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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45:24  浏览:9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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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1993年4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做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
(3)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见《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第三条)应执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并按本程序做好有关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处理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单位如不属于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公安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第七条 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八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有死亡事故的,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第九条 伤亡人员中有海外游客的,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办和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由后者负责通知有关方面。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还将及时通知有关国际急救组织;后者做出介入决策后,有关地方要协助配合其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条 伤亡人员中有海外游客的,在伤亡人员确定无误后,有关组团旅行社应及时通知有关海外旅行社,并向伤亡者家属发慰问函电。
第十一条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伤亡家属的接待、遇难者的遗体和遗物的处理以及其他善后工作,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为伤残人员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书”。
(2)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3)为遗体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出具的“尸体防腐证明书”;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第十二条 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对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报告单位要协助责任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的赔偿;协助保险公司办理对购买入境旅游保险者的保险赔偿。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要和责任方及其他有关方面一起,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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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7〕4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六日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市域(含海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一般应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审批中心气象窗口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表”;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承担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收费原则上按浙价服〔2006〕22号文件标准执行,其中,公共、行政及纯公益类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第十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
(二)建设项目未使用雷击风险评估结论擅自设计、施工的;
(三)涂改、伪造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资质证书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宜府发〔1998〕6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工作,促进我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服务费,是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民办保洁组织和依法成立的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通过提供劳动或其他服务形式而征收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费、垃圾中转运输费、垃圾处置费、环卫设备租赁费等。上述各项费用,统称为环境卫生服务费。

  第三条 环境卫生服务费征收对象为本城区排放生活垃圾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宜办事机构、宾馆饭店、商场商店、经营门店、集贸市场、夜市、摊点、书报亭、学校、医院以及在本城区居住的居民、暂住人口等。

  第四条 宜昌市市政环卫局是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专设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办公室,与内部财务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审计、稽查、票据管理和指导开展服务收费工作。各区城建局或环卫职能部门,分别主管本区域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工作实行“五统一”,资金分级管理。即收费工作在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执行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票据,统一佩戴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员证件,统一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资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第二章 收费形式

  第六条 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由宜昌市市政环卫局委托有服务或管理职能的单位征收,未受委托的不得进行收费。被委托征收环境卫生服务费的单位或个人,须凭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委托书》和《环境卫生服务收费证》征收费用。

  第七条 中心城区(西陵、伍家岗区)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分两块,其中居民(含暂住人口)卫生服务费和两区清扫作业范围内临街门店、固定摊位等卫生服务费分别委托西陵、伍家岗区城建局组织征收;中心城区内其它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宜办事机构、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和三十一条主次街道的经营门店、商场商店、固定摊位等卫生服务费均委托市直环卫作业机构征收。点军、犭虎亭、葛洲坝、东山开发区的各项环境卫生服务费,分别委托各区城建或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征收。

  第八条 靠民政抚恤的孤儿、孤寡老人、残疾人均免缴居民环境卫生服务费;户籍在本城区的党校、电大、函大等成人学校学员、民政抚恤的孤儿学生,均免缴所在学校的本人环境卫生服务费。

  所有免费对象,必须持有民政或公安户籍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第九条 单位自行收集或委托非环卫部门收集并将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的,只征收中转运输费和处置费,免缴垃圾收集费;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只征收处置费,免缴垃圾中转运输费和收集费。

  前款所指的单位,必须到市直环卫机构登记,并持环卫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排放许可证》方可向中转站或垃圾处理场排放垃圾。

  第十条 机关团体、驻宜办事机构、学校医院等环境卫生服务费均按在职人数征收。经营服务行业的早点、夜市、盒饭、商业门店、书报亭、电话亭、废旧回收等,环境卫生服务费均按经营门店数量征收;餐饮、娱乐、商场、商店、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环境卫生服务费均按核定的垃圾量征收。

  凡按经营门店和垃圾量征收环境卫生服务费的,不再按本单位职工人数和建筑物滴水线内经营面积、组合柜台或集贸市场范围内经营摊位、经营门面征收。但餐饮、住宿合一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除按核定的垃圾量征收环境卫生服务费外,按床位数量征收的环境卫生服务费仍按有关标准征收。

  第十一条 凡设有银行帐户的,委托银行划转或由工商部门协助征收;未设银行帐户的,一律按年征收,征收日期为当年第一季度以内。

  第十二条 收费人员实施收费时,必须佩戴收费证。收费证由环卫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和年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服务费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西陵、伍家岗区的专用帐户由市、区同级财政部门与环卫行业主管部门通过银行设置;点军、犭虎亭、葛洲坝、东山开发区的专用帐户分别由各区财政部门与环卫管理部门通过银行设置。

  第十四条 对居民征收环境卫生服务费一律使用票据,居民以外的收费一律使用收据。

  收费单位领用票据和收据时,每次限量领用,同时凭收票据存根和银行回执等结算环境卫生服务费金额。

  第十五条 居民环境卫生服务费全部实行包干征收,每年年初,由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户籍部门提供的居民及暂住人口数量,对各区城建局或环卫管理部门核定包干基数,超收全留,欠收不补。

  第十六条 包干基数部分的居民环境卫生服务费,其中确定65%为环卫作业费用,30%为垃圾处置费用,5%为调节基金;超基数部分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其中确定90%为环卫作业费用,10%为调节基金。单位工作区和经营服务行业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其中确定65%为环卫作业费用,35%为垃圾处置费用。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如工业、建筑垃圾代运、化粪池清淘、下水道疏通、公厕消毒、公厕管理收费、委托洒水等所征收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均确定为环卫作业费用。

  第十七条 环卫作业费用全部由各环卫作业单位用于环卫作业;处置费用由市环卫主管部门用于垃圾处理场建设、还贷及运营;调节基金由各区城建局或环卫管理部门用于环卫作业的经费平衡及环卫作业和服务收费的奖励。

  第十八条 环卫作业费用拨付前,由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区和市直环卫作业机构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每月初将该作业费用分别拨往各区和市直环卫作业机构。

  第十九条 被委托收费单位应健全收费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各项费用及时征收,并将征收费用逐月统计上报,各项统计必须准确、真实。

  第二十条 环卫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收费单位和被收费单位的收缴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稽查。

  第四章 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本月或当年不按时缴纳环境卫生服务费的,每逾一日按当月应缴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环境卫生服务费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体摊主,应将当年和上年缴纳环境卫生服务费的凭证妥善保存,以备接受稽查。

  第二十三条 各被委托收费单位或个人违背本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乱收费的,由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服务、加工等企业及个体工商业主,在进行工商注册前,须进行环境卫生服务登记,凭环境卫生部门签发的《环境卫生服务登记表》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破产、停业、竭业后,凭有关证件到环卫部门办理环境卫生服务注销或停置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支持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工作,其中统计、公安户籍部门,每年年初要向环卫行业主管部门或被委托收费单位提供准确的单位职工、辖区居民和暂住人口情况;工商部门在发照、年检时给予严格把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市政环卫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