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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09:28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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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
为保证本市股份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原则
股份制试点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试点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扩大企业筹资渠道,为此,我市股份制试点应本着以下原则进行: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二)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选择发展前景好,又需要改造的企业进行试点,以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公有股股东和个人股东一律实行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四)从实际出发,把股份公司通行的规范原则与我国的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防止简单化。试点工作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

二、试点形式
我市的股份制试点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类型,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由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入股组成的股份公司;原有企业通过吸收外企业法人入股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多家企业投资组成的联营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通过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控股、投资参股或相互等额换股等形式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二)经批准原有企业通过向本企业或与本企业有资产联带关系企业的职工发行股票,组成股份有限公司。
(三)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但股票不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经国家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试点企业的条件
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发展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二)企业管理基础好。
(三)经济效益较好,资金利润率在20%左右。
(四)企业领导班子较强。

四、试点企业的审批
为保证试点工作严格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一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由企业主管部门上报市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受理),企业申请股份制试点,应同时报送以下文件:
(1)股份制试点申请报告;
(2)试点方案;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股份公司章程;
(5)招股说明书;
(6)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7)企业信益评级报告;
(8)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试点方案经市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企业凭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分别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办理企业登记和股票发行审批手续。
(五)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还需上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五、对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可设置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企业,原企业财产视作法人股。
外商投资入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优先股,其股息率由董事会确定。
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持有企业的股票。
(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取消调节税。国家按其在企业的股份参与税后利润的分配。股份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应实行税后还贷。归还借款的财务处理办法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份制企业税后利润分为三金,即公积金、公益金和分红基金。三金的分配比例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公积金不得少于税后利润的10%,股票的溢价发行收入及在发行期间认购股票款的利息收入,并入公积金。公积金属于全部股东的权益,主要用于企业生产发展、新产品研制和
扩大经营;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分红基金属于股东权益,用于全部股东的分红。
(四)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顺序是:
(1)依法缴纳所得税。
(2)偿还到期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3)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4)按预定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5)普通股分红。
(五)企业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法人股股利,应按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法人股分得的股利免交所得税。
(六)股息红利一律不得在成本当中列支,红利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个人股股东分得红利越过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息部分要照章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以股票形式支付红利的,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股份制企业提取的折旧免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八)股份制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可以全部计入成本,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实现利润的增长幅度。也可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局核定工资总水平。企业内部分配方式、分配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决定,工资可上下浮动。
(九)股份制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为股份企业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职权是:
(1)召集股东大会并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执行结果。
(4)聘任和解聘经理。
(5)审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6)审定企业增加资本的方案。
(十)股份制企业是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缴税的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拥有《企业法》所规定的各项生产经营自主权。凡进行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主要通过股权控制、产业政策以及经济、法律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一)现有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其原主管部门一般不变。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由市政府明确其主管部门。股份制企业的行业管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六、其他
试点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前所享受的搞好大中型企业的有关政策,原则上可继续施行。
本试点办法只限试点企业执行,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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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村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北京市人大


北京市农村村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市人大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农村情况,制定本暂行组织条例。
第二条 各区、县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一)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自觉遵守和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人民政府的决定;
(二)向村民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纪律教育,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村;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间纠纷;
(五)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六)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居住地区的民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住宅建设规划以及生产建设等工作;
(七)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按照自然村或邻近的几个自然村设立。
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变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的名额,一般五至十一人。各村民委员会的具体名额由村民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的村,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若干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选举产生。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工作委员会。人口较少的村,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项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分别兼任,其他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各村民小组组长参加的会议协商决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可以随时补选。对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重大问题应当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村民应当执行村民委员会有关公共利益的决议,遵守村规民约。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不强迫命令,不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派代表参加当地村民委员会召集的与它们有关的会议,并遵守村规民约。
第十三条 区、县所属各部门不得直接向村民委员会布置工作,如需村民委员会协助工作,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本暂行组织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6月12日

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建筑报建的审批效率,强化建筑管理,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报建特许人,是指持有《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者,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法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特定许可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续建和维修(不需报建的小修除外)建筑物、构筑物,均须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事务。
上述建设活动,涉及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需专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查的,也可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申报事务。
第四条 凡使用未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办理报建,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第五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必须熟悉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章审法,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服务。
第六条 “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审查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十二处、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和设计单位代表组成。市城市规划局局长任组长。

