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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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03〕32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安庆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7月23日市政府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四日
安庆市外贸出口表彰奖励办法
为促进企业扩大出口,保持我市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市政府决定对外贸出口先进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地产品出口按基数奖励。以当年出口收汇核销数(30万美元为奖励起点),地产品出口收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地产品是指企业所购商品供货单位为安庆市的地方产品。外贸企业以增殖税发票为准,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出口总值扣除加工贸易总值和企业从安庆市以外的地区所购商品总值后的总数为准。
二、对外贸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当年出口实绩达300万美元以上,并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净增额列全市前三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对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并超额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增幅列全市前三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对超额完成当年出口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出口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经出口企业评议为优的为全市出口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相关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四、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企业属地财政解决。市直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解决,县(市)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五、奖励兑现:当年年度终了,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对各类出口企业当年的地产品实际收汇数(以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为准)和当年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进行审核测算,依照本办法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本《办法》第二项不实行重复奖励,只取其中高的一项给予企业奖励。
六、本《办法》自2003年开始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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