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事厅等18个单位办公用房调整分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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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事厅等18个单位办公用房调整分配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1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事厅等18个单位办公用房调整分配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直部分单位办公用房紧缺和现有房源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办公用房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入调查摸底,反复核对,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省政协等单位腾出的办公用房提出了调整分配方案。2004年9月10日,常务副省长徐守盛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省直有关单位办公用房调整问题。形成了《关于省直有关单位办公用房调整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甘政办纪[2004]41号),确定了调配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调整分配的办公用房到位后,原有外租(借)办公用房,原则上一律退还。
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分别腾出的统办三号楼办公用房,属集资建房形式修建,房屋调整分配单位省水利厅、省物价局和省监察厅,应按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原出资额清算回购资金,办理办公用房移交手续。
三、请各单位执本通知于9月25日前分别到省统办一号楼管理处、省统办三号楼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 O O 四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我市市属各局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我市市属各局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我市市属各局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完善我市市属各局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市属各局陆续兴办了一批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它们在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增加出口创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稳定这支队伍和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这些单位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更好地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方向发展,在劳动工资管理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统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其正式录用的职工,统称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职工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但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与全民职工混岗。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今后招收工人时,在劳动部门指导下,由主管局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招工要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由主管局管理,经主管局同意,可按照市劳动局、市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等七单位联合签发的《关于实行工资基金按计划管理和银行监督支付办法的通知》〔(85)津劳计字第389号〕执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不含全民单位使用的混
岗集体职工)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主管局编制下达,并抄报市劳动局,同时抄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工资分配形式和保险福利待遇,应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和经济能力确定。
1987年12月1日
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31号
印发《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外来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没有招商引资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进人)从本市以外为我市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
在政府拨款或政府资助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引进的项目、资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招商引资行为可予以奖励:
(一)引进的资金或项目已实际应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或企业;
(二)引进本市以外的客商来我市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资、合作、独资、私营(含私营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项目;
(三)引进境外合法的低息或无息贷款;
(四)引进“三来一补”生产项目。
第四条 招商引资的数额按下列方式确认:
(一)引进项目的,在该项目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并正式投产1个月后,其应得奖金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的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计算。
(二)引进境外合法的低息、无息贷款的,在资金实际到帐后,凭银行的进资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计算。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持项目投资方、实施单位或资金接收单位的书面证明申请奖励。
第六条 引资人的申请经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
(一)引进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折算为人民币)给予奖励;
1、1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足3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2、3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50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
4、1000万美元以上不足2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5、20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80万元;
6、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引进低息、无息国外贷款的,根据贷款期限、资金用途、还贷方式的实际,给予贷款总额0.05%的奖励,但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引进“三来一补”项目的,按加工生产单位第1年合同实收工缴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集体引进的,所得奖金的20%用于弥补经费开支,8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自然人个人引进的,全部奖金归个人。
第八条 支付给引进人的资金,按下列渠道支付:
(一)属项目引进的,由该项目税收受益的同级财政负责兑付奖金;
(二)引进境外低息或无息贷款的,由受益单位负责兑付奖金;
(三)引进“三来一补”项目的,由加工生产单位负责兑付奖金;
(四)上述奖金的纳税按国家有关税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