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1997年7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企业、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实施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
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工作,委托苏木乡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 苏木乡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体负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报批;
(三)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申请的审核和定位放线工作;
(四)对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施工和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及其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五)调解村庄和集镇建设纠纷;
(六)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七)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档案;
(八)办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交办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水利、电力、交通、邮电、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审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向旗县人民政府报批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报批请示;
(二)现状分析图;
(三)规划图;
(四)规划说明书。
第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期限:远期为15年至20年,近期为5年至10年。
第十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公布形式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旗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依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须经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审查同意后,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1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公路两侧,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三条 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兴办苏木乡镇嘎查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申请的审查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是否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确定了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
(三)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经审核或者批准;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兴建跨度或者跨径6米以上、高度45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建筑设计,应当经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审查的内容是:
(一)承担设计的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对建筑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
(三)建筑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型、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色彩、风格等是否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 承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工技术水平;
(二)独立承担过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
(三)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个体工匠承担建设工程的范围限于二层以下房屋及其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
从事二层以下房屋及其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的人员中,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30%。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选址意见书;
(二)具有用地批准文件;
(三)具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设计图纸;
(四)施工的单位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具有建设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各项设施。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开工申请,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准开工,核发《施工许可证》。逾期未批准的,视为同意开工。《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逾期未开工的,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居民进行住宅建设开工前,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选址意见书,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除外;
(二)具有用地批准文件;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设计图纸;
(四)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个体工匠具有《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达到规定比例。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开工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准开工,核发《准建证》,并派员定位放线,界定用地范围。逾期未批准的,视为同意开工。《准建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逾期未开工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跨度或者跨径6米以下、高度45米以下或者二层以下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苏木乡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组织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内的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申请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村庄和集镇公共设施的义务,禁止有下列破坏或者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开挖和占用道路;
(二)在桥涵周围取土作业及堆放物料;
