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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37:39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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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淮北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且可依法转让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个人依法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机构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机构或个人、接受股权作为反担保的机构或个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推行股权质押融资应坚持依法依规进行、遵循诚实信用、保证规范运作、促进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对股权登记托管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股权托管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中介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推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规范发展,维护股权质押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工商局负责股权出质登记规范化管理,完善股权出质登记档案,为股权质押融资当事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股权出质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做好与股权托管机构的业务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安徽省股权交易所负责我市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投资机构与股权融资项目对接;发挥市场平台作用,做好股权登记托管、质押股权冻结、动态跟踪监测和股权交易变现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当事人应及时将股权质押融资相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二章 股权出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九条 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的。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股权;
  (二)已办理出质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条 借款人向质权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

  (二)出质人股权质押融资申请书;

  (三)质权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股权出质须取得出质人持股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的,应提交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以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提交有关符合国有股权质押规定的文件。

  出质人和质权人经协商同意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应提交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凭证。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 质权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后,应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二)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
  (三)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
  (四)实现质权的可行性;

  (五)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还应审核股权登记托管凭证是否有效。

  必要时质权人应向有关部门查阅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质权人确认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后,应在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前,充分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价值评估和变动趋势分析,合理确定质押融资金额。
  股权价值评估和趋势分析可由质权人自行开展,也可由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为防范股权质押融资风险,质权人可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

  第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文本及条款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凭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到股权托管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手续。

  冻结的股权包括该股权衍生的转赠资本、孳息(应扣除手续费),但所购配股除外。出质人、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质权人应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对借款人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质权人在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后,应对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作出评价,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八条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及比例发生变化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股权托管机构申请办理股权冻结变更手续,凭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变更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失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股权托管机构申请办理股权冻结注销手续,凭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注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出质人或质权人应及时持有效法律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应凭有效法律文件和撤销手续,到股权托管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撤销手续,凭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撤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同时将撤销登记的决定告知股权托管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扣除处分该股权所需合理费用后优先受偿。

  质权人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剩余的,应及时退交出质人;不足偿还借款本息的,质权人有权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追偿不足部分。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出质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借款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对出质股权公司的出资。

  出质人未遵守前款规定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股权冻结、出质登记中,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股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违规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出质人恶意逃废债务造成质权人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人、出质人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权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改进和加强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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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厦门市摩崖石刻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厦门市摩崖石刻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的摩崖石刻,加强对制作新石刻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1、厦门市行政辖区内历代遗留下来的摩崖石刻,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2、未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摩崖上拓印石刻。
3、凡拟在本市岩石上制作石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4、制作的摩崖石刻必须内容健康,艺术性高或具有重大纪念意义,其内容和形式应与周围环境风貌相适宜。
5、制作摩崖石刻的题名者必须是著名的书法家和具有相当影响的知名人士等。
6、制作摩崖石刻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监督其施工质量。
7、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其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5月18日
“贴片广告”的是非解读

杨涛


相信爱看电影的朋友对于电影放映前加播“贴片广告”的情形并不陌生,大多数人也许感觉有些不舒服,但并不因此而深究。然而,却有人为此司空见惯的事情要讨个说法,据《今晚报》近日报道,天津的贾某状告某电影院在放影电影《天地英雄》前,播放一段有关新片《飞龙再生》的电影广告和《手机》的预告片及惠普打印机的广告,要求某电影院和上属的电影公司退还25元的票款,赔偿精神损失1元,并停止侵害、杜绝在影片中强行播映广告的行为,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公益诉讼。
贾某认为,观众花钱买票是为了纯粹地享受影片,而不想看广告,但被告方却在影片中强行安插广告,这不仅构成了违约,而且造成观众精神上的侵害。而据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贴片广告”已经存在了10年之久,并且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批准认可。也有人认为,播放贴片广告是一种商业惯例。二被告也辩称,电影院在售票处也已经做了明示,写明:“敬告观众,上映前有商业贴片广告、电影预告片”,警示责任已经尽到。
去年年初,杭州曾有一位律师将电影院和新画面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电影院放影在《英雄》电影前贴片广告且事先未作任何明示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权益。比起杭州这起诉讼而言,本案中天津这家影院能在影前对放影贴片广告进行明示,的确前进了一大步。然而,明示是否当然解除电影院的责任值得商榷。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观众向电影院购票,电影院放影电影的行为是一种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电影院单方作出放影贴片广告明示是一种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据此,我们要追问的是,观众付出了金钱购买的对价是电影这一精神产品,并不含贴片广告,即使是以明示方式警示是否遵循了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那么,如果没有遵循了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电影院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观众强制交易呢?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公平原则的确立涉及到观众与电影院、电影公司、制片方(有相当的贴片广告是制片方在影片上加贴的)利益的博弈。当前,电影业的低迷是不争的事实,电影院、电影公司、制片方以贴片广告方式为电影业带来了新的收入来源,创造了新的生机。尽管说,贴片广告给观众带来诸多不适,然而从长远来看,如果以此带来电影业持久的生命力,最终也是为观众有不断的好片观看提供了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观众应在一定程度上忍受贴片广告带来的不适。但是,无限度地侵犯观众的观影权却也是一种权利的滥用。其一、观众毕竟是来观看电影而非广告,观众享有选择权;其二、如果观众选择以脚投票的话,电影业也是自毁前途。因此,博弈的的结果应是双赢,这也是确立影院的格式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的界线,具体地说在于:一、要给予观众最大程度的知情权,也即是要告之观众上映前有商业贴片广告,如果涉及制片方加贴的贴片广告,制片方在其宣传广告中也有义务说明;二、贴片广告既然给电影院、电影公司、制片方带来利益,他们也应在一定程度上给观众让利,比如票价的适度的降低;三、贴片广告的播放时间要有一定的限度,时间不宜过长,要能在观众能容忍限度之内;四、要给予观众选择权,即使影院要播放贴片广告,观众也有选择不看贴片广告的权利,因此,影院应告之播放广告的时间与正式开播影片的时间。
最后,针对贴片广告是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批准认可和是一种商业惯例的说法。笔者认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批准认可的行为只能认为是行政机关允许放映贴片广告的行政许可,只是表明放映贴片广告不违法,并不能以此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而商业惯例在审理案件中可以作为判案的参考,但并不能以此拒绝司法审查,对于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商业惯例,司法机关有权不予适用。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