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南方地区出现了罕见的低温、雨雪和冰冻等极端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深,给灾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部分灾区一度出现粮油市场供应紧张的状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组织货源,加强调度,保证了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当前,抗击冰雪灾害正在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精神,妥善安排好灾区人民群众生活,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群众的粮油供应工作,帮助农民顺利度过春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灾区群众粮油供应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灾区群众的粮油供应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对于灾区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把做好灾区和缺粮地区群众粮油供应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解决好受灾地区粮油供应问题。要重点关注受灾较重地区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粮油供应情况,及早安排落实粮源,确保灾区群众粮油供应,帮助农民度过春荒。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灾缺粮地区的粮油市场供应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细化保证灾区粮油供应的具体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一是摸清底数。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受灾地区,逐乡逐村逐户进行认真核实和排查,摸清灾区断粮、缺粮、断电等情况,掌握当地粮油库存、加工能力及布局情况底数。二是制定和完善具体工作方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灾民缺粮、市场供应和粮食库存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粮油供应工作方案,积极组织筹措粮源,落实加工能力,保障市场供应。目前尚未恢复供电的地区,要主动与电力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修复和恢复供电的日程,确定需要调集供应成品粮的重点地区和时段,及早安排粮食加工和调运计划。同时,可利用柴油发电机、小水电等,就地加工供应。对于有稻谷等原粮的农户,可采取组织大米等成品粮下乡的方式,开展以原粮兑换成品粮的业务。必要时要及时投放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粮油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三是搞好协调配合。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衔接工作,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救济粮的供应工作,确保缺粮人口能吃得上、吃得饱,不断粮、不挨饿。对有自救能力而暂时无钱买粮的农户,可以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给予借粮,各级粮食部门要完善相关手续,明确还粮责任和供粮发生的费用来源。各地要切实抓好灾区粮油供应方案的落实,千方百计做好粮油调配工作,加强货源组织调度,保证粮油市场供应。粮食库存薄弱地区靠自行组织粮源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受灾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灾区缺粮情况及保证粮油供应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
三、进一步做好粮食跨省移库和调运工作,保障受灾缺粮地区粮食市场需要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做好中央储备粮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跨省移库工作,进一步加快调粮进度,优先安排落实调往灾区的跨省移库计划,为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打好物质基础。各地粮食部门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帮助灾区粮食部门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对灾区需要到产区采购和调运粮油的,各相关地区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落实粮源,妥善安排运输,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的需要。
四、进一步完善粮油应急预案,加强粮油市场监测
这次灾情发生后,湖南、广西、贵州等省(区)的部分市县启动了粮食应急预案。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对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和细化,调整充实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特别要在灾害发生频繁地区、山区、库区和缺粮地区增设必要的网点。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地方储备品种结构,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特别是大中城市及缺粮地区,地方储备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包括部分小包装成品粮油,以保证应急需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价格及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随时掌握粮油收购与库存、加工与供应及市场价格等情况。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加强粮油质量卫生检查,严禁将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粮油投放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油。抗灾救灾粮油必须做到专粮专用,保证受灾群众需要。要进一步加大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提价申报制度,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合谋涨价、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粮食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抢险抗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保证灾区和缺粮地区粮油供应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作风,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全力以赴做好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两会”的胜利召开。
国家粮食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规〔2008〕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
18号 许可事项: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含许可证的校验、变更和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第六条。
2.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D、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A、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B、放射影像技师;
C、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
3.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八条。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
5.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许可条件:
1.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3.放射诊疗工作正常开展。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的许可条件:
变更相关项目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的许可条件:
申请人自愿申请,放射诊疗设备处置合法,予以注销。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许可条件: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有经核准的放射诊疗科目;
2.普查方案合理、周密,质控措施有效;
3.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防护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资质合法。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持有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原件)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2006年3月1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其中1和4项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六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相关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场所、放射诊疗设备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再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诊疗设备的处置证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参加普查的放射诊疗技术人员清单及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普查方案及普查采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普查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详细说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普查采用的放射诊疗设备1年之内的检测报告及防护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1.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
2.开展1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
3.开展1、2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广东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变更、注销:
校验: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变更、注销: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
1.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在本市各行政区域内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向辖区卫生局申请;
2.在深圳市内跨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市卫生局申请;
3.在广东省省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广东省卫生厅申请;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卫生部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受理卫生行政部门。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注销及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期限规定,但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放射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限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进行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