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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56:29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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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化工部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1989年12月16日,化工部

(一)凡申请实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按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本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审查。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生产条件:
1.工艺规程合理,有一定的先进性,并有工艺操作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字体整齐、清洁。
2.每个企业必须具备经上级批准有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厂长、工程师或聘请的技术顾问,负责本企业的技术、质量工作。聘请的技术顾问应有聘书或合同,至少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对本企业的技术、质量工作较熟悉。
3.具有可胜任本企业技术管理工作和解决技术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本企业人数的5%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3人)。
4.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须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操作技能。从事本专业生产三年以上的熟练的操作工人,应占本企业生产工人的70%以上。
5.必须具备生产、包装化学试剂要求的厂房。室内外要整齐清洁,有良好通风、排水、排污的设施。内、外包装、洗瓶须有专用厂房。
6.必须具有生产纯水的装备。生产的水量、质量能满足本企业生产、洗瓶、化验等用水,并有质量控制手段。
7.必须做到文明生产。厂容厂貌整洁,厂房、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室内外无杂物、无名物、积水、垃极等。生产、生活、库房等区严格分开。
工人、化验人员上班穿戴工作服、帽及有关劳动保护用品。
8.凡产生“三废”的产品,必须有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
9.原材料来源,产品销售要有正常渠道。
(三)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检测条件:
1.必须具有专用分析化验室,其中仪分、化分应设有专用操作间,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整齐、清洁,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污设备。
2.必须设有在厂长领导下的专职质量检测机构(化验室、科),全面负责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工作。
化验室(科)的负责人,必须是经专业培训,从事本专业化验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厂级化验员,须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经专业培训3个月以上。有一定独立操作技能的人员,应占本企业总人数的3%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应少于3人,只生产单一品种的企业不少于2人)。
3.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具备按标准要求的全部检测仪器和设备,并有完整的检验记录。记录要做到字体整齐,内容真实可靠。
4.化验室中的计量、计数的器具,必须定期校验,并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
5.标准液必须有专人配制和标定,另有专人复标,并有完整的记录。
6.包装、洗瓶,应具有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人员。
(四)产品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样应由商业仓库或用户仓库中抽取。所抽取样品的批次产量不少于200瓶,同批次可每个级别抽取三瓶,贴上标准封条,加盖企业所在地标准化主管部门或检测单位印章。填写抽样单(见附表一)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地方许可证办公室,省监测站或地区站检验小组。样品送检测地点。
2.检测地点应设在符合条件的省级监测站或具备条件的其他检测单位,否则应设在化学工业部地区监测站。
3.检验小组应有省级监测站和地区监测站成员,并吸收部分具备条件的检测单位的成员参加,在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指导或委托下工作。
4.检测单位收到检测费以后,即开始安排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①技术标准的检查、核对瓶签的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②包装器材的检查。按GB3-119-83之规定。
③产品外观的检查。涉及产品形状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考核。固体产品要求色泽一致,结晶颗粒基本均匀一致,液体产品应澄清无异物。
④内在质量的检查包括:
1)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全检,在全检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还应由检测小组组长或监测站长指定专人复检,复检仍不合格者,须检验其他两瓶榈(只检不合格项目),3瓶样品中2瓶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若有争议由化学试剂监测中心仲裁。
