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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43:49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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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
司法部

批复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5月10日《关于个人经营法律服务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司基〔1993〕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及1989年、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服务业的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的审批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199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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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90元和17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020元调整为321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730元调整为29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740元调整为 291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970元调整为209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110元调整为33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也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八、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003年2月8日至12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表: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表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3720
3355

天津市
3720
3355

河北省
3720
3355

山西省
3785
3410

辽宁省
3720
3355

吉林省
3720
3355

黑龙江省
3720
3355

上海市
3735
3360

山东省
3730
3365

湖北省
3745
3380

河南省
3740
3375

海南省
3855
3480

广东省
3795
3420

其中:深圳市
4015
3580

广西自治区
3855
3480

宁夏自治区
3725
3355

甘肃省
3705
3375

新疆自治区
3515
326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3735
3370

南京市
3705
3345

杭州市
3735
3370

合肥市
3740
3375

福州市
3770
3400

南昌市
3740
3375

长沙市
3735
3390

成都市
3925
3575

重庆市
3910
3540

贵阳市
3885
3505

昆明市
3915
3535

西安市
3705
3365

西宁市
3675
3385

印发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印发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1]12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南海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管理,确保按计划完成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规定就位范围内的符合就位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除建设部规定的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资质就位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外,其余在粤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所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均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省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包括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申请资质就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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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厅局的尚未脱钩(指人、财、物等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向其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报。
省所属建筑业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上述以外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的部门机构为建筑管理处或建筑管理科(股)。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实行书面申请与网上申请并行的办法。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必须通过网上进行申请。企业网上申请资质就位按照《关于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及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验资报告;
(六)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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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八)企业已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十)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十一)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十二)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十三)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附件材料需复印封面、首页、末页);
(十四)企业的调入或外聘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行政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调出单位经法人签字同意调出证明和本单位的经法人签字的同意聘用证明;
(十五)各类上岗人员证件(包括身份证);
(十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第七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同时申请增项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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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专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附件材料需复印封面、首页、末页);
(四)调入或外聘人员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供调动手续或聘用证明;
(五)企业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六)相关专业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价资料;
  (七)相关专业机械设备清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有明确规定的,还需提供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的购买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企业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除提供第六条、第七条所要求全部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需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指第六、七条所要求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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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资料)一份。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该表第一至第十三部分由企业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该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该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资质就位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并应当分类装订成册(注:不能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装订在一起)。
第十二条 附件材料装订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附件材料装订规格: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要有封面、目录和页码。封面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字样、申请日期、申请单位等。
(二)附件材料装订顺序:封面、目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及其他资料。资料装订可根据以上顺序分册装订。
(三)附件材料中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证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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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单位必须与本单位相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的复印件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应顺序单独装订成册。(注:每个人的有关资料应装订在一起)
(四)申请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增项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五)报送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材料由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对其原件核验后保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抽查原件。
第十三条 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在每一页复印件上加盖审核章和公章,并负审核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省内所有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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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材料,市、县(区)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索、检查。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批。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劳务分包一级资质和不分等级资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委托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二级以下(含二级)资质。
委托其他各市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二级资质。
受委托的市应当在审批后的1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不按规定时间备案的,其审批的资质不予承认。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一级以下企业的资质证书全部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按统分结合原则,报送省建设厅审核、审批的(企业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有关部门初审。报送名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审批的,涉及交通等方面资质的,由各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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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水利、通信、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第二十一条 资质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报送省建设厅审核、审批的,经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凡由省建设厅审批的,在广东省建筑信息网上公示,在一周内如无异议,才发给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