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24:35 浏览: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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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2年6月28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24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废止:
一、《江苏省游散药贩管理规定》(1988年9月28日苏政发〔1988〕136号)
二、《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三、《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1992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四、《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五、《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3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六、 《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0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七、《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