2)检验结果 检验员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以及实测数据)。要求数字真实可靠。最后将检测结果填写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对不合格产品附不合格报告单)由检验组长(或监测站长)签字,加盖省监测站和地区监测站印章,一式五份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核。
⑤检测记录应保存在省监测站或地区监测站。
(五)考核评分办法:
总分为200分,其中生产和测试条件100分,产品质量100分。总分达到160分以上的企业可以推荐颁发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发给正本),其合格产品发给生产许可证副本,未达到分数线的企业,产品虽然检测合格或已达分数线的企业但产品检测不合格的,都不发给生产许可证副本。
1.生产和测试条件的评分按《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和本办法二、三项所规定的条件逐条考核,以本办法所规定的《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一)进行评定。
2.产品质量评分以本次抽样检测的结果进行评定,抽样检测在10个规格以下(含10个)有一个不合格规格由100分中扣10分,全部不合格为零分。10个规格以上(不含10)按检测合格率计分。
最后将意见报化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核。
附件
一、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评分标准
二、化学试剂产品实际抽样清单
三、化学试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
四、申请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考核表
附件一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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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数┃ ┃
┃名 称 ┃ 考 核 项目 ┃ ┃ 评分标准 ┃
┃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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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5分 ┃ (1)有职称人员,凭职称证件,或上级单位 ┃
┃ (40分) ┃(包括工程师、 ┃ ┃批准文件者,至少有一名并担任本企业负责 ┃
┃ ┃技术员、助工、┃ ┃人 (2分)┃
┃ ┃聘请技术顾问等┃ ┃ (2)无职称的技术人员,应具高中上毕业文 ┃
┃ ┃ ┃ ┃凭,经专业培训半年以上,并从事专业工作3 ┃
┃ ┃ ┃ ┃年以上人员 (1分)┃
┃ ┃ ┃ ┃ (3) (1)+(2)人员应占本企业总人数的5% ┃
┃ ┃ ┃ ┃(百人以下企业不应少于3人 (2分)┃
┃ ┣━━━━━━━╋━━╋━━━━━━━━━━━━━━━━━━━━━┫
┃ ┃2.化验人员 ┃5分 ┃ (1)化验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
┃ ┃ ┃ ┃有高中毕业证,并经专业培训3个月以上 (1分)┃
┃ ┃ ┃ ┃ 经省级考核,有合格证者 (1分)┃
┃ ┃ ┃ ┃ (2)化验人员占总人数3%(百人以下企业 ┃
┃ ┃ ┃ ┃不少于2人) (1分)┃
┃ ┃ ┃ ┃ (3)现场考核:应知部分 (1分)┃
┃ ┃ ┃ ┃ 应会部分 (1分)┃
┃ ┣━━━━━━━╋━━╋━━━━━━━━━━━━━━━━━━━━━┫
┃ ┃3.熟练操作工人┃5分 ┃ (1)文化程度应具备初中(或相当初中) ┃
┃ ┃ ┃ ┃以上,有毕业证书或证件 (2分)┃
┃ ┃ ┃ ┃ (2)从事本岗位操作3年以上人员占操作 ┃
┃ ┃ ┃ ┃工人的70%以上 (1分)┃
┃ ┃ ┃ ┃ (3)现场考核:应知部分 (1分)┃
┃ ┃ ┃ ┃ 应会部分 (1分)┃
┃ ┣━━━━━━━╋━━╋━━━━━━━━━━━━━━━━━━━━━┫
┃ ┃4.工艺操作规程┃5分 ┃ (1)工艺内容齐全(包括项目:产品名称, ┃
┃ ┃ ┃ ┃产品性状用途,技术标准,各项经济指标, ┃
┃ ┃ ┃ ┃工艺流程图或说明,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操 ┃
┃ ┃ ┃ ┃作方法详细说明,安全及三废措施) ┃
┃ ┃ ┃ ┃ (具备其中一项0.5分,齐全4分) ┃
┃ ┃ ┃ ┃ (2)评审工艺先进性,先进者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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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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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数┃ ┃
┃名 称 ┃ 考 核 项目 ┃ ┃ 评分标准 ┃
┃ ┃ ┃标准┃ ┃
┣━━━━╋━━━━━━━╋━━╋━━━━━━━━━━━━━━━━━━━━━┫
┃生产条件┃5.工艺记录 ┃2.5 ┃ (1)建立健全工艺操作记录 (1分)┃
┃ (40分) ┃ ┃ 分┃ (2)工艺记录填写认真,不乱写乱画 (1.5分)┃
┃ ┣━━━━━━━╋━━╋━━━━━━━━━━━━━━━━━━━━━┫
┃ ┃6.设备状况 ┃5分 ┃ (1)有专人管理,清洁、无油污、无尘土 (1分)┃
┃ ┃ ┃ ┃ (2)设备运转正常,经常维修,无跑冒滴漏 (2分)┃
┃ ┃ ┃ ┃ (3)有运行记录,完整、整洁 (1分)┃
┃ ┃ ┃ ┃ (4)有维护、保养制度 (1分)┃
┃ ┣━━━━━━━╋━━╋━━━━━━━━━━━━━━━━━━━━━┫
┃ ┃7.文明生产 ┃2.5 ┃ (1)厂容厂貌整齐清洁 (0.5分)┃
┃ ┃ ┃ 分┃ (2)生活区和生产区分开 (0.5分)┃
┃ ┃ ┃ ┃ (3)生产区无垃圾、污物,无名物、积水等(1分)┃
┃ ┃ ┃ ┃ (4)各类工种人员按规定配备齐全工作 ┃
┃ ┃ ┃ ┃ 衣帽 (0.5分)┃
┃ ┣━━━━━━━╋━━╋━━━━━━━━━━━━━━━━━━━━━┫
┃ ┃8.三废处理 ┃5分 ┃ (1)凡生产三废产品有治理措施 (1分)┃
┃ ┃ ┃ ┃ (2)治理措施有效果 (2分)┃
┃ ┃ ┃ ┃ (3)室内整洁,无垃圾、无积水等 (2分)┃
┃ ┣━━━━━━━╋━━╋━━━━━━━━━━━━━━━━━━━━━┫
┃ ┃9.厂房状况 ┃5分 ┃ (1)凡具备生产化学试剂要求的厂房 (2分)┃
┃ ┃ ┃ ┃ (2)室内有排风、排污装置 (1分)┃
