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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使用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00:05  浏览:9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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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使用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使用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在控制国家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慎重计划拨给的专用补助经费。今年的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已经下拨至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各地团委要严格按照1987年中青字第11号文件:《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分配、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认真地管理、使用好这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使之发挥效益,严禁挪作它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认真检查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写出详细报告(包括具体下拨单位及拨款数、实际使用情况、效益及存在问题等),经主管书记阅示并签名后,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上报团中央宣传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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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6]9号





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景丰联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景丰联围除险加固达标建设,确保安全渡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景丰联围是指西起三榕峡出口桂林头,沿西江左岸至青岐涌出口,转而沿青岐涌右岸北上,至四会大沙镇飞鹅岭和水基堤段全长60.81公里的堤段(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和沿堤用于防洪排涝的水利设施(包括涵闸、涵管、排涝泵站及附属设施、水文监测设施,以及依法规定的泄洪河滩地)。

第三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安全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维护和防洪抢险,实行行政区域分级负责制。

(一)端州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榕峡出口桂林头至羚山全长16.545公里(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的防洪、抢险工作。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负责。

(二)鼎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沥至龙湾堤长33.824公里(含水基段)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日常工作由鼎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鼎湖区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

(三)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龙湾至飞鹅岭堤长10.44公里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日常工作由四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四会市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景丰联围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肇庆市景丰联围管理局承担。

景丰联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辖区内堤防工程的维修加固计划;拟订提防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景丰联围工程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协调、监督景福围工程管理处、鼎湖广利围工程管理处、鼎湖丰乐围工程管理处和四会丰乐围工程管理处按规程、规范落实运行管理、维护、防洪、抢险的措施,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景福围工程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双重领导,鼎湖广利围工程管理处,鼎湖丰乐园工程管理处和四会丰乐园工程管理处分别受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双重领导,即人事和劳动工资由所在市(区)负责,技术管理由景丰联围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 景丰联围各堤段的管理工作,由景丰联围管理局按照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制定年度岗位考核责任制,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对管理不到位造成考核不合格的堤防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景丰联围管理局提请该堤围管理机构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的规划、交通、发改、国土资源、农业、园林、建设、市政、环保、公安、财政、水文、气象、航运、港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堤围达标加固和应急除险加固建设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防洪总体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十二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肇庆市景丰联围管理局是其项目法人。

景丰联围除险加固建设由其项目法人负责,按水利基建程序进行,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第十四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一)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由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摊筹集;

(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景丰联围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财政贴息贷款;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及国债资金;

(六)经批准的其它形式筹措的水利建设基金;

(七)水利资源性经营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十六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范围是由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水闸泵站、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以及上、下游50米,两侧宽度50米为其管理范围(景福围工程管理的规定按肇府[2002]4号文执行)。

第十八条 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标准在景丰联围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堤防、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外界外延200米,其它附属建筑物外延50米。

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规定限制使用。

第十九条 市及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各行政区域内景丰联围的堤防、水闸、泵站及其它附属水利建筑物管理范围内土地依法办理确权发证。已办理确权发证的,不再变更,尚未办理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拔土地手续。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景丰联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征得权属单位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堤围管理范围内的其它工程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如工程建设规划涉及航道通航问题时,应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有管理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景丰联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与堤防建设工程设计标准相适宜的,不影响防洪安全,不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景丰联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报相应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需要迁移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建设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重置价赔偿;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塱造地;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葬坟等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倾倒土、石、垃圾等废弃物;

(四)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堤顶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履带拖拉机;

(六)垦植、铲草、破坏、砍伐防护林或放牧;

(七)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

(二)垦植;

(三)搭建房屋、棚舍;

(四)修筑道路;

(六)堆放物料;

(七)在堤顶行使超过限载吨位以上汽车。

前款第(一)项行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的交通、公安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景丰联围堤顶交通管制。

在非汛期,对景丰联围堤顶交通实行限载管制,鼎湖、四会的广利围、丰乐围禁止1.5吨以上货车通行;景福围白沙龙母庙至二塔路口(一、二期工程)禁止8吨以上货车通行;二塔路口至羚山,三榕港到龟顶山(即三、四期工程)禁止1.5吨以上货车通行。

