识,提高自觉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
第十一条 要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记者采访等形式,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权威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第十二条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及时发布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有效引导舆论,为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新闻媒体的管理,确保新闻媒体把握宣传口径,遵守宣传纪律。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增强政治观念和大局意识,统一宣传口径,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保证宣传工作及时有效。要从行业实际出发,结合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纳入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促进社会公众对和行业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宣传教育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宣传内容要形象具体、通俗易懂,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要采取深入浅出、鲜活生动的宣传方式,动员、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提高广大群众抵制非法集资的自觉性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的主动性。
第十六条 要针对不同区域、行业和社会群体,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通过在各类媒体增加广告时段和版面,集中式投放公益广告,在公共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口号,手机发送公益短信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每年要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不断巩固和扩大宣传成果。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 加强广告的审查和管理,遏制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传播,净化媒体环境。
第二十条 广告发布单位要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识别和审查能力,拒绝发布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及时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
第二十一条 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的监督,建立完善广告指导监测、公告、案件查处等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协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广告。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重点新闻网站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广泛、快速、互动性强的优势,做好网上宣传教育工作,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投融资风险意识。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民主法制示范村”、“法治城市”、“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各级各类普法教育平台,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作为“送知识下乡”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基层群众提供面对面的互动式教育。
第二十四条 把提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作为宣传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采取聘请专家授课、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方式,从理论到实践进行系统培训,重点提高各级领导的政策解读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增强工作人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业务操作能力,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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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旅游局


甘肃省国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旅游局


(1992年8月24日 甘肃省旅游局)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国内旅游业向规范化轨道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旅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离开居住地到我国境内从事公务、体育、医疗、会议、商务、休假、探亲、结婚和参观游览等活动,而不是为了谋取某种职业。
第三条 国内旅游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发展国内旅游要坚持“积极引导,因地制宜,稳步发展,协调管理”的指导方针。提倡自费旅游,反对违反规定的公费旅游。
第四条 在现阶段,国内旅游形式要提倡、引导、鼓励团体旅游。
第五条 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宾馆、饭店、车船公司,在不改变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原则下,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机制与职能
第六条 国内旅游的行业管理,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省旅游局负责制定全省国内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年度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和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审核全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参与组织协调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负责制定岗位和专业考核标准,组织导游人员资格统考
和颁发导游证书:指导、检查和监督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管理旅游安全,保护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地(州、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内旅游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申报工作,参与对景区和游览点的领导与管理;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计划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

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创新,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挖掘潜力,突出风格,坚持以人文资源为主,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开发并重,修复与重建并重,使旅游内容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同时,应注意旅游设施(包括住宿、交通、购物以及基
础设施等)和旅游服务的相互配套,形成综合接待能力。
第十条 树立市场导向观念,针对客源市场的需求,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发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客源市场紧密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多方筹措开发资金。依靠政府的投入,与城建投入结合,充分挖掘社会资金的潜力,并通过以旅游养旅游的方式,建立旅游发展基金。具体项目的开发可以正式立项,也可利用乡镇机制,采取集股统办的办法进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重要景点
的开发,并以一定方式参股,以利于客源的组织和景点的管理。

促销与接待
第十二条 加强外联宣传和销售工作,宣传促销应突出我省旅游特色,树立整体宣传、统一对外的观念。省旅游局以编辑制作全省综合性的宣传品为主,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与旅游经营单位合作的方式制作反映当地旅游资源、景点、线路的宣传品。宣传促销经费,应本着“
利益共享,费用分担”的原则,共同支付。
第十三条 国内旅游的宣传应根据不同层次游客的兴趣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突出商品性的线路宣传。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要充分开展横向联系,合理编排线路,不断推出具有特点的旅游线路,逐步形成国内旅游的推销网络。
第十四条 国内旅游业的经营,一律由专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游社(三类旅行社)负责,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布局,有计划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成立三类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兼营国内旅游业务时,要报经省旅游局审批。

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应按国发(1985)70号文件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三、有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按照经
营的业务范围,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务要求的组织能力;有熟悉旅游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凡具备上述条件者,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省旅游局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此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到当
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严格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第十七条 第三类旅行社必须是政企分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个人或以任何形式的个人承包及个人合伙的私营三类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旅行社不得招徕违反规定的公费旅游者,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奖励旅游休假旅游等,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制定合理的旅游价格,旅游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以旅游者的实际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率、费用率为计价原则,根据不同线路和接待标准,定出食、宿、交通、服务等全包价,或不同项目的单项价格。
第二十条 国内旅游只搞组团方式,组团人数要符合核算和管理要求,组团社的全陪和接团社的地陪,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研究。
组团社和接团社实行直接经营制和结算制,暂不设中间经营环节。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三类旅行社进行一次经济指标考核。主要考核指标是:1、营业净收入;2、接待人天收入;3、毛利率;4、利润总额;5、年人均营业收入;6、年人均利润;7、年人均上交税利;8、全年接待人数。
第二十二条 凡需在当地开设旅游售票代办处者,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营业。对未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旅游代办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 凡经批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国内部,参照本办法执行,按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接受行业管理。

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切实提高国内旅游服务质量。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都要接受岗位培训。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帮助旅行社健全企业组织,完善经营机制,组织好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凡批准注册的三类旅行社应按照“宾客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提供明码实价、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接待国内旅游者的招待所、饭店、车船公司、购物摊点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服务规范。旅行社须与招待所、车船公司签定合同,保证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食宿和良好的运输工具,旅游汽车实行挂牌出车、严禁使用病车、超期服役车辆,禁止租用自营车辆运
送旅游者。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按地区组织开展同类旅游企业的环境卫生,设备维修保养,精神文明,职业道德,经济效益,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的评比、考核和竞赛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加强国内旅游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外出旅游时,应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国内旅游者因病、因伤的医疗费用,由旅游者自付。如发生意外事故,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旅游汽车要完好无损,车容车貌良好,卫生清洁。驾驶人员须具有十年以上、安全行车十万公里以上驾驶经历。凡旅游汽车,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统一颁发省旅游局印制的旅游汽车标志。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凡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单位,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展旅游业务者;连续三年经营亏损者;正式导游人员不足5人者;导游人员无证上岗者;专职财会人员不足2人者;不按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者;超越经营范围违法经营者;不接受行业管理者
,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收入;
三、罚款;
四、限期或停业整顿;
五、取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上述条款单独或者合并处罚,其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8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1996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关于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6年3月19日第八百零三次会议讨论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外),依法分别授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