(三)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向排水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五)占用、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
(六)破坏或者损毁邮电、通讯、给水、供电、卫生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占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保证在批准使用期满时拆除。
第二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定具体措施,并定期检查。
有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应当建立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工具。
村庄和集镇应当加强树木花草的种植和养护。村庄和集镇绿地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农村牧区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九条 擅自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旗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27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在江西召开了“全国出口纱线检验技术交流会”。现将会议通过的《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和意见,请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种类表内的出口本色棉纱线、本色涤棉纱线、本色苎麻纱线(包括本色苎麻混纺纱线)、本色亚麻纱线(包括本色亚麻混纺纱线)的检验管理。
2 检验依据
2.1 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或确认样)、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贸易双方签定的质量标准。
2.2 2.1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最高标准检验(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若严于现行标准也可采用。
2.3 2.1、2.2条中各款规定不明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检验。
2.4 预验按2.2,2.3条进行检验,出口前按2.1条进行核对相符后,方可出证或放行。
3 检验方式
3.1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商品,商检局必须批批自验。
3.2 商检检验人员与工厂检验员在工厂进行同检验。
3.3 对质量稳定,不出具商检证书的纱线,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厂(或经营部门)检验结果,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抽验。
4 检验要求
4.1 审核单证
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审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
4.2 取样
4.2.1 同一合约、同一发票、同一生产批号为一检验批
4.2.2 本色纱线每批取样数量按下表:
4.3 检验
┌───────┬─────────┬─────────┬──────┐
│全批货箱(包)数│公量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筒数,│
│ │ │ │不少于 │
├───────┼─────────┼─────────┼──────┤
│ 300及以下 │ 10 │ 10 │ 10 │
├───────┼─────────┼─────────┼──────┤
│ 301~600 │ 15 │ 15 │ 15 │
├───────┼─────────┼─────────┼──────┤
│ 901及以上 │ 30 │ 30 │ 30 │
└───────┴─────────┴─────────┴──────┘
合同、现行标准有规定的按合同、现行标准检验,合同、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按下面规定检验。
4.3.1 外观质量
棉纱线、涤棉纱线的外观质量按附件一《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其它纱线类品种可参照此方法检验或另行制订。
4.3.2 麻棉混纺的定量分析按照《进出口麻棉混纺纱、织物的定量分析方法》进行检验。其它混纺产品按相应的方法进行检验。
4.3.3 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
合同要求检验,但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本色棉纱线、涤棉纱线按附件二《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检验,其它品种的纱线可参照上述方法检验。
4.4 合同规定或国外确认低于一等一级(若现行品质标准要求评等的纱线,低于一等品)的纱线,出证或放行前必须在每箱(包)外上,标明实际等级。
4.5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出口棉、涤棉纱线检验换证凭单的具体检验项目内容填写见附件三、四,其它品种的纱线另行制订。
5 统一检验目光
为使标准掌握一致,减少目光差异,商检局之间,工、贸、检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6 复验
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和“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7 批次管理
7.1 大批量以600箱(包)及以下为一批,超过600箱(包)分批检验。
7.2 拼批或分批出口要批次分清,货证相符。
8 产地查验和口岸局查验。
8.1 产地查验
8.1.1 经商检局预验合格的商品,换证前须逐批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预验时未进行检验的项目应补验。
8.1.2 做好每批查验记录。
8.2 口岸局出口前查验
8.2.1 凡经内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纱线到达口岸时,口岸商检局凭内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正本进行查验。如发现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或有漏验项目时,口岸局应及时与产地局联系,取得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8.2.2 查验内容包括:商品检验的有效期、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破损、污染、水渍等情况,对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品质的,要开箱查验品质。
8.2.3 做好查验记录
9 商品检验的有效期
9.1 纱线检验的有效期为半年或一年。各局要根据当地气候(湿度)不同情况应分别规定时间。
9.2 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纱线,要重新检验。
10 样品存查
10.1 成交样(确认样)均由生产、经营部门保存,必要时商检局签封,以便备查。
10.2 商检对检验的样品一般要保留至商品商检有效期满,对外出证的纱线,还要保留至索赔期满。
11 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
每批检验做好原始记录 质量统计报表。认真做好半年一小结。全年一大结的统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分析,半年和全年的质量分析及统计报表分别于7月底前和次年一月底前报国家商检局检验外。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五。
12 质量分析和商品档案
每个品种纱线要分别作出每月质量统计报表作为检验资料积累。对重大的质量案例或国外反映要随时核查上报。有关检验情况、质量分析、统计报表及生产厂的质量情况等,应建立商品档案,并使之成为一种制度,作为加强检验管理的一种形式。
13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试行)
二、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
三、出口棉纱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
