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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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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5〕19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文发〔2003〕39号),为加强我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我州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性质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优先扶持以下企业或项目:
(一)列入州的支柱产业、重点、县域特色工业及其他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发展科技型、出口创汇型的非公有制企业;
(三)高税利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四)吸纳就业和再就业能力强,能创造较多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非公有制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文山州行政辖区注册并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认定书;
(三)企业有完善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四)银行贷款资金要落实。
第五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分析资金使用效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六)银行贷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
(七)其他与申请资金内容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逐级上报审批。由各县经贸局(县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审定后,联合向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对各县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和重点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或州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通知,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设立专帐,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专项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全部转入专项资金本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应当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用款企业要与州经济委(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用款企业应当每半年和年终各上报一次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财政局。
第十条 资金使用年度结束后,由州经济委(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按照目标责任书,并依据企业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完不成任务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申请企业或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1999〕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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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8] 52 号


关于印发《2008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2008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2008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08年国土资源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提出的 “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着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全面提高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新经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断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加强政策解读、主题宣传和典型宣传,加强舆情分析,增强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为推进国土资源事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大力宣传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新思路、新举措

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引向深入,紧密结合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着力在贯穿、结合、转化上下功夫,核心是加快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包括:宏观调控机制;共同责任机制;开源节流机制;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机制。通过理论文章、专访等深度报道,阐述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深刻认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统一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及时报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宣传构建新机制的进展和成果。联系推出一批先进典型经验,积极争取纳入宣传主管部门的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的总体安排,配合做好“高举旗帜,科学发展”等重点栏目的采访报道工作。

二、抓住重要契机,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发展成就

积极配合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面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土地、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成就和贡献。力争纳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全国性活动宣传,重点策划宣传土地使用制度改革20周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10周年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配合做好“两会”宣传,及时报道“两会”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反映五年来国土资源系统全面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显现;坚持开源节流并举,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持续治理整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好转;更加关注民生,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注重基础建设,管理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推进改革创新,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法制进一步完善;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执行力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今年奥运会在北京举行,前来中国境内采访的外国记者将大幅度增加。要认真实施《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加大国土资源对外宣传力度。要认真对待外国记者的采访要求,认真研究制定重大、热点、敏感问题的应答口径。

适度组织纪念建部十周年文化宣传活动,丰富活跃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振奋精神,凝聚力量,促进国土资源文化建设。

三、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点,开展富有实效的宣传工作

(一)着力宣传报道严格土地调控和监管,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取得的积极成效。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继续深入宣传《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和相关政策措施,宣传推广一批“节地型城市发展模式”、“节地型企业”等典型经验。 在提高土地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方面,着力宣传管住总量、严控增量、优化结构的总体要求,宣传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审查规划修改,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从严控制工业用地,保障民生用地供应的具体举措和成效,宣传增强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新举措、新机制。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宣传报道。在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方面,搞好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宣传报道,充分报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在加强土地执法监管方面,认真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相关举措的宣传报道。加大执法监察和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宣传力度,主要报道新机制、新手段、新成效,适当曝光典型案例。在深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和征地制度改革方面,主要宣传报道新的举措和积极成果,注意把握政策规范。

(二)宣传报道巩固整顿规范工作成果,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配合整顿规范工作“回头看”,做好总结报道,充分宣传取得的成果,客观反映尚待解决的问题,突出报道巩固成果的举措。

加强《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资源开发整合、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高矿政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报道各项政策措施,组织新闻单位深入矿山企业采访,大力宣传资源开发整合的先进典型经验。加强矿业对外合作宣传,精心组织2008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的报道。

(三)大力宣传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和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新进展,推动地质工作全面发展。在加强地质勘查方面,着重宣传“找新区、上专项、挖老点、走出去、依靠科技和人才”的工作思路,《全国地质勘查规划》颁布实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等工作部署和重大成果,关注石油天然气调查评价、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特别是深部找矿的进展。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颁布实施,山区丘陵区地质灾害普查,以汛期和三峡库区为重点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报道。认真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科普宣传工作方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经常性宣传,全面提高公众防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意识,增强识灾、报灾,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地质工作拓展服务领域及其良好社会效益的宣传报道。

