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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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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5〕2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九日

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5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6号)、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7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字〔2003〕5号)、《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珠办发〔2003〕2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7分)。
1.区政府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3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3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3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3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4分)。
1.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扩大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1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2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聘请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落实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作经费(4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2分)。
3.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和接收安置基地,区建立1个以上、年总安置能力(指对本省农村劳动力)500人以上的接收安置基地(3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1分)。
1.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区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实现省、市、区和100%的街道(镇)联网(4分);区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2.区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4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3.加强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4分),全部启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职业培训(11分)。
1.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综合性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1分);完成市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8分)。
2.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完成市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数(2分)。
(六)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5分)。
1.区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2分),落实街道(镇)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并及时拨付各项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10分)。
1.区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区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镇)以及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市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3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3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件1);各区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2005年各区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附件2)。
对在2003年、2004年度市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区必须在2005年6月15日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在6月20日前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否则按市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5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月10日前,各区政府组织对本区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5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区、街道(镇)、社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街道(镇)抽查面不少于50%,社区抽查不少于3个。
(四)评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年、2005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区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的,撤销表彰,收回所发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按签订的责任书执行。
(二)市技工学校主管部门要抓好市技工学校建设,进一步完善并重点加强实习设备建设,确保技工学校建设不被省扣分。
(三)市人事部门要抓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本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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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2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注:此公告于1999年12月2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为规范海关对进境后结关放行前的进口货物的退运管理(以下简称“直接退运”),统一海关执法尺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在海关放行前,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申请直接退运:
(一)国家贸易管制规定临时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手续的;
(二)因税率调整企业无力交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三)错发、误卸货物能提供运输部门或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四)因贸易纠纷未能办结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海关在审核情况真实无讹并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准予退运。
三、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请求直接退运的;或未经审批擅自进口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国家规定由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可比照本上述规定办理退运。
四、为保证通关数据完整和舱单正常核销,直接退运货物需凭海关审批件分别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先办理出口,然后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即“××(关区代码)×××××××××(出口报关单号)”,进、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均应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

五、增列“直接退运”监管方式,代码4500。此监管方式及代码仅适用于直接退运货物,已结关放行后的退运货物仍适用“退运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461。
六、报关单其他栏目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
特此公告。



1999年12月2日

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文化部 等


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活动,1994年12月,新闻出版署组织国内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生产单位,对其生产模具蚀刻了来源识别码,即SID码。通过SID码,能够识别任何一家工厂生产的产品,因而可以有效地抑制盗版活动。
为做好SID码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激光数码储存片,包括激光唱盘(CD-DA)、激光唱视盘(CD-V)、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等。
二、本通知所称来源识别码(SID码),是通过对激光数码储存片注塑模具定模镜面板规定位置进行蚀刻的方式,压制在激光数码储存片表面的一组四位数编码。前两位为厂名代码,后两位为模具编号。
三、今后国内所有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单位生产加工激光数码储存片,必须使用SID码。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四、自文到之日起,所有激光数码储存片经销单位,均须对购进及库存尚未销售的激光数码储存片进行清理,凡未标有SID码的,须由各经销单位登记造册,分别报当地音像、电子出版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于11月1日前销售完毕。
五、从1995年11月1日起,凡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没有SID码的激光数码储存片(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音像制成品及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进口的有特殊标记的激光数码储存片除外),一律作为非法出版物,依法予以收缴。
六、国内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到境外加工激光数码储存片,须分别经省以上音像、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加工的激光数码储存片,均须有境外厂家的SID码,否则不准入境销售。
七、各地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和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向辖区内音像及电子出版、复制、经销单位传达,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现有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单位的SID码公布于后,供参考。
附件:全国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单位SID码一览表(略)




199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