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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2011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45:40  浏览:8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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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2011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行2011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7号



  2011年中国印花税票《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2011年版印花税票以“陕西民间工艺美术”为题材,一套9枚,各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年画)、2角(陕西民间工艺美术•皮影)、5角(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剪纸)、1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农民画)、2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马勺)、5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面花)、10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布艺)、50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刺绣)、100元(陕西民间工艺美术•泥塑)。
  二、税票规格与包装
  2011年版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 30 mm×60mm ,齿孔度数:13.5×13,每版15枚,每版成品尺寸180 mm ×210mm,整版票左右两边出孔到边。图案左下侧印有“CHINA2011”,右上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右下角印有“(9-X)”,表明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号。
  印花税票每种面值的包装均为每张15枚,100张一包, 10包一箱,每箱计15000枚(15枚×100张×10包)。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6色影写凹版印刷;
  (二)采用特制红色防伪油墨;
  (三)采用椭圆形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
  (四)采用100(±2)g/㎡防伪荧光点邮票纸;
  (五)每版税票右下角有6位连续喷墨号码。
  四、2011年版印花税票发行量
  2011年版印花税票《陕西民间工艺美术》共发行4350万枚。各面值发行量分别为:
  1角票490万枚,2角票 20万枚,5角票50万枚,1元票950万枚,2元票20万枚,5元票2760万枚,10元票20万枚,50元票20万枚,100元票20万枚。
  五、其他有关事项
  2011年版印花税票自公告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中国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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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土局 国家测绘局 等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年7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围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
(四)使用比例与管理
1.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中1.2.3.4款收取的经费,50%用于地籍测绘;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
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
3.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比例使用。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汇编县、市和本级土地登记费决算,于2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
五、广东、海南、福建省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具体标准及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原地方自行制定的标准和项目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为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技术保证。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按照《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

尚未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委托其他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检测,且必须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定协议,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 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3. 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

5.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6. 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合格;

2. 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 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4. 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5. 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向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提交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并附上由省级实验动物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生产用的实验动物种子须按照《关于当前许可证发放过程中有关实验动物种子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确认。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将有关材料(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专家组验收报告、批准文件)报送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采取全国统一的格式和编码方法(附件3、附件4)。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凡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在出售实验动物时,应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附件5),并附符合标准规定的近期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内容应该包括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编号、动物品种品系、动物质量等级、动物规格、动物数量、最近一次的质量检测日期、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负责人签字,使用单位名称、用途等。

第十二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换领许可证的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按照对初次申请单位同样的程序进行重新审核办理。

第十三条 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在接受外单位委托的动物实验时,双方应签署协议书,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必须与协议书一并使用,方可作为实验结论合法性的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也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十五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需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申请变更适用范围,按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办理。进行改、扩建的设施,视情况按新建设施或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停止从事许可范围工作的,应在停止后一个月内交回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第十六条 许可证实行年检管理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吊销其许可证,并报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来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质量不合格的,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生产、使用不合格的动物,一经核实,发证机关有权收回其许可证,并予公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许可证发放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军队系统关于本许可证的印制、发放与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军队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行业或地方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doc
http://www.most.gov.cn/Attach/att_ZCFLGZ_23_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