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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34:20  浏览:8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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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明晰积压商品房的权属关系,做好本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工作,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盘活我市房地产,实现房地产业发展的新突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通知》(桂政发[1999]9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盘活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工作,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在北海市盘活房地产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市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建成尚未售出或已售出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的商品房。积压商品房产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房屋产权确认申请:

(一)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因历史原因,有关手续不完备,或未支付有关规费等,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二)以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抵押期限届满,抵押当事人依法达成书面协议,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三)债权债务当事人协议以房产清偿债务,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四)其他房屋产权不明确而需要确权的。

第五条 对以联营。入股、合作等方式建设的积压商品房。因建设主体不一致,未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由当事人协商达成房屋产权处置协议,可按照其协议约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购房者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只要购房者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主要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并在公告期限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第七条 购房者已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但由于售房者下落不明等原因未能按原合同约定交足购房款的,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认定可按木办法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由购房者按原合同约定向市房产管理局交足购房款后,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市房产管理局代收的购房款必须设立专户管理。售房者拖欠的税款可从市房产管理局代收的购房款中扣缴,不足部分由税务部门予以追缴。

第八条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开发商因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规划报建、土地转让等规费而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开发商可用现值相当的房屋抵偿有关规费,补办有关手续后,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也可以根据有关部门与开发商的约定先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再由有关部门继续追缴所欠费用。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因拖欠税款而未能办理有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只要转让人提供担保或最终受让人代缴最后一次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税款,允许办理有关产权登记转让人拖欠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第十条 房产抵押行为合法,担保债务到期未能清偿,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以抵押物作价抵债的,可按照其书面协议的约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期限内,申请人申请确认房屋产权的,应当按本规定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查认为产权来源合法权属清楚、无纠纷,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有疑义,需要发布产权征询异议公告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权征询异议公告,公告期为60日。对产权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填表登记。对有产权异议的房屋,市房产管理局应在征询异议公告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确认审查。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确认房屋产权,并给予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房屋产叔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或市房产管理局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债权申请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市房产管理局应依据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权属登记期限内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房产,由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公告征寻产权人,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限届满无人主张权利的,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依法代管,代管期为:1年。在代管期间该房产所得收益由代管机构代为收取、保管,并按收益的25%提取代管费,代管费按规定管理使用。代管期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房产确权申请。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查符合确权条件的,应当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代管期限届满,代管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该房产为无主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判定为无主财产的,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合浦县城镇规划区域内的积压商品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00年3月3日)起施行。


附件:
北海市压积商品房产权确认程序

一、申请确认
房屋权利申请人(经下简称申请人)在规定房屋确认申请期限内,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产权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房屋产权确认申请和有关证件,市房产局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对房屋产权来源予以审查,并发布征询产权异议公告。公告期限60日。凡公告期限届满无产权异议的,则进行房屋实地勘察、测绘。

三、产权确认

经审查,凡房屋产权来源合法、权属清楚、无纠分,符合《北海市压积商品房产权确认办法》规定的,则予确认登记。

四、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批准权属确认的,发给《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登记领证通知书》(经下简称《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市房产局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凡须缴纳税的,申请人持产权确认审批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凭完税证明和《通知书》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五、归档。

详细情况请向市房产管理局资询(0779-303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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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第四次会议议定书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第四次会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2日)
  根据一九七六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由对外经济联络部石林副部长阁下率领的中国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和由科学技术部秘书谢赫·曼苏尔·艾哈迈德阁下率领的巴基斯坦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十二月七日在北京举行了第四次会议。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第三次会议议定书项目执行情况、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度科技合作项目计划以及下届会议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第三次会议议定书项目执行情况,见本议定书附件一;

 二、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度中方承担巴方项目共十五项,见本议定书附件二;

 三、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度巴方承担中方项目共十二项,见本议定书附件三;

 四、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新的项目提出,经共同商定,可在本年度执行并追列下次会议议定书。
  本议定书所列项目,必要时可以推迟到下一年度执行。

 五、中巴科技合作第五次会议将于一九八二年在伊斯兰堡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附件一、二、三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用英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
  注:附录一、二、三从略。

  中国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团长、    巴基斯坦政府科技合作代表
    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团团长、科学技术部秘书
       石  林          谢赫·曼苏尔·艾哈迈德
       (签字)             (签字)

卫生部关于推广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输血管、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广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输血管、针的通知
卫生部


为了进一步搞好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工作,更有效地防止交叉感染,杜绝肝炎等疾病的医源性传播,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必须对各种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的消毒。现行的玻璃注射器等医疗器具采用传统的重复使用方法,虽然能够达到消毒目的,但由于清洗、消毒的环节较多,存在
因条件所限或工作人员操作不严格而可能造成消毒不彻底等缺陷。注射用具消毒方法的改进,是预防经血传播疾病的重要措施之一。一次性使用的塑料注射器具,是国外六十年代开发的产品,经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后,收效明显。我国近年来随着开放政策的实施,有关部门和厂家对引进一次
性注射器具生产线日趋重视。目前已有邢台塑料器械厂、上海医用诊察仪器厂和珠海幸福注射器厂正式形成生产能力;已立项待签约和正在谈判准备引进的还有10个厂家,预计全部投产后产量可以满足国内需要。一些医疗单位部分采用进口或国内产品后,深受医务人员和病员欢迎,普遍
认为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具,有利于防止交叉感染、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和保护人民健康。为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可能条件出发,决定在传染病院等急需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的单位,首先推广使用。现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传染病院(含结核病院、麻风病院等),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科、结核科、检验科,外宾医疗和海、陆、空港国境卫生检疫所,各级血站、防疫站的检验科。
二、推广使用的品种。根据国内目前生产条件,现有以下品种、规格:
1.一次性塑料注射器、针,规格有2ML、5ML、10ML。
2.一次性塑料静脉输液、输血管、针。
三、本通知下达后,凡属上述规定推广使用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准备,争取在1988年以前将现行多次使用的2ML、5ML、10ML玻璃注射器、针和静脉输液、输血胶管、针,都能改换用上述一次性塑料注射器、针和静脉输液、输血管、针。对港口、国境检疫
站(所)和外宾医疗单位应尽早全部更换为一次性注射器具。
四、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文件批转我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中“对于一些应用新仪器新设备和新开展的医疗诊治服务项目,可按成本制订收费标准”的规定,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具实行按成本收费。生产部门要力求降低成本,以减轻
群众负担。
五、质量要求。推广使用的产品,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质量标准。生产单位归口由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核准。产品质量受国家级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监督检查。取得产品合格许可证的厂家,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质量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手段,确保产品质量。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
对产品包装和有效期限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产品,确保医疗安全。
六、使用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协作,搞好废品处理工作,严防由于废品处理不当引起传染和污染环境。
七、一次性注射器具的生产和使用,是为了加强防止血行传播疾病的一项重要措施,希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予以重视和支持,加强宣传教育,以提高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对这一改革的认识和理解,使之能顺利开展。实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198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