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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51:34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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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适应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地
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地政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成片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行政划拨或有偿出让方式将成片未经开发的土地交由企业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区域。开发区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划定。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局是各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国土局的授权,对辖区内开发区的规划、地政进行管理,并依职权进行监督。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地政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组织开发区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开发区内的其他企业的建设活动负保证责任,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开发企业受市规划国土局的委托,根据深圳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规划,报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局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开发区的规划进行调整。开发企业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须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批。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在开发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服从。
第九条 市、区规划国土部门对开发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地政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内已划定用地红线但尚未征用的土地,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土地统一由市规划国土局征用,也可由市规划国土局委托区规划国土部门代征。按前款规定统一征用的土地,由市规划国土局进行统一出让。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需要使用已征用的行政划拨的土地进行建设,须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规划国土局报送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市规划国土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开发区土地使用年限已有规定的,继续有效;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由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其经营年期核定其土地使用年限,但经营年期超过市政府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的,由市规划国土局按市政府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或经营年限均没有规定的,由市
规划国土局根据市政府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每一项目的用地都必须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按市场价格缴交地价款,经批准允许外销商品住宅的,按外销市场价格缴交地价款,但开发企业已支付的征地费、土地开发费及市政设施配套等费用应
从地价款中扣除。开发企业须按本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后,方能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转让、出租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二)已交清地价款;(三)已领取《房地产证》。
开发企业抵押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使用原行政划拨土地的,市规划国土局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中规定的乙种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以前,企业或个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该用地视为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者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规定的乙种收费标准缴交土地使用费。在本规定颁布后,企业或个人出租、转让或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
让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以后至本规定施行之日止,企业或个人无论从开发企业或从其他单位、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该项目用地视为有偿受让用地,土地使用者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规定的甲种收费标准缴交土地使用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按转
让土地使用权当年市政府规定的协议地价标准向市规划国土局补交地价款。但企业或个人已支付的征地费、土地开发费应从地价款中扣除。
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让有偿受让(指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已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不需补交地价款,按规定缴交土地增值费。

第四章 建筑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需要使用区内土地进行建设的,须持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按有关规定,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建筑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拥有建筑设计审批权的开发企业,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建筑审批权予以取销。

第五章 产权产籍及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房地产权登记由所在区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初审,报经市规划国土局复审后,统一颁发《房地产证》。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组织物业管理公司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开发经营的物业,实施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市规划国土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规划国土局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未按《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本规定擅自转让、抵押、出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规划国土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未按基本建设管理法规进行建设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过去对各开发区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宝安县对成片开发区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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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更新《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协会对2009年4月发布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内容做了如下更新:

在第五章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增加了以下内容:熟悉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掌握询价和申报的约束机制,熟悉网上网下申购参与对象分开的规定,熟悉单一投资者的网上申购上限规定,掌握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规定,了解创业板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规则,掌握基金投资创业板股票的规定,掌握交易所对网上新股申购包括申购单位、申购上限以及申购限制等规定,掌握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和监管措施。

在参考法规目录中去除了三个已失效法规:《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加入了12个现行法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深圳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板上市证券的说明》,《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考试大纲》将于2010年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