┃ ┃ ┃ ┃ (3)室内整洁,无垃圾、无积水等 (2分)┃
┣━━━━╋━━━━━━━╋━━╋━━━━━━━━━━━━━━━━━━━━━┫
┃测试条件┃1.几级检验 ┃5分 ┃ (1)凡只有一级检验出厂者 (2分)┃
┃ (40分) ┃ ┃ ┃ (2)有车间控制 (2分)┃
┃ ┃ ┃ ┃ (3)有初检(当班工人)中间控制 (1分)┃
┃ ┣━━━━━━━╋━━╋━━━━━━━━━━━━━━━━━━━━━┫
┃ ┃2.成品检验 ┃12.5┃ (1)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5分)┃
┃ ┃ ┃ 分┃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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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数┃ ┃
┃名 称 ┃ 考 核 项目 ┃ ┃ 评分标准 ┃
┃ ┃ ┃标准┃ ┃
┣━━━━╋━━━━━━━╋━━╋━━━━━━━━━━━━━━━━━━━━━┫
┃测试条件┃ 执行标准 ┃ ┃ (2)凡标准有修改时应有操作指示 (0.5分)┃
┃ (40分) ┃ 检验记录 ┃ ┃ (3)凡标准有变动时应执行新标准 (0.5分)┃
┃ ┃ 检验报告 ┃ ┃ (4)有检验记录 (2分)┃
┃ ┃ ┃ ┃ (5)记录整洁,字体工整,内容真实可靠 (1.5分)┃
┃ ┃ ┃ ┃ (6)记录有批次负责人审核、签字等 (1.5分)┃
┃ ┃ ┃ ┃ (7)有成品分析报出厂报告 (1分)┃
┃ ┃ ┃ ┃ (8)出厂成品分析告全检 (1分)┃
┃ ┃ ┃ ┃ (9)成品分析报告实测数据真实可靠 (1分)┃
┃ ┃ ┃ ┃ (10)中间体半成品有报告单 (1分)┃
┃ ┃ ┃ ┃ (11)报告整洁,字体正 (1分)┃
┃ ┣━━━━━━━╋━━╋━━━━━━━━━━━━━━━━━━━━━┫
┃ ┃3.检测条件 ┃15分┃ (1)具备专用分析化验室 (2分)┃
┃ ┃ ┃ ┃ (2)室内具有排风、排污等设置 (1分)┃
┃ ┃ ┃ ┃ (3)仪分、化分、天平有专用操作室 (2分)┃
┃ ┃ ┃ ┃ (4)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室内光线明亮 (1分)┃
┃ ┃ ┃ ┃ (5)所具备的仪器设备,灵敏度符合标准 ┃
┃ ┃ ┃ ┃ 要求 (3分)┃
┃ ┃ ┃ ┃ (6)所有仪器设备应有维护、保养措施 (1分)┃
┃ ┃ ┃ ┃ (7)所用仪器设备清洁、整齐,有专人负责(1分)┃
┃ ┃ ┃ ┃ (8)应有运行记录、使用记录,记录整齐 (2分)┃
┃ ┃ ┃ ┃ (9)标准溶液有专人配置、专人复标或 ┃
┃ ┃ ┃ ┃ 外购 (2分)┃
┃ ┣━━━━━━━╋━━╋━━━━━━━━━━━━━━━━━━━━━┫
┃ ┃4.仪器、仪表校┃7.5 ┃ (1)分析天平应有当地部门的校验证 (2分)┃
┃ ┃验分析天平、滴┃ 分┃ (2)滴定管应有专业人员的校验值证明 (2分)┃
┃ ┃定管温度计校验┃ ┃ (3)应用滴定管时使用校验值 (1分)┃
┃ ┃和应用 ┃ ┃ (4)温度计应有专业部门的校验值证明 (1.5分)┃
┃ ┃ ┃ ┃ (5)应用温度计时应有校验值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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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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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数┃ ┃
┃名 称 ┃ 考 核 项目 ┃ ┃ 评分标准 ┃
┃ ┃ ┃标准┃ ┃
┣━━━━╋━━━━━━━╋━━╋━━━━━━━━━━━━━━━━━━━━━┫
┃其他部分┃1.包装情况:厂 ┃6分 ┃ (1)内外包装应分开房间操作 (1分) ┃
┃ (20分) ┃房、器材 ┃ ┃ (2)室内应清洁卫生,无杂物等 (1分) ┃
┃ ┃ ┃ ┃ (3)包装器材整洁,有专人负责 (1分) ┃
┃ ┃ ┃ ┃ (4)包装器材整洁,有专人负责 (1分) ┃
┃ ┃ ┃ ┃ (5)包装设有专人或兼职检查人员 (1分) ┃
┃ ┃ ┃ ┃ (6)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人职有权 (1分) ┃
┃ ┣━━━━━━━╋━━╋━━━━━━━━━━━━━━━━━━━━━┫
┃ ┃2.纯水制备 ┃5分 ┃ (1)有制备纯水设备或外购 (2分) ┃
┃ ┃ ┃ ┃ (2)有控制纯水质量的手段 (2分) ┃
┃ ┃ ┃ ┃ (3)纯水生产量能满足七企业使用 (1分) ┃
┃ ┣━━━━━━━╋━━╋━━━━━━━━━━━━━━━━━━━━━┫
┃ ┃3.规章制度 ┃5分 ┃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分) ┃
┃ ┃ ┃ ┃ (2)贯彻执行各制度有成效 (2分) ┃
┃ ┣━━━━━━━╋━━╋━━━━━━━━━━━━━━━━━━━━━┫
┃ ┃4.原料来源 ┃2分 ┃ 主要原材料来源有供货合同 (2分) ┃
┃ ┣━━━━━━━╋━━╋━━━━━━━━━━━━━━━━━━━━━┫
┃ ┃5.销售渠道 ┃2分 ┃ 所有发证产品有供销合同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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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凡不具备与申请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相符的仪器、设备等,由总分中扣除40分
2.凡不具备与申请产品工艺规格要求相符的仪器、设备等,由总分中扣除40分
3.进口分装企业的生产条件部分中有闰关条款在考核时供参考, 测试条件部分
改为60分(各项分数×1.5), 其他部分改为40分(各项分数×2)
附件二
