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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46:39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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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颁 布 部 门 : 贵州省财政厅

颁 布 日 期 : 2002年03月18日

实 施 日 期 : 2002年03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根据《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资格进行申报。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凡需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向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申请书;

(二)、工商年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员结构;

(三)、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四)、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参加贵州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及时获得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的权利;

(三)、向财政部门真实、客观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每年三月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年审,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供应商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州、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注册时间
主营项目或产品
兼营项目或产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网址
机构代码
在贵州代理或分支机构名称及地址

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性质
税务登记证编号(国税)
税务登记证编号(地税)
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
业务代表人姓名、电话
上年度经营业绩、参与政府采购情况及业绩、供应商及产品所获荣誉简介附文字资料
说明:主(兼)营项目或产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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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17号
现将《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公布,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两个类别:
(一) 突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任期三年,可连任。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省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 在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创造或制作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成果已被决策部门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 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条件成熟时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为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稳定,便于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管理,决定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车站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军队与地方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铁路治安。”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路线路分片划段,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承包方)承包铁路线和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
三、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贵阳铁路分局(以下简称铁路承包方)承包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四、第八条修改为:“地方承包方必须按照承包责任书的规定,挑选并配足护路人员,组建护路联防组织。护路人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护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十八岁至四十岁的男性民兵或退伍转业军人。”
五、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负责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