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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09:57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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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煤炭工业部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多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特指令如下:
第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改革中,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在思想上、工作上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改革越深化,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越要加强。必须在坚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决不能片面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
安全。务必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第二,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务局(矿)都要继续坚持安全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分层次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企业内部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务局(矿)的行政正职
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各技术主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负责;各区队、班组长是本队、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业务部门也要落实好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要求各级干部切实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坚持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坚持下井检查制度;区队干部坚持现场安全生产盯岗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加强现场安
全生产指挥和管理;要整顿劳动纪律,坚决制止“三违”。
第四,坚决控制重大事故。要把控制重大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别要全面落实好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措施。矿井通风、局部通风、瓦斯检查、火工管理、放炮工艺等工作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违章放炮、空班漏
检、无计划停电、停风无措施排放瓦斯等。要加快火工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五,努力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要管好用好现有安全技术装备,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保证安全技措费用的必要投入,对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落实综合治理瓦斯费用。
第六,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单位要利用安全培训中心和矿安全教育室,分层次、分岗位、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严格考核。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第七,严格安全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各煤矿从上到下都要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这两个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措施。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要配备必要的安监人员,保证安监人员的素质;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对“三违”人员以及因严重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八,加强乡镇煤矿和其它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乡镇煤矿和其它小煤矿进行清理整顿,制止乱挖滥采;对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起码条件的矿井要停产整顿;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矿井;坚决制止超层越界开采
,处理好大小矿之间关系,保护国家煤炭资源。



199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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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港澳台同胞救灾捐款使用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港澳台同胞救灾捐款使用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14日,民政部

广西、广东、湖南、江西、福建、浙江六省(区民政厅:
入夏以来,南方六省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港澳台同胞向灾区捐赠了大量的资金。为使用好这些捐款,切实用于帮助灾民重建家园,特作如下规定:
一、我部和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拨给的香港和澳门、台湾同胞救灾捐款,必须用于修建灾区重灾民住房和因灾受损的敬老院、光荣院。
二、修建住房的标准:按每户六口之家修建三间、六口以下一至二间砖瓦房为标准,确定修建住房的间数和面积,一间二十平方米左右。各地可优先选择连片倒房的重灾区修建灾民新村。
三、港澳台捐款负担建房经费的百分之四十,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集体和灾民个人共同负担。每户建房经费在一万元标准以上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一万元以下的按比例分担。偏房、附属房等的修建经费均由个人负担。集中修建灾民新村可再增加10%的经费,用于修建新村内道路、饮水等公共设施。
四、此次建房采取项目管理的办法实施。各地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写出项目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修建灾民新村敬老院、光荣院的名称)、项目背景(基本经济状况、受灾情况等)、项目内容(包括建房间数、建筑面积、结构、得益户数、人数等)、经费预算与分担数额、资金到位计划与措施、项目执行时间(开工与竣工时间)、项目执行单位与审批单位(省民政厅)。
五、各地项目计划制定后,送省民政厅审批。民政厅对全省项目统一编项目号,按照项目内容编制总表格,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备案。建房项目一经审批,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管理与监督。
六、香港捐赠代表拟在今年十一月组织考察团,到灾区考察捐款的使用情况。为了向捐赠者交代,各地凡使用捐款修建住房的项目,都要有完整的资料,包括:灾民住房或村庄被洪水冲毁时、正在修建时、建成后及灾民入迁时的照片、摄像片以及所有档案资料。分给各省的捐款人名单将通知你们,修建的灾民新村要树立标志。
七、灾民新村要建在不易受灾的地方,要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土地征用、建设税征收、建筑材料供应上予以优惠政策,保证灾民入冬之前住进新房。
八、所建新房所有权与使用权归灾民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以上规定望认真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和实施办法,并指定专门人员,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办好。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京经贸计财字(2000)025号京财企一(2000)1132号


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进出口企业:
为促进我市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扩大和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京经贸计财字〔1999〕070号),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市政府决定建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建设和对出口型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来源:
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区管委会每年税收返还的部分资金
3、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每年税收返还的部分资金
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税收返还的部分资金
5、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专户,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由市外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公室),负责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选定、评估、审定和确认;市外经贸委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独立生产经营并出口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北京市科委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北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投入形式:
(一)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的贴息;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开发专项补助;
(四)规模较小的短平快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五)其它方式。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可按以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一)各区县出口企业向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其它企业向各主管委、办、局提出申请,经各主管委、办、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出口企业申请使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明申请理由、申请内容、申请金额等内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按国家规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4.申请贴息的企业须提供银行的有关贷款文件和项目进度报告;
5.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八条 用于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开发专项补助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统一征求市科委的意见后,择优选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以正式批准文件通知企业。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接到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申请企业的正式批准文件后,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为了监督、检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凡使用此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交资金年度使用报告,主要反映投资项目执行情况、使用效益,接受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一)违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任意扩大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及拖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请市审计部门或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发展,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使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其内容和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本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 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该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小的短平快项目资本金投入和其它方式等。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和审定。
专项资金办公室由市外经贸委计财处、市财政局外贸处、市财政局预算处等部门组成。专项资金办公室主任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领导担任。
第五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外经贸委计财处,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负责专项资金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于每年年初,根据北京市发展规划,制订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办法,确定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具体申报审批办法。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办法,向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市外经贸委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当年企业出口情况、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及出口市场的情况、下年度出口计划(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计划)及企业拟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出口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根据海关出口统计数据,对申请企业的出口情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进行核实,按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
第九条 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并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企业拨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金。

第三章 关于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
第十条 重点产品是指出口额在全市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或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产品;重点企业是指出口额在全市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已具备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其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技术水平已满足了国际市场要求的企业。
第十一条 国际市场开拓费用包括市场考察与调研费用、产品展览与展销费用、以及以其他手段(如电子手段、网络手段等)拓展北京地区产品出口市场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的主要对象是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能力或出口发展潜力,但市场开拓能力相对不足,需要扶植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的单位,可根据需要随时向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用途、使用计划、目标市场情况、拟推销产品在目标市场的竞争能力与优势以及潜力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
第十五条 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并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申请企业发放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

第四章 关于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是指以出口为主的高新技术产品建设项目贷款(包括更新改造项目贷款)。对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的贴息是指对该类项目的基本建设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第十七条 享受该项贴息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投资和建设必须在北京地区
2、项目产品必须是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品
3、项目产品必须以出口为主(项目产值的70%以上为出口产值)
4、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手续齐全
5、项目贷款已经落实,贷款已经发放或贷款合同正在执行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的申请
1、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报告、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项目评估报告、其它有关材料等。
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贴息由申请企业(贷款企业)向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提出申请,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
第十九条 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后,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并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申请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关于短平快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第二十条 短平快项目是指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期较短,能够很快实现出口或对全市外贸出口有明显促进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短平快项目的资本金投入主要是指建设短平快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短平快项目资本金投入的企业,应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报送如下材料:
1、使用短平快项目资本金投入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企业的有关财务报表
4、其它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办公室常设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经专项资金办公室讨论通过后,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签后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预算处根据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批复文件向申请企业拨付资金。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