第二章 建筑报建特许人的条件
第七条 具有城市规划专业、建筑设计专业、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或市政建设专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自学成才者,并有从事设计工作不少于五年资历的规划师、建筑师或工程师,由所在设计单位推荐,经“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审查、考核合格后,领取《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
资格证书。
第八条 凡持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注册证书的设计单位,可向“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申请办理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建筑报建特许人的配备一般为:甲级设计单位六至十五名,乙级设计单位四至八名,丙级设计单位不超过三名,丁级设计单位不超过二名。同时持有规划和建筑设计证书
的单位,只作一个单位配备名额。如需调换或补充缺额的,须向“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申请。原则上每年年底办理一次。
第九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调出原设计单位,其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自然取消。并由原设计单位收回资格证书,上缴“资格审查管理小组”注销。所缺空额,原设计单位可申请递补。
第十条 凡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临时设计资格证书,在广州市承接单项工程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不般不配备建筑报建特许人,其建筑设计应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的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报建。

第三章 责任、权利及收费
第十一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的责任:
(一)熟悉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和四至环境条件;
(二)全面了解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的意图和要求;
(三)全面了解城市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要求;
(四)根据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法规、设计规范、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和文件;
(五)服从和协助规划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监察部门进行违章处理;
(六)维护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在遵守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原则下,尽量满足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正当要求,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的权利: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涉及设计和承办建筑报建手续的必要证件和有关资料;
(二)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设计作出修改决定;
(三)代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咨询,了解建筑报建审批的依据和内容;
(四)对违反规划要求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有权拒绝签字,直至拒绝承办建筑报建手续;
(五)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提出有关违反规划管理规定或超越报建业务范围的要求;
(六)对规划管理部门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如认为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有异议时,可向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上一级主管单位直至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每人每年应缴交“建筑报建特许人管理基金”(以下简称“管理基金”)三百元,由所在设计单位支付。
“管理基金”由市城市规划局统一收缴和管理,作为管理、考核、奖励建筑报建特许人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而被撤销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的,如由原设计单位申请递补空额,并经“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审查同意递补者,应重新缴纳“管理基金”。
第十五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实行有偿服务,按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设计费的10%计收手续费。如低于五十元按五十元计收;超过一万五千元按一万五千元计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筑报建特许人所在单位缴纳。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应建立建筑报建特许人工作管理档案和考核制度,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定期作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直至撤销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等奖惩决定。
第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审理的建筑建、凡文件资料完整、设计图纸符合设计要点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要求的,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给予该建筑报建特许人表扬。每年表扬累计达三次以上者,给予个人三十元至三百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审理的建筑报建,凡文件资料完整、设计图纸符合设计要点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要求,且此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违章的,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给予该建筑报建特许人通报表扬,并给予三十元至三百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审理建筑报建特许人承办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含方案),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退案处理。
(一)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应注明各建筑物的类别和各层、各部位使用功能的;
(三)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文字说明,或者文字说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设计图纸差误超过5%的;
(四)未按设计要点和《实施细则》安排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和面积,或者文字说明的面积与设计图纸差误超过5%的;
(五)设计图尺寸与实地尺寸不符,建筑间距尺寸差误超过5%的。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条十九条有关规定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对该建筑建特许人给予批评、处罚。如达五次者,给予书面批评;累计达十次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十五次者,给予除名,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建筑报建特许人。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如未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而进行工程施工的,或虽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但与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和要求不符而构成违章建筑的,除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对该设计单位
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200%的罚款。
凡因建筑报建特许人责任而构成违章事实累计达三次的,对该建筑报建特许人处以除名,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建筑报建特许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而骗取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可推荐非本设计单位的人员骗取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的,该设计单位的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全部无效,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资格。并处以骗取资格的建筑报建特许人已承办建筑报建的所有工程项目手续费的50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已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不得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如有违反,并已造成施工事实的,对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200%的罚款;如又造成违章建筑事实的,还应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撤销该设计单位一名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不得再行增补。如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有直接责任的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除承担该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的罚款外,另行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500%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额的10%的
罚款。个人罚款不得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违章处罚款项,纳入“管理基金”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属县实行建筑报建特许人制度,可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