化学试剂产品实际抽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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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日期┃抽样地点┃ 225序号 ┃ 产品名称 │级 别┃ 批 号┃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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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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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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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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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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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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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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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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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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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负责人:
附件三
化学试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
企业名称: 取样地点: 检验地点: 检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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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内在质量 ┃ 包装质量 ┃结论及说明 ┃
┃"255" ┃ 产品 ┃产品┃级┃包装┃生产单位┃检验执┣━━┳━━┳━━┳━━╋━━┳━━┳━━┫(对一个被检 ┃
┃序号 ┃ 名称 ┃批号┃别┃单位┃执行标准┃行标准┃检验┃指标┃实测┃产品┃器材┃密封┃标签┃产品及总结论┃
┃ ┃ ┃ ┃ ┃ ┃ ┃ ┃项目┃ ┃ ┃外观┃ ┃ ┃ ┃要具体明确)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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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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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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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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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盖章)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检验内在质量合格的产品,内在质量栏内只写符合标准,对内在质量不合格的
产品则按表格填写(并附不合格报告单)
附件四
申请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考核表
企业名称: 全厂总人数: 编号:
┏━━━━━━━━━━━━━━━━━━━━━━━━━━┳━━━━━━━━━━━━━━━━━━━┳━━━━━━━┳━┳━┳━┓
┃ 生产条件 ┃ 检测条件 ┃ 包装.纯水 ┃ ┃ ┃ ┃
┣━━━━━━━━━━━━┳━┳━┳━┳━┳━┳━┳━╋━┳━━━━━┳━━━━━┳━━━━━╋━┳━┳━┳━┫ ┃ ┃ ┃
┃ 专业人员组成 ┃工┃工┃设┃文┃三┃厂┃营┃几┃成品检测 ┃ 检测条件 ┃ 仪器仪表 ┃厂┃包┃检┃纯┃规┃原┃销┃
┃ ┃ ┃ ┃ ┃ ┃ ┃ ┃ ┃ ┃ ┃ ┃ 检测 ┃ ┃ ┃ ┃ ┃ ┃ ┃ ┃
┣━━┳━┳━┳━┳━┳━┫艺┃艺┃备┃明┃废┃房┃业┃级┣━┳━┳━╋━┳━┳━╋━┳━┳━┫房┃装┃查┃水┃章┃料┃售┃
┃技 ┃技┃助┃工┃化┃熟┃ ┃ ┃ ┃ ┃ ┃ ┃ ┃ ┃执┃检┃检┃化┃仪┃标┃天┃滴┃温┃ ┃ ┃ ┃ ┃ ┃ ┃ ┃
┃术 ┃术┃ ┃程┃验┃练┃规┃记┃状┃生┃治┃状┃执┃检┃行┃验┃验┃验┃器┃准┃ ┃ ┃度┃状┃器┃人┃制┃制┃来┃渠┃
┃人 ┃员┃工┃师┃人┃工┃ ┃ ┃ ┃ ┃ ┃ ┃ ┃ ┃标┃记┃报┃室┃设┃溶┃ ┃ ┃计┃ ┃ ┃ ┃ ┃ ┃ ┃ ┃
┃员 ┃ ┃ ┃ ┃员┃人┃程┃录┃况┃产┃理┃况┃照┃验┃准┃录┃告┃条┃备┃液┃平┃管┃ ┃态┃材┃员┃备┃度┃源┃道┃
┃ ┃ ┃ ┃ ┃ ┃ ┃ ┃ ┃ ┃ ┃ ┃ ┃ ┃ ┃ ┃ ┃ ┃件┃ ┃ ┃ ┃ ┃ ┃ ┃ ┃ ┃ ┃ ┃ ┃ ┃
┣━━╋━╋━╋━╋━╋━╋━╋━╋━╋━╋━╋━╋━╋━╋━╋━╋━╋━╋━╋━╋━╋━╋━╋━╋━╋━╋━╋━╋━╋━┫
┃人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初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评分┃ ┃ ┃ ┃ ┃2 ┃ ┃2 ┃2 ┃2 ┃ ┃ ┃2 ┃ ┃ ┃ ┃7 ┃2 ┃2 ┃2 ┃2 ┃ ┃ ┃ ┃ ┃ ┃ ┃ ┃
┃ ┃ 5 ┃5 ┃5 ┃5 ┃. ┃ 5┃. ┃. ┃. ┃5 ┃5 ┃. ┃5 ┃5 ┃5 ┃. ┃. ┃. ┃. ┃. ┃2 ┃2 ┃2 ┃5 ┃5 ┃2 ┃2 ┃
┃标准┃ ┃ ┃ ┃ ┃5 ┃ ┃5 ┃5 ┃5 ┃ ┃ ┃5 ┃ ┃ ┃ ┃5 ┃5 ┃5 ┃5 ┃5 ┃ ┃ ┃ ┃ ┃ ┃ ┃ ┃
┣━━╋━━━━━┻━┻━┻━┻━┻━┻━┻━┻━┻━┻━┻━┻━┻━┻━┻━┻━┻━┻━┻━┻━┻━┻━┻━┻━┻━┻━┫
┃ ┃一.生产、测试条件总分__________ ┫
┃评 ┃一.生产、测试条件总分__________ ┃
┃ ┃ ┃
┃ ┃二.产品质量检测总分 抽样规格数____ 其中 合格数______ 合格率______________ 评分__________ ┃
┃ ┃ 不合格数____ (10个以下者不填合格率) ┃
┃ ┃ ┃
┃分 ┃ ┃
┣━━╋━━━━━━━━━━━━━━┳━━━━━━━━━━━━━━┳━━━━━━━━━━━━━━━━━━━━━━━━━━━┫
┃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审核意见 ┃
