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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08:02  浏览:8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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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个体和
          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每年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审验考核,对遵纪守法,安全行车做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对忽视交通安全,违章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外,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处吊销驾驶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个体车主、发包人指使、强迫驾驶员违章驾驶机动车辆的,除依法处理驾驶员外,对个体车主或发包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按期参加安全教育活动的,予以批评教育。”


  五、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体购置的机动车辆以单位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或者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以个体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并收缴机动车辆号牌、行驶证。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要求维护、修理机动车辆,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安全运行标准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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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因私出境购买调剂外汇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居民因私出境购买调剂外汇的规定
1991年1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境内居民用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便利经批准因私出境的境内居民用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居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第三条 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出境定居、赴台湾探亲、赴港澳地区会亲、自费留学、自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用汇,凭有关出境批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指定的银行购汇。
第四条 申请购买调剂外汇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登记卡;
二、前往港澳交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四、出境定居者还须提供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第五条 购买调剂外汇标准:
一、出境探亲:
零用费购汇标准:
1.去澳门的购买20美元;
2.去香港的购买40美元;
3.去香港、澳门以外的购买60美元;
4.乘坐火车、轮船者按乘坐天数另加每人每天零用费7美元。
二、出境定居:
1.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怃恤金的人民币金额,可全额购买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购买200美元的,可购买200美元;
2.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怃恤金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每半年可购买一次调剂外汇;
3.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购买200美元。
三、出境留学:
自费出境留学,其零用费比照出境探亲的标准购汇。
四、台属探亲、会亲:
1.赴台湾探亲的,购买400美元;
2.赴港、澳地区会亲的,购买150美元。
五、其他需要购买调剂外汇标准:
1.境内居民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可凭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批件,按出境探亲零用费标准购汇;
2.境内居民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和测试外语水平的报名费(如“托福”考试,“GRE”考试)按实际费用购汇。
六、购买国际飞机票、火车票、船票的购汇标准:
1.银行按航空、铁路、船运部门提供的票价,准予出境人员购买自出境地抵达目的地票价的外汇。
2.赴港、澳、台人员不批给交通费。
第六条 银行应严格按规定出售外汇。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或停止代办居民外汇调剂业务,并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驻郊区单位几个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驻郊区单位几个问题的规定
市政府



多年来,我市一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迁建在郊区,这对于调整工业布局,控制城市人口,缓解市区建设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起了重要的作用。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有计划地向郊区发展,鼓励这些单位的职工到那里去居住,特对城市迁建郊区的单位,以及随这些单位迁往当地居
住的职工和家属有关户口、生活供应等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一、改进户口管理。凡由市区迁建到郊区的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户口从市区迁到当地后,仍按市区户口对待,迁入或迁出与市区户口一视同仁。这些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的户口,过去已由市区迁到当地的,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改按市区户口对待。
第二、改善粮、煤、副食品供应。凡是市区户口的职工及其家属,享受与市区居民同样的供应标准。供应的办法,粮、煤由粮食局和物资局安排当地粮管所、供销社供应;副食品和蔬菜供应,由于单位驻地分散,商业部门设网点有困难,各单位可以自办商店或代营店,由商业部门提供
货源,并优先给予安排。
第三、规划好职工住宅建设。从长远考虑,城建部门要根据这些单位的分布情况,规划好居民点和其他配套设施。这些单位在所在地建职工宿舍,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可高于市区5平方米。职工缴纳房租,按实有居住面积给予60%的补贴。这些单位为安置离休退休老干部,要求在市区
建一部分住房,有关部门在征地、设计、施工等方面,要给予支持。
第四、安排好职工子女上学、就业问题。有办学条件的单位,可以自办或联办职工子弟学校。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要支持社队把学校办好,社队和所办的学校要安排好附近单位职工子女上学。教育部门对这些单位的职工子女到市区上初、高中的,要与城市人口一样对待。
凡是市区户口的职工子女劳动就业,按城市待业青年同样对待。
第五、改善交通条件。公用事业和交通专业客运部门,在安排营运线路、班次时,对驻市郊单位要给予支持。这些单位自备的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用油,商业部门在供应上要给予照顾。
执行上述规定的单位名单附后。今后凡有适用这一规定的单位,必须经上述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198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