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探讨——行政公开参与原则的原理构析及其应用浅评/朱春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6:08  浏览:8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探讨
——行政公开参与原则的原理构析及其应用浅评

作者:朱春燕(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经历了从行政管理原则到行政活动原则的探讨和发展。现代社会,我国基本上确定了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又可概括为行政合法原则(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越、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以及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参与原则等等)。本文将对行政公开参与原则的原理构析和内容分析进行探讨。

关键词:行政公开 参与原则

一、 行政公开原则
(一)行政公开原则的含义及其原理构析
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该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行政公开原则的依据规定在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中:“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同人民保持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而公开各项行政活动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前提条件,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准则。
西方国家由于天赋人权说的影响,很早就开始注重通过宪法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现代社会,行政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公民生活及社会运作的各个方面无不受到行政机关的控制和影响,而行政机关作为单方面的行为,最容易被滥用而导致侵犯公民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监督行政机关,保障公民的权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于是公民的知情权也上升到基本权利的高度从而获得了宪法的保障。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5条规定“人人有自由采访可允许报道的知情权。”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制度了《情报自由法》等直接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正因为如此,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公开自己的行为,接受群众监督,以防止其滥用权利,保证依法行政,便成为法治时代的要求。
行政公开重要性之原理在于它是防治腐败最好的防腐剂。不公开、不透明的暗箱操作既是审判活动中滋生巨大腐败的温床,使得在其中许多环节上使权力的黑手有机可乘,也是引发行政相对人不满的直接原因:审判不公开、不透明。使得许多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了强大的不信任感。贯彻行政公开原则,实行行政公开,把政府的所作所为公开出来,将事情摆到桌面上,也就意味着监督可以从口头落实到实处,意味着原先罩在公民头晌主任的光环不在虚无缥缈,意味着行政领导人和手中拥有一定实权的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滥用职权谋取权利,从而推动廉正建设。因此,“暗箱操作容易滋生腐败,而公开行政是最好的防腐剂,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第959页)
(二)行政公开原则的内容及其在我国的应用评析
从理论上讲,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该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公开。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来分析行政公开的内容,具体可以细化为如下几个方面:
1.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政府行为应该依法保密的则不予公开,包括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2.行政机关拥有的某公民个人材料无条件地向该个人公开,除法律规定的除外
3.行政机关颁布的一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未经正式发布,不发生法律效力
4.凡要求公民承担的义务,包括公民在提出各种申请时应剧本的条件登记程序都必须全部具体列举、公布、通知,不能在公民提出申请时一次又一次地提出新的条件和要求
5. 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必须公布和通知。
6. 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咨询
7. 财务公开等等
根据行政公开原则的指导,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推行行政公开,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具体表现在:
一是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公开。不管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的立法都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的立法程序,其中“公布”特别要在法定传媒上公布就是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是重大决策过程公开,特别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再如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过节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三是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这主要体现在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应该透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应当开具罚款收据,并将罚款上缴国库;行政机关的平时活动经费都要经过严格标准的审批等等
四是干部任职公示。对于国家而言,领导人的更替都会即使公布;对于各界政府机关而言,领导人的任免也要进行及时公布和通知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但是,在行政公开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国家尚未指定和有关信息公开的立法,公开的范围、内容的法律责任还不明确,是否公开主要还是依赖于行政机关的态度;比如对于政府很多的行为新闻媒体的采访甚至到采访的每一个问题都要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二是,公开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公开的方式缺乏法定的标准,比如行政机关干部人员任免的公开更多仅是公开名单而对于任免的条件透明度却远远不够。三是,对于已经公开的事情,缺乏反馈的渠道和监督措施,使公开的制度效用难于全面发挥。这些都也许可以主要归结于公开制度无法可依,而只存在一个原则指导上,这也应该是原则指导具体实践的缺陷所在吧。
但总而言之,行政公开原则是实现人民民主不可或缺的一步,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一环。它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也有利于消除腐败的根源以推动廉正建设。只有实行执行正公开,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题的行为实行真正的监督,从而促使行政主题严格依法行政。缺少行政公开,人们就无从了解行政机关在依据什么行政,在怎样行政,也就不能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就失去了依法办事的压力和动力,依法行政也就缺乏有效的保障。
二、 参与原则
(一) 参与原则的含义和及其原理构析
行政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活动,不仅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也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能够充分、直接听取公民意见,以避免错误和违法,同时有利于公民加强对行政的监督。
行政参与原则重要性之原理在与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首先,参与是发展中人权观的体现。现代人权保障制度是以法律肯定公民的积极地位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从承认个人自由,到承认收益权,再到许可参政权为基本权利或人权,这是人类对人权认识的历史发展过程。”(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7页) “参政权是现代人权的灵魂,参与行政的权利则是参政权的自然延伸。”( 金国坤:《依法行政的现实基础——影响和制约政府依法行政的因素分析》 第149页) 在国家机关作出各项实体权利决定时,公民只有享有充分的陈述意见、辩论等的参与机会,才可能真正捍卫自己的人格权等基本人权。其次,参与行政也是现代国家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国家职能不再局限于消极保障人民不受国家的过度侵害之自由的“夜警国家”;而在于要求国家相应地转向为公民谋取各种福利,提高生存质量的“福利国家”。这种性质的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因此,公民参与行政程序也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
(二)我国已建立的参与原则及其简要评析
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③ 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宪法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跟其他国家机关一样,要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服务,要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现在我国已建立的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决定时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如《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行政机关制定各种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应建立公平听证程序。听证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对于听证的事项和听证的程序规则都有明确规定,要求听证必须制作笔录,并且要根据听证笔录来作出行政行为决
3.在作出具体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根据《价格法》第23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
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而开创价格听证程序先河的应该当属铁道部关于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举行听证。
据报道,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质疑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乔占祥认为,火车票价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应属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如果要调价,根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的意见,但是铁道部决定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火车票价上浮方案时,没有依法举行听证会。
这一案件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要求参与行政行为的过程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2001年12月9日,广东省率先举行了2002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是否上涨的价格听证会,将价格听证从纸上落到了实处。2002年月2日,国家计委组织了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听证会。通过听证会,把利益相关人引入政府的价格政策程序,也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价格决策的民主性,同时,也是公民参与行政的典型表现。
由此可看出,行政参与原则的核心应该是公平听证。行政主体在作出对当事人的不利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举行听证程序,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是行政参与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保证相对人有效参与行政程序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作为刚刚立法规定时间不长的听证贯彻得还不够充分,参与原则普及性不广,听证程序的应用范围过窄,听证笔录制作的不够严谨,并没有严格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听而不证、证而不听的情形时有发生。我国的行政参与原则特别是听证程序的贯彻还任重而道远啊!
积极参与行政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参与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政策或决定作出以前充分发表意见,影响或改变行政机关的决定,从而避免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并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公民主动参与行政政策 过程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行政参与原则也使得行政公开原则更有意义。没有参与原则,公开原则充其量只是让行政相对人知晓而已,行政相对人还只是“可知而不可为”,其民主权利依然无法真正实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28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7〕33号),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组织对省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对照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政府决定第八批取消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4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10 项 (改变实施部门2项、合并同类事项8项)。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34项)
2、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10项)
3、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20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4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民用爆破器材供销合同签证
省国防科工办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省国土资源厅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省人口计生委


