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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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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8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省政府决定对1994年制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重新修订


第二章 性质和职能
第二条 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省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政府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省的有关事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办事处负有对外宣传、联络协调、招商引资、信息反馈、接待服务、经营创收、管理指导我省在驻地各类机构等职能。具体职能是: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努力发挥经济联络功能,做好“服务经济、服务两地”工作。领导和指导办事处所属和省里其他部门驻当地的各类机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与往来,为省内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积极推销省名优特产品的工
作提供服务。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授权,代表吉林省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兄弟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开展宣传吉林、支持吉林的相关工作。
(三)办事处的信息工作要适应政府系统信息联网后的变化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做好趋势性、动态性的常规信息传递外,要重点向调研性信息转变,不断提高信息的层次和质量。
(四)及时了解、检查、指导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单位的工作,对其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政策性监督。建立驻外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党建工作,促进驻外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五)接待服务工作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实行有偿服务。办事处所属宾馆、招待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以热情、周到、方便、优质服务,吸引省内同志依托办事处在驻地及幅射地区开展工作。
(六)代表省政府对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按有关规定收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企业法》管理企业,企业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要按《
吉林省驻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1994年第16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驻地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和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办事处隶属省政府,其工作由分管的省政府领导负责,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归口管理,其办事机构为省政府办公厅对外联络处。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外联络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情况,对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向办事处通报省委、省政府各时期的主要工作部署及主管驻外办事处领导的意见,处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项。
(三)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办事处中层以下干部轮换、任免、人员调动等项工作。
(四)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五)完成省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办事处设党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办事处每半年要向省政府做一次年中工作报告,年终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的工作安排。办事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如经济活动中涉及政府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办事处主任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
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10天以上,应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对办事处重大问题的处理,必要时提交省长办公会或省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全省性的重要会议和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办事处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办事处重新设置后,北京、上海、广州办事处领导班子职数为3名,深圳、大连各2名。各办事处设党组,深圳、大连办事处可吸收一名中层干部作为党组成员。办事处领导班子中正副厅级干部由省委管理,副厅级以下(不含副厅)班子成员,由
省委组织部代省委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人选酝酿和考核工作。
各办事处处以下国家公务员(含处级)选调和正副处级干部任免,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由各办事处领导班子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或任免、备案手续。上报材料包括办党组报告、干部任
免或调动表、干部考核材料。所调干部严格实行轮换制。
各办事处机关不准超编、混编用人,不准占用企事业单位编制,国家公务员不准在企业兼职。
第十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主任任期5年,副主任任期4年,在同一办事处任正、副主任合并不超过7年。一般情况下,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办公厅每年要对办事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办事处的发展、建设情况。

办事处正、副主任,因特殊情况随带家属,需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但不得在办事处及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办事处干部实行轮换制。要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为我省培养外向型干部基地的作用,坚持把办事处干部轮换同全省培养锻炼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工作结合起来。选调工作由办事处提出意见,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有关部门安排确定。中层以下干部,办事
处与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派员单位和个人签订《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协议书》。轮换时间一般为3年,因工作需要可延长轮换期,但最多不可超过6年。为保证轮换制顺利实施,轮换人员户口及家属不在长春市的和为解决夫妻两地生活要求调入办事处的,不予调入。
第十二条 轮换制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不带档案,不带家属和户口,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工资、奖金、补贴、旅差费由办事处负责。其他福利仍由原单位负责,与其他干部一视同仁。干部回原单位时,驻外办事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派出单位对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
的表现进行全面认真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办事处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驻外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任制,要按新的用工管理办法,参加社会统筹保险,人员解聘后,办事处不负责安排新的工作。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选聘任用,由办事处党组讨论决定,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办事处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尤其是经营情况的考核,不能放任自流。
第十五条 对办事处现有人员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和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意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进行调整、安置和分流,保证办事处逐步形成小机构、高效率、人员精、政企分开的模式。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办事处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办事处经费来源随编制性质确定。行政经费由省财政核拨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他经费由办事处通过创收解决。
第十八条 办事处的财务与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要分开管理,不搞内部一本帐。经济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损失浪费。
第十九条 办事处的财务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办事处财务进行审计,办事处主要领导工作变动,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加强办事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事处创收收入要按财政部下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第9号部长令)的规定,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准坐支、设立小金库或设立帐外帐。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资产归国家所有,办事处具有使用权和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办事处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及经营状况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事处国有资产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办事处购买专控商品,要提出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非专控的大型设备,要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办事处党组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用于抵押等,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办事处可将驻地国有资产委托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营,按规定向企事业单位收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办事处不直接经营或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在办事处的领导下,按《企业法》的规定管理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职工住宅实行公寓化管理,职工调离办事处后,原住房一律收回。

第八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领导班子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目标,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以身作则,带出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要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同时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学文化、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以适应驻外工作需要。
第二十七条 加强廉政建设。办事处干部要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委制定的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勤政务实,树立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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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制定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确保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任务与目标
  (一)药品注册环节
  工作任务:继续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已受理尚未批准的按新药管理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以及200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批准生产的品种开展现场核查;以地标升国标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为重点,对截至2006年8月31日已发放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清查,确认批准文号的真实性;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以地标升国标、超出生产许可范围以及安全风险高的品种为重点,严格把关,稳步开展再注册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工作目标:今年年底完成注册核查工作,使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药品研制秩序明显好转;建立完整、准确的数据库,全面掌握已上市药品批准文号的总体情况,清除涉嫌造假的药品批准文号;通过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产品。
  (二)药品生产环节
  工作任务: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和处方组织生产;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监管,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跟踪检查工作,对有群众举报的企业进行飞行检查,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流向的实时监控。(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工作目标:今年年底前,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部署向大容量注射剂类品种以及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全面派驻监督员,修订《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小包装原料药的生产、进货、销售、库存数量和流向的实时监控。
  (三)药品流通环节
  工作任务: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全面检查和清理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严格药品经营质量监管,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采购渠道、购销凭证、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出租或转让柜台,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等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局负责);结合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和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切实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等制度(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部门协调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药品进出口管理,制定出台《出口药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负责)。
  工作目标:到今年年底,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
  (四)药品使用环节
  工作任务: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指导与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卫生部负责);加强对医院制剂的管理,禁止医院制剂对外销售;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工作目标:提高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水平。
  (五)医疗器械整治
  工作任务: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核查,清理医疗器械产品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工作目标:今年年底前,完成对境内在审和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性核查。
  二、实施步骤
  药品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1日至8月30日)
  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以及局务会,传达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和吴仪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总体要求。8月22日,召开相关司室参加的药品整治组协调会,研究制定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药品整治组组成人员及组织机构。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24日,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局务会和由七部委(局)派人参加的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药品整治组集中办公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与职责。8月25日至30日,制定完善下发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完成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部委相关部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专项整治阶段(8月31日至11月30日)
  在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联合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采取上下结合、统一联动、突出重点、全面出击的方式,大力开展药品整治行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各地及相关部门对药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药品整治组对各地药品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药品整治组将对各地开展药品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各地落实全国行动方案的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案件将重点督查、督办,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必须与国务院部署开展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相结合、相衔接,在短时间内集中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所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海关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评定适用A类管理企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应随即调整其管理类别。
二、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三、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四、1999年6月1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19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