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doc
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法律知识
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熟悉《证券法》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原则性规定;熟悉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掌握基金的运作方式;掌握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熟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熟悉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事项、召集、召开及表决的有关规定;了解基金财产的清算。
了解信托的定义;了解设立信托的条件;了解信托委托人的权利。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提案、表决等规定。
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格式合同订立的要求;了解合同的生效时间;了解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效力;了解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了解合同履行的要求;了解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义务。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了解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熟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熟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熟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熟悉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熟悉股东的义务、股东权利的行使与限制;熟悉独立董事制度;熟悉经理层人员的主要职责、督察长的主要职责;熟悉关联交易的管理;了解激励约束机制。
熟悉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熟悉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掌握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的要求;了解信息披露控制的要求;熟悉信息技术系统控制的要求;熟悉监察稽核控制的要求;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资料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条件、限制、程序等的规定;了解风险准备金的来源、计提规则、用途以及不足时的处理措施。
熟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熟悉基金托管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法律义务;熟悉基金托管人的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基金从业人员操守
熟悉基金经理任职条件、任免职程序的相关规定;熟悉基金从业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掌握基金经理和相关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熟悉基金经理“静默期”的相关规定。
掌握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掌握投资管理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熟悉对基金经理频繁变动管理的要求。
掌握基金管理公司聘请投资管理人员的要求;熟悉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度、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公平交易制度、信息及保密制度、投资记录和档案管理方面的要求;掌握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要求;掌握投资管理人员对外活动及言论管理的要求;掌握投资管理人员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外行使权利的要求;掌握投资管理人员通信管理的要求;熟悉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的要求;熟悉对投资管理人员投资管理评价和考核的要求;熟悉对投资管理人员合规教育的要求;熟悉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要求;熟悉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熟悉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监管措施。
掌握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掌握基金从业人员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禁止性规定;掌握基金从业人员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报备的相关规定;掌握投资管理人员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熟悉证券从业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禁止性规定;熟悉对禁止交易行为及时报告义务的规定。
第四章 基金募集、基金份额的销售和交易
熟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主要内容;熟悉基金募集的核准条件;熟悉基金募集的过程、期限、募集资金的存管;熟悉基金募集成功的条件及备案程序、基金募集失败的责任。
熟悉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费率标准的有关规定;熟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流程和申购、赎回业务的要求;熟悉开放式基金巨额赎回的规定。
了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业务规范;了解基金宣传材料的种类;掌握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规范性标准和禁止性规定;了解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事后报备要求;了解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
熟悉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概念、指导原则、基金产品风险评级、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及产品和投资人匹配的基本内容。
了解目前在交易所上市基金的类型、基金份额上市的条件;了解上市基金停牌与复牌的情形和终止上市的情形;了解ETF基金的交易特点。

第五章 基金的投资交易
掌握管理和运用受托资产的独立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熟悉基金投资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流动性要求等的规定;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禁止投资范围和投资行为;熟悉利益冲突的概念和处理原则;熟悉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
掌握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以及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具体的禁止性行为;熟悉短线交易的概念和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的规定;掌握禁止利益输送的规定。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标准;掌握基金名称与基金资产投资方向的关系;掌握基金建仓期的要求;掌握单只基金投资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比例限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数量限制,新股申购的比例和数量限制以及其他投资比例限制的具体要求;掌握被动超标的情形及处理要求;掌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和行为限制的规定;掌握基金托管人关注的异常交易和行为及发现异常交易的处理方式、报告义务。
掌握公平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平交易制度覆盖的各个环节,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报告和信息披露。
熟悉掌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具体规定。掌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收益分配方式和频率等规定;熟悉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掌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规定;熟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的规定;熟悉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规定。
掌握基金参与证券发行的询价、定价和网上网下申购等有关规定;掌握询价和申购报价的约束机制,熟悉网上网下申购参与对象分开的规定;熟悉单一投资者的网上申购上限规定;掌握股票锁定期和限制期的规定;熟悉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失败及处理措施;掌握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规定;掌握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规定,掌握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的规定;了解创业板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规则,掌握基金投资创业板股票的规定。
熟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掌握交易所对网上新股申购包括申购单位、申购上限以及申购限制等规定;掌握交易所对证券买卖的一般规定,对证券竞价交易的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了解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监控,掌握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和监管措施;熟悉基金席位交易量分配的原则和比例。
熟悉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和结算规则;了解债券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规定。
第六章 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了解QFII资产托管与证券账户开立的规定;了解QFII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要求;了解QFII证券交易的委托、境内投资股票的股东权利行使的规定。
了解QDII、对境外投资顾问的资格条件;了解QDII业务的资产托管和证券交易委托的规定;了解QDII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投资证券超比例的减仓调整期、参与逆回购交易的注意事项、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时的担保物范围等的要求;了解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了解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条件;了解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的专门管理制度;了解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原则;熟悉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额下限、资产托管、投资范围、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金额和数量限制等规定;熟悉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计提的规定;熟悉了解和评估客户、向客户进行风险揭示的规定;熟悉公平对待和异常交易的监控报告制度、利益冲突规定;了解“防火墙”制度;熟悉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了解业务季度报告要求。
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了解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投资范围及其比例、投资情况的定期报告等的规定;了解企业年金书面合同关系的相关者的范围;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宣传、收费等方面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及处罚措施。
了解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了解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的范围和比例限制;了解投资管理人向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报告义务。