(四)做好不断增强国土资源管理支撑保障能力和执行力、公信力方面的宣传报道。认真落实《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宣传工作方案》,密切配合活动的开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大力宣传活动的进展和成效。组织“国土资源保护县乡行”采访活动。组织好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讨班的报道。广泛宣传《土地调查条例》,继续落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方案》,积极推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好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国土资源重大专题调研和战略研究、国土规划试点和国土资源调查、国土资源科技和信息化等方面的宣传报道。配合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以依法行政、廉政勤政、效能建设为重点内容的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宣传报道。

四、精心组织开展地球日、全国“土地日” 、国际地球年中国行动等主题宣传活动,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精心组织4·22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以及12·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科技活动周等主题宣传活动,提前策划,统筹安排,务求实效。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各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李四光中队”和所属博物馆、开放实验室等平台,广泛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引导和发动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好有关活动的采访报道,扩大宣传效果。

组织好国际地球年中国行动的宣传报道,深入阐释“地学为社会服务”宗旨的内涵,广泛宣传“认识地球,和谐发展”行动口号。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发布工作,提升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效果


(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遵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推进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坚持上下结合,形成互动。通过各种形式的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权威地发布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定期发布年度国土资源公报和有关重要国土资源指数,树立新闻发布品牌。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报刊和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和引导社会舆论的主阵地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宣传机构要积极为加强国土资源宣传提供服务和支撑。要积极围绕部中心工作和重大宣传活动,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宣传合力,增强宣传效果。


(二)加强宣传策划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宣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策划,做到日常宣传与专题宣传、系列宣传相结合,公开报道与内参反映、内部信息报送相结合,正面宣传为主与适度的舆论监督相结合。


建立健全舆情分析机制。切实做好舆情监测,不断提升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的能力和水平。及时了解国土资源重要报道的情况及社会反应,准确把握前沿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充分掌握新闻宣传的主动权,正确引导舆论。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50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 月 日

主题词: 高级经济师 资格条件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各类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含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拟评定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法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凡造成国有资产和公众利益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
3、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师工作满2年。
2、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师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师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师工作满15年,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6年。
对取得本科以上后续学历者,可将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专业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但取得学历后,任现职必须满2年。
(三)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本条件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且经过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在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著作1部(前两名作者,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并在公开发行的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正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独立完成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
2、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前两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外语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熟练操作计算机,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合格标准。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理论。
2、了解本行业现状及经济发展动态。
3、熟悉本专业的管理技术。
4、熟悉本专业相关法规。
5、在经济管理某一方面有较高学术造诣或独到见解。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第1、2项中一项及第3项条件:
1、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大型企业的一个部门或一个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能对所从事的经济工作或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企业经营战略。
2、长期从事经济管理或规划咨询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经验,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过重要经济理论课题研究或重大项目策划、论证工作,并提出有价值的指导性意见。
3、具有指导经济师和其它经济专业人员搞好经济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地区或行业经济政策、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或重大经济战略决策,实施后取得明显成效(以市县以上政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据)。
2、在经营管理实践中,通过管理创新、体制创新总结出套切实可行的管理理论或方案,得到省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认可并推广。
3、负责制定的二个以上经济改革方案(含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方案)被市县以上政府(或企业)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以有关部门或企业证明为据)。
4、采取有效措施,使所负责的一个大型企业或两个以上中型企业扭亏为盈(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或会计、审计事务所证明为据)。
5、全面负责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其利润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明显上升;或主持大型企业内重要部门经济工作,反映该部门生产经营业绩的三项以上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明显上升(企业会计年报为据)。
6、在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制定一系列有效激励员工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培养人才,促进一个大型企业或二个中型企业发展和员工素质明显提高方面做出突出的贡献(以单位证明为据),且所在企业未出现重大劳资纠纷案件。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撰写、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公开出版经济类著作1部(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在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有2篇以上专业论文在省内获奖。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且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研究报告、评估报告2篇以上(前三名),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第四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篇以上含2篇。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经济师资格从事经济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须有会议发言证明,并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六)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七)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研究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八)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九)原在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现已转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其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管理专业工作的年限可视作经济师任职年限。
(十)取得财经类助理研究员、财经类讲师职称,现已转到经济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本条件申报。
(十一)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