四、出口本色涤棉纱线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本色气流棉纱线参照此凭单)
五、出口纱线类质量统计报表(略)
附件一 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试行)
1 适应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纯棉、涤棉环锭纺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筒重偏差检验。
2 取样
结合品等品级样品的抽样,从所开箱数中按表1规定随机抽取外观检验筒子数
。
表1
──────────┬────────┬────────┬───────
全批货物筒子数 │ 外观检验筒子数 │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N │ n │ Ac │ Re
──────────┼────────┼────────┼───────
≤3600 │ 50 │ 2 │ 3
3601-10000 │ 80 │ 3 │ 4
10001-35000 │ 125 │ 5 │ 6
>350001 │ 200 │ 7 │ 8
──────────┴────────┴────────┴───────
3 出口筒子的外观检验
3.1 筒子外观检验条件
在北向自然光或500±50LX青色或白色日光灯下进行检验。检验强案高
80cm,台案大小适合放置50个筒子。
3.2 检验方法
对所取样品进行逐个检验,并以最能显示疵点程度的角度进行观察,筒重偏差
在所抽样品中进行称重。
4 筒子外观的质量要求:
4.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疵筒计
4.1.1 小头攀长度4cm以上者、2.5-4cm超过一根者或2.5
cm以下成网状者(三根以上成网)。
4.1.2 大头攀:细支不论长度及根数、中粗支2.5cm以上者。
4.1.3 侧面重叠;端面反边、卷边长度超过5cm或宽度超过0.3c
m者。
4.1.4 小辫子纱、绕管攀。
4.1.5 生头纱长度短于13cm或有结头、油、污渍者。
4.1.6 商标、支别票签错贴、漏贴、重叠贴。
4.1.7 筒管、筒身、有油、污渍、筒身有浆糊。
4.1.8 筒子纱内包装夹带飞花、回丝及其它什物。
4.1.9 菊花芯:程度掌握:细支纱小头距管壁1cm,中粗支纱距管壁
1.5cm。
4.1.10 筒子表面明显凹凸者。
4.1.11 筒管用错、筒管破损、筒管明显变形者。
4.1.12 轧断头。
4.1.13 平头筒子(指距筒管壁1cm内纱线与筒管平齐)。
4.1.14 煤灰纱;色纱。
4.1.15 明显压印。
4.1.16 凹槽。
4.1.17 松筒。
4.2 筒重偏差要求按表2执行,称重筒子数量不少于外观抽样数的50%
。
表2
──────────┬────────┬────────┬───────
装箱情况 │每箱公定重量100 │每箱公定重量50公│ 允许偏差
(只/箱) │磅时,单只筒重 │斤时,单只筒重 │
──────────┼────────┼────────┼───────
18 │ 2520g │ 2778g │ ±100g
──────────┼────────┼────────┼───────
24 │ 1890g │ 2083g │ ±75g
──────────┼────────┼────────┼───────
30 │ 1512g │ 1667g │ ±75g
──────────┼────────┼────────┼───────
36 │ 1260g │ 1389g │ ±75g
──────────┼────────┼────────┼───────
48 │ 945g │ 1042g │ ±50g
──────────┴────────┴────────┴───────
4.2.1 超过允许偏差者作疵筒计
4.3 对外销合同中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执行。
5 筒子外观合格的判定
5.1 累计疵筒数≤Ac时,全批合格。
5.2 累计疵筒数≥Re时,全批不合格。
5.3 霉变纱、黄白纱、错规格、包装材料纤维纺入一经发现,全批不合格
。
附件二: 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环锭纺纱线。
1 检验设备:1332型倒筒机。
2 倒筒机工艺要求:
2.1 车速:2400R/m±200R/m
2.2 予加张力:根据各厂实际情况自定。
2.3 隔距:以纱线直径的4倍为基础,平板隔距适当放宽0.05mm。
2.3.1 纱线直径为0.037号数
2.3.2 隔距公差×0.05mm。
2.3.3 数字计算至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至二位。
2.3.4 正常结头的断头,不计断头。
2.3.5 凡经电子清纱器的筒子,不应在装有电子清器的机台上倒筒。
3 考核指标:
3.1 检验指标:(见表三)
3.2 检验股线时,行折算成单纱再计算。
3.3. 筒子不论一次或二次成型,均按本方法考核。
表三
┌───────┬────────┬────────┬────────┐
│检验数量(筒)│号数(英制支数)│ 棉纱线不断头率 │T/C纱线不断头率 │
│ │ │ 不小于(%) │不少于(%) │
├───────┼────────┼────────┼────────┤
│ 10 │ 32号-192号 │ 60 │ 70 │
│ │ (18/1-3/1) │ │ │
├───────┼────────┼────────┼────────┤
│ 10 │ 30号-20号 │ 50 │ 60 │
│ │ (19/1-28/1) │ │ │
├───────┼────────┼────────┼────────┤
│ 10 │ 20.4-10.7 │ 40 │ 50 │
│ │ (129/1-55/1) │ │ │
├───────┼────────┼────────┼────────┤
│ 10 │ 10号及以上 │ 30 │ 40 │
│ │ (56/1及以上) │ │ │
└───────┴────────┴────────┴────────┘
附件三:出口棉纱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
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正 本 字第 号
年 月 日
┌───────┬──────────┬─────┬─────────┐
│ 报验单位 │ │ 批 号 │ │
│ │ ├─────┼─────────┤
├───────┼──────────┤ 生产日期 │ │
│ 品 名 │规格及名称 ├─────┼─────────┤
│ │ │ 生产单位 │ │
├───────┼──────────┼─────┼─────────┤
│ 产 地 │省或直辖市 │合同总金额│ │
├───────┼──────────┼─────┴─────────┤
│报验数量/重量│×××件(箱,包) │标记及号码: │
│ │×××磅(吨) │ │
├───────┼──────────┤ │
│抽样数量/重量│×××件(箱,包) │ │
│ │×××磅(吨) │ │
├───────┼──────────┤ │
│ 检验依据 │×××合同及国际 │ │
│ │GB×××-×× │ │
├─┬─────┴──────────┴───────────────┤
│ │包装情况:内包装塑料,××只/箱,外包装纸箱,×道塑料腰,“#”│
│ │型打包完好。 │
│检├────────────────────────────────┤
│ │品质指标: 回潮率: │
│验│重量不匀率: 公量偏差: │
│ │重量偏差: 筒子外观成形:符合国家商检局的规定。 │
│结│黑板条干: │
│ │棉结杂质粒数:××粒/克 │
│果│ │
│ │ │
├─┴────────────────────────┬───────┤
│评定意见:符合×××合同及国际GB×××-×× ×等│主任检验员 │
│ ×级 │ │
├──────────────────────────┴───────┤
│检验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检│ │备│ │
│验│ │ │ │
│方│ │ │ │
│式│ │注│ │
├─┴──────────┴─┴───────────────────┤
│上列商品经预验合格,有关商检机构凭此单正本所列检验结果查验核对予以放│
│行或换发检验证书。 │
├────┬──────┬─────┬────┬─────┬─────┤
│ │分批出口数量│ 结存数量 │ │ 分批出口 │ 结存数量 │
│ │ │ │ │ 数量 │ │
│换证日期├───┬──┼──┬──┤换证日期├──┬──┼──┬──┤
│ │ 件数 │重量│件数│重量│ │件数│重量│件数│重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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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出口本色涤棉纱线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本色气流棉纱线参照此凭单)
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正 本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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