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拆本使用发票审批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10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11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12
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省地税局

13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省工商局

14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省质监局

15
锅炉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16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17
螺旋焊缝钢管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18
民用船舶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19
重要电子元器件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0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1
教学用安全仪器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2
油锯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3
铁路车辆闸瓦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4
弹条扣件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5
带电作业工器具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6
轧钢辊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7
建筑幕墙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8
工业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30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1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

33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

34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2



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调整后管理实施机关

1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省公安厅
省劳动保障厅

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合并同类事项(8项并为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并后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新建和扩大生产能力、增加品种的改建、扩建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审核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省国防科工办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省国防科工办


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省信息产业厅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省信息产业厅




本省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业务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和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省卫生厅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和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省卫生厅



附件3



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省农业厅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农业厅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省商务厅


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省商务厅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省文物局

*6
在湘注册的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省建设厅

*7
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省建设厅

*8
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省建设厅

*9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省商务厅

*10
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11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12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13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14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15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16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文化厅

*17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文化厅

*18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文物局

*19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省文物局

*20
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审批
省文物局



注:标*的项目并入省政府第196号令保留的同类项目,不另新设项目。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9号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件1),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其中无线电话电报装置的天线按新增税目85177070执行);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5%-40%滑准税,对滑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元/公斤从量税计征。其他商品的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2);

  4.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继续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二)对乳品加工机器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3)。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继续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其中部分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件4[1]);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其中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件4[2]);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早期收获”和“全面降税”协定税率,其中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件4[3]);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继续实施零关税,其中新近完成的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有16项(见附件4[4]);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继续实施零关税;

  上述协定中涉及2008年税则税目调整的,以公告中税则税目为准。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

  1.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2.在“亚太贸易协定”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3.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等30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其中扩大了安哥拉共和国对华出口零关税商品范围,给予安哥拉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见附件5;

  4.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特惠税率;

  上述实施特惠税率的税目涉及2008年税则税目调整的,以公告中税则税目为准。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6),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磷酸铵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税率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74号执行。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7),调整后,2008年版税则税目共计7758个。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3.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4.协定税目税率表(4[1]-[4])

5.给予安哥拉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6.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7.税则税目调整表

附件:(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