┃核 ┃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意见 ┃(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意见┃ ┃
┃意 ┃ ┃ ┃ ┃
┃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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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依法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农业灌溉取水,年取水量12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年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
  第六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二)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第七条 取水许可根据取水量的多少实行分级审批。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 0 0 0 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 0 0 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水力(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 . 5 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其他取水许可证的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取水许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取水顺序,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区域情况规定具体取水顺序。
  第九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符合并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划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水工程设施和机械提水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设计、施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验收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本办法发布之前建成的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应当补办。
  第十三条 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设施和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文件;
  (三)取水水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申请书需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申请取水的单位名称、地址或者个人姓名、住址;
  (二)取水用途,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年取水量、月取水量、所需取水保证率;
  (四)取水方式、取水地点、井深、地下取水层位;
  (五)计量方式、节水措施;
  (六)排水地点和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在3 0 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在1 5 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的,应当待争议解决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 对不予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认为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载入取水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证使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审批权限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取水量需要增加又无法另辟水源的;
  (三)因地下水严重超采或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产品、产量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核减或限制持证人的取水量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3 0 日书面通知持证人。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必须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及排水地点;确需变更的,应事先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禁止转让、惜用、涂改、伪造、买卖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道年度用水计划,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报道用水总结。
  持证人应当装置量水设施,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办法、程序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人是否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进行检查、核实,持证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量水设施不合格、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限期改正。
  
