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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 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2:55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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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 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 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重视医务人员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问题,切实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二、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承担艾滋病病人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和组织医务人员、其他职工学习本《指导原则》,医务人员和其他职工应当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技术。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工作制度,并为医务人员提供合格的防护物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库,保证药品在规定的时间和可及的距离内提供使用。

附件: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预 防



第四条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第九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第十条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第十一条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第十三条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第四章登记和报告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应当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指导原则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方面,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十八条本指导原则所称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

第十九条本指导原则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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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以来,国家结合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力度,出台鼓励“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消费,对拉动内需,稳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扩大内需,根据我国家电、汽车产业发展和消费市场实际,有必要实施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这不仅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也有利于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一日



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为进一步扩大汽车、家电消费,促进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重要意义

(一)拉动国内需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汽车、家电消费快速增长,保有量大幅增加,淘汰更新潜力较大。据预测,2009年汽车报废量将达到270万辆,家电报废量将达到近9000万台,如果加快淘汰更新,将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

(二)促进节能减排。老旧汽车油耗比新车高5%-10%,特别是“黄标车”油耗比“绿标车”高30%,污染物排放量严重超标,老旧家电电耗比新家电高20%-30%。实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利于提高汽车、家电能效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三)有效利用资源。汽车、家电中含有大量可回收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通过“以旧换新”,加快完善汽车、家电回收拆解处理体系,可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稳定和扩大就业。汽车、家电生产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不仅有利于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也有利于促进营销、物流、售后服务以及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发展,安置大量人员就业。

二、基本思路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扩大消费政策相衔接;与将于2011年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度设计相一致;既要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又要做到简便易行,方便广大消费者。

三、鼓励汽车“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

在现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安排40亿元。

(一)补贴范围。一是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适度提前一定年限报废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二是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同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的《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规定的车型,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政策;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单辆补贴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同型车辆的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具体标准为: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轻型载客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3000元,其他车型6000元。

中央按上述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可以根据“黄标车”的车型、年限以及城市管理等因素,调整补贴标准。

(三)资金补贴流程。按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向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和有效身份证明申领补贴资金。

四、鼓励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

鉴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尚未建立,2009年先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有一定基础的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成熟后在全国推广。2011年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家电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制。2009年财政安排20亿元资金,用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

(一)试点范围。选择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福州、长沙9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

(二)补贴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类家电产品。

(三)补贴对象。一是对交售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给予补贴。二是对回收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交旧购新补贴不超过家电销售价格的10%,并分品种确定补贴最高上限。回收运输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五)操作流程。

1.确定实施主体。家电销售商和家电回收企业以招标方式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确定,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选择1-2家,试点城市选择1家。拆解处理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2.收购旧家电。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3.购买新家电。消费者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向中标的家电销售商购买新家电。家电销售商按照新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财政部门根据销售商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给予补贴。家电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公告“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参考价格。

4.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并开具发票。财政部门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回收量,按照回收运输补贴标准给予运费补贴。回收后再流通的旧家电不予补贴。

(六)申领补贴资金。家电销售商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存根和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收购发票底单及有关记录,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

五、组织实施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请中央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同时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群众交旧购新、享受补贴的原则,积极探索家电“以旧换新”的操作办法。

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在保全期限内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人民法院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恢复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