第七章 基金信息披露、估值和收益分配
了解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范围;了解公开披露信息的禁止行为;了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的规定;了解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基金重大关联交易、基金收益分配等临时信息披露要求;了解基金信息披露的编制和刊登要求;了解基金定期报告的审计要求。
了解基金估值的原则、基金产品估值采用的方法;了解基金估值相关责任的承担、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报告义务;了解定期报告中与估值有关的披露事项;了解基金财产相关费用的列支;掌握封闭式、开放式基金分红次数、最低比例、方式等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了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了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熟悉被检查、调查公司和个人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检查、调查义务的规定。
了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了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了解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熟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的种类;掌握“证券市场禁入”的相关规定;熟悉被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熟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公司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措施。
熟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熟悉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熟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熟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熟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熟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熟悉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


附件: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参考法规目录
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参考法规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修订)★
4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5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6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7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8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9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10 刑法修正案(六)、(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15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16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1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18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19 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2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1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22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3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4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25 关于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26 关于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7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8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9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30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31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32 关于发布《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33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34 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
35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36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37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38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39 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
40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4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42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43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44 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45 关于切实加强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46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47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48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49 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函
50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51 关于将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作为国家债券的通知
52 关于严格执行基金参与新股发行申购等有关投资规定的紧急通知
5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54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55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56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57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8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59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60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61 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6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63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4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65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66 证券交易所基金投资监管工作规程
67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68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69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70 上交所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7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72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73 开放式基金通过深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7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7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76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77 深交所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7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79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板上市证券的说明
8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8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8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标注★的为重点参考法规




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继续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发展更科学、社会更和谐、文化更繁荣、生态更文明、人民更幸福的新要求,大力实施科教与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城乡一体化、经济国际化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创业城、现代产业城、生态宜居城、和谐幸福城。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在外学习、出差、出访、休假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代理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先行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供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联系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在市长、副市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切实改进经济引导和调控的方式方法,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发展,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社会管理机制和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健全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制度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由分管副市长牵头,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辖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供选择决定。

  第十九条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并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颁布、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列入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类文件,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经本地区、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并在文件颁布后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做好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如在审查中发现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修改或者予以撤销。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或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广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法制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强化工作效能与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相关副市长相互配合。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市政府交办或市领导批示的事项,各辖市、区政府和各政府部门都要认真负责及时办理。

  第三十条 严格行政问责制。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推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对重大决策和管理目标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确保政令畅通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市人大报告、向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接受监督;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辖市、区政府及基层单位有权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辖市、区政府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核实,改进工作,设法解决。

  第三十四条 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信息;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各级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多种形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部署

  第三十七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下发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和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和市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以及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由分管副市长组织调研、协调和讨论,并在常务会议上提出意见,供讨论决策。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市审计、法制部门负责人常态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和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安排,其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干部奖惩、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必须报市长签发。分管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需报市长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做好各项会务工作。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辖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努力提高会议效率。部署性大会,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交流性大会的发言材料,主办部门要事先审核把关,注意突出典型事例和经验,会议主持词及交流发言应尽量简短;专题性协调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获准后方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得擅自缺席或增加其他陪会人员,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大力精简文件内容,压缩文件数量。对不需要发文和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十条 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越级请示;需市政府批复的事项,除领导人特别交办和必须直报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会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能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

  第五十二条 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和省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颁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人事任免等重要公文,应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属于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或批示。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研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党派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六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管理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趋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七条 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调研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八条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倡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文件、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一般的事务和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一致,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六十一条 坚持从严治政,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加大对腐败的查处力度。市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发生。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领导外出按规定请假,副市长、秘书长,各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以上所有请示报告和请假都应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