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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53:27  浏览:9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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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22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偏低的问题,
协调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有关规定,现决定从1992年7月1日起调整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200元、500元和800元,可调整为1000元、1500和2000元。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企业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标准调整后,固定资产目录需要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审核,征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集体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对数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摊销期限。
三、有关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原则规定,仍应按现行的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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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市人行制定的《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市工商局 市人行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实施商标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本市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借款人以商标专用权出质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借款人的“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证书、借款人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以及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开办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经营状况、拟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征询)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及借款人“守合同重信用”等级、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贷款期限、利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九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50%,贷款人也可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适合的比例。

质押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一致认识后,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双方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并于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通过填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通过中国商标网www.sbj.saic.gov.cn下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也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各县(市、区)工商局应当积极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借款人在领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质押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借款人出质商标专用权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不得影响出质商标权所在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贷款人应妥善保管借款人移转的《商标注册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商标专用权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在贷款期间,如果重新评估后,质押商标权价值不足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借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并在办理完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前,可就处置商标专用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贷款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贷款人应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对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和经丽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市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浮动;质押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丽水市著名商标,利率浮动幅度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制定规范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报市工商局备案。

贷款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将借款人违约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出质商标权所有人及其出质商标权基本状况等信息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人民银行通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认定情况。

各县(市)工商局应在其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市工商局备案,借款人发生股东变更、股权变更事项,当地工商部门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重要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工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贷款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管理行政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九九0年八月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

一、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同目录
二、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00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外国企业有业务活动的我国企业及早办理登记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53号 1980.5.20
002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的通知
(80)工商总字135号 1980.10.30
003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80号 1980.12.4
004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登记收费的规定
(81)工商总字第24号 1981.2.16
005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的补充通知
(81)工商总字第60号 1981.4.22
00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59号 1981.4.24
007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企业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81)工商总字第159号 1981.10.6
008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属进出口或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办理登记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177号 1981.10.20
009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交纳登记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82)工商总字第15号 1982.2.2
010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82)工商总字第194号 1982.12.13
01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交纳登记费限额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193号 1982.12.18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企业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
(83)工商69号 1983.3.29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管理专用工作证的通知
(83)工商70号 1983.3.29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性公司全面登记注册工作的函
(83)工商203号 1983.10.15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性公司或部属、省属进出口或有对外业务公司登记审批程序的通知
(83)工商204号 1983.10.15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发(1983)14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83)工商238号 1983.12.10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新建工商企业《筹建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84)工商15号 1984.2.17
0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金融业在华代表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84)工商126号 1984.10.12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检查清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通知
(85)工商12号 1985.2.1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参与海洋石油合作开发的外国承包商注册登记实行固定收费办法的通知
(85)工商20号 1985.3.13
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全国性专业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问题的通知
(85)工商160号 1985.9.5
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
(85)工商203号 1985.10.25
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85)工商210号 1985.10.28
0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表公司登记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86)工商32号 1986.2.15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86)工商113号 1986.5.30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作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7)第27号 1987.2.11
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7)第39号 1987.2.17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工商办字(1987)第279号 1987.10.16
0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1987年度全国性公司年检注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17号 1988.1.21
030 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79)工商总字第51号 1979.8.8
03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试行规定
(80)工商总字第67号 1980.5.15
032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
(80)工商总字第67号 1980.5.15
0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
(85)工商125号 1985.7.17
034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复查投机违法案件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79)工商总字第55号 1979.7.9
035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同胞回乡带进物资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79)工商总字第82号 1979.9.18
03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
(79)工商总字第102号 1979.9.27
037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对检举投机倒把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80)工商总字第5号 1980.1.17
038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轻工部关于严肃处理贩卖冒牌卷烟,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的联合通知
(80)轻食字6号 1980.1.26
039 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基层单位为其他人员代开发票、提供银行帐号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85号 1980.6.7
040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打击走私、投机倒卖进口物品通告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36号 1980.9.30
04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邮电部关于对投机倒把分子利用邮包寄递商品具体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78号 1980.12.4
042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3号 1981.1.10
043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国发[1981]114号文件,加强经济监督检查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114号 1981.7.31
044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国务院(1982)111号文件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留广东、福建“十七种进口商品”的具体处理办法
(82)工商总字第149号 1982.10.6
0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航局关于制止个人携带、邮寄或托运大量化纤布的联合通知
(83)工商4号 1983.3.22
0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工商33号通知
(83)工商33号 1983.2.17
0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进口成套散装件在国内组装销售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83)工商81号 1983.4.21
0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83)工商8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83)工商113号 1983.6.13
0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中纪委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
(83)工商192号 1983.9.29
0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进口汽车等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85)工商16号 1985.2.11
0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
(85)工商71号 1985.4.29
0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加强协作的规定
(85)工商140号 1985.8.15
0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86)工商42号 1986.2.21
0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86)工商266号 1986.11.28
0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用章的通知
(83)工商133号 1983.7.18
0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镇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在登记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83)工商141号 1983.7.25
05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统一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有关事项的规定
(83)工商172号 1983.9.5
05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合作经营组织登记事项年检报告书》的通知
(84)工商4号 1984.1.13
0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体工商业管理费收支规定的通知
(85)工商29号 1985.3.15
060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问题的联合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43号 1980.10.11
06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关于严格禁止出售冒牌走私手表的联合通知
(82)工商总字第90号 1982.6.29
0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83)工商38号 1983.2.23
0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83)工商39号 1983.2.23
0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事宜收费标准的规定
(83)工商58号 1983.3.15
0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医药管理局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83)工商87号 1983.4.26
0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大前门”卷烟商标问题的通知
(83)工商119号 1983.6.23
0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补充通知
(83)工商164号 1983.8.23
0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问题的通知
(84)国烟字013号 1984.4.12
0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
(85)工商70号 1985.4.29
0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85)工商119号 1985.7.15
071 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
经生(1985)440号 1985.7.2
0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85)工商226号 1985.11.13
073 国家工商行政理局关于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
(6)工商7号 1986.1.20
0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委、经贸部、轻工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罐头食品使用商标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7)第35号 1987.2.17
07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7)第221号 1987.9.4
07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整顿广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75号 1982.6.5
077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82)工商总字第76号 1982.6.5
078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102号 1982.7.31
079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广告经营单位审批权限和佣金问题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147号 1982.10.4
08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84)工商24号 1984.3.2
0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
(84)工商39号 1984.4.7
08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虚假广告进行一次普遍检查的通知
(84)工商103号 1984.9.3
08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85)工商73号 1985.4.17
08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85)工商148号 1985.8.20
0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
(85)工商174号 1985.9.19
08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广告宣传整顿广告经营的几点意见
(86)工商20号 1986.1.29
08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违法广告案例报告书的通知
(86)工商5号 1986.2.17
08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
(86)工商72号 1986.3.25
0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特区广告宣传的几点意见
(86)工商269号 1986.11.28
09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发布《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7)第74号 1987.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