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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2:10  浏览:9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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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司法部


中青联发[2002]58号


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司法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司法部
                      二○○二年十月八日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努力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2.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司法所要做好青少年犯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少管所、监狱、劳教所要坚持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保护青少年犯、青少年劳教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5.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认真做好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

  二、 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款

  1.有一套较完整的维权工作制度,有明确的受理范 围、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并进行公示;

  2.有本级领导专门负责维权工作,对提交的问题能 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3.有一定的经费保证;

  4.设有青少年维权工作接待室,接待场所整洁有序;

  5.设有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配备传真机应处于全天候接受状态;

  6.接电话、接待来访者使用文明语言,态度好,做到热情、礼貌、耐心,周到。受理咨询的明确答复率在95%以上;

  7.对涉及青少年的函件及时回复,做到引用法律准确,表述清楚,并注意随事态发展作及时引导;

  8.实行受理责任制。对受理的咨询、投诉难以及时答复、调处的,要积极与相关人员或部门协调,有明确的分流处理渠道,并做到移交及时,责任明确,无推诿扯皮现象;

  9.做好来人、来电、来函咨询、投诉的登记工作,对办理责任人、办理内容、处理结果等要有详细记录;

  10.做好有关资料和各项登记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归类清楚,装订规范;

  11.建有学校、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并派员担任青少年法制教育辅导员,经常开展辅导工作;

  12.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教力量,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13.每年开展四次以上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自觉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14.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工作实践中已形成经验,并在有关会议上作介绍或有事迹报道。

  (二)分类条款

  1.市(县)司法局

  能深入地开展经常性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会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局、新闻宣传单位等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型青少年法制教育专项活动。

  2.少管所、监狱、劳教所

  (1) 认真贯彻执行监狱、劳教工作方针,为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监所建有教学场所,大中队建有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较为完善的学习活动场所,确保每人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2) 充分保障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特点,坚持教育改造为主,适当辅之以习艺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技能。在接见、休假等方面,对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给予照顾。做好帮教工作,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3) 营造有利于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改造的环境:建立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有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心理辅导。

  3.司法所

  有关青少年的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并做到“四无”(无因调处不当或不调处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无群体性械斗;无纠纷积案)。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做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安置率达80%以上,帮教率达95%以上。

  4.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

  积极受理涉及青少年维权的法律服务,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青少年当事人酌情减免费用,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法律援助中心

  把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对符合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受理率达100%,并提供优先、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 奖励办法

  1.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2.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可申报个人二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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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对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进行资质年检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2003年度对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进行资质年检的通知



建城函[2003]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做好2003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2年12月30日以前建设部批准的一级、试一级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应按规定接受企业资质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2002年12月30日以前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受检企业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表格一式三份,磁盘一套)的要求,如实填写受检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批文,职称证书以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2.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4.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两年的固定资产现值、流动资金以及经营状况证明书;

  5.企业有职称工程、经济技术人员一览表(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要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参加劳动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明书);

  6.企业的工程业绩证明;

  受检企业为试行一级的,需要申请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申报。

  三、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自2003年3月15日开始,2003年6月1日结束。

  1.各受检企业必须在2003年4月10日前,将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建设部委托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3年5月1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建司,过时不受理。

  3.2003年5月1日—6月1日,建设部城建司对各地报送的初审意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等进行审查,并经部同意后公布年检结果。

  四、年检结果的处理意见

  1.对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可定为“合格”。对连续两年年检均为“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可转为正式等级。

  2.对于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可定为“基本合格”。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不能转为正式等级。连续两次以上定为“基本合格”的暂定等级企业应根据该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情况予以重新定级。

  3.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且在近年内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定“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二级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暂定等级企业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检为“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

  五、几点要求

  1.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2.受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检。受检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对逾期未申请年检和申报有关材料或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今年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结合企业资质年检工作,要对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或非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全部进行清理整顿;对企事不分的单位要限定期限加快改革;整顿结果要于6月1日前报建设部城建司,我部将适时组织进行抽查。

  4.要严格实行逐级申报和审批制度。严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中央和省(自治区)直属单位或企业均由企业注册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原已审批的一律交企业注册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申报企业要在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满两年以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资质等级,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级申报、审批。同时,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管理,强化质量监督,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5.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对资质管理人员的管理。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办事公开、公正、透明。要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13日,国家经贸委

各司(局)、直属单位、委管国家局:
为保证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参照本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委派监事。

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保证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工作,是指依据《监管条例》有关监事会组成的规定,应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的要求,本着认真、审慎、负责的原则,从国家经贸委机关选拔业务骨干,向其派出的监事会委派代表(监事)。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委派的监事(以下简称监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国家在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
五、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正式工作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委派监事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企业司汇总各监督机构报送国家经贸委的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拟定各司局委派监事的名额,报主管副主任核定;
二、将主管副主任核定的名额数通知人事司和有关司局,有关司局根据干部现状,研究确定委派监事的名单送人事司审核;
三、人事司审核后,报主管业务和人事的委领导批准;
四、以委办公厅函件的形式将委派监事名单通知有关监督机构。
第五条 一人可同时担任若干户企业的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在同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 监事均为兼职,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第八条 监事应严格按照《监管条例》规定的职责行使职权,严格遵守监事纪律。
第九条 监事对监事会议定或表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委内有关司局联系,必要时向委领导汇报。
第十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时,应向监督机构请假。
第十一条 监事在履行职务期间对监督机构负责,接受监督机构的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监事的奖惩列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并作为监事连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监事参与监事会活动的费用由监督机构支付。
第十四条 委内建立监事工作档案,定期向各监督机构了解监事的工作和受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调动及不能正常行使监督职责或不称职的监事,由派出司局商报人事司、企业司后调换或撤换。监事任职期满后,由派出监事的司局报人事司、企业司同意后更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