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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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1991〕5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1991〕53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指标”及“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理解问题的清示》(黑工商函〔1991〕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中的“指标”,包括国家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调拨、分配以及返供的指标。生产企业将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资指标,以收取差价款的形式出卖获利,违反了国家规定,可以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定性处理。
二、生产企业将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物资供给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倒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了确实证据的,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定性处理。
1991年10月29日
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
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为拓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受惠面,将免费义务教育延伸到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民办学校)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中的13类政策性借读生及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包括:
(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二)佛山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三)佛山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四)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五)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包括持《特聘工作证》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适龄子女;
(六)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七)有突出贡献的非佛山市民的适龄子女;
(八)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2年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的适龄子女;
(九)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2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士的适龄子女;
(十)在佛山市居住且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境内外人士的适龄子女;
(十一)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子女;
(十二)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同一区内连续暂住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并依法纳税的适龄子女;
(十三)持有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在佛山市居住人士的适龄子女。
此外,还包括就读于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免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相同。免费项目包括杂费和书本费,具体标准为:
(一)杂费:小学为普通学校160元(按每生每学期计算,下同),县(区)一级学校190元,市一级学校205元,省一级学校230元;初中为普通学校247元,县(区)一级学校287元,市一级学校312元,省一级学校357元。
(二)书本费:小学为课本费100元,作业本费10元;初中为课本费150元,作业本费13元。
三、免费对象的认定和核实
免费对象按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价〔2006〕99号)、《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意见》(佛外侨〔2005〕6号)和《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粤台通〔2006〕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各区现行有关政策性借读生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政策性借读生进行专项登记造册,核实办法与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相同。
各区公安、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做好政策性借读生资格的认定工作,确保每一位符合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免费教育。
四、资金拨付、使用范围和组织管理办法
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学籍所在区负担。资金的拨付、使用范围和组织管理办法,参照《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佛府办〔2006〕218号)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