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31:55 浏览:8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3-08-29
文 号 财建[2003]362 号
类 别 经济建设
交通部:
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费”)是指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的用于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前期工作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研究制定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及必要的交通流量调查。
(二)用于制定(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
(三)用于与前期工作有关的招标、专家评审等支出。
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具体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项支出,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不得从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上述支持保障系统是指交通海事、救助打捞、公安、航道养护、通信导航等部门。
第四条 前期工作费实行项目(或课题,下同)管理办法。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或专家评审的方式,从项目库中选取。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每次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专家应对所评审项目的必要性、项目承担单位资格、项目所需经费建议数等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每次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项目选定后,必须以项目合同的方式明确交通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与责任,其中项目经费预算的具体数额以财政部批复数为准。
第五条 前期工作费预、决算管理。
交通部每年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中央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将前期工作费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在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中分别列示,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交通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按照项目进度,分别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的缴库资金中的可用余额办理拨款手续;交通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前期工作费的支付方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前期工作费年度决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前期工作费追踪问效及监督管理。
前期工作费项目完成后,由交通部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交通部应于每个项目验收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向财政部提交对该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及要求见《关于××项目成果效益分析报告》,附后)。该报告将作为财政部安排下年度前期工作费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凡未作追踪问效的项目,今后一律暂停或停止安排类似性质内容的项目。
前期工作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停止前期工作费拨款,除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工作费外,还将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承担前期工作费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前期工作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关于××项目成果效益分析报告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名称(如为多个单位、部门,应全部列出)。
3、项目起止日期,如超过1年需说明原因。
4、项目经费,包括:总经费及历年资金安排情况(要按资金来源分别说明,如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资金每年安排情况)。
5、项目负责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6、项目具体内容及预期要达到的目的。
7、项目形成的成果名称及内容(即:项目承担单位所形成的文字性成果报告)。
8、项目成果分析。
(1)项目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2)项目成果效益分析,即项目成果对交通项目建设、交通发展等起到的作用。
如属同性质、内容,但需分年进行的项目,要按年说明分析阶段性成果效益情况。
上述分析要实事求是,文字要言简意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
2、《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6号);
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群力新区部分区域征地拆迁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6]24号);
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8]21号);
5、《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9]6号);
6、《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场路沿线景观综合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9]16号);
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第三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9]26号);
8、《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市区铁路环线部分危棚房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10]15号);
9、《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市重点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1]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
关于印发《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8日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精神,保留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设立总台编委会,为市委、市政府直属正县处级事业单位,行业归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宣传归口市委宣传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领导和管理总台直属单位。
(二)负责指导市本级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协调全台性重大宣传报道活动;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参与制订市本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专用网以及节目传输覆盖的规划与管理;负责广播电视重大项目的建设。
(四)管理市本级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指导市本级广播电视高新技术的科研和开发。
(五)负责制订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利用广播电视资源;负责产业经营和管理,增强广播电视综合发展能力。
(六)负责市本级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和管理,研究和推
进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改革。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舟山广播电视总台(总台编委会)内设16个职能部室。
(一)办公室(总编室)
协助总台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各部室和下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问题的调研;负责文秘、档案、信访、保密、信息、督办、会务、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管理、协调、规划、检查;负责日常宣传节目的设置、编排、采购、审听审看;负责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监督、各类节目的评奖;负责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负责办公用品、劳保福利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负责基本建设和食堂、车辆、通讯工具日常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及各类综合性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
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劳动关系及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学习进修、培训、出国(出境)工作;负责各部门工作质量、劳动纪律等考核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负责人事制度、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及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日常党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部
负责财务审批、管理、年度财务预算及各类财务统计;负责成本核算、财务分析、日常财务收支和结算;负责广告创收经营收支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制订财务管理办法和监督下属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总工室
负责重大技改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负责审核工程建设技术方案及竣工验收;负责技术设备、设施、器材预算与招标采购;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质量的管理、广播电视覆盖信号的规划与监测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技术部门业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负责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和管理,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和业务研讨;负责办公自动化、门户网站及网络设备的配置、维护和管理;负责广播电视事业统计等工作。
(五)广播综合部
负责对广播宣传工作的管理、协调、规划、检查、督办;负责落实上级对宣传报道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广播宣传计划;负责日常广播宣传节目的设置、编排、审听,各档栏目的考核和考评、月度好稿评比;负责广播新闻节目的审稿、节目质量的监督;负责通联、广播信息编发、节目资源的管理;负责广播热线类节目的策划、编制。
(六)广播新闻部
负责广播时政新闻、社会新闻、专题类栏目、社教类栏目的策划、采访、制作、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七)广播经济生活部
负责广播经济新闻、社区新闻、社教类栏目的策划、采访、编制、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八)广播文艺教育部
负责广播文娱新闻、文艺类栏目、教育类栏目的策划、采访、编制、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九)广播技术部
负责广播节目的安全优质播出;负责广播(中波发射)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负责各类广播节目的制作及评奖工作,广播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应用;负责广播现场录播、直播等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直播室、制作室、中波发射机房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广播节目信号覆盖的调查收测;负责中波无线场和相关发射设施、设备的保护;负责相关技术报表的编制与上报等工作。
(十)广播广告部
负责广播广告的节目策划、制作和创收经营。
(十一)电视综合部
负责对电视宣传工作的管理、协调、规划、检查、督办;负责落实上级对宣传报道工作的指示精神,制订电视宣传计划;负责日常电视宣传节目的设置、编排、审核,各类引进节目的审看;负责各档栏目的考核、考评、月度好稿评比;负责通联、电视节目采购和带库的管理;负责专题类栏目的策划、摄制、播出等工作。
(十二)电视时政要闻部
负责电视时政新闻及相关栏目的策划、摄制、编排、播出;负责相关对外宣传工作;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十三)电视社会生活部
负责电视社会新闻及相关栏目的策划、摄制、编排、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十四)电视社教部(国际部)
负责电视社教类栏目、对外宣传节目的策划、摄制、编排、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十五)电视技术部
负责电视节目的安全优质播出;负责电视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负责电视视音频各路信号的接收、分配、调度和设备的升级,广告的制作播出;负责电视技术质量奖的节目创作及评奖工作,电视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的应用;负责电视现场录播、直播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电视节目信号覆盖的调查收测;负责演播室、制作机房、配音室、电视转播车的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相关技术报表的编制和上报等工作。
(十六)电视广告部
负责电视广告节目的策划、制作和创收经营。
三、人员编制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总台编委会)事业编制265名。其中:台长(总编辑)1名,副台长(副总编辑)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42名。
四、其它事项
将原舟山市广播电视局定海分局更名为舟山广播电视总台定海乡镇广播电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