           第三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核准的年取水量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过核准的年取水量取水,超额不到3 0 %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 0 0 %缴纳;超额3 0 %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 0 0 %缴纳。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力(火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
  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设置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的,按取水口设计引水量或机械设施铭牌取水能力计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一日,加收2 ‰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等有关单位代收的,代收单位应在取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期限缴纳后2 0 日内将收取的水资源费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缴纳的水资源费,企业可计入成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驻军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单位经费中列支,取水超过核准的年取水量部分的水资源费和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
  第三十二条 特别困难和需要特殊鼓励的取水单位,可于每年1 月3 1 日前按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向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交水资源费的申请。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缓交申请应每年汇总审核一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取水单位可以缓交当年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应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重庆市水资源费专用收据》。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的2 0 %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六条 水资源费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部门制定。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水资源费的征收情况,编制水资源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纳入当年预算。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对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服从取水许可管理或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个人,按照《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泰安市规范对企业检查行为的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发〔2003〕 15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规范对企业检查行为的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规范对企业检查行为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规范对企业检查行为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行为,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的工作检查、评比、达标、收费、集资、赞助、摊派、征订报刊、培训人员、要求加入行业协会、社团等行为。

第三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受委托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到企业检查,实行预先备案制度。

市及市以上行政机关向市行政监察部门备案。县(市、区)所属的行政机关及乡镇(办事处)工作机构,到县(市、区)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企业的检查备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在年初提出计划,检查次数由行政监察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予以备案;

(二)上级部署或管理工作必需的临时检查,应提前3个工作日到行政监察部门说明理由,准予备案后实施;

(三)对群众举报、应急或具有保密性的检查,行政机关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并说明理由;

(四)对相同或相近的检查,由行政监察部门统一协调备案,合并进行检查;

(五)已经对企业检查过的事项或检查内容有重复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检查备案的,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不予备案,协调有关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检查资料。

第六条 行政监察部门接到行政机关的备案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核发《对企业进行检查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必须向企业出示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核发的《对企业进行检查备案通知书》,亮明身份,并向企业公开检查的内容、时限以及举报、投诉电话。

对不出示《对企业进行检查备案通知书》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第八条 行政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抽查行政机关的检查情况,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行政监察部门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监察部门对群众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必须向举报、投诉人反馈。

第十条 实行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对举报、投诉查证属实的,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举报或投诉人200到100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或被举报、投诉查处属实的,行政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取消其评选文明单位资格;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检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