在汛期,根据防洪抢险需要,景丰联围堤顶交通实行强制管理,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第二十七条 在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承担相应维修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在本级财政安排管理资金,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也应安排管理经费,确保各行政区域内堤防、涵闸、排涝泵站管理机构正常运作。

市和辖区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征收堤围防护费,专款用于景丰联围管理、维护和养护。



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



第二十九条 景丰联围防洪、抗洪、抢险工作实行堤段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区(市)分级分部门落实防洪、抗洪、抢险岗位责任制。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单位(含驻辖区内的其他单位)的人力、物力参加景丰联围防洪、抗洪、抢险工作。

第三十条 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由市三防指挥机构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经批准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也应根据市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编制各行政区域内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具体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水利局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堤防、涵闸、排涝泵站的防汛物料储备(包括防汛包、砂、石、杉桩、应急照明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 景丰联围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施,谁清除”的原则,由各行政区防汛指挥部机构现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各行政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责。

第三十三条 当景丰联围在汛期发生紧急险情时,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工程防洪、抢险的需要,负责调用其管辖范围内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在景丰联围抗洪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堤围管理处按省的规定储备各防洪物料,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进行防洪抢险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在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景丰联围防洪、应急抢险。景丰联围堤段所在地县级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堤防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堤围损害、影响防洪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列的其他事项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今天早上出去办点事,回办公室的时候经过民族大道的一个丁字路口,我的车要经过人行道进入汽车车道,就在准备进入车道的时候,我突然发现左前车头有一个影子,说时迟那时快,虽然我的脚已踩向刹车器,但“砰!”这一声已在所难免。一个骑着电单车的女孩被我撞出了两米远,连人带车摔在了地上。
我急忙下车,查看了现场,女孩的手及脸在翻车时擦了一下路面,但没出血;电单车也没什么损坏。我想我的车有保险,不管她伤势如何,报了警再说吧,于是掏出电话要拨打122,但我回过头又想,报警会很麻烦,反正我的车和她的人、车都没什么大碍,私了算了,于是就没打。最后我带她去修了车,给了她两百块钱,算是了结了此事。
我这里要分析的不是谁的责任,责任大小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律人士,我想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当我们遭遇交通事故时,要不要报警?以下就是我回来的一路上我思考的结果。
必须报警,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为什么说它是一个原则问题呢?
从法律的规定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迅速报警。为什么法律这么规定,因为只有报了警,才可以通过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谁是谁非;只有报了警,才能通过交警的处理材料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赔偿。
但现实生活中,对一些小事故,很多人选择的是直接私了,原因大部分都是两个字:麻烦。那如果我们选择不报警的私了,会有可能出现什么后果呢?
从非机动车方面讲,如果她的伤并非只是事故发生时看到的小伤,而有内出血或骨折之类的意外,那她就无法再找得到机动车主赔偿了;就算找得到,如果车主打死不认账,你拿什么证明说他撞了你呀?反过来说,如果非机动车主想敲诈一下开小车的,她找几个身强力壮的拿家伙找到小车主人,你能不给他们点钱吗?虽然人家没什么证据,但那是事实呀,何况现在人家又拿着家伙,这不明摆着不给钱就给命吗?这时的小车车主,你去哪里叫冤。
从机动车方面来讲,你出了交通事故不报案,那车子的损坏你只能自己掏钱了,起码要掏一部分,保险公司对不报案的损坏有规定不赔或者少陪;而对于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主无疑是自己完全负担了,保险公司不可能凭你一句话就掏钱帮你赔,他们要现场的证据,现场的证据只有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认定的才算。反过来讲,在不报案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主在离开现场后,半路上把非机动车主连人带车丢下跑了,那机动车主就可以逃之夭夭,受害人很难再追究他的责任了。
综上,一句话,出了交通事故,别管三七二十一,先报警,等交警、保险公司形成现场的证据以后,再考虑私了或公了。不报警的话,一旦出现其他意外,就很难分清黑白是非了,各种各样的纷争也会因此而生,我们律师